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名股权证与无记名投票区别

龙宏德 2019-11-03 17:3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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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二者的最大差异就是记名投票时,投票人的名字是要被记录的,这在投票中会极大的影响投票人的公正性,因为记下名字会使投票人感觉自己的投票会被被人看到而恐遭到追究或者报复。2.不记名投票时,谁投了什么票是不知道的,会督促投票人尽量按照自己的真实意思去行事投票权,更好的保证投票的公正。
龙安隆2019-11-03 17:58: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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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我来好好回答一下你的这几个问题,希望可以对你有所帮助..可以会比较长,希望你能看完..毕竟我也打了那么多字了,,呵呵..如果有不懂的不明白的,可以在线联系我...我会尽量帮助你.....配股股市用语。配股是上市公司根据公司发展的需要,依据有关规定和相应程序,旨在向原股东进一步发行新股、筹集资金的行为。按照惯例,公司配股时新股的认购权按照原有股权比例在原股东之间分配,即原股东拥有优先认购权。公司发行新股时按股东所持股份数以持价低于市价分配认股。配股的一大特点,就是新股的价格是按照发行公告发布时的股票市价作一定的折价处理来确定的。所折价格是为了鼓励股东出价认购。当市场环境不稳定的时候,确定配股价是非常困难的。在正常情况下,新股发行的价格按发行配股公告时股票市场价格折价10%到25%。理论上的除权价格是增股发行公告前股票与新股的加权平均价格,它应该是新股配售后的股票价格。配股不是分红分红是上市公司对股东投资的回报,它的特征为:上市公司是付出者,股东是收获者,且股东收获的是上市公司的经营利润,所以分红是建立在上市公司经营盈利的基础之上的,没有利润就没有红利可分。上市公司的分红通常有两种形式,其一是送现金红利,即上市公司将在某一阶段的部分盈利以现金方式返给股东,从而对股东的投资予以回报;另外就是送红股,即公司将应给股东的现金红利转化成资本金,以扩大生产经营,来年再给股东回报。而配股并不建立在盈利的基础上,只要股东情愿,即使上市公司的经营发生亏损也可以配股,上市公司是索取者,股东是是付出者。股东追加投资,股份公司得到资金以充实资本。配股后虽然股东持有的股票增多了,但它不是公司给股民投资的回报,而是追加投资后的一种凭证。配股就是行使配股权,有偿得到红股,要按一定比例以一定的价格购买股票,就是说要得到更多的股票还要自掏腰包.配股除权后,填权还是贴权,要注意市场的氛围.在牛市中,配股后,填权的机会比较大,低价买入的股票就可能有更大的收益.如果大势走弱,出现除权后股价跌破配股价,那么会损失惨重.如果可以在市场中用比配股价还低的价格买到股票,配股就没有意义.配股操作如同平时买股票,只要按照配股价和应配股数,填买单即可,没有配股权证一说.如果某股票又分红又配股,可以只取红利,而不配股,只要在配股缴款期不买入,配股就被放弃.2.认购权证是什么意思?打个通俗的比方,如果你手中花了50块钱买了100股甲股票的认购权证,行权日是8月1日。行权价格是5元。就是说,到8月1日这天,你有资格用5元/股的价格买该股票100股。如果到了这天,该股的市场价是8元,别人买100股要花800元,而你这天则可以用500元就买100股,假如当初你买入权证时每股权证0.50元,那么你一共花了550元,你当然合算了。如果你真买,这个行为就叫行权。但是如果到了这天,该股的市场价是4元,你当然不会用5元/股的价格买,那么你手里的100股认购权证就是废纸。你肯定选择放弃行权了。但是,你会损失50块钱。上面说的是认购权证的意思。还有一种权证是认沽权证,指你在行权日可以以约定价格出售某一股票。而配售认股权证是配售股票的一种方式,也就是国内说的配股权证,主要是增加配股的流通性,因为在配股除权日股价会下跌或者说由于市场的剧烈波动使股价低于当初股东大会定下的配股价格,从上面第一个问题的介绍可以看到,有的股东会参与配股,有的股东不想继续追加投资也就是不参与配股,那股价下跌会使不参与配股的股东遭受到很大的损失,于是就发明了配股权证,让那些不参与配股的股东可以去认购配股权证,在规定的市场交易时间段内把这个权证卖给有需要的其他人,这样当股价下跌时就会弥补他的损失....具体内容介绍可以见下面的一段文字....配股权证是上市公司在增资扩股时发给老股东的一种优先认购新股的证明。有了配股权证后,股东可凭借它参加新股的认购,以追加对上市公司的投资。