辱母杀人案,各位怎么看,公平么

齐春芳 2019-12-21 18:30:00

推荐回答

事情很简单:2019年4月14日,一位22岁的男子于欢,在母亲苏银霞和自己被11名催债人长达一小时的侮辱后,情急之下用水果刀刺伤了4人。其中,被刺中的杜志浩自行驾车就医,却因失血过多休克死亡。杜志浩,是11名催债人的领头者。除了辱骂,他还脱下于欢的鞋子,捂在苏银霞的脸上。他还脱下裤子,当着于欢的面,把自己的生殖器往苏银霞脸上蹭……路过的工人看到了这一幕,选择报警,警察来到后说“要账可以,但是不能动手”,随即离开。看到警察离开,情绪激动的于欢站起来往外冲,被杜志浩等人拦下。暴力上演,一死三伤。2019年2月17日,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舆论舆论的哗然,估计是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没有想到的。虽然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说这些话不合适,但是我还是想说:暗中被刺死的杜某死有余辜,他已经丧失了起码的人性,说于欢为民除害也不为过!法官在判案时,除了坚持法律之外,也应当注意防止判决与大多数人心中的底线正义相违背。本案中的母子实在令人同情,法律不应如此冰冷!”写下这话的,是某大学法学院一位教授。他的观点,代表了网上的众多舆论。不少人看完新闻后的第一反应,也是“只能去杀人”。相比这种无奈的表达,一名网民在读完新闻后,写下了这样的文章——《当他的鸡鸡蹭到你母亲脸上时,你会不会怒起杀凶?》。这是一种很容易想象的同理心,一个血气方刚的年轻男子,在被催债人员非法拘禁控制的情形下,在目睹母亲被极端方式猥亵侮辱,而警方又没有干预制止就离开时,是什么样的心情?如果你身处其中,手头碰巧有把水果刀,你会怎么做?群情激昂的背后,透露的不止是对于欢个人生死的挂怀,也是大众情绪的一种焦虑和不安。因为没有公权力的保护,我们每个人都可能遭遇于欢一样的屈辱。我想过,如果我是于欢,当法律不能保护我和家人,使我和家人又遭遇到极端的羞辱或侵害的情况下,我会如同他一样,甚至会更坚决,捅死那些狗日的,绝不宽恕。一名网友写下了这样直白的话,并得到了数以万计的点赞。法院的判决,更是触怒了网民。很多人直接把矛头对准了法官,“法官是天上掉下来的,没有母亲……”更多人则在反思,“如果法律不能让人民感到安全,那么这法律就是用来羞辱人民的。司法是故意伤害,还是正当防卫,是本案最大的法律争议。法院认为,于欢面对众多讨债人长时间纠缠,不能正确处理冲突,持尖刀捅刺多人,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害人存在过错,且于欢能如实供述,对其判处无期徒刑。为何不认定正当防卫,法院的解释是,虽然当时于欢人身自由受限,也遭到对方侮辱和辱骂,但对方未有人使用工具,在派出所已经出警的情况下,被告人于欢及其母亲的生命健康权被侵犯的危险性较小,“不存在防卫的紧迫性”。不存在防卫的紧迫性”是法律上的专门表达,理论上称“防卫正当时”,通俗解释就是“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因为只有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时,才存在实施防卫措施的必要性。如果不法侵害尚未开始或者已经结束而进行所谓的防卫,就成立“事先防卫”和“事后防卫”,属于“于防卫不适时”,不具有正当性。面对法院的判决,有学者发现了一个吊诡的细节,法院既然认定于欢的人身自由受到非法限制,而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即是“非法拘禁”的违法犯罪行为,该行为是典型的持续犯,从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开始到解除这种限制为止,整个期间都属于“不法侵害正在进行”。这相当于承认了正当防卫的前提是存在的。另一种观点认为,一审法院的判决某种程度上也属情理之中。一方面,于欢的行为造成了一死三伤,存在法律上认定的社会危害性,且影响重大;另一方面,杜志浩的行为,没有造成于欢和苏银霞的人身危险,即没有“防卫的紧迫性”。