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设以下资料企业部门当期发行股票6000亿元,债券5000亿元,得到银行贷款4500亿元,在银行存款2000亿元

樊建进 2019-12-21 20: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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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务融资和股份融资的特征比较1.不同融资方式的单位成本比较企业以不同方式融资的单位成本不同。一般规律是,债务融资的单位成本低于股本融资。企业为融入资本必须给投资者提供一定回报率,回报率的高低,基本上反映了融资单位成本的高低。而该回报率由无风险回报率加上风险贴水两部分组成。无风险回报率在各融资方式下都相同,所以投资回报率,即融资单位成本的高低,就取决于风险贴水的高低。债务融资方式下,无论是债券还是银行贷款,都必须按事先议定的债息率定期支付本息,而且在企业发生债务危机甚或破产时必须优先偿还银行贷款和债券债务,所以债权人面临的风险较小,所以企业需要支付给债权人的风险贴水较小。而股权投资者,不论是上市公司的股票持有者,还是非上市公司的股权人,其投资收益随企业经营状况而上下波动,面临较大风险。而且,在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时,仅能取回偿还各种债务后的剩余值,所以企业股本投资者的风险远比企业债权人的风险大,企业提供给股本资本的长期平均回报率,一定要高于给债务的回报率。也就是说,从长期平均成本的角度来看,企业用股本筹集资金的成本要比向银行或债券市场举债要高。另外,债务利息往往计入成本,可冲减公司所得税,但股息则无此优惠。这样一来,股本融资的成本就又进一步高于债务融资了。2.不同融资方式对企业支付能力的时间约束比较企业在正常经营中,对于以债务方式融入的资金,其本息支付所面临的时间约束是"硬"的,回旋余地小。如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有权启动破产诉讼程序。与之相对应,股本融资方式在支付、清偿方面的时间约束,相对较"软",回旋余地较大,企业盈利好则多分红,盈利不好则少分红,甚至可以不分红。而且,不论是公开上市公司还是非公开上市公司,股东一旦认股后,除非由占相当比例股份的股东发起,并经法定程序对企业进行清算,否则,任何单个股东都无权要求退股,只能转售股权来变现。所以,债务融资方式下对企业施加的支付、清偿的时间约束,要远远"硬"于股本融资。股本融资由于具有软时间约束和高成本两种特性,这种融资方式适用于投资收益波动大但预期收益高的企业,和投资要有一段较长的无收入或低收入期后才能有高收益的企业。二资本市场中企业债券市场发展严重滞后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存在明显的"股市强、债市弱;国债强、企业债弱"特征,从一级市场的筹资额和二级市场的交易状况更可以很明显地看到这一在结构上不合理的市场现实。在国际成熟的资本市场上,债券市场的规模要远远大于股票市场的规模,债券期货和期权等衍生产品的发展也很快。而我国债券市场不仅在发展速度上明显滞后于股票市场,在规模品种等方面与股票市场以及国际债券市场也有较大的差距,而且与此相对应的债券期货和期权等衍生产品市场尚处于空白阶段,这进一步加剧了债券市场畸形发展的局面。长期以来,我国企业债券融资是股票市场融资的十几分之一,企业债券市场规模与整个债券市场或者股票市场相比都显得微不足道。而在国外,发行债券是企业融资的一个重要手段,企业通过债券融资的金额往往是通过股市融资的3-10倍。1999年在美国,公司债券发行额突破2500亿美元,为同期股票发行量的5.8倍。统计资料显示,去年,我国包括国债在内的证券市场融资达6400多亿元。其中,国债融资4800多亿元,股票融资1400多亿元,而企业债券融资仅100多亿元。沪深两地股市交易中的股票已逾千只,而交易中的企业债券只有13只。我国企业债券市场从八十年代末开始起步,1987年国家对企业债券实行统一管理开始,到目前为止,我国已累计发行企业债券2000多亿元,主要以国有大型企业、大型项目为主。其间在1990-1993年,我国企业债券市场曾出现一轮发债高潮。当时企业发债热情较高,一些地方趁机以债券形式搞起了乱集资,直接导致1994-1996年一些企业债券出现到期不能兑付的现象,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在这种情形下,管理层曾一度停止批准发行企业债券,市场急剧萎缩。直到1997年以后,一批历经改革洗礼的中国企业真正具备了发行企业债券的条件,加上连续降息以及铁路债券、中信债券等几个信誉高的企业债券的热销,才使企业债券有了恢复性的发展。公司融资的三个主要途径是发行股票、公司债券和银行贷款。在以往对融资理论的研究过多地关注股票和债务融资的比例,而忽视了债务中银行贷款和公司债券的区别。其实,公司债券比银行贷款拥有更多的优势,尤其是在防范金融风险方面。银行体系失效的亚洲国家避免下一轮金融危机的一个有效途径就是尽快发展公司债券市场。对于金融体系同样被庞大而效率低下的银行所垄断的中国来说,发展公司债券市场是降低金融风险的一个明智选择。1、企业债券融资额远不及股票融资额。在企业直接融资中,股权融资的比重保持稳步快速的增长。虽然债券融资额在1992年以前的增长速度也很快,在企业直接融资所占的比重较高,但当时的债券快速扩张并不存在客观的信用基础,企业普遍存在资金不足的问题,而这一阶段股票融资采用"规模控制、限报家数"的审批制,所以债券成为企业融资的重要途径。然而,一些地方趁机以债券形式搞起了乱集资,导致1994年出现了一些企业债券到期不能兑付的现象,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鉴于债市出现的这种情况,为了规范企业债券市场,监管部门对债券市场实行了严格的规模控制和审批发行制度,企业债券市场的发展受到了影响,企业债券在企业直接融资中所占的比重逐年下降。