股改前增资与股改时增资有何区别

龚士玲 2019-11-03 18:2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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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在为企业挂牌新三板服务时,有的企业在进行股改时往往出现净资产审计值低于注册资本的情况,根据《公司法》第九十五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因此,公司在整体变更股份公司之前应调整公司经审计后的净资产不能存在低于公司的实收资本的情形。也就是说虽然申请挂牌新三板的公司没有严格的财务标准,即使处于亏损状态的公司也可以挂牌新三板,但是公司不能亏损到审计后的净资产低于实收资本的情况。多数公司设立时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而当公司发展到一定程度准备登陆新三板或者IPO等与资本市场进行对接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需要公司的组织形式为股份有限公司。这时便会涉及公司的组织形式由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这一问题,为了能够使有限公司阶段的存续时间得以连续计算,此时公司通常会选择公司原账面净资产进行折股,而非评估值进行折股,否则公司在有限公司阶段的存续时间便不能连续计算,从而影响报告期的确定,耽误公司对接资本市场的时间。前述过程也就是我们通常意义上讲的“股改”。实务中,由于诸多因素的影响,可能会出现公司以选定的股改基准日进行整体变更股份有限公司时,经审计的公司原账面净资产小于注册资本的情形。然而,公司股改整体变更折股的过程是公司净资产按照一定比例折合成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本,剩余部分计入资本公积的过程,需要公司原账面净资产大于或者等于注册资本。在公司净资产小于注册资本的情形下,则无法进行折股,从而影响公司股改。比如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经审计公司净资产只有800万元,企业经审计后的净资产低于实收资本,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方式进行调整。一、公司净资产小于注册资本的原因在有限公司阶段,财务上公司资产负债表的所有者权益;三是股份公司溢价增资,溢价部分用于弥补调减的净资产值。
赵骆伟2019-11-03 18:3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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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回答

  • 法律明确规定需要评估的情况主要有两种:1、以非货币资产出资,需要评估作价。2、国有企业改制等需要评估。除上述需要评估的两项外,将评估作为必要条件的情况并不多见。对于企业股改而言,如果不涉及非货币资产出资,也不涉及国有资产成分,在没有特殊要求下,评估并不是必要条件。
    齐明弘2019-11-03 19:01:02
  • 一发起人的资格和人数若以原有企业投资者作为发起人,则涉及原公司组织形式的变更。根据《公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解散、分立或变更公司形式,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二发起人股本和认缴方式《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最低资本额不得低于500万元,上市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公司组建前3年均为盈利。创业板上市发行条件规定,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两千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三千万元。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采用发起设立或募集设立方式。这两种设立方式认购股份和交付股款的程序有所不同。在发起设立方式下,发起人必须认购全部股份并一次交足股款;在募集方式下,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三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治理结构按照《公司法》规定,必须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治理结构,如建立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权力机构,组建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聘任经理作为公司的经营管理者。经理主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监事会作为公司内部的监察机构,行使对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督权等。