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一般保证人的补充赔偿责任应按债权人申报的破产债券数额确定而非债权人实际分配的财产数额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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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保证的债权人行使担保权须遵守以下顺序和要求:1、注意保证期间。合同中一般有保证期间的约定,如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保全期间为主合同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期六个月。2、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向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向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是实现一般保证权的前置程序,保证人只有在主合同纠纷经审判或仲裁,且经强制执行仍无法履行的条件下,才承担保证责任。提起诉讼或仲裁必须在保证期间内进行,这是保证责任得以确定的条件,否则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无所作为,保证人即免除保证责任。3、债权人可以在向债务人提起诉讼的同时将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但是法院在判决时会写明只有在对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债务时,才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4、债权人也可以在向债务人提起诉讼或仲裁并经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债务的,再单独向保证人提起诉讼,由法院或仲裁委员会裁决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这种情况下,债权人须注意法律对保证诉讼时效的规定,即在判决或裁决发生效力之日起两年内提起保证诉讼。
齐月利2019-12-21 20:3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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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辩权的定义:是指债权人行使债权时,债务人根据法定事由,对抗债权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那么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享有的是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如果债务人放弃这一权利,那么保证人仍有这一权利。比如合同一方没有履行相应的义务,而要求另一方履行付款义务,此时债务人就可以对抗债权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享有次债务人的抗辩权,如果债务人放弃对债务的抗辩权,其保证人仍对债权人有抗辩权。如:甲乙之间签订了一个买卖合同,甲提供货物,乙支付价款,丙为乙提供了保证,此时甲提供的货物的颜色与乙要求的不一样,此时乙是可以抗辩的,假设乙放弃了抗辩权,但是丙的抗辩权不受影响的,甲要求丙承担保证责任的时候,丙可以以颜色不对而拒绝承担责任的。
黄盛章2019-12-21 20:1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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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扩展资料:免除债务:债权人免除债务,指债权人放弃自己的债权,从而消灭合同关系及其他债的关系。关于免除的性质有不同的学说,一种学说认为,免除是契约。理由是:1、债的关系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特定的法律关系,不能仅依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成立。2、债权人免除债务人的债务是一种恩惠,而恩惠不能滥施于人。3、债权人免除债务可能有其他动机和目的,为防止债权人滥用免除权损害债务人利益,免除应经债务人同意。另一种学说认为,免除是债权人抛弃债权的单方行为。理由是:1、免除使债务人享受利益,因此没有必要征得同意。2、如果免除一定要债务人同意,债务人不同意的,等于限制了债权对权利的处分。债权人。
齐文英2019-12-21 20: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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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学者认为,在保证期限内保证人破产,不论被保证人是否向债权人履行过债务,除确能证明被保证人无力再履行债务的情况外,债权人无权以普通债权人的身份申报参与破产程序。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允许债权人向破产的保证人申报破产债权,它肯定会以全部债权或尚未满足部分的债权数额申报破产债权,这同时又不能排除其同时再向主债务人主张债权的情况,如果债务人财产状况良好,债权人即有可能从债务人那里得到全部或大部分债权满足,而通过破产程序又能从保证人的破产财产中分得一定的财产。两项合计,完全有可能超过它应享有的债权数额,这对破产保证人的其他债权人是明显不公平的。但前述观点是以保证关系视为补充责任为前提条件,没有体现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区别。另外,有关债务清偿的处理方法和计算方式也未免过于机械。因而,其得出的“保证人破产时,保证责任免除”的观点难免有失妥当。对保证人在保证期限内破产的,其所担保的债务应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在保证期限内保证人破产,被保证人已经履行完债务的,保证人的保证义务解除,债权人及被保证人均无权参加破产财产的分配。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连伟杰2019-12-21 19:55: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