对照成熟的证券市场,企业债券因其独特优势,成为企业外部融资的优先考虑的方式,其融资额往往是股票融资的3--10倍,如1999年美国企业外源融资中债券融资达到91.5%。2、企业债券在债券市场中的比重过低。企业债券在整个债券市场中所占的规模一直都很小,以2001年债券发行的结构为例,国债融资为1500亿元,企业债券融资为144亿元,不到国债融资总额的10%,其它年份情况大体相当见图2,然而最近几年我国发行的金融债券规模在不断增加,所以相对而言,企业债券的规模还在不断的下降。但就全球债券市场来看,企业债券的发行规模比重远远高于我国,从2001年前三季度的数据看,公司债券总计发行额为3260,"亿美元,在债券发行总额中所占的比重由上年的23.6%上升到25.6%。3、与国债、股票交易市场相比,我国企业债券交易市场存在明显的差异。在二级市场,沪深两市共有10多只企业债券,总市值近180亿元,每天的交易量只有几十万元。即使在2001年债券市场行情较好的情况下,企业债券的换手率仅为0.23,而交易所国债市场的换手率为2.1,A股市场上海交易所的换手率为1.92,可见,投资者对企业债券投资需求远不如市场中的其他交易品种。
齐晋楠2019-12-21 20:2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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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生产企业1.进一步核定生产企业进出口经营权的审批标准目前对生产企业自营进出口权的审批标准已有了新调整,只要国有大型特大、大一、大二生产企业提出申请,即可办理批准手续。另外,对于产品技术密集的机电产品生产企业的审批标准调整为年出口供货额50万美元,其他行业的生产企业调整为年出口供货额100万美元。对已批准具有进出口权的生产企业集团,其成员企业如符合上述条件,可单独申请进出口权。具体审批和程序是:生产企业向所在省市外经贸委厅和经贸委经委、计经委提出申请,经其共同审查取得一致意见后上报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将按照国家经贸委的审查推荐名单,办理批复手续。2.适当扩大自营进出口企业的进出口经营范围1年自营出口1000万美元以上的大型自营进出口生产企业,经批准,可成立独立的有限责任进出口公司,经营与本企业产品配套的相关或同类商品的进出口业务。2具备设计、生产含组织生产、出口大型成套设备条件的大型自营进出口生产企业,经批准,可赋予与出口自产设备相关的工程承包权和设计、安装、调试、操作等技术人员及售后眼务人员的外派劳务权。3.对经济特区内生产企业申请自荐进出口经营权试行自动登记制,经济特区的生产企业,注册资本200万元以上,并已投入生产,均可向当地外经贸主管部门申请登记,外经贸主管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生产企业予以登记,即取得出口自产产品和进口生产所需的机械设备、原辅材料的进出口经营权,可按规定到海关、商检、外汇、工商、税务等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生产企业在申请自营进出口权的过程中,对外经贸主管部门的决定不服,可根据《行政复议条例》向外经贸部申请复议。二地市县外贸公司1997年以来,有关部门对有固定经营渠道、有外贸供货、多年来对外贸发展作出了贡献的地县级外贸货源公司放宽了审定标准。对国民生产总值每30亿元少数民族地区和西部地区每10亿元的地市县,原则上可考虑赋予一家进出口经营权。对经济特区内除生产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申请进出口经营权,试行由外经贸部总量控制,经济特区自行审批的办法。即:在外经贸部重新核定各经济特区现有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以下简称外贸企业数量的基础上,按照外贸企业总数和一般贸易出口创汇规模挂钩的原则,各经济特区一般贸易出口创汇总额每增加1亿美元或一般贸易年出口创汇增长率每增加5%,可增加1家外贸企业。各经济特区外经贸主管部门按照外经贸部规定的必要条件和标准,自行审批在经济特区内从事进出口业务的外贸企业,并报外经贸部备案。目前,外经贸部已核准五个经济特区1996年的总量为2019家。三科研院所只要是具有较强的技术及技术产品研究开发能力,并在科技成果商品化、产业化方面取得实绩,申请进出口权前两年,委托代理出口平均创汇额不低于30万美元的科研院所,经国家科委推荐,外经贸部即受理其进出口经营权的审核、批复工作。截止目前为止,已有二百余家科研院所获得了其科技产品的自营进出口经营权。科研院所申请进出口权须履行以下程序:国务院各部门直属科研院所应向其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主管部门送科技部和外经贸部;地方科研院所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厅委和科委提出书面申请,由经贸厅委和科委负责审查,取得一致意见后联合报科技部和外经贸部。科技部对各部门、各地区报送的科研院所进行审查后,提出审查意见分批送外经贸部,外经贸部根据科技部的审查意见,进行审核批复。进出口权原则上直接赋予科研院所,不另外批准成立新的进出口公司。科研院所已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进出口权直接授予该单位;科研院所本身没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对外经营权可根据申请单位要求授予指定的一家直属全资全民所有制企业。