不过,这样的解释,显然不能服众。在大众的认知中,这种不法伤害从一开始就是存在的,杜志浩们限制了于欢和母亲的人身自由,辱骂,抽耳光,向他们播放黄色录像,用男性生殖器当着儿子的肆意凌辱母亲。这不但是对生命健康权的剥夺,更是对人格尊严的挑衅。于是,民众支持于欢拿起水果刀,特别是在警察介入无果后……警察的身影,在本案中一闪而过,看似微不足道,却成为重要转折点,成为压死于欢的“最后一根稻草”。监控显示,22时13分,一辆警车抵达非法拘禁现场——山东源大工贸有限公司,民警下车进入办公楼。多名现场人员证实,民警进入接待室后,说了一句“要账可以,但是不能动手打人”,随即离开。4分钟后,部分人员送民警走出办公楼,有人回去。看到三名民警要走,于欢的姑姑于秀荣拉住一名女警,并试图拦住警车。她回忆说,“警察这时候走了,他娘俩只有死路一条。我站在车前说,他娘俩要死了咋办,你们要走就把我轧死。对此,警方给的说法是,他们是询问情况后到院内进一步了解情况。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殿学律师。王殿学对记者表示,根据目前媒体报道的信息,刺死辱母者的于欢构成正当防卫,不应承担刑事责任。他认为,正当防卫有三个特征,针对的是不法侵害,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针对的是不法侵害人。根据媒体报道,首先,杜志浩等人实施的是不法侵害。因为债务纠纷涉及高利贷,所获利益不受法律保护。按于欢姑姑的说法,实际上已经还完。哪怕还有17万元,也只是一个小尾巴,远不至于让杜志浩他们连续施暴。事发当天,杜志浩领人继续讨要高利贷债务。根据媒体报道的案发当时的情况,杜志浩等人的行为,可能已经涉嫌寻衅滋事、强制猥亵、非法拘禁等犯罪行为,而且使用的暴力手段,也可能涉嫌抢劫或绑架。其次,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中,于欢的防卫也是针对的不法侵害人本人。因为,杜志浩等人的不法侵害持续了一个多小时,其间有人报警,警察来后只是让杜志浩等人不要打人,然后离开。看到警察离开,情绪激动的于欢站起来往外冲,被杜志浩等人拦了下来。混乱中,于欢从接待室的桌子上摸出一把刀乱捅,杜志浩、严建军、程学贺、郭彦刚四人才被捅伤“。另外,王殿学表示:于欢还成立特殊防卫,即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的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而杜志浩等人涉嫌寻衅滋事、殴打、强制猥亵,还脱了裤子,随时可能实施其他犯罪行为。王殿学认为杜志浩等人有犯罪行为,其暴力程度超过远超一般情况下的抢劫和绑架,已经严重危及于欢及其母亲的人身安全。因此,于欢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应负刑事责任。
龙小雅2019-12-21 19:39:05

提示您:回答为网友贡献,仅供参考。

其他回答

  • 这件案子本来是一个很简单明了的案子,法院依法判决也没有什么大问题。那么其现在如此受到关注,和案件本身中的亲情道德绑架在了一起,再加上媒体的推波助澜,各大网络键盘侠的吐槽表态,让这个案件蒙上了舆论的压力。虽然如此,我觉得无论何时法律都要大于情,不论是亲情、爱情、还是社会上的汹汹民情,尤其是当前大力推行法治社会建设时期,更需要用一些法律事件来告诉整个社会,现在是依法治国。而不是人情社会。中国自古以来就没有依法治国的传统,几千年来我们的社会在法治与德治之间摇摆,统治者也在这两者之间寻求平衡,从而达到安民愚民的目的。我承认历史上有汉武帝、唐太宗、宋太祖这些明君,用法治和人情开创了盛世,但是两千多年的历史中,国家的繁荣稳定如白驹过隙,大部分时间都在腐败战乱之中。深究其根源,除了外患,主要就是国家官员从没有想过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古代流行的是“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权力都是为当权者的腐化堕落开路,当官员的道德不再约束自己,而法律又无法产生有效的约束力,可以说国家的整体没落乃至崩溃已经成为必然。因此,法必须大于情。我们的社会才有公平,我们的国家才能廉明,我们的国民才能依法行事,我们中华民族才能重新崛起于世界的东方。法制的发展,社会的进步需要时间,我同情这个案件的遭遇,我更希望有这些案件让我们的社会更加的文明健康。但是面对现在汹汹的民意,我们应当树立的心态是“我不求唐宗宋祖的法外开恩,只求法律对我公平的死刑,但有如此情怀,则国家法制达成。则国家幸甚,民族幸甚。