我国创业板市场对公司治理结构的要求目前有一些《公司法》中所没有的规定,如设立独立董事、实行保荐人制度、发行上市条件和激励机制等,并对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些方面都有待《公司法》的进一步修改和完善。四具有固定场所和生产经营条件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是股份有限公司从事业务活动的固定地点。为了便于公司与其他人或组织开展业务,进行业务往来,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业务活动的需要,可以设置若干个生产经营场所。为了便于对股份有限公司进行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公司登记其住所。公司住所是公司管理机构的所在地,但不一定是生产经营场所,例如,公司住所可在城里,而公司的生产工厂可在郊区,甚至其他城市或国家。
    黄皖毅2019-11-03 19:00:17
  • 当然是学习了再股改。
    龚尚英2019-11-03 18:54:24

相关问答

由第一路演的三板问答得知,公司何时进行增资,股转并未做强制要求,拟挂牌企业可以根据自身对资金的需求来决定是否进行股权融资,避免了股份大比例稀释的情况出现。一、定向发行规定1、挂牌前定向增发企业在挂牌前进行定向增发,需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中披露。2、小额融资豁免审批《监管办法》第42条规定:“公众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不超过200人的,或者公众公司在12个月内发行股票累计融资额低于公司净资产的20%的,豁免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但发行对象应当符合本办法第36条的规定,并在每次发行后5个工作日内将发行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在豁免申请核准的情形下,挂牌公司先发行再进行备案。一般流程为:1)参与认购的投资者缴款、验资后两个工作日内,挂牌公司向股转系统报送申请备案材料,股转系统进行形式审查,并出具《股份登记函》;2)挂牌公司《股份登记函》涉及非现金资产认购发行股票的情形,挂牌公司还应当提供资产转移手续完成的相关证明文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股份登记后,次一个转让日,发布公告;3)挂牌公司将股份登记证明文件及此前提交的其他备案材料一并交由中国证监会整理归档,新增股份进入股份转让系统进行公开转让。如果不符合豁免审批的任何一个条件的,需要向证监会申请核准,才能进行定向增发!3、定向增资无限售期要求最新的业务规则中不再对新三板增资后的新增股份限售期进行规定,除非定向增发对象自愿做出关于股份限售方面的特别约定,否则,定向增发的股票无限售要求,股东可随时转让。无限售期要求的股东不包括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新增股份,其所持新增股份应按照《公司法》第142条的规定进行限售: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子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4、定向增发对象1人数不得超过35人《监管办法》第36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定向发行包括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导致股东累计超过200人,以及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公众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两种情形。前款所称特定对象的范围包括下列机构或者自然人:公司股东;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的自然人投资者、法人投资者及其他经济组织。公司确定发行对象时,符合本条第2款第2项、第3项规定的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35人。核心工作的认定,应当由公司董事会提名,并向全体员工公示和征求意见,由监事会发表意见后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2合格投资者认定机构投资者:1注册资本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法人机构;2实缴出资总额500万元以上的合伙企业。金融产品:证券投资基金、集合信托计划、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保险资金、银行理财产品,以及由金融机构或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机构管理的金融产品或资产。自然人投资者:投资者本人名下前一交易日日终证券资产市值500万元人民币以上,证券资产包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股票、基金、债券、券商集合理财产品等;且具有两年以上证券投资经验,或具有会计、金融、投资、财经等相关专业背景或培训经历。现实中,有已经挂牌的企业连续三天,每天向不超过35人定向发行的先例,所以只要股东不超过200人,那么35人的条款实际上可以忽略。二、定向增发的投资者与定价1、专业投资机构热情参与新三板定向发行从目前来看,大多数新三板挂牌公司的发行对象集中在公司高管及核心技术人员。