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取银行贷款罪是否可以刑事附带民事

窦金发 2019-12-21 18:2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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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交通肇事罪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受害人或其近亲属是否可以将为肇事车辆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对此,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一种意见认为:保险公司不是本案的适格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理由是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属于商业保险,保险公司和机动车车主之间是合同关系,而附带民事诉讼的法律关系是侵权法律关系,不包含合同关系。另一种意见认为:保险公司是本案的适格诉讼主体,应在责任保险限额内,支付赔偿保险金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其理由如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之规定:“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包括。其他对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可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并不限于刑事被告人,还包括其他有赔偿义务的人。在交通肇事罪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是否可以将保险公司列为被告,关键是看保险公司是否具有法定的赔偿责任。扩展资料:根据有关法理以及立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附带民事诉讼的成立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成立的前提是刑事诉讼已经成立。附带民事诉讼是由刑事诉讼所追究的犯罪行为引起的,是在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追究其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因此,附带民事诉讼必须以刑事诉讼的成立为前提,如果刑事诉讼不成立,附带民事诉讼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础,被害人就应当提起独立的民事诉讼,而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此外,如果刑事诉讼程序尚未启动,或者刑事诉讼程序已经结束,被害人也只能提起独立的民事诉讼,而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2、被害人遭受的必须是物质损失。对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根据中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均限定为物质方面的损失。但法律在不同场合表述又有所不同。刑事诉讼法第77第1款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用的是“物质损失”;同条第2款规定:“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用的是“财产损失”。刑法第36条第1款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用的是“经济损失”。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理解为在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问题上,物质损失、财产损失、经济损失三词同义,逻辑上属于同一概念。尽管在其他场合,三者的内涵并不完全相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管燕红2019-12-21 19:5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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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的规定》第一条“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规定,只有在两种情形下才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是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的;二是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因诈骗犯罪所遭受的损失能够通过人民法院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进行挽回,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所遭受的损失,被害人可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齐方洲2019-12-21 19:38:42
  • 危险驾驶罪,一般不存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危险驾驶罪属于危险公共安全类犯罪,一般没有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失,所以不存在民事赔偿的问题。但是,如果危险驾驶过程中,造成国家财产或他人人身财产权益损害的,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赔偿。
    黄生鹏2019-12-21 19:14:16
  • 盗窃罪不能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最高法规定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是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第五条 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追缴、退赔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黄皖生2019-12-21 18:57:16
  • 公安机关对于赃物的认定比较容易,但对于是否属赃款所购的赃物,公安机关在认定上比较困难,因此,由此公安机关去查封、扣押犯罪嫌疑人的其他个人财产就很难。法律也没有规定受害人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可以向侦察、公诉机关申请财产保全的权利。法院是否应当受理受害人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那么,当案件到了法院后,受害人甲向法院递交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诉状,但是,法院却不受理。理由是,诈骗罪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虽然《刑事诉讼法》第77条规定:受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4条至102条都规定了,受害人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后一审判决以前都有权申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但是,问题就出在2000年最高法颁布施行的《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根据该规定,只有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这两种情况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显然诈骗案中,甲被骗的20万元不属于上述两种情况。这种情况属于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根据该《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5条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也就是说,不是任何刑事案件造成受害人经济损失,受害人都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诉讼的。比如,像故意伤害罪、抢劫罪等,在犯罪过程中造成了受害人人身伤害、物品损害的,可以就医疗费、误工费、交通、食宿、物品损害价值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而不需要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但是,法律的规定并不科学,因为由本案我们可以看出,诈骗案等经济犯罪案件,受害人追回损失的财务是经过如下程序:第一,由公安机关、检察院在侦察、预审、提起公诉前的阶段进行追赃;第二,在法院立案后法院审理前再让被告退赔。但如果追赃不成,受害人往往自认倒霉,因为根据上述规定受害人不能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如果再另行提起民事索赔,还要先交诉讼费,而被告人刑满释放后,是否能赔偿还是未知数。法院是否应通知受害人到庭更令人失望的是,如果是发生在异地的案件,在异地侦查、审查起诉、审理,有时候开庭都不通知受害人。这一点让很多受害人对于法律的公正性、司法机关的权威性提出质疑。到底法院不通知受害人开庭算不算程序违法?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1条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进行下列工作: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刑事诉讼法》第155条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起诉书后,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发问。上述并没有出现必须通知受害人的具体的强制性的规定。因为公诉案件中,诉讼中的主体是公诉机关和被告人,没有具体规定法院开庭必须通知受害人,实践中有的法院或者有的案子会通知,有的是没有通知。法院是考虑到一是法律没有明确强制要求通知;二是诈骗、盗窃、非法集资等案件中受害人比较多,而且在公安机关侦察、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对于每个受害人的情况都已经记录在提交的证据当中,法院认为没有必要通知,才造成了目前的现状。但是,法律的漏洞、法院的考虑是值得商榷的,公诉案件中,虽然《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法院通知受害人开庭的具体规定,但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1、155条的精神,受害人是有权参加庭审的。受害人是整个案件中最无辜的,法院通知受害人开庭不仅是法院和法律对受害人的应有尊敬,而且法院通知受害人开庭,可以使受害人对庭审的亲身经历能更深的对判决的理解和认可。
    赵高兰2019-12-21 18:4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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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不接传票不可行,等于放弃自己的应有的权利。注意事项:1、当法院给你送达传票的时候,如果无特殊原由,最好要签收,因为不顾你可否签收传票,之后的诉讼流程依然会照常进行,你无签收传票的话,之后的诉讼对你不利,一句话,积极应诉,避免消极殆战。2、签收传票之后,肯定要第一时间亲自到发出传票的法院去了解案情,因为你是当事人,有权查看另一方当事人针对你的诉讼状以及提交的相关证据手续,这个很重要,因为你要应诉甚至反诉肯定3、从法院处得到你参与诉讼的相关手续:权利义务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等。4、了解了基本情况之后,最好询问一下律师,请律师分析一下另一方的证据可否能够证明他的主张,或者说另一方胜诉的可能性大不大。6、在举证时限内,搜集并提交对自己有利的证据手续,申请传召证人等。如果是要将反诉状以及手续寄送到法院的,建议肯定要使用最安全的EMS快递,而且肯定要留下该快递的寄送凭证,用以日后诉讼之时作为辅助证据。扩展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期间、送达第二节 送达第八十四条送达诉讼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第八十五条 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收件的人,诉讼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第八十六条 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第八十七条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采用前款方式送达的,以传真、电子邮件等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第八十八条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第八十九条受送达人是军人的,通过其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转交。第九十条受送达人被监禁的,通过其所在监所转交。受送达人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通过其所在强制性教育机构转交。第九十一条代为转交的机关、单位收到诉讼文书后,必须立即交受送达人签收,以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