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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问题宋某是位退休老人,老伴已经去世,有一个儿子小宋在外地打工。平日里邻居庞某经常过来照顾宋某的生活,为此宋某立下遗嘱,死后将部分财产赠与庞某。一次宋某因为看病急用钱,问老同事茅某借了5万元钱,不料借款后不久宋某就突发疾病去世。小宋和庞某分别继承了宋某的遗产,茅某得知宋某去世的消息后找到小宋要求清偿债务,小宋表示款项应由其与庞某共同归还,但庞某不同意。那么,法律对此是如何规定的呢?律师解答依据《继承法》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遗产已被分割而未清偿债务时,如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首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不足清偿时,剩余的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在这则案例中,应先由小宋在法定继承所得遗产的范围内清偿债务,如果不足清偿,再由庞某偿还。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62.遗产已被分割而未清偿债务时,如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首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不足清偿时,剩余的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如果只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官方电话官方网站向TA提问。
龚崇玲2019-12-21 20:3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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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割遗产应当遵循以下四个原则:一是遗产分割自由。法律无明文限制分割的前提下,合法继承人可以随时行使遗产分割请求权。二是要保留胎儿继承份额,胎儿的遗产份额一般应由母亲代管。三是坚持相互体谅、谦让,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妥善解决遗产分割问题。四是有利于生产、生活与不损害遗产实用价值原则。如果遗嘱中已经指定了分割方式,则应按遗嘱指定的方式分割遗产;遗嘱中没有指定遗产分割方式的,由继承人具体协商遗产的分割方式或者直接按照法定份额平均分割。对于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办法处理。遗产分割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①实物分割。对可分物,可以作总体的实物分割。对不可分物,如电视机、冰箱等,应当采取折价补偿的办法。②变价分割。对不宜实物分割的遗产,可以将其变卖,换取价金,各继承人按各自取得与应得遗产份额相对应的价金。③补偿分割。取得遗产所有权的继承人,若超过其应继承的遗产份额时,将超出部分补偿给其他继承人相应的价金。④保留共有的分割。遗产不宜实物分割,继承人又都愿意取得遗产,或继承人愿意继续保持遗产共有状况的,则可将其作为共同所有的财产,由各继承人按各自应得的遗产份额,确定该项财产所应享有的权利与应分担的义务。对被继承人的债务,继承人在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龙安顺2019-12-21 20:5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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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在分割财产后,尚未清偿被继承人生前应当清偿的债务和缴纳被继承人生前应当缴纳的税款,首先应当由法定继承人按照其所继承遗产的比例清偿债务。如果法定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则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照其所继承和所受遗赠财产的比例清偿债务。
龚子龙2019-12-21 20:1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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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优先债权为第一清偿顺序。所谓优先债权,是指债权人在遗产上有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情形的债权。享有这种权利的人为优先权人。优先权人的此种优先债权的效力不应当受遗产继承的任何影响。它应当先于普通债权而得到清偿。但是,享有这种特别担保的优先权人也不是对遗产全部均享有优先清偿的权利,倘若在供担保之物或权利不足以清偿其债务时,则其不足的部分,仍然应当与普通债权处于同一清偿顺序而受清偿。2、普通债权为第二清偿顺序。普通债权是相对于优先债权而言的。在继承债务的清算中,首先要清偿优先债权。优先债权清偿完毕以后,再清偿普通债权。对于普通债权的清偿应以继承人已经知道的包括债权人已经报明的为限。继承人无从知道的债权当然也就无法清偿。对于尚未到清偿期的债务,也应当在遗产债务清偿时一并清偿,以避免延缓整个遗产债务清偿的进行。对于那些附有条件而条件尚未成就的债权的清偿问题,情况较为复杂,不可一概而论,应由继承人和债权人互相协商,或请求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酌情估价处理或请鉴定人评定数额。如果被继承人的遗产在清偿了优先债权以后,不够清偿已知的普通债权,则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对于各项普通债权按其数额的比例计算,分别予以偿还。3、交付遗赠为第三顺序。我国继承法第34条规定:“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这就是说,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在先,交付遗赠在后。在优先债权和普通债权清偿完毕以后,遗产尚有剩余的才能开始遗赠的交付。
龚宏龄2019-12-21 20: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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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理由嘛、以接受继承为前提的原则。继承人只有在接受继承时,才依法承担被继承人的债务,这是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的体现。2、限定继承原则。继承人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应以其取得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部分可以不予偿还。3、保留必留份原则。如果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即使遗产不足以清偿债务,也应当为其保留适当的遗产。这是养老育幼原则的体现,也是保障人权的必然要求。4、连带责任原则。虽然我国继承法没有规定各继承人对遗产债务承担何种责任,但由于遗产在分割之前属于各继承人共同所有,所以,每个继承人应对被继承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5、有序清偿原则。这一原则体现在两个方面:在多种被继承人债务并存的情况下,应按一定顺序清偿。方法是:第一步:清偿具有优先权的债权,比如工人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用遗产进行了担保的债权等;第二步:然后清偿普通债权。
龚峻峰2019-12-21 19:55: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