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份关于支付宝和银行谁是垄断者的分析报告

齐晶瑶 2019-12-21 18:4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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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新浪财经专栏作家董希淼四大商业银行,总是被习惯性地贴上“高富帅”“垄断者”的标签。这次在不到一个月时间内先后下调了快捷支付的限额,似乎是冒了天下之大不韪。究竟这是要闹那样?支付宝和银行,谁是垄断者?谁是垄断者:支付宝还是银行3月22日,建设银行4.70,0.31,7.06%下调快捷支付限额至单笔5000元、月累计50000元。至此,工行、农行、中行、建行等四大行均收紧了快捷支付限额,工行还将多个快捷支付接口统一整合到浙江。3月23日,阿里巴巴等独立机构分析,2019年B2B的市场份额阿里巴巴占44.5%,B2C的市场份额占52.1%。这次舆论战的核心领域是移动支付。据易观智库“2019年中国第三方支付市场监测”报告,在2019年第三方移动支付市场中,支付宝公司占比更是高达69.6%。不看不知道,一看吓一跳啊!支付宝自己也宣称,2019年通过支付宝手机支付金额超过9000亿元,已成为全球最大的移动支付公司。根据2019年8月颁布的《中国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九条,有三种情形之一的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三分之二的;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四分之三的。毫无疑问,支付宝公司占据移动支付市场近70%的市场份额,具有绝对的市场支配地位。如果支付宝公司不是市场垄断者,那么还有谁是市场垄断者呢?当然,市场份额的多寡,反映的是市场经营者的垄断地位。垄断地位更多的是一种结构判断,是一种状态分析,在反垄断法上,垄断地位状态一般并不违法。事实上,一些自然垄断的企业,其市场份额还要更高,如电力、供水等公司,但并不需要去破除这些垄断,除非它们滥用其垄断状态。而反垄断法所规范的主要对象,是各种垄断行为。也就说,如果那些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其垄断行为就应该受到反垄断法的约束。2019年10月,淘宝商城置150万卖家利益于不顾,毫无征兆发布新规,大幅度调高技术服务费和商铺违约保证金,终使中小卖家发动了“十月围城”事件。2019年当年,淘宝商城的市场份额为53.3%。而去年8月,淘宝方面开始封杀微信二维码入口;今年2月,支付宝祭“三不”招数,全面停止受理微信场景下的支付申请。这意味着那些在微信上建立店铺、用支付宝收付款的商家不得不花时间建立其他支付渠道或重建购物流程,甚至舍弃经营许久的公众账号。无论是“淘宝十月围城”还是掐断微信接口,阿里巴巴和马云扪心自问过自己的垄断行为吗?对其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有关部门进行过查处吗?很多人对当下银行业的市场结构和竞争状态并不了解,对四大银行的看法可能还停留在二十年前。近日,有一位互联网公司的董事,在一个IT企业峰会上,言词凿凿地说,市场份额占80、90%的四大行联手封杀支付宝,应被起诉。这位董事先生可能是从星星来的,要么是从二三十年前穿越而来。当然,不可否认,由于受到政府严格管制,加上一些历史因素,四大银行尽管不具有垄断地位,但还是拥有一定的市场领先优势。对银行业实施政府管制,尽管是国际普遍做法,但在事实上也带来了一些弊端,比如资源配置效率的低下。要解决这些问题,努力的方向在于适度放松管制,包括放松利率的管制和准入的管制。事实上,这几年,对银行业的政府管制一直在放松,比如利率市场化的稳步推进,民营资本逐步进入银行业等。而四大银行在这样的进程中,市场份额逐年降低,银行间的竞争性越来越强。孟德斯鸠说,“有商业的地方,便有美德”;哈耶克认为,商业是最大的公益。我们不否认,阿里巴巴曾经是一个优秀的公司,支付宝曾经是一个优秀的产品,马云曾经是一个优秀的商人。我们质疑他们,无关利益之争,不是道德洁癖,而是因为他们作为影响力巨大的公司和个人,具有明显的外部性。在更早的时候,马云和他的公司带来的更多是正外部性,而现在,负外部性越来越大。谢平教授在谈及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必要性和特殊性时指出,“一旦互联网金融出现问题,从涉及人数上衡量,社会负外部性很大”,这值得我们每个人深思。本文作者介绍:零售银行观察者、兼职财经评论员,中国人民大学重阳金融研究院客座研究员,微博名称:@东行归来。
