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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财都是有风险的,而且风险是由投资人来承担的,另外有些人会在银行出售理财产品,但是并不是银行的,需要注意,如果想要理财可以看看正规的p2l的平台,风险较高。
齐明松2019-11-03 14:1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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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说银行理财产品的销售柜台就设在银行营业厅内,但是它跟普通储蓄业务的窗口是不放在一起的,也就是说,理财产品跟储蓄业务分属银行的不同体系。所以理财产品不像银行储蓄,是可能会产生亏损的。而很多理财产品的销售人员为了个人私利,经常向咱们无知的普通投资人推销高风险的投资产品,这产品不出事还好,一出事就悲剧了。那么银行理财到底有哪些套路呢?套路一除了银行自己的理财产品以外,有时候还会代销保险、基金、信托等业务。有很多小伙伴就上了套,本着赚取收益的目的去银行买理财产品,却被销售人员混淆了概念,买成了保险。保险没有存取和利息的概念,能不能获取保险金是不确定的。而且银行卖的保险,基本上都是理财型的保险,保障的功能很小,所以就算你想买份保险,最好也别选择银行。套路二有些时候银行会把代收产品当成自发的产品卖,可能还会向客户隐瞒风险。很多人都不知道,自己买的其实不是银行的产品。而风险也不是银行承担的。套路三销售人员介绍的预期收益率中所提到的年化,并不是到期后能拿到的收益比例,而和收益的计算陷阱都没有那么简单。收益套路是无穷尽,只能自己注意一点,以免踩进了陷阱。凡是口头承诺百分百保本保息的,大多数都是套路,最好能让销售人员把所有的承诺都写合同,这样如果有纠纷,也能算个保障。
樊成飞2019-11-03 13: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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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银行员工私售理财产品与客户产生纠纷时,是属于银行员工的个人行为涉及犯罪或是违规,还是银行来承担责任关键在于关系认定,银行是否构成直接责任,在法律上关键在于该违法的员工与银行之间是否构成了表见代理的关系。二、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表见代理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与有权代理一样,均由被代理人承担。很多投资人包括律师都认为银行员工私售理财产品行为属于表见代理,因为一般情况银行员工在与储户、投资者签署的文件上用了银行的公章,或者进行交易时银行员工是在银行的网点内和工作的时间内进行的非法吸存或是私售产品的行为,满足了表见代理构成要件中的代理人具有被授权的表象及代理人的代理属于无权代理。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有关规定,客户主张表见代理的关键要素,是客户在主观上善意且无过失地相信银行员工有代理权,但是,银行员工私售理财产品预期收益率一般是银行理财产品的2至3倍,消费者在发现收益异常的情况下应尽到基本的审慎义务,通过阅读产品说明书,或与银行其他工作人员求证来避免购入非银行理财产品。
堵文波2019-11-03 11:5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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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违反了《民法》,银行员工私售理财从民法中的职务行为构成要件分析,银行员工私售理财产品不属于职务行为,属于违法行为。私自出售理财产品,一般是指银行员工未经本行、上级行审批或授权,未向监管机构备案,没有遵从正规的销售流程和相关规定,私下向客户出售所谓的“理财产品”的行为。主要有以下表现形式:第一是飞单。飞单并不是法律概念,在银行业,飞单是指未经上级行授权或批准,员工借助银行平台,擅自销售第三方发行的金融产品,第三方与银行之间不存在委托销售合约关系。应当注意到,员工擅自销售的第三方金融产品是真实的金融产品,仅是没有通过银行官方销售。第二是私售银行停售的理财产品。银行或第三方曾经发行并销售过某理财产品,后来停止销售。个别员工借助银行平台,假冒银行名义,向客户出售已经停售的理财产品,没有将募集到的资金划入银行专户,而是将资金出借给用资人使用。这种私售,可能是私售本行停售的理财产品,也可能是私售第三方停售的理财产品。第三是私售虚假理财产品。银行员工编造银行或第三方发行的理财产品,制作虚假理财产品协议书等文件,伪造银行印章或盗盖银行真实印章,诱骗客户购买虚假理财产品,将募集的资金出借给用资人使用。员工私售虚假理财产品,一般具有诈骗客户资金性质。银行员工私售理财产品纠纷,一般涉及三个争议焦点问题:一是员工行为是否属于银行职务行为或表见代理行为;二是客户是否存在过错;三是银行对员工监管不力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员工行为是否属于银行职务行为或表见代理行为。民法中的职务行为判断标准较为复杂,一项行为构成职务行为一般需同时具备三个构成要件:员工在授权范围内与对手交易;员工以法人名义与对手交易;员工交易活动所获得利益归属法人。如果上述三个构成要件缺少一项,则不属于职务行为。具体到银行员工私售理财产品而言,首先,在各类员工私售理财产品事件中,员工擅自对外销售理财产品,均没有经过银行或上级行授权,不在授权范围内;其次,员工是否以法人名义出售理财产品,情况可能较为复杂,有些员工通过私刻、盗盖银行印章、使用银行理财协议文本等方式,以银行名义私售,有些则没有以银行名义私售,但是员工以银行名义私售,是否构成职务行为还须看是否同时具备另外两个构成要件;最后,员工交易所获利益是否归属法人,是判断私售行为是否属于职务行为的最重要判断标准。收益是否归属法人,要从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判断,从主观上看,员工没有将所获收益归属银行的意愿,客观上也没有将收益交给银行的行为。所有员工私售理财产品案例中,收益均由员工私自占有,没有交给银行。综上,从民法中的职务行为构成要件分析,银行员工私售理财产品不属于职务行为。很多投资客户,甚至律师认为银行员工持有银行印章、理财业务凭证、身着银行制服或在银行办公场所私售理财产品,应依法构成表见代理。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表见代理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与有权代理一样,均由被代理人承担。在银行员工私售理财产品事件中,我们认为,员工行为一般情况下是不能构成表见代理的。 。
辛国斌2019-11-03 11:5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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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可能构成职务侵占或者挪用资金罪银行员工私售理财产品,一般是指银行员工未经本行、上级行审批或授权,未向监管备案,没有遵从正规的销售流程和相关规定,私下向客户出售所谓的“理财产品”的行为。主要有以下表现形式:第一是飞单。飞单并不是法律概念,在银行业,飞单是指未经上级行授权或批准,员工借助银行,擅自销售第三方发行的金融产品,第三方与银行之间不存在委托销售合约关系。应当注意到,员工擅自销售的第三方金融产品是真实的金融产品,仅是没有通过银行官方销售。2019年底,华夏银行某支行濮某私自销售“中鼎”系列产品即是典型的飞单事件。第二是私售银行停售的理财产品。银行或第三方曾经发行并销售过某理财产品,后来停止销售。个别员工借助银行,假冒银行名义,向客户出售已经停售的理财产品,没有将募集到的资金划入银行专户,而是将资金出借给用资人使用。这种私售,可能是私售本行停售的理财产品,也可能是私售第三方停售的理财产品。第三是私售虚假理财产品。银行员工编造银行或第三方发行的理财产品,制作虚假理财产品协议书等文件,伪造银行印章或盗盖银行真实印章,诱骗客户购买虚假理财产品,将募集的资金出借给用资人使用。员工私售虚假理财产品,一般具有客户资金性质。
黄砚农2019-11-03 11:36: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