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存款金融公司债权会影响我国基础货币吗?怎么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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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者纳入交存存款准备金范围的时间和理由不尽相同。财务公司吸收集团内非金融机构的资金,从一开始起就视为存款性金融机构,自然要求缴存准备金。金融租赁公司的交存历史也一样悠久,至少在1998年以前就开始缴存准备金,具体我也不清楚那时交什么。目前主要是因为银发209号文将所有的保证金存款纳入了一般存款范围,要求计缴准备金,而租赁公司的负债中有一部分“租赁保证金”,主要针对这部分要求交准备金。汽车金融公司,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为中国境内的汽车购买者及销售者提供金融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纳入交存款范围主要是因为根据银监会的《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其业务范围包括“吸收股东存款”。实际也主要针对这部分资金要求缴存。上述答案并非要证明现行政策的合理性,只是说明监管当局的考虑。总之判断是否要交准备金的原则就是看其是否具有“吸存放贷”,也就是是否具有信用货币创造功能。但是也有很多争议,比如有人认为财务公司只是集团内部资金的重新调配,不是新创造货币,不应交准备金,有人认为金融租赁公司的租赁保证金和传统意义上的保证金不是一个概念因此不应交准备金,等等。未来政策也可能发生变化。
龙小雨2019-12-21 21:2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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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与存款都有规定的期限,到期后归还本金。3、都能够获得预期利息收益。债券和储蓄存款都可事先确定适用利率或计算方法,到期后取得规定的利息收入。金融债券-存款-储蓄。
赵风雷2019-12-22 00:0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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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简单的例子:工行发行债券被农行持有。工行和农行都是其他存款性公司。工行认为自己增加的不是对其他存款性公司的债务,而是债券,但农行认为自己增加了对其他存款性公司的债权。于是,尽管发行债券在事实上建立了相等的债权和债务,但在登记方面则出现了差异。类似的还有其他的情况,使得债务人和债权人把同一笔债权债务关系记在不同的项目下。
黎玉龙2019-12-21 23:5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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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债权受让主体资格问题与原债权银行政策性帐面剥离不良债权的单一性转让对象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订立的合同无效”的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未采取公开方式对外转让债权将可能被认定为无效。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的上述规定也给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外转让债权的处置工作带来一些困难与不确定性,例如:地方政府买断债权或债权组合的交易中,事实上由于交易对象的唯一性、交易目的的特殊性,不可能采取公开竞价的模式进行。另外,何谓“公开”、“竞争”,公开的范围有多大,这些问题都亟待明确。五、转让方对受让方的权利限制的情形及其有效性为有效履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法定职责,维护金融不良债权交易的良性运作,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债权转让协议》中设置了限制或禁止债权受让方行使一项或多项权利的条款,如“禁止转售条款”、“限制追索权条款”等。1、禁止转售条款《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吸收外资参与资产重组与处置的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要防止以炒作资产为唯一目的的短期交易及企业逃废债务”。一部分市场投资者购买不良债权的目的不在于对债务企业进行优化重组以及其他的依法追索行为,其目的在于对债权进行再度转让以获取价差,从而在短期内实现商业利润;而投资者的后手也可能进行类似短期炒作,债权始终处于转让与再转让的循环链条中。为避免引起这种不良债权的短期炒作行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投资者在债权转让协议中约定,禁止受让方将债权再度转让。禁止转售条款实际上是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限制债权受让方行使债权处分权的方式,这种条款在法律上是否有效,能否对抗债权受让方的在后受让者?现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并未禁止当事人之间作出这种约定,禁止转售条款应当是有效的,受让方取得的是一个受到限制债权处分权,其再度转让债权成为合同及法律上的无权处分行为,再度债权转让协议应当归于无效;债务人可据此向再度转让债权的后受让者主张协议无效的抗辩。禁止转售条款分为“绝对禁止转售任何第三人”以及“禁止转售特定第三人”两种。例如,一些债权转让交易中,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希望外国投资者成为受让方,从而在与国内投资者的债权转让协议中约定,受让方不得将受让债权再度转让给外国投资者,明确限定了再度转让债权的受让者群体,故称为“禁止转售特定第三人条款”。在此应当加以说明的是,对于交易对象为国内投资者的债权转让,我国法律、法规并未规定债权转让交易目的与方式对债权转让合同效力的影响。事实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交易中也难以判断投资者购买不良债权的真实用途;即使在向外国投资者出售债权或债权组合时,对于何谓“炒作”/“短期交易”也难以作出判断。2、限制追索权条款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承接或经过重组后的一些项目,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即是债权人,又是股权权益的受托管理方或持有人;一些债权项目由地方政府或政府职能部门提供担保,这些项目债权转让后将给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自身或政府部门带来诸多问题。前者,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让债权后,受让方将可能在债务人无法履行或全部履行债务的情形下,根据公司法追究项目出资人或股东在出资不足、抽回出资的范围内承担民事责任,甚至根据“揭开公司面纱原则”要求作为股东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原债权银行承担全部债务履行责任;后者,在不良债权境外出售的情形下,外国投资者可能在外国依据其本国的法律追究中国相应政府的担保责任,即便在中国的法律环境下,政府担保是无效的。上述这些项目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持有债权转让将可能产生的问题,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债权转让协议签署时可以设定“限制追索权条款”,即债权受让方在债务追索时,不得要求作为股权持有人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承担出资瑕疵的民事责任;不得要求政府承担担保责任等。限制追索权条款实质上是限制了债权受让人形式债权请求权的范围,对于限制的部分请求权,债权受让人将无权行使。从合同对价的角度上看,限制受让人行使的部分权利已经在合同对价上予以扣除,从而并不存在显失公平、重大误解的合同可撤销情形。
边向东2019-12-21 21: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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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存款性公司是指可以吸收存款的商业银行类金融结构。对其他存款性公司债权是指,商业银行对人民银行的负债,也就是说人民银行借给商业银行的资金。人民银行给商业银行“贷款”,发挥银行的银行角色,是最后贷款人。这个项目的操作工具一般是逆回购、短期借贷便利、中期借贷便利等。外汇占款不再增加后,货币投放方式发生改变。央行目前是选择这种方式进行货币投放。
黄知学2019-12-21 20:5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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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先来看一下货币当局资产负债表自有资金,是指中央银行资本金数额。二,再来看一下存款准备金制度存款准备金是为了保证商业银行的清偿能力,央行以法律形式规定缴存中央银行的资金。是商业银行获得央行支持的前提,也是央行对商业银行信贷扩张的限制。通过调整存款准备金率,可以达到释放或收回流动性的目标。三,关于货币创造在经典教科书中,使用“原始存款”与“派生存款”的概念来解释信用货币创造过程。在这里,我想简略引用孙国锋在《经济研究》2001年第2期上发表的《信用货币制度下的货币创造和银行运行》一文中的观点。货币创造就是银行的贷款行为本身,银行贷款是银行和客户的债权债务交换行为,银行得到了贷款债权,客户得到了存款债权,客户付出利差的目的是得到能被他人接受的存款债权--信用货币。为了支持贷款创造货币的行为,银行需要持有基础货币,银行获得基础货币来支持货币创造的行为就构成了银行运行的核心。货币创造过程的参与者——中央银行创造基础货币——存款银行创造存款货币——公众持有现金和存款例子一下子说不清楚,正在研读论文。坐等其他大牛的回答。四,关于本问题。Update----2019年11月3日更改文中链接。
赵香群2019-12-21 20:4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