齐春子2019-12-21 18:5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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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从经济学的角度看,市场这只被亚当·斯密称之为“看不见的手”并不总是有效的。银行也好,支付公司也罢,并非所有行为都是理性的、有效率的。因此,我们还需要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发挥作用。这就可以解释监管部门的角色和责任了。从法律的角度看,银行和支付公司的自主竞争是有前提条件的,一个重要的前提是不能触及反垄断法律的相关规定。马云也口口声声呐喊,“决定市场胜负的不应该是垄断和权力”。那么,我们就来看看到底谁是垄断者,以及什么是垄断行为。从局域角度看都存在垄断;从跨越幅度和银行专业看,只能说是各领风骚,一家独大已经不可能。
    齐敬甲2019-12-21 19:1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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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假货币自查报告为了加强反假货币工作管理,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假币收缴、鉴定和冠字号码查询等行为,维护维护人民币信誉,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我分社在7月25日至28日对我分社的反假货币工作进行了自查,现将自查结果汇报如下:一、自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查询人或代理查询人应按照规定提供相关证件和材料,提交《人民币冠字号码查询申请表》或《人民币冠字号码再查询申请表》。2查询程序。在规定时间办结查询或再查询。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时,应提前告知查询人并说明原因;就查询结果或再查询结果填制《人民币冠字号码查询结果通知书》,通知书填制内容完整、要素齐全;在首次查询有异议时,应告知查询人再查询的权利。在持有人持假币实物申请查询时,是否按照要求先予以封存,待查询完结后再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进行处理。3查询处理。在查询或再查询结果判定为金融机构付出假币时,按照规定,没收假币实物或收回收缴凭证,并予以金额赔付;及时向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告;积极配合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调查工作。6、设备贴标。已经人民银行批准贴标的自动柜员机在其显著且适宜位置张贴人民银行统一规定的查询冠字号码的标识;定期做好贴标维护工作。反假货币工作是一项长期的工作,需要我们用一种严肃认真的态度严格执行假币收缴规定,熟练掌握假币收缴业务的操作规程,同时让更多的群众从思想上充分认识到制假和贩假是一种违法行为,认识的假币的社会危害,进一步引导广大群众知法、懂法、用法,进而更高的促进人民币反假工作的有效开展,努力为农村金融、经济和社会稳定作出应有的贡献!二十铺分社2019年7月28日。
银行合规工作报告在中国金融机构的合规建设方面,相对证券业和保险业而言,银行业具有较为丰富的实践经验。早在2002年,中国银行2.97,-0.03,-1.00%就参考香港分行合规管理制度,改革其“法律事务部”为“法律合规部”,并设立了首席合规官;2019年,上海银监局发布了《上海银行业金融机构合规风险管理机制建设的指导意见》,这也是中国银行业监管机构出台的第一个针对合规管理的专门文件;2019年,中国银监会正式出台了银行业合规管理的核心文件——《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指引》。合规风险正成为银行主要风险巴塞尔委员会会计工作组主席ArnoldSchilder先生说过,“发展和实施合规风险管理的挑战不亚于实施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所面临的挑战”。