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贷款,担保公司负责人吃回扣

齐惠良 2019-12-21 18:2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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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种:给客户房贷款的同时要求客户回报,回报的方式主要是用贷款的一部分资金作为存款、购买理财产品、购买保险产品等等,这样,客户经理可以多拿不少提成;第二种:有些客户贷款的资质不足。
赵顺铃2019-12-21 18:4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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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可否认,现在有部分信用社的信贷员在信贷投放过程中要回扣,在这样的情况下,最好你要留有证据,可以向上级信用社或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没有证据的前提下,您可以在办理完毕贷款后理直气壮的向他索要,也可以向上级信用社投诉,为什么说办理完毕后才索要呢,因为那是就索要很可能贷款也就办不成了,所以最好你要留有证据。
    龚峻松2019-12-21 19:57:58
  • ,这涉嫌违规,若合法权益被侵害,建议依法维权。
    赵颖莺2019-12-21 19:38:55
  • 银行工作人员把贷款客户介绍给贷款公司拿回扣的行为是违法行为。具体规定请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五十二条商业银行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各项业务管理的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业务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第八十四条商业银行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贿赂或者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给予纪律处分。http://www.cbrc.gov.cn/chinese/home/docView/2421.html。
    符翠红2019-12-21 19:14:33
  • 银行放贷款的回扣有两种意思:1、卖方从买方支付的商品款项中按一定比例返还给买方的价款。回报的方式主要是用贷款的一部分资金作为存款、购买理财产品、购买保险产品等等,这样,客户经理可以多拿不少提成;2、按照是否采取账外暗中的方式,回扣可以简单分为两种,即“账内明示”的回扣、账外暗中的回扣。有些客户贷款的资质不足,客户经理可以想办法帮客户放款条件或者制造虚假的资质,搞定贷款,但是要求提高贷款利率,超过银行收取的部分就直接进自己的口袋。按照《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5条第3款对账外暗中的规定:“账外暗中是指未在依法设立的反映其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行政事业经费收支的财务账上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明确如实记载,包括不记入财务账、转入其他财务账或者作假账等。也可以理解为,账外是指不入正规财务账,暗中是指不在合同、发票中明确表示。扩展资料:回扣包括两种:一种是账外暗中的回扣,即《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的规定;另一种是“账内明示”的回扣,即回扣记入正规财务账,并且有据可查,如发票、合同中都有明确的表示。两种回扣方式中,账外暗中是法律所禁止的行为,而账内明示是法律所允许的方式。其中,只有账外暗中的回扣才构成商业贿赂,属于不正当竞争的违法、犯罪行为。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卖方是从别处拿出物品以给予买方,虽然不构成回扣,但它同样构成商业贿赂,这也是回扣与商业贿赂的一点区别。回扣。
    连保康2019-12-21 18:5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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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欠银行贷款不能归还,属于个人行为,对其子女贷款、上学、就业、参军等没有影响。但欠债人子女在继承遗产时,必须先偿清债务,才能继承遗产。贷款人不能按期归还贷款,将会产生的后果:1、首先银行会不断电话催收贷款,电话无果则工作人员直接上门拜访;2、直接从贷款人在贷款银行的结算账户扣收贷款本息,并冻结该结算账户的对外支付;3、如果贷款人有抵押担保物在银行,银行有权通过合法途径拍卖处理抵押担保物;4、如果该笔贷款有担保人的,银行有权向担保人追索贷款本息及相应费用;5、经催收后无果的,银行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保全银行贷款本息。6、如果贷款机构起诉到法院胜诉之后,在贷款人履行期未履行法院判决,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7、法院在受理强制执行时,会依法查封贷款人名下的房产、车辆、证券和存款;8、贷款人名下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又拒绝履行法院的生效判决,则有逾期还款等负面信息记录在个人的信用报告中,并被限制高消费及出入境,甚至有可能会被司法拘留。扩展资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第一条:对于被执行人所有的已经依法设定抵押的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并可以根据抵押权人的申请,依法拍卖、变卖或者抵债;第二条:人民法院对已经依法设定抵押的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居住的房屋,在裁定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后,应当给予被执行人六个月的宽限期;在此期限内,被执行人应当主动腾空房屋,人民法院不得强制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迁出该房屋;第三条:上述宽限期届满后,被执行人仍未迁出的,人民法院可以作出强制迁出裁定,并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执行;强制迁出时,被执行人无法自行解决居住问题的,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可以由申请执行人为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提供临时住房;第四条:申请执行人提供的临时住房,其房屋品质、地段可以不同于被执行人原住房,面积参照建设部、财政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属廉租住房管理办法》所规定的人均廉租住房面积标准确定;第五条:申请执行人提供的临时住房,应当计收租金。租金标准由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参照当地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当地无同类房屋租金标准可以参照的,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确定; 第六条:被执行人属于低保对象且无法自行解决居住问题的,人民法院不应强制迁出。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