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上市公司增资扩股定价的相关法律规定是什么

樊慧荣 2019-11-03 16:3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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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要区分两种情况,即非上市的公众公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定向增资的专项意见》等中都披露了定价基本上都是按照上述的方法做出的。这些披露文件都可以在新三板网站上查到。我所知道的就是这些了,。并希望你能采纳和奖励啦。
龙庆亮2019-11-03 16:5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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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回答

  • 因为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属于特别决议,根据《公司法》的规定,须经代表2/3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同意才能通过。一是该公司的表决是在董事会进行的,董事会并无此权利;二是比例不对。退一步说,哪怕该表决是在该公司的股东会上通过的,也没有法律效力。因为决议只有代表66%有表决权的股东同意,未达2/3的法定比例,因而该增资决议在法律上是无效的。该2/3的法定比例并不是指股东人数,而是指出席股东会参加表决的,所持本公司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同意才能通过。
    黎玉龙2019-11-03 18:00:05
  • 1、采用增资扩股、吸收直接投资方式筹措自有资金的企业。应当是非股份制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合资或合营企业等,股份制企业按规定应以发行股票方式取得自有资金。2、中小企业通过增资扩股、吸收直接投资而取得的实物资产或无形资产,必须符合企业生产经营、科研开发的需要,在技术上能够消化利用。在吸收无形资产投资时应符合法定比例。我国现行法规规定:企业吸收无形资产投资的比例一股不超过注册资本的20%,如果情况特殊,含有高新技术,确需超过20%的,应经审批部门批准,但最高比例仍有一定限制。3、企业通过吸收直接投资取得的非现金资产,必须经过公正合理的估价。
    齐晓春2019-11-03 17:00:41
  •  公司增资扩股需要提交以下资料,所有文件办理完毕后须向地税专管员和基本户的开户行说明,并交给相关工商局:      第一、目标公司须提交目标公司股东会决议修订后公司章程全文;     第二、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复印件法人签字并盖章两份;     第三、公司章程修正案,全体股东盖章或签字壹份;     第四、新老股东身份证明并签字盖章。      公司增资扩股有怎样的流程?     第一,召开股东会议,形成书面的股东会议决议;第二,拟定章程修正案;     第三,拟定增资扩股协议书;     第四,新增股东去银行缴款;     第五,在银行设立专项的验资帐户。如果你单位是国有企业,则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定程序决定其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发行公司债券等重大事项。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分立、合并、破产、解散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龚宇迪2019-11-03 16:36:57

相关问答

定向增发是指上市公司向符合条件的少数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份的行为,规定要求发行对象不得超过10人,发行价不得低于公告前20个交易市价的90%,发行股份12个月内认购后变成控股股东或拥有实际控制权的36个月内不得转让。2019年证监会推出的《再融资管理办法》,新股东掏出来的钱进的是大股东的口袋,对做强上市公司直接作用不大。另一种是通过定向增发融资后去购并他人,迅速扩大规模。作用:1、利用上市公司的市场化估值溢价相对于母公司资产账面价值而言,将母公司资产通过资本市场放大,从而提升母公司的资产价值。2、符合证监会对上市公司的监管要求,从根本上避免了母公司与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实现了上市公司在财务和经营上的完全自主。3、对于控股比例较低的集团公司而言,通过定向增发可进一步强化对上市公司的控制。4、对国企上市公司和集团而言,减少了管理层次,使大量外部性问题内部化,降低了交易费用,能够更有效地通过股权激励等方式强化市值导向机制。5、时机选择的重要性。当前上市公司估值尚处于较低位置,此时采取定向增发对集团而言,能获得更多股份,从未来减持角度考虑,更为有利。6、定向增发可以作为一种新的并购手段,促进优质龙头公司通过并购实现成长。7.非公开发行大股东以及有实力的、风险承受能力较强的大投资人可以以接近市价、乃至超过市价的价格,为上市公司输送资金,尽量减少小股民的投资风险。由于参与定向的最多10名投资人都有明确的锁定期,一般来说,敢于提出非公开增发计划、并且已经被大投资人所接受的上市公司,会有较好的成长性。