    齐智慧2019-12-21 19:58:04
  • 山东聊城“辱母杀人案”引发了全社会的广泛关注。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女企业主于欢的母亲苏银霞因为“倒贷款”需要,向地产公司老板吴学占借款135万,口头约定月息10%。赶到现场的民警不作为或许成了压垮22岁于欢的最后一根稻草,情急之下,摸出一把水果刀乱刺,造成1死4伤的悲剧。于欢一审被判无期徒刑。一时舆论哗然,法与情的对立在此案中被无限放大。赢贝君无意探讨于欢的行为是属于正当防卫、防卫过当还是故意伤害,只想谈谈引发这场血案的高利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舆论一般认为,年利率超过36%为高利贷,而此案中的借款年利率高达120%!明明知道高利贷是非法的,那么于欢的母亲为什么还要借高利贷?如果她不借高利贷,不就没有这一场祸事了吗?用于欢母亲的话说,她们是误入高利贷陷阱,为了“倒贷款”才去借高利贷的。什么叫“倒贷款”?不做实业的人或许不知道,生产型企业上了一定规模,都是负债经营的,银行贷款和企业的现金流密切相关。当出现一笔借款未结,下一笔贷款还没批下来的情况时,许多企业都会需要“倒贷款”。当所处行业融资贵、续贷困难时,于欢母亲没有选择停产,她选择了高利贷,短时间过一下桥,等下一笔银行贷款下来,行业的轮转或许就会有喘息之机,但是她没有等来下一笔银行贷款。虽然之后行业复苏,但这一切都与她无缘了!于欢母亲苏银霞是被逼去高利贷的,她还差一点赌赢了,尽管这无异于饮鸩止渴,但是在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当下,她不得不出此下策。可令人无奈的是目前行政和国资主导的金融体系偏爱国企、央企。国企、央企之外,大型民营企业、外资企业受到的眷顾相对也算多,而普通民营中小企业往往就是听天由命。金融机构雪中送炭的少,落井下石的多,真正需要融资的被拒之千里之外,不需要融资的主动送上门。金融机构都偏爱大企业,中小企业信用不足,受到的金融支持较少,这是必然的。问题在于,我们的中小企业本身面对的市场竞争不够公平,可以获得正规金融支持的渠道就更少。公平的市场环境没有,中小企业可以获得各类资源,包括金融支持必然就更少,高利贷因此成为很多中小企业资金周转的主渠道。很多中小企业主表示,他们从没有从银行贷到过款。当然,各显神通,他们也都有自己的办法。只是,很遗憾,任何这些办法,成本都高于银行。可见,我们的金融体系建设还有空间,可以有更多各类、多元的金融市场主体,更多层次、多元的融资渠道,但在当下融资渠道极端匮乏,无数个像苏银霞这样的中小企业主深陷融资困局。这种大背景下,赢贝金融应运而生,使用资产证券化的技术和理念,盘活中小企业存量资产,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赢贝金融根据中小企业的实际情况,为他们量身定做了一个十分精巧的融资结构,或以库存质押,或以应收账款质押,再引入强大的资产定价、处置机构,依靠赢贝金融国际投行级别的风控,确保了投资人本金收益完美兑现,做到了融资人和投资人的双赢。
    齐新良2019-12-21 19:14:44
