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作用不同:普通转账凭证是用以记录与货币资金收付无关的转账业务的凭证;特种转账凭证适用于未设专用凭证的但又涉及外单位的一切转帐业务。2、填制要求不同:普通转账凭证是由会计人员根据审核无误的转账原始凭证填制的。在各种凭证上均有收、付款人名称、帐号,签发凭证日期,开户银行,款项用途,大小写结算金额,经济合同号码,凭证联次及用途,单位和负责人员印章等。特种转账凭证有其特定的格式和内容,一般包括:凭证的种类及填制日期和编号;收、付款单位的全称、帐号或地址、开户行及行号;人民币符号和金额;转帐原因及银行盖章;会计分录和经办人员签章;原始凭证的有关事项记载及附件张数。扩展资料:2019年12月,裘某借给好朋友汪某5万元,是通过银行转账的,当时碍于情面没有要他写借条,只是口头约定借款期限为2年。裘某一直保存着银行转账凭证单。2年期限届满后,裘某几次要汪某还钱,没想到汪某竟然耍赖,一会说自己从没找裘某借过钱,一会又说该5万元是裘某“偿还之前借款”。那么,在没有借条的情况下,仅凭借银行转账记录可以要回借款吗?说法:银行转账记录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证明存在借贷关系。在民间借贷中,因为大多发生在亲朋好友之间,往往没有借条和签订借款协议,也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及利息等事项,仅有银行转账凭证、微信转账记录或手机银行转账记录等。为正确处理此类民间借贷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7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据此,裘某可以起诉汪某,并提供银行转账记录来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关系以及对方借款金额。如果汪某否认该笔借款的存在,就必须提供证明予以证明。如果无法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就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即法院会认定裘某与汪某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并判令汪某偿还5万元借款。另外,在没有借条的情况下,债权人还可以通过搜集并根据双方关于商讨借款、还款事宜的聊天记录、电话录音,或者证人证言以及已经偿还的利息支付凭证等相关证据材料,到法院打官司,要求对方还款。应当指出的是,债权人如果仅凭借上述某一项证据材料讨要欠款,往往其证明责任较重、风险较大。如果有两个以上的证据材料一道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则胜诉的把握就大。转帐结算凭证-特种转帐凭证-只有银行转账凭证能不能要回借款。
樊承谋2019-12-21 19:1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