2019年,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发布了“合规与银行合规部门”文件;2019年,该机构公布了对21个国家或地区银行业合规原则实施状况的调查报告。调查结果表明,有20个国家或地区提出了合规要求,一些国家已将合规作为全面风险管理框架的一部分。大部分国家将合规部门作为银行重要风险管控部门,强调“合规从高层做起”以及合规部门的独立性。这表明合规管理的重要性已得到广泛认可。调查报告指出,引发合规事件最为明显的原因是:不能持续强化全面合规的政策和程序,合规文化、意识和培训不足,不能有效识别或确认已发生的合规风险。报告指出,合规建设是一个长期持续的过程,必须从各个方面得到加强。银行业合规管理工作是一项需要持续进行的重要工作。早在2019年,中国银监会主席刘明康就从中国银行业经营管理发展角度强调了合规管理工作的重要性。他指出,“国内外银行业金融机构不断暴露重大违规事件,机构业务受到限制,财务损失数量惊人,机构声誉严重受损,危及公众对银行业的信心,大量合规失效的案例足以说明合规风险正成为银行业主要风险之一,银行业金融机构正面临着巨大的合规性挑战。而机构的规模越是庞大、综合化和国际化程度越高,发展和实施合规风险管理的难度就越大,投入的资源就越多,花费的成本也就越高。商业银行合规制度存在的问题根据银行监管部门要求,商业银行需根据合规管理的相关规定,对本行现有的管理制度进行梳理,并报当地银监局备案。从商业银行合规制度梳理的结果分析,因合规制度建设缺乏自上而下的总体安排,导致总体架构混乱现象,这也成为影响合规管理实质效果的重要因素。下面,以笔者调查的多家商业银行合规制度为例,进行简单剖析:首先,制度体系有待合理化。具体表现为三个方面,一是规章制度建设存在繁多笼统现象。有些银行直接套用监管规则,并没有根据本行具体流程和特点进行细化,因而形成“鸡肋”制度,造成制度规章缺乏可操作性而难以执行的后果。有些银行的某些制度,在总行层面已经相对细化,具有较强的可行性,但各个分支行依然盲目进行制度重建,仅重述总行相关规章,不仅徒增内部制度数量,也对相关执行人员的工作造成困扰。二是合规制度体例和形式欠缺合理性,某些时效性较强的年度决策性规定也列入制度范畴,不利于制度建设的长期性和持续性。三是个别未列入银监会重点监管范畴的制度更新速度慢,与银行业务发展实践不匹配。其次,制度建设脱离具体运营环境。在银行组织架构体系有待改进的状态下,某些制度建设任务需要一个较长的周期。也就是说,在银行首先进行组织架构体系建设前提下,才有望设立并出台具有高度执行力的合规制度,否则,将因为制度建设脱离具体运营环境而成为一种徒劳的文字游戏。例如,某商业银行制定了信息管理制度,涉及首席信息官的职能要求,但该商业银行并没有从董事会层面设置专门委员会和首席信息官职位,导致该制度建设形同虚设,也不可能从根本上符合银行监管部门的合规要求。最后制度执行力不足。例如,根据某商业银行规章制度要求,“合规管理的基本制度应当由董事会审批”。但在具体执行过程中,该行内部所有制度普遍由合规部或各业务部门、分支机构制定,并经经营管理层通过之后即进入执行阶段,并未提交董事会决议。这种做法既不符合该商业银行章程的要求,又不符合银监会监管要求中关于“合规政策由董事会审议批准”的规定。商业银行合规制度建设建议上述商业银行合规制度建设存在的问题,深刻反映了我国银行业目前合规管理从理念、建设到执行环节所存在的深层次问题。建议银行同业考虑从以下五个方面改善合规管理工作,提高合规管理水平。一商业银行应树立全面合规建设理念首先,合规制度内容不仅应重视专业性,更要兼顾全面性。根据监管要求,合规的“规”,既包括对现有的外部法律法规、行业准则和自律组织的规定,也包括银行内部的规章制度。也就是说,商业银行的合规建设,属于广义的范畴,相对于合法而言,范围更广,要求更高,既要合“外规”,也应合“内规”。因此,银行同业不仅需立足金融机构的特殊角度,强化专业性的合规制度建设;也要从企业管理角度重视规章制度设置,建立完备的合规制度体系。从合规建设内容角度,商业银行应重视全面性,不仅要涵盖所有业务、各后台部门、各分支机构,更要涵盖全体工作人员;不仅重视专业合规,还应涵盖非专业合规。据笔者了解,很多商业银行目前普遍偏重银行业务和产品、部门分支机构及岗位职责、日常业务IT系统等方面管理制度的清理、梳理、整合和优化工作。即使从日常的合规管理角度,也更侧重业务与机构、业务部门和分支机构的合规管理。而在后台支持部门的合规运作、劳动用工管理、知识产权管理等非金融企业特有的制度建设方面,其合规建设甚至有所欠缺,凸现出商业银行法律意识、合规意识建设深度和广度的不足。其次,合规管理体系应注重完整性。合规管理体系从内容角度,表现为商业银行企业管理、日常经营管理合规和员工执业行为合规等多方面内容的有效整合;从执行力角度,合规管理应涉及商业银行决策、执行、监督和反馈等不同工作环节;因此,合规建设及管理应成为商业银行全行的工作,而不仅是合规部门及其高管的任务。