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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需要经过主办券商“操作”,具体规范依据如下:1、《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证券公司在从事股票转让、定向发行等业务活动中,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勤勉尽责地进行尽职调查,规范履行内核程序,认真编制相关文件,并持续督导所推荐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完善公司治理。新三板企业在挂牌时需主办券商推荐,挂牌后由主办券商持续督导。2、《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4.3.3条:“按照《管理办法》应申请核准的股票发行,挂牌公司在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文件后,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规定办理股票发行新增股份的挂牌手续。有根据《管理办法》第42条,申请文件应包括证券公司推荐文件。3、《业务规则》第4.3.4条:“按照《管理办法》豁免申请核准的股票发行,主办券商应履行持续督导职责并发表意见,挂牌公司在发行验资完毕后填报备案登记表,办理新增股份的登记及挂牌手续。此处明确要求主办券商持续督导。大成律师曾铭。
赵顺铃2019-11-03 18:5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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