  •     2019年4月14日,山东发生了一起震惊全国的辱母杀人案。女企业家苏某借款后无力偿还所欠债务,遭致多名催款人辱骂、殴打、限制人身自由和露出下体等让人发指的行为。苏某的儿子于欢在面对对方对其母亲无休止的羞辱之后处于对母亲的保护,用水果刀乱刺,致一人休克死亡,其余三人受伤。2019年3月17日山东省淄博城市中级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同时,于欢还需赔偿死者家属30598.5元和伤者53443.47元。这就是这个案件的大致过程。    虽然这个事情本身已经过去了,但发酵起来的社会舆论却还在被人们议论和谴责。而我作为一个和于欢一样的90后,我内心愤愤不平。如果当时我们都是于欢,我们出于讨债人的咄咄逼人,对我们母亲无端的羞辱难道我们只能坐以待毙,认其对我们家人身体和尊严进行践踏吗?我相信很多人都会在求助无果的情况下拿出可以保护我们的利器进行正当防卫。只是谁都没有想到会有人被刺身亡,没有人想到会有无期徒刑和巨款的赔偿,没有想到的太多了!于欢在保护自己和母亲的本能中,他根本没有想那么多,也不可能想那么多,我看来,他只是防卫过当罢了。一个可怜的正值花季的少年就这样“断送”了自己一辈子的光阴,我,心生怜悯。        记得中途有人报案,而执法民警却调解了不到五分钟就离开现场,独自留恐惧而绝望的母子二人。当我们面对邪恶势力的时候第一时间想到的就是我们心里的“警察叔叔”,那种迫切需要他们留下来的渴望是多么强烈!但是,警察叔叔离开了,我还对这个世界的公平正义有什么可信任?于是,我不再奢望任何人,只有自己才能保护我和母亲!就这样,逼迫于欢跨出最后一道法律和尊严的底线,他拿起了刀……我不知道这些民警到底因为什么执法?按法律?按自己的经验?按强弱势力谁强帮谁?只是遗忘了最初加入中国共产党一切为了人民的誓言罢了!                                               法律,一部法律的完善不会因为某一件事而随意更改,法不容情的道理大家都懂,所以各位法官也无可奈何,舆论导向又能如何?只能唤起人们对人情和法律相冲撞的思考而已,这又能如何?人性的呼唤纵使一边倒也改变不了法律的强制性。于欢提起上诉,可结果没有一丝改变,毕竟,法律在那里“刚直不阿”,屹立不倒,谁也跨不过去。希望不久的将来我们的法律里会有人情这一特殊的客人可在某年某月扣开一次法律家的大门。       今天在这里我最不愿意提到的就是这个事件的始作俑者,死者杜志浩等催债人。他们的行径和黑势力和虎豹豺狼有何区别?当今社会,为什么还有这样没人性的人为所欲为,如此可怕行为和杀人有何区别?自己也是有母亲有孩子的人,却视别人的生生父母为蝼蚁!如果没有于欢的义无反顾,还有多少像于欢母子一样被他将尊严踩在脚下毫无反抗之力!于欢,制止了恶霸却制止不了法律的无情。            望公平正义离我们不再遥远,望世界和平,不再有残忍和唏嘘,不再有委屈和无奈。辱母案从不会过去,因为它是中国法律体制完善的很好参照,望不再有第二个于欢再次让我们怀疑我们所生存的明天。
    黄登艳2019-12-21 18:57:46
  • 近日,随着南方周末对“辱母杀人案”事件的曝光,也引发了大众的骂战,舆论导向一度偏离。其实,这个案件说复杂却也简单,与非就是因为一群要债人在血气方刚的儿子面前,多番凌辱其母亲,在求助无果的情况下,儿子情急之下用水果刀刺向要债人,造成一人死亡,多人受伤的局面。但是这一事件真正令大众哗然的是法院对其的判决,究竟司法要不要考虑人情呢?其实在当代社会,国家一直提倡依法治国,但是当一件刑事案件引起社会反思之际,其中究竟是司法仍有商榷之处,还是大众本身的思考方式有问题呢?在我看来,抛弃一切因素,单从法律角度来说,这件案件的判决并没有大的错误,但是其中让人不能接受的是这份没有大漏洞的判决,却不符合情理,它极大程度的跳战了人们内心深处的善良人性和道德操守,没有体现对公平正义的坚守,从而让大众难以接受。更为重要的部分,是这个判决并没有结合事件本身的实际情况,在事件发生的过程中,其法律的作用并没有得到体现,这才是让民众失望的地方。当司法涉及伦理底线时,社会应该怎样才能够填补这其中的空隙呢?在认为,司法虽然重要,但是却要考虑人伦亲情,处于正确的价值观下,这才能更让人放心,更加信服,从而创造更为美好的未来。
    齐晓洁2019-12-21 18:41:44

相关问答