但是,专业股权投资机构正在成为新三板定向发行的主要力量,近3年有超过一半的定向发行募集资金来源于创投机构,全国股转机构董事长杨晓嘉在前几日即表示,今年新三板将大力发展多样化的机构投资者,其中之一便是加强与PE/VC的对接。PE参与新三板的方案主要有:1以定向增资的方式进入。新三板不断成长的优秀企业,其不断上升的IPO预期,是推动投资者入驻的主要原因。2以直接投资押宝转板。在目前的业内看来,新三板并不是一个成熟的推出渠道,PE通常不会选择把企业送上新三板而直接退出,退出的最佳时点是在企业转板IPO后。3再次,为挂牌企业提供产业链服务。相比中小板、创业板企业,新三板企业不仅仅缺钱,更缺企业资源,为投资的企业提供相应的产业辅导助推其成长也是PE的功能之一。2、定价依据2019年以来63起实施或公布预案的定向发行挂牌公司中,有59起在发行方案中披露了定价依据,几乎所有的公司都众口一词披露:定价为参考公司所处行业、成长性、每股净资产、市盈率等因素,并与投资者沟通后确定。可以不参考市场价格。发给员工和外部机构投资者的可以不同价格。
其实个人认为想要做好股权激励,前提必须精通人力资源及各种激励理论,推荐看下类似《人力资源管理必读12篇》之类的教材。下面简单说下为股权激励通常会失败的原因。股改企业众多,而真正成功者却较少。原因就是这些企业总是在代理制的框架内,用股改对薪酬绩效体系为主的激励制度做修修补补,而不是从建立共享制的角度彻底改革,再造企业的激励制度与劳资关系,比较如下:维系代理制的股改特征1.对骨干员工的激励主体依然是薪酬绩效,而不是股权分红在方案中员工永远是打工的,不是合伙人。分红分多少,怎样分全由老板说了算。员工在分红上既无安全感更缺自豪感,从而难有主人翁的心志。最终股改只能沦落为替旧有薪酬绩效体制打补丁,擦屁股,此类股改失败是必然的。2.总怕给多,不怕给少。只怕自己吃亏,不顾员工感受目标总是让员工多干活少拿钱,股改大多在“术”的层面上算计和纠结。因此,大多数基数指标只能每年一定,分红就要年年重新算。费时费力又费心,老是鞭打快牛,员工永远难以安心。老板不愿自己被约束,很少用章程、合同等法制化方式保护员工长期利益,使分红制度化。员工无长期追求,则只能视分红为绩效考核一部分,激励不到位,让员工依然只看眼前,无长远打算,此类股改无法成功。3.最怕自己吃亏,总在银股上找出路,千方百计让员工出钱买股份,认为员工出了钱,才能对自己忠心。逼着穷人干富人的事,破坏有钱出钱,有力出力的社会共赢原则,想用出钱“铐”住员工。这样只能留住奴才,培养不出主人。从而,员工参与度大打折扣,信任度也会变得极低,没有多少穷人愿拿自己的钱去和富人共同试验……多数方案尚未落地,已困死胎中。目前,多数上市公司的期权在无身股激励的发放,大多属于此例。4.股改源于老板对“己利”的追求,并非企业家精神的体现。因此,股改同时往往调整薪酬绩效体系,变换提成方法、福利制度,基数为分红“封顶”。以确保老板拿大头,绝对利益不受“损伤”,这样的股改失败成为必然,也无法与企业传承有效对接。建立共享制的股改特征1.对骨干员工的激励,以股权分红为主,薪酬绩效为辅老板在追求企业利益最大化的共同基础上,科学确定劳资分红比例。寻求长期稳定的制度化解决方案,让员工既有安全感,又有自豪感,更注意培养员工的主人翁心志,股改才可能成功。2.不怕给多,只怕给少,不怕自己吃亏,首先关注员工感受。目标是让员工干同样的活多拿钱,力争在制度层面重塑劳资关系,由对抗转为共赢。因此,股改起步特别强调基数一定三年不变,二期股改的指标,也在一期股改的第二年底给出并相应推出功劳身股、银股、期权等,让员工有长期打算,努力当家作主。特别重视正规动员,完善的合同制约,庄严的分红仪式。在法制化全面保证员工利益的同时也保护了企业与老板的利益。3.着力推动以身股为主导的共享制建立,期权为特征的银股赠与计划,让员工有近期又有长远利益。倡导老板出钱,员工出力,使股改一起步就有了员工广泛参与的基础和积极性,员工就是不相信也可试一把。在上市公司股改中,特别强调身股为主与期权结合的整体推进,在共享制建立中,逐渐取得员工信任,劳资一体共享未来。4.股改源于企业家精神的体现,不是老板“己利”的追求。为取信于员工,股改起步强调,过去薪酬绩效体系不变。员工是在增量利润中占有大头,最终合理稳定与老板的共享比例。企业家是在追求财富绝对增长、安全和更高生活质量的同时,自愿让员工的占有比例合理提高,最终让员工拿分红的大头。这种共享制的建立,让企业传承变得易行、简单。
是利好一、提高公众的股票投资意识。就全国而言,人们的金融意识、投资意识还不高,对股票这种既不还本、收益又无一定,风险较大的证券认识不足,有的甚至将股票与债券混为一谈。实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做法,投资者对投资效果看得见,摸得到,有利于扩大股票和股票市场知识的宣传和普及,培养公众的投资意识,为股票市场的发展奠定有益的基础。二、充实企业自有资本金。现在,企业自有资本金过少,技术改造难以实现,设备老化、工艺落后的现象迟迟不能改变,大大限制了企业自我发展。发行股票则可以迅速集聚大量资金,既能充实企业自有资本金,又能节省财政资金。在目前大规模公开发行股票尚有一定难度情况下,有计划发展非公开发行股票无疑是一个有利的选择。三、增加职工的主人翁责任感。内部职工参股几乎适合于各种公司,而职工参股后,其所获红利与公司效益挂钩,风险共担,利益同享,并能通过股东代表参与公司管理,可以使职工更加关心公司的生产和发展,与公司同呼吸共命运,提高劳动生产率;也使公司的管理多了一种经济手段,有助于提高公司的凝聚力,调动职工积极性。四、有利于社会稳定。非公开发行股票不能在社会上的证券交易机构上市买卖,只能在公司内部有限度地转让,价格波动小,风险小,适合于公众的心理现状。如果不是这样,而是一下子在社会上推出大量的公开上市股票,那么,股民们在心理准备不足、认识不高的情形下,很容易出现反常行为,从而影响社会的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