目前,很多商业银行的合规管理并没有实现自上而下、完全渗透到全部日常经营和管理中的理想状态。主要表现为:事前决策和事中执行的合规抓得紧,而事中监督和事后反馈环节的合规力度相对较弱;侧重预先的风险防范,但对于合规绩效考核、合规问责制度、诚信举报制度等需持续改进的后续制度建设体系,相对弱化甚至不完整;合规管理的长效机制建设工作有待深化。例如,商业银行在公司治理方面的合规内容,应注意涉及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在履行决策、监督职能时的内容;在商业银行日常经营管理的合规制度设置方面,应考虑合规制度贯彻的可行性因素,细化银行的法律部门、合规部门、内部审计等不同部门需要重点负责的相关合规要求,从而实现银行员工立足本职工作,全方位树立自觉防范风险的合规意识,最终提高商业银行全方位合规经营,规范发展的高效执行能力。二商业银行应注意法律与业务人才在合规管理工作中的的协作根据银监会监管要求,银行合规管理人才需要具备“多面手”的特点,即法律知识和银行专业知识并重。合规管理人才既要理解法律内涵,也应了解本行业务,需要具备较高的综合素质。笔者认为,这一要求,也反映了合规与合法的关系,银行合规内含了对合法性审查的要求,合法是合规管理的基矗银行要做好合规管理工作,就必须重视法律人才与业务人才的相互融合、充分协作。只有这样,才有可能形成具有高度执行性的全面合理合规管理机制。目前,某些商业银行依然处于法律与合规部门分设状态。法律部人员主要由法律专业人士组成,一般负责诉讼与合同条款的审查,基本属于银行合规管理的事后处理部分。合规部门的员工基本由风险控制部、业务部门的金融专业人员组成,这些人员普遍具有业务专业知识强,而法律常识相对欠缺的特点。也有的银行虽然部门合设,但法律人才与业务人才的分工也依然过分清晰,与部门分设环境下的工作效果类似。在这种模式下,合规建设与管理人员,既要判断业务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又要判断是否符合行业的规则、自律规则和内部制度。从人力资源合理配置角度,形成对金融专业人员的法律素质要求高于法律专业人员的不合理状态。上述工作模式,将“合法”,这一合规管理的基础工作安置在合规建设的后期,导致银行实务工作中,合法性判断与合规性审查难以有效对接,不利于提高银行整体工作效率。三商业银行应优化合规监管机制,实现全行协作合规监管效果要实现合规管理的最佳执行效果,需要商业银行全行协作,各有侧重,建立合规管理的层层防线,提高合规风险的管控能力。要达到上述效果,要求银行合规监管制度建设细化,实现责任和义务的统一。据笔者调查,从合规制度建设角度,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及其部门业务负责人,普遍被赋予了对其管辖范围内经营活动的首要合规监管职责。但在实际工作中,很多业务主管人员只履行合规监管报告职责而弱化合规监管的初步识别任务。究其原因,从合规监管机制角度,合规部门是负责合规性审查的最终机构,业务主管人员并不是合规监管的主要负责者。业务主管经常因更重视商业机会而从某种程度上忽略了合规责任的履行。四商业银行应重视合规人才的培育和发展银行业务创新是银行业摆脱同质化竞争,进行市场拓展和提升竞争力的重要途径,而这也对合规建设和管理工作提出更高的要求。合规管理人员能力不足,导致其对合规风险的判断难以把握:一方面因忽略风险而埋下风控隐患,另一方面又可能因过分夸大风险而影响本行的发展。从这一实务角度,对银行合规人员提出比银行监管机构更高的要求,除具备法律、业务知识以外,还要求其具有很好的学习和领悟能力。合格的合规工作人员,应能够做到及时、正确把握法律、规则和准则的最新发展动态及其内涵,分析其对银行业经营的影响,并及时提出规避风险的解决方案或建议。据笔者调查,目前很多商业银行的合规人员水平有很大提高,但依然难以满足上述要求,因此,商业银行应重视在合规人才的吸收、培养方面加大投入。五利用合规管理电子化加强执行力据笔者调查,很多商业银行虽然建立了成型的制度、流程,但依然存在执行难现象。例如,按照商业银行的相关制度,要求借力中介机构必须采用竞标的方式,而实际操作中,往往流于形式甚至忽略此步骤,最终导致制度形同虚设,只是增加了行政管理成本。针对上述情况,商业银行可以考虑利用合规管理电子信息技术平台的支持,降低人为干预等因素的负面影响。通过信息化途径,建立融合制度检索、合同审查、授权管理、合规互动问答、合规讲堂、监管动态、反洗钱监控等工作为一体的合规管理电子信息化系统,既促进了业务部门和合规管理部门之间的流程化配合、衔接,实现了银行内部实时互动与合规管理的可持续改进目标,又对加速银行的运营模式由部门银行向流程银行的转变起到很好的促进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