杀人者于欢,22岁,他母亲苏银霞因经营工厂资金周转困难而向某地产公司老板吴学占借款,前后累计借款135万元,约定月息10%。此后陆续归还现金184万,以及一套价值70万的房屋抵债,还剩大约17万余款实在没有资金归还。因此,苏银霞遭受到暴力催债。由社会闲散人员组成的10多人的催债队伍多次骚扰苏银霞的工厂,辱骂、殴打。案发前一天,吴学占在她的已抵押的房子里,指使手下拉屎,然后将苏银霞按进马桶里,要求还钱。当日下午,苏银霞四次拨打110和市长热线,但并没有得到帮助。第二天,催债的手段升级,苏银霞和儿子于欢被带到公司接待室,连同一名职工,11名催债人员围堵并控制着他们三人。其间,催债人员用不堪入耳的羞辱性话语辱骂苏银霞,并脱下于欢的鞋子捂在他母亲嘴上;甚至故意将烟灰弹到苏银霞的胸口。更令人发指的是,催债人员杜志浩脱下裤子,掏出生殖器,当着她儿子的面往苏银霞脸上蹭,令于欢濒临崩溃。外面路过的工人看到这一幕,才让报警人于秀荣报警。警察接警后到接待室,说了一句“要账可以,但是不能动手打人”,随即离开。看到警察要离开,报警的于秀荣拉住一名女警,并试图拦住警车。警察这时候走了,他娘俩只有死路一条”于秀荣在后来接受记者采访说。被催债人员控制的于欢看到警察要走,已经情绪崩溃的于欢站起来试图往外冲,唤回警察,被催债人员拦住。混乱中,于欢从接待室的桌子上摸到一把水果刀乱捅,致使杜志浩等四名催债人员被捅伤。其中,杜志浩因失血性休克死亡,另两人重伤,一人轻伤。
4·14聊城于欢案是指2019年4月14日,发生在山东省聊城冠县的刑事案件。由社会闲散人员组成的10多人催债队伍多次骚扰女企业家苏银霞的工厂,辱骂、殴打苏银霞。2019年4月13日,吴学占在苏已抵押的房子里,指使手下拉屎,将苏银霞按进马桶里,要求其还钱。当日下午,苏银霞四次拨打110和市长热线,但并没有得到帮助。其间,催债人员用不堪入耳的羞辱性话语辱骂苏银霞,并脱下于欢的鞋子捂在他母亲嘴上,甚至故意将烟灰弹到苏银霞的胸口。2019年4月14日,警察接警后到接待室,说了一句“要账可以,但是不能动手打人”,随即离开。于欢看到警察要走,情绪崩溃,站起来试图冲到屋外唤回警察,被催债人员拦住。混乱中,于欢从接待室的桌子上摸到一把水果刀乱捅,致使杜志浩等四名催债人员被捅伤。其中,杜志浩因失血性休克死亡,另两人重伤,一人轻伤。搜狗4·14辱母杀人案山东辱母案一般指4·14辱母杀人案4.14辱母杀人案是指2019年4月14日14时,发生在山东省聊城冠县的刑事案件。2019年4月14日,由社会闲散人员组成的10多人催债队伍骚扰女企业家苏银霞的工厂,辱骂、殴打苏银霞。苏银霞的儿子于欢目睹其母受辱,从工厂接待室的桌子上摸到一把水果刀乱捅,致使杜志浩等四名催债人员被捅伤。其中,杜志浩因未及时就医导致失血性休克死亡,另外两人重伤,一人轻伤。2019年2月17日,山东省聊城市中级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原告人杜洪章、许喜灵、李新新等人和被告人于欢不服一审判决,分别提出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24日立案受理。2019年5月27日,该案二审公开开庭审理。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采取微博直播的方式通报庭审相关信息。2019年6月23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于欢属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有期徒刑5年。2019年1月6日,于欢故意伤害案入选2019年度人民法院十大刑事案件。中文名4.14辱母杀人案又名4·14聊城于欢案当事人于欢致死者杜志浩债务方苏银霞债权方吴学占地 点山东省聊城冠县最终裁决判处于欢有期徒刑5年收起人物关系苏银霞:女企业家,债务方。杜志浩:11名催债人的领头者,被刺后自己驾车去医院并在医院门口与人争吵,延误救治时机失血过度死亡。除了辱骂,他还脱下于欢的鞋子,捂在苏银霞的脸上。他还脱下裤子,当着苏银霞儿子于欢的面,把自己的生殖器往苏银霞脸上蹭。于欢:苏银霞的儿子,因母亲被催债人羞辱而刺杀催债人杜志浩。事件起因山东源大工贸有限公司山东源大工贸有限公司2019年,苏银霞创办冠县工业园内的源大工贸,主要生产汽车刹车片。因公司资金困难,2019年7月和2019年11月,苏银霞两次分别向吴学占借款100万元和35万元,约定月利息10%。苏银霞提供的数据显示,截止到2019年4月,她共还款184万元,并将一套140平米价值70万的房子抵债。还剩最后17万欠款,公司实在还不起了。于欢的上诉代理人、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殷清利表示,10%的月息已超出国家规定的合法年息36%上限;吴学占从苏银霞手里获取的绝大部分本息,属于严重的非法所得。