四外经公司我国自1979年开展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业务17年来,成绩显著。随着对外开放步伐的加快,对外承包劳务队伍也进一步扩大。目前,我们主要支持和鼓励具有独立施工能力和较强经营能力的工程公司申请对外承包劳务经营权,这类公司都要求持有建设部颁发的一级工程资质证书,并与有对外经营权的公司合作有较好的对外业绩。对出口创汇达到1亿美元的外贸公司有关部门也将授予其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经营权。对设计院在国外承担过重要工程项目并持有建设部颁发的一级勘察设计监理证书和勘察设计院,并已在外开展1—2个经营项目,将授予其相应的勘察、设计、咨询和监理等对外经营权。五商业、物资企业赋予商业、物资企业进出口经营权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深化流通体制改革,扩大对外开放,增强国有大中型商业、物资企业活力,加快发展第三产业。目前,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批示精神,赋予商业、物资企业进出口经营权工作已从试点阶转入正常审批,具体标准如下:1.部门直属企业及沿海地区物资企业、商业批发企业年销售额在10亿元人民币以上,内地物资企业、商业批发企业年销售额在3亿元人民币以上;2.部门直属及沿海地区以经营机电产品为主的物资企业、商业批发企业年销售额在6亿元人民币以上,内地同类企业年销售额在2亿元人币以上;3.商业零售企业年销售额在3亿元人民币以上;4.为进一步考核申请企业的经济实力,增加对申报企业的资本金要求;物资企业实收资本应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商业企业固定资产原值应在1000万元人币以上以企业财务报表为准,对少数民族地区和西部地区企业可酌情放宽。经批准赋予进出口经营权的商业、物资企业,其进出口业务的经营范围原则上与其经批准的国内经营范围相一致。其中商业零售企业不经营进口商品的批发业务和代理进口业务,企业年进口额不得大于企业的年出口创汇额。申报及审批程序:地方企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委、外经贸委外贸局向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申报。部门直属企业由各主管部门向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申报。申报材料包括:企业经营进出口业务的可行性报告;企业行政主管部门意见;企业前两年经营情况国家统计局或地方统计局的原始统计表和进出口实绩;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实有资金状况;企业申请经营的进出口商品目录等。在收到各地方、部门申报文件后,提出初审意见告国家经贸委和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对部门及地方申报的企业进行审查,将符合条件的企业的审查意见送外经贸部,由外经贸部予以审核批复。六供销合作社企业授予供销合作社企业进出口经营权的目的是加快供销合作社的对外开放,强化供销合作社为农业、农村和农民服务的功能,推动我国农业的产业化,提高农产晶的附加值,发展创汇农业,促进农村经济全面发展。申请进出口经营权的供销合作社企业应具备的条件如下:沿海地区企业的年销售额应达到10亿元人民币以上,中西部地区企业的年销售额应达到3亿元人民币以上,其中为农民生产和生活服务的年销售额占该供销合作社企业年销售总额60%以上,已扶持当地农民建有3个以上的专业合作社,或建有1个以上的出口骨干商品生产基地。获得进出口经营权的供销合作社企业,其进出口业务的范围原则上与其经批准的国内业务经营范围相一致,但不经营国家组织统一联合经营的16种出口商品和国家实行核定公司经营的14种进口商品。申报及审批程序:供销合作社进出口经营权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和供销合作社联合社联合向外经贸部和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申报。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收到申报文件后向外经贸部推荐,由外经贸部审核批复。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直属企业进出口经营权,由总社直接向外经贸部申报。申报材料包括:供销合作社企业申请进出口经营权的请示和可行性报告;企业前两年销售额和为农服务的销售额;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实有资金状况;企业申请经营的进出口商品目录等。七连锁经营企业赋予连锁经营企业进出口经营权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深化流通体制改革,扩大对外开放,促进连锁经营企业的现代化、国际化发展进程。申请进出口经营权的连锁经营企业应具备的条件如下:1.是政企分开、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型的连锁商店,具有统一的配送中心;2.有开展进出口业务所需要的设施和资金,有健全的内部组织机构及与经营进出口业务相适应的外贸、技术等专业人员;3.年销售额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申报及审批程序:地方企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商委商业贸易厅、局向外经贸部申报。部委直属企业由各主管部门向外经贸部申报。