在上市公司宣布配股时,一般来说配股价会低于市价,在除权日,股价会下跌。若股东放弃配股,股东原有股票的市值就会下降而遭受损失。当股东不愿对公司进一步追加投资或对后市不看好时,为保证自己的利益少受或不受损失,如配股权证能流通转让,老股东应在配股权证终止流通前将其转让,这样可对因配股带来原有股票市值的下降而获得部分经济补偿。当上市公司给股东派发配股权证后,股东可有三种选择:其一就是行使认股权,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配股资金,认购新发行的股票,这样股东所持的股票比例就会与公司的股票同步增加,对于控股股东来说,其对公司的持股比例未变,对公司的控制力与配股前相同。第二种选择就是放弃配股权而听任配股权证过期失效,出现这种情况一般是股东无力参加配股或不愿对公司进一步追加投资,另外就是正股价已低于配股价,在二级市场购买股票比配股更合算。其三是股东权衡利弊后,认为出售配股权证将比采取前两条措施更为有利,股东就可根据规定在有效日期内将权证出售转让。毫无疑问,派发配股权证比不派配股权证对老股东更为有利。一是股东多了一些选择,若不参加配股,就可将配股权证以市价出售。更主要的是,当后市看好时,配股权证上市时将有一段升水,特别是配股权证价格相对比较低,人们误认为配股权证可以以小博大,就将权证的价格炒得脱离实际价值,如深市股民曾经就将某配股权证炒到比正股价还高30%的价位。3.配股上板就是国内说的配股上市,是指上市公司向原有股东发行新股。配股上市是上市公司扩大股本、进行再筹资的一项重要活动,具有实施时间短、操作简单。成本较低等优点。4什么是2供一?“供股”即是大股东向小股东要钱,即规定小股东持有多少股份就要用多少钱去认购几多新股.供股都有个除净日,在这日"供股权"会由股价中扣除,所以股价一定会跌!而在这日或以后买入的股票就不须供股的,在除净日之前买入的股票就可以获得"供股权".如果你不想供股可以把供股权卖出去给外人去供股,但如果供股价高过市场价,好多时都没人会买这些供股权的,所以股价咪又系一定会跌罗.但供股不是硬性的,所以就算你卖不出供股权你都可以不供股.如果供股价低过市价,好多时小股东会乐意供股;除了规定的供股股数,你都可以额外再申请供多一些,但不一定会分给你的.例如已发行100股既公司玩供股,10送1供前100/100=每股占公司既1%供后100/110=每股占公司既0.9091你说的2供1就等于是100供50,也就是供前100/100=每股占公司股份1%供后100/150=每股占公司股份0.66675.如果港股跌到1毛以下,不代表所买股票就作废了..港股的最低价位是1分钱....他们那边把这种股票叫"仙股",很多内地投资者去香港投资港股时看到这类股票非常开心,因为想想也兴奋啊..买100W股"仙股"也就只要1W块钱,100元的股票翻个倍要涨100元,而1分钱的股票翻个倍只要涨1分钱就可以了...呵呵...很多人都以为拣到了金矿了...拼命买,最后全部翘辫子,因为香港证券交易所的很多规定和国内是不一样的,是和国际接轨的,上市公司会用很多财务技巧可以让价格一直在1分钱,但是可以让你在2年左右继续亏损99.9%,呵呵这类股票一般都是业绩非常差,在市场上一年到头基本都没有一手交易量的,也就等于你看到的只有卖单,没有买单的,所以说投资股票就等于象打牌,你玩的再好也要先明白规则,否则当规则不利于你时,你世界第一也会输的满地找牙的..。
新公司法解释:第一百零三条本条是对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程序的规定。依照法定期限和程序通知股东参加会议,是股东大会会议召集人的义务。根据本条规定,股东大会会议的通知分为三种情形:一是召开股东大会年会或者章程规定的定期会议,且公司发行的股票全部为记名股票时,由于股东人数有限,召开股东大会会议的通知不须公告,通知的时间为会议召开20日前,通知的内容包括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二是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时,通知的期限要短于召开股东大会年会和定期会议的时间,为会议召开15日前。三是公司发行无记名股票的,无论是召开股东大会年会、定期会议,还是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均应以公告方式进行通知,公告的时间为会议召开30日前。股东的提案权是这次修订公司法为加强对股东利益的保护而增加的内容。股东的提案权是指符合条件的股东依照法定程序提出提案作为股东大会会议审议事项的权利。根据本条规定,提出提案的股东应当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提出提案的时间为股东大会会议召开10日前,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不符合条件和程序的提案,公司董事会有权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对于符合条件和程序的提案,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提案提交股东大会会议审议。