2019年4月13日,苏银霞到已抵押的房子里拿东西。据她提供的情况说明,在房间里,吴学占让手下拉屎,并将苏银霞按进马桶里,要求还钱。事件经过案发地案发地2019年4月14日,由社会闲散人员组成的10多人的催债队伍多次骚扰苏银霞的工厂,辱骂、殴打苏银霞。案发前一天,吴学占在苏已抵押的房子里,指使手下拉屎,将苏银霞按进马桶里,要求其还钱。当日下午,苏银霞四次拨打110和市长热线,但并没有得到帮助。催债的手段升级,苏银霞和儿子于欢,连同一名职工,被带到公司接待室限制人身自由,11名催债人员围堵并控制了他们三人。其间,催债人员用不堪入耳的羞辱性话语辱骂苏银霞,并脱下于欢的鞋子捂在他母亲嘴上,甚至故意将烟灰弹到苏银霞的胸口。催债人员杜志浩甚至脱下裤子,露出下体,侮辱苏银霞,令于欢濒临崩溃。外面路过的工人看到这一幕,让于欢的姑妈于秀荣报警。警察接警后到接待室,说了一句“要账可以,但是不能动手打人”,随即离开。看到警察要离开,报警的于秀荣拉住一名女警,并试图拦住警车。警察这时候走了,他娘俩只有死路一条。于秀荣在后来接受记者采访时说。被催债人员控制的于欢看到警察要走,情绪崩溃,站起来试图冲到屋外唤回警察,被催债人员拦住。混乱中,于欢从接待室的桌子上摸到一把水果刀乱捅,致使杜志浩等四名催债人员被捅伤。其中,杜志浩因未及时就医导致失血性休克死亡,另两人重伤,一人轻伤。2019年12月,于欢案背后吴学占团伙涉黑案召开庭前会议。事件处理“辱母杀人案”一审判决书“辱母杀人案”一审判决书2019年2月17日,山东省聊城市中级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不过,“是故意杀人还是故意伤害”,“是否构成正当防卫”,“警方是否存在不作为”等围绕案件的争议并未因判决结果而就此停歇。于欢的上诉代理人、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殷清利说,已经在2月24日,赶在上诉期的最后一天提起上诉。此案一审中,自首没有认定,对方涉黑的问题没有认定,警方也存在涉嫌不作为的成分。此外,死者也有因自身因素耽误救治的情节。殷清利表示,根据于欢及其姑姑的强烈要求,将来会准备先打一个行政官司,起诉当地派出所不作为的行为。在于欢案件的二审庭审中,也准备申请法院将涉及到的公安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移交相关监察部门处理。宣判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杜洪章、许喜灵、李新新等人和被告人于欢不服一审判决,分别提出上诉。2019年3月26日凌晨,法制日报披露“辱母杀人案”一审判决书全文。
山东“辱母案”涉黑团伙头目已被警方批捕。3月26日下午,北京时间“此刻”从山东省聊城市公安局东昌府分局办案民警处获悉,山东“辱母案”涉黑团伙头目吴学占已被警方批捕。据《南方周末》报道,2019年4月14日,11名催债者当着山东源大工贸有限公司女老板苏银霞的儿子于欢的面用极端手段羞辱其母,造成1死3伤。催债者头目即为吴学占,其对外身份为冠县泰和房地产开发公司法人代表。据于欢故意杀人案判决书显示:苏银霞向吴学占两次总共借贷135万元,月息10%。2019年8月11日,聊城市公安局东昌府分局发布公告称,受聊城市公安局指派,2019年8月3日,聊城市公安局东昌府分局将冠县吴学占黑恶势力团伙摧毁,首犯吴学占已被抓获,并查清了吴学占等人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同时向外界征集该团伙违法犯罪线索。23月26日,张贴在山东源大工贸有限公司门口的吴学占涉黑案线索征集布告3月26日下午,北京时间“此刻”以受害者身份向聊城市公安局东昌府分局办案民警询问案件进展,对方表示,吴学占目前已被批捕。我们有纪律,具体情况不便在电话中沟通”。据聊城新闻网消息,于欢故意伤害案经媒体报道后,聊城市高度重视,立即成立了由市纪委、市委政法委牵头的工作小组,针对案件涉及的警察不作为、高利贷、涉黑犯罪等问题,已经全面开展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