申报材料包括:企业经营进出口业务的可靠性报告;企业行政主管部门意见;企业前1年经营情况须提供销售统计表并要求主管部门和地方统计部门盖章确认和进出口实绩;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统一配送中心的情况所在地、规模等;企业申请经营的进出口商品目录。外经贸部到各地方、部门申报文件后,由外经贸部审核批复。三、关于赋予私营生产企业和科研院所自营进出口权的暂行规定一九九八年九月二日国务院批准一九九八年十月一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布第一条为深化外贸体制改革,保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积极推动私营生产企业或科研院所参与国际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的私营生产企业和科研院所系指依法登记注册、资本属于私人所有或私人资本控股的生产性企业或科研机构包括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条申请资格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私营生产企业可申请自营进出口权;一已经在生产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登记注册、领取了营业执照,注册资本和净资产均在850万元人民币以上;连续两年年销售收入、出口供货额分别在5000万元人民币和100万美元机电产品生产企业年销售收入、出口供货额分别在3000万元人民币和50万美元以上;三具有自营进出口业务所必需的专业人员。二、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私营科研院所包括高新技术企业可申请自营进出口权;一已经在科研院所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领取了营业执照,注册资本和净资产均在850万元人民币以上;二科研院所年销售收入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经过省级以上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年销售收入在3000万元人民币开发型高新技术企业年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三具有自营进出口业务所必需的专业人员。第四条申报材料一、私营生产企业或科研院所申请自营进出口权的报告;二、企业或院所章程;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四、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连续二年企业年检合格证明和资产情况证明;五、申请的自营进出口商品目录;六、代理出口的外贸企业出具的出口供货证明材料;七、县级以上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八、高新技术企业需出具科技主管部门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第五条申报和审批程序私营生产企业或科研院所向注册所在地外经贸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审批。第六条经批准取得自营进出口权的私营生产企业或科研院所,凭批准文件到海关、出入境检验、外汇、工商、税务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主管部门申领《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后开展自营进出口业务。取得自营进出口权的私营生产企业或科研院所分立、合并、变更自营进出口商品目录,须报外经贸部批准;变更企业名称须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名称预先核准,报外经贸部办理相应批准手续;注销的须报外经贸部备案。第七条权利和义务经批准取得自营进出口权的私营生产企业和科研院所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义务如下:一、可以直接从事自营进出口业务。二、在批准的进出口业务范围内,可以经营本企业或院所自产产品的出口业务,经营本企业或院所生产、科研所需的机械设备、零配件、原辅材料的进口业务。三、可以申请加入进出口商会、参加国家和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组织的有关对外经济贸易活动,并得到国家对外贸易方针和政策的指导。四、在从事自营进出口贸易活动中,可以享受与公有制自营进出口生产企业或科研院所相同的待遇。五、遵守国家有关对外贸易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六、接受外经贸主管部门和进出口商会的监督、管理和协调。七、积极出口创汇。第八条各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对取得自营进出口权的私营生产企业或科研院所开展进出口业务,要积极支持,加强指导,做好服务和规范化管理工作。第九条取得自营进出口权的私营生产企业或科研院所如违反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将视具体情况给予通报批评、警告或撤销自营进出口权的处罚。第十条本规定由外经贸部负责解释。第十一条本规定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官方电话官方网站向TA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