4、什么是新三板定增?有什么特点?新三板定增,又称新三板定向发行,是指申请挂牌公司、挂牌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行为。新三板定向发行具有以下特点:1企业可以在挂牌前、挂牌时、挂牌后定向发行融资,发行后再备案;2企业符合豁免条件则可进行定向发行,无须审核;3新三板定增属于非公开发行,针对特定投资者,不超过35人;4投资者可以与企业协商谈判确定发行价格;5定向发行新增的股份不设立锁定期。5、新三板定增流程有哪些?什么情况下可豁免核准?新三板定增的流程有:1确定发行对象,签订认购协议;2董事会就定增方案作出决议,提交股东大会通过;3证监会审核并核准;4储架发行,发行后向证监会备案;5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发行后股东不超过200人或者一年内股票融资总额低于净资产20%的企业可豁免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新三板定增由于属于非公开发行,企业一般要在找到投资者后方可进行公告,因此投资信息相对封闭。6、投资者为什么要参与新三板定增?1目前协议转让方式下,新三板市场整体交易量稀少,投资者很难获得买入的机会。定向发行是未来新三板企业股票融资的主要方式,投资者通过参与新三板企业定向增发,提前获取筹码,享受将来流动性迅速放开带来的溢价。2新三板定向发行融资规模相对较小,规定定向增发对象人数不超过35人,因此单笔投资金额最少只需十几万元即可参与;3新三板定向发行不设锁定期,定增股票上市后可直接交易,避免了锁定风险;4新三板定向发行价格可协商谈判来确定,避免买入价格过高的风险。二、定增的详细流程:1、董事会对定增进行决议,发行方案公告:主要内容:认购的时间和资金到账要求4、股票发行完成后,公告股票发行情况报告公告主要内容:一本次发行股票的数量二发行价格及定价依据三现有股东优先认购安排四发行对象情况5、定增并挂牌并发布公开转让的公告公告主要内容:本公司此次发行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工作,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
是利好一、提高公众的股票投资意识。就全国而言,人们的金融意识、投资意识还不高,对股票这种既不还本、收益又无一定,风险较大的证券认识不足,有的甚至将股票与债券混为一谈。实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做法,投资者对投资效果看得见,摸得到,有利于扩大股票和股票市场知识的宣传和普及,培养公众的投资意识,为股票市场的发展奠定有益的基础。二、充实企业自有资本金。现在,企业自有资本金过少,技术改造难以实现,设备老化、工艺落后的现象迟迟不能改变,大大限制了企业自我发展。发行股票则可以迅速集聚大量资金,既能充实企业自有资本金,又能节省财政资金。在目前大规模公开发行股票尚有一定难度情况下,有计划发展非公开发行股票无疑是一个有利的选择。三、增加职工的主人翁责任感。内部职工参股几乎适合于各种公司,而职工参股后,其所获红利与公司效益挂钩,风险共担,利益同享,并能通过股东代表参与公司管理,可以使职工更加关心公司的生产和发展,与公司同呼吸共命运,提高劳动生产率;也使公司的管理多了一种经济手段,有助于提高公司的凝聚力,调动职工积极性。四、有利于社会稳定。非公开发行股票不能在社会上的证券交易机构上市买卖,只能在公司内部有限度地转让,价格波动小,风险小,适合于公众的心理现状。如果不是这样,而是一下子在社会上推出大量的公开上市股票,那么,股民们在心理准备不足、认识不高的情形下,很容易出现反常行为,从而影响社会的稳定。
1、可以申请股权出质的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及未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2、填写表格等材料填写《股权出质设立申请表》等表格:提交执照复印件,质权合同,质权人、出质人身份证明等文件、证件。3、现场材料提交携带齐所有提交的材料,预约成功后于电话提示的受理时间到投资服务大厅取号办理。4、领取股权出质通知书受理后取得股权出质通知书。登记申请材料被受理后,请按工作人员的提示到投资服务大厅一层发照窗口领取股权出质通知书。扩展资料股权质押的效力,是股权质押制度的核心内容。股权质权的效力是指质权人就质押股权在担保债范围内优先受偿的效力及质权对质押股权上存在的其他权利的限制和影响力。1、对所担保债权范围的效力因权利质押,法律未作特别规定的,准用动产质权的有关规定,所以与动产质权相同,股权质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一般由当事人在质押合同中约定。但各国的立法大都有关于质押担保范围的规定。主要包括:主债权、利息、迟延利息、实行质权的费用及违约金。