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秦安县有没有对大学生贷款

龚学明 2019-12-21 18: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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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安县中考分数查询。
龚尤贵2019-12-21 19:1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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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议客户选择正规银行渠道申请贷款,例如农行“网捷贷”。网捷贷是指农业银行向符合特定条件的农业银行个人客户发放的,由客户自助申请、快速到账、自助用信的小额消费贷款。网捷贷”实行自助申请、自动审查审批、在线签订信贷合同、自助用信的流程。申请流程如下:在线阅读并签署《个人自助小额信用消费借款合同》申请信息填写完整后,申请人提交贷款申请。最高贷款金额为30万元,最低为3000元;客户的具体额度将根据客户在农行的业务情况进行核定。编辑于 2019-07-05。
    齐斯汉2019-12-21 19:38:34
  • 如果是助学贷款就去申请,不会的一下。至于急需贷款,可以考虑正规的大学生贷款平台,不过对于大学生贷款,要谨慎,创业可以,现在网上贷款平台有很多,你可以去网上搜索一下的。很多都是针对大学生和上班族贷款的,直接在网上填写资料,申请订单就可以了。一般都是全线上审核的,不需要,面签的,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赵韶阳2019-12-21 18:57:04
  • 天水市秦安县广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是2019-03-04在甘肃省天水市秦安县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地址位于甘肃省天水市秦安县和谐苑10号、11号、12号商铺。天水市秦安县广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6205000911895067,企业法人邓小军,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天水市秦安县广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经营范围是:办理各项小额贷款;办理小企业发展、管理、财务等咨询业务;其它经批准的业务。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一般。通过企业信用查看天水市秦安县广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更多信息和资讯。
    龚小雷2019-12-21 18:4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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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创业贷款申请准备材料:1.《普通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申请审批表》;2.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3.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报到证;5.一寸照片两张;6.本人档案需移交到人事局毕业办;7.大学生创业贷款申请者个人或家庭收入及财产状况等还款能力证明文件;8.大学生创业贷款申请者及配偶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有效居住证原件和婚姻状况证明;9.大学生创业贷款申请者担保材料:抵押品或质押品的权属凭证和清单,有权处分人同意抵质押的证明,银行认可的评估部门出具的抵质押物估价所告。10.大学生创业贷款申请者营业执照及相关行业的经营许可证,贷款用途中的相关协议、合同或其他资料;申请条件:1、应届毕业大学生、以及毕业两年以内的大学生;2、大专以上学历;3、18周岁以上;4、毕业后6个月以上未就业,并在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了失业登记。申请流程:毕业生首先向当地人社局提出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填写《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前期审查表》,随后向小额担保贷款经办银行提交身份证件、《就业失业登记证》、《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前期审查表》和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资料,银行审查同意借款后,将与借款人当面签订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一般提交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银行将给出答复。1.受理。申请人向大学生创业园管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申报材料,由大学生创业园管理服务中心进行初审;2.审核。对初审通过的商业贷款贴息对象及金额,由人事局会同财政局等有关部门按产业导向、企业规模、就业人数、注册资本和利税等要素对申请商业贷款贴息对象的资料进行审核,并核定贴息金额;3.公示。经评审通过的商业贷款贴息对象和贴息金额由人事局和申请人所在单位或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4.核准。经公示后无异议的,由人事局下发核准通知书;5.拨付。根据相关部门核准通知书,财政局在贴息对象提供付息凭证后从扶持大学生自主创业专项资金中拨付资助资金。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15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教育厅教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教育局,中央部门直属各高等学校,中国邮电集团:为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发〔2019〕1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9〕3号有关精神,财政部、教育部决定自2019年起,对中央部门所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自愿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达到3年以上含3年的学生,实施相应的学费和助学贷款代偿。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9〕3号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抓紧研究制定本地所属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办法并认真组织实施。现将《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二○○九年三月十一日附件: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发〔2019〕1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9〕3号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高校毕业生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其学费由国家实行代偿。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含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的,代偿的学费优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第三条本办法中高校毕业生是指中央部门所属普通高等学校中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研究生论坛、第二学士学位应届毕业生。定向、委培以及在校学习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第四条本办法中,西部地区是指西藏、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中部地区是指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个省。艰苦边远地区是指除上述地区外,国务院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第五条本办法中的基层单位是指:一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乡镇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等;二工作现场地处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的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石油、航海、核工业等中央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第六条凡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可申请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二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学习成绩合格;三毕业时自愿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第七条每个高校毕业生每学年代偿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的金额最高不超过6000元。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6000元的,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实行代偿。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高于6000元的,按照每年6000元的金额实行代偿。本科、专科高职、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代偿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的年限,分别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计算。第八条国家对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的获得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高校毕业生采取分年度代偿的办法,学生毕业后每年代偿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总额的1/3,3年代偿完毕。第九条按本办法确定的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安排。第十条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按以下程序申请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一高校毕业生本人在办理离校手续时向学校递交《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和毕业生本人、就业单位与学校三方签署的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服务3年以上的就业协议。二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在与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签订毕业后的还款计划书时,应注明已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如果获得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不需自行向银行还款。三高校根据上述材料,按本办法规定,审查申请资格;在每年6月底前,将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相关材料集中报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对存在“二次定岗”的毕业生,高校应在毕业生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并经审查后,最迟于当年12月底前将申请材料集中报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收到高校申请材料后一个月内,将审批确定的获得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学生名单通知有关高校及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同时将有关审批文件报教育部、财政部备案。第十一条高校需在每年6月30日前将获得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高校毕业生当年在职在岗情况报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高校毕业生所在高校要建立与就业单位和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定期联系制度。高校要专门为经资格审查合格的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高校毕业生建立完整准确的档案,并将高校毕业生在本学段学习期间获得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情况书面通知毕业生本人、就业单位人事部门及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同时,还应主动了解并定期向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通报毕业生的工作情况,以便经办银行及时掌握借款学生的动态情况,做好国家助学贷款业务贷后管理工作。第十二条除因正常调动、提拔、工作需要换岗而离开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外,对于未满3年服务年限,提前离开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单位人事部门应要求其及时向办理代偿的原高校申请取消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对于取消学费代偿资格的毕业生,高校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从当年开始停止对其学费的代偿。对于取消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毕业生,改由其本人负责偿还余下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就业单位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给高校,并凭毕业生重新签订的国家助学贷款还款计划书为其办理离职手续。高校应将有关情况及时通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对于不及时向高校提出取消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申请、不与银行重新签订还款计划书、提前离岗的高校毕业生,一律视为严重违约,国家有关部门要将其不良信用记录及时录入国家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相关数据库。第十三条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经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定后,有关部门单位应按照部门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将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项目经费编入部门预算。财政部及时将代偿资金拨付给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收到财政部拨付的代偿资金15个工作日内,将代偿资金拨付给高校。高校应于15个工作日内将代偿资金代为偿还给高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或返还给高校毕业生本人。第十四条有关高校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代偿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第十五条对于弄虚作假的高校和高校毕业生,一经查实,除收回国家代偿资金外,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第十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参照本办法规定的原则,制定吸引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本辖区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的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办法。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财政部、教育部印发的《高等学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暂行办法》财教〔2019〕133号同时废止。中国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