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必须是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人在通知中列明的事项,包括召集人主动在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也包括根据法定程序在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人的提案。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股东大会会议不得对其做出决议。会议审议的事项应当事先列明,便于股东事先做好准备。股票是股份持有人的权利凭证。无记名股票是指票面上不记载持有人姓名或名称的股票。由于无记名股票谁持有谁所有,谁就享有该股票上的权利。因此,为了确定哪些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会议并在会议上行使表决权,无记名股票的持有人应当在股东大会会议召开5日前至闭会时将股票交存于公司。无记名股票持有人按照规定交存股票,是其出席股东大会意愿的表示,也是其出席股东大会的必要条件,不交存的不得出席,在股东大会上无表决权。
新公司法解释:第一百零三条本条是对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程序的规定。依照法定期限和程序通知股东参加会议,是股东大会会议召集人的义务。根据本条规定,股东大会会议的通知分为三种情形:一是召开股东大会年会或者章程规定的定期会议,且公司发行的股票全部为记名股票时,由于股东人数有限,召开股东大会会议的通知不须公告,通知的时间为会议召开20日前,通知的内容包括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二是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时,通知的期限要短于召开股东大会年会和定期会议的时间,为会议召开15日前。三是公司发行无记名股票的,无论是召开股东大会年会、定期会议,还是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均应以公告方式进行通知,公告的时间为会议召开30日前。股东的提案权是这次修订公司法为加强对股东利益的保护而增加的内容。股东的提案权是指符合条件的股东依照法定程序提出提案作为股东大会会议审议事项的权利。根据本条规定,提出提案的股东应当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提出提案的时间为股东大会会议召开10日前,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不符合条件和程序的提案,公司董事会有权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对于符合条件和程序的提案,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提案提交股东大会会议审议。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必须是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人在通知中列明的事项,包括召集人主动在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也包括根据法定程序在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人的提案。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股东大会会议不得对其做出决议。会议审议的事项应当事先列明,便于股东事先做好准备。股票是股份持有人的权利凭证。无记名股票是指票面上不记载持有人姓名或名称的股票。由于无记名股票谁持有谁所有,谁就享有该股票上的权利。因此,为了确定哪些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会议并在会议上行使表决权,无记名股票的持有人应当在股东大会会议召开5日前至闭会时将股票交存于公司。无记名股票持有人按照规定交存股票,是其出席股东大会意愿的表示,也是其出席股东大会的必要条件,不交存的不得出席,在股东大会上无表决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