中国台湾地区《民法》对违约金未作规定,但台湾有学者认为违约金代替因不履行之损害赔偿时,为质押所担保,对于不适当履行所约定的违约金,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不属于担保范围。中国《担保法》第67条规定,“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法律对质押担保范围的规定,有两方面的作用:一是为当事人约定担保范围提供参考,或者说提供范本;二是在当事人对质押担保范围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时,援以适用。但法律对质押担保范围的规定,属于任意性规范,当事人在约定时,可予以增删。当事人在合同中对担保范围所作的约定与法律规定不一致时,应从其约定。2、对质物的效力股权质权对质物的效力范围,一般应包括:⑴质物。即出质股权。质物是质权的行使对象,当然属于质权的效力范围。⑵孳息。即出质股权所生之利益。主要指股息、红利、公司的盈余公配等。中国《担保法》第68条规定,“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孳息。但该条之规定,仍是一种任意性规范,“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3、对质权人的效力股权质权对质权人的效力,是指股权质押合同对质权人所生之权利和义务。首先,股权质权人所享有的权利,一般应包括:⑴优先受偿权。质权人可就出质股权的价值优先受偿。这是质权人最重要的权利。这种优先受偿权主要体现在:第一,质权人就出质股权之价值优先于出质人的其他债权人受清偿。第二,质权人就出质股权优先于后位的质权人优先受清偿。从理论上讲,质权以交付占有为设立要件,这就排除了出质人再就质物设立质权的可能性,但依外国的立法例,质物的移转占有,不以现实交付为限,而允许简易交付、指示交付,这些变相占有做法,使得在同一质物上设定两个以上质权成为可能。中国《担保法》对能否在同一质物上设定两个或两个以上质权,未作明确规定。但中国《担保法》以转移占有为动产质权之生效要件和对抗要件,故可以认为,在动产上设定两个或两个以上质权是不允许的。但对股权质押,中国《担保法》并未要求必须转移占有,而是以进行登记为生效要件和对抗要件,所以在股权上设立两个或两个以上质权是可行的,而且,只要后位质权的当事人同意也应允许,以尊重当事人缔约上的意思自治,充分发挥股权的担保功能。第三,质权人就出质股权所生之孳息,有优先受偿权。根据中国《担保法》第68条第2款之规定,质物之孳息,应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而后才能用于清偿质权人之债权。⑵物上代位权。因出质股权灭失或其他原因而得有赔偿金或代替物时,质权及于该赔偿金或代替物。中国《担保法》第73条规定,质物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出质财产。⑶质权保全权。质权保全权,又被称为预行拍卖质物权。是指因质物有败坏之虞,或其价值有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害及质权人的权利时,质权人得预行处分质物,以所得价金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代充质物。对股权质权,因股权价值的不稳定性,使股权价值易受市场行情和公司经营状况的影响而发生较大变化,尤其对股票,此倾向更甚。所以股权质权人所享有的质权保全权,对确保其债权的安全极为重要。4、对出质人之效力出质人以其拥有的股权出质后,该股权作为债权之担保物,在其上设有担保物权,出质人的某些权利因此受到限制,但出质人仍然是股权的拥有者,其股东地位并未发生变化,故而出质人就出质股权仍享以下权利:⑴出质股权的表决权。对出质股权的表决权,究竟由谁行使,国外有不同的立法例:一种以法国为代表,认为出质股权的表决权应由出质人行使。如法国《商事公司法》第163条第3款规定,“表决权由作抵押的证券的所有人行使。为此,受质人应其债务人的请求&;按法令确定的条件和期限寄存其抵押股份”。瑞士《民法典》也采此观点。一种以德国为代表,认为抵押权人不得妨害股东表决权之行使,但应将作为抵押权标的的股份交付于有信用的第三人,如银行或股东的代理人,经该股东之同意代为行使,违者负损害赔偿责任。另外,日本《商法》对于出质股权的表决权由谁行使未作明确规定,但中国有学者据日本《商法》第207条关于股份出质须转股票占有之规定,认为股权为用益权,应由用益权人行使表决权。我个人认为,股权的表决权是股东特有的权利,非持有股东之委托,他人不得代为行使。即使在股权质押期间,也不能例外。中国《担保法》和《公司法》对此均未作出规定。但依照中国《担保法》,股权质押并不以转移占有为必须,而是以质押登记为生效要件和对抗要件。质押登记只是将股权出质的事实加以记载,其目的是限制出质股权的转让和以此登记对抗第三人,而不是对股东名册加以变更。在股东名册上,股东仍是出质人。据此,可以推断,出质股权的表决权,应由出质人直接行使。⑵新股优先认购权。在股权的诸多权能中,包含新股优先认购权,该权能属于股权中的财产性权利,是股东基于其地位而享有的一个优先权,非股东不能享有。所以在股权质押期间,该权能仍属于出质人享有。⑶余额返还请求权。股权质权实现后,处分出质权的价值在清偿债权后尚有剩余的,出质人对质权人有请求返还权。出质人的义务,在股权质押期间,主要为非取得质权人的同意,不得转让出质股权。股权质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