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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享e生综合意外险和同类产品对比有什么优势?
车振亚
2019-12-21 20:19:00
推荐回答
从保障全面性来看,尊享e生综合意外保的很全,只是意外医疗有100元免赔,不仅有一般意外,部分计划有节假日人身意外保障,其他三款的话,意外保障完整性不高。
齐明皓
2019-12-21 21:01:15
提示您:回答为网友贡献,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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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回答
报销范围,尊享e生综合意外险是社保内外都可以报。其他的只是社保内。
齐昌盛
2019-12-21 23:55:40
同样额度意外保障,尊享e生综合意外险的保费要高于其他几款意外险。
黄知学
2019-12-21 21:19:44
我也不太清楚,没有了解过这款产品。
黄盛忠
2019-12-21 20:56:31
尊享e生综合意外险的意外住院医疗的保障额度最高也只有3万,相比其他几款意外医疗额度较低。
车序南
2019-12-21 20:3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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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所谓先诉抗辩权,是指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用于清偿债务前,对债权人可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根据《担保法解释》规定,所谓“不能清偿”,是指对债务人的存款、现金、有价证券、成品、半成品、原材料、交通工具等可以执行的动产和其他方便执行的财产执行完毕后,债务仍未能得到清偿。执行程序的目的同样是为了实现个别清偿,与破产法所要实现的概括式公平清偿目的不符。因此,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执行程序应当中止,即使人民法院已经接受了当事人的执行申请,也不应当将生效的判决、裁定、支付令等交付执行机构执行;人民法院正在实施的执行措施,如冻结、划拨存款、扣押、变卖财产等,也应当中止。这就意味着债务人的可执行财产不可能执行完毕,如果这种情况下,仍然允许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将导致债权人既不能向债务人行使权利,也不能向保证人行使权利,对债权人的利益造成了较大的负面影响,因此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的,中止执行程序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
公司分立对于未到期债务债权人是否有权要求其立即清偿
旧公司法中有以下条款第一百八十五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公司分立时,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不清偿债务或者不提供相应的担保的,公司不得分立。公司分立前的债务按所达成的协议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新公司法变更为第一百七十六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第一百七十七条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也就是说新公司法生效后,债权人已经不能以债务人没有清偿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为理由阻止债务人的分立行为。只有当债务人没有按《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分立程序运作的时候,才能以程序不合法要求法院确定债务人分立无效,或者根据《公司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要求行政主管单位勒令其改正并处以罚款。从立法的角度来看债权人以丧失阻止债务人分立的权利所换取的是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企业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否还存在债权人可以以债务人未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而阻止其分立的商业习惯存在,而这一习惯是否可以成为法律渊源,则是另外一个需要探讨的问题了。可以肯定的一点是,合同法上的撤销权,并不适用于到债务人分立的领域。之所以提出这个问题,是因为本人所使用的教科书以及都认为当债务人拒绝于分立程序中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的情况出现时,债权人有权阻止债务人的分立。但是就当前立法的情况来看,这一论断缺乏法律依据,那只是旧公司法所建立的制度在理论上的延续而已,新公司法在立法上,并未确认这一制度。当然,公司合并分立,都有可能损害债权人利益,在保护债权人的角度,的确应该赋予债权人更多的权利去干涉债务人有关合并、分立的行为。不过法律没有确认的制度,不能一厢情愿的去臆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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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联合起诉,形成共同诉讼。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的诉讼。在通常情况下,民事诉讼的原告一方或被告一方都只有一人。但在某些纠纷中,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均为两人以上,形成诉讼时,原告或被告一方或双方均是多数,这就形成了一种特殊的诉讼形态——共同诉讼。共同诉讼属于诉的合并,其意义在于简化诉讼程序,避免法院在同一事件处理上作出矛盾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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