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一般保证人的补充赔偿责任应按债权人申报的破产债券数额确定而非债权人实际分配的财产数额确定

龚尚英 2019-12-21 19: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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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保证的债权人行使担保权须遵守以下顺序和要求:1、注意保证期间。合同中一般有保证期间的约定,如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保全期间为主合同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期六个月。2、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向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向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是实现一般保证权的前置程序,保证人只有在主合同纠纷经审判或仲裁,且经强制执行仍无法履行的条件下,才承担保证责任。提起诉讼或仲裁必须在保证期间内进行,这是保证责任得以确定的条件,否则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无所作为,保证人即免除保证责任。3、债权人可以在向债务人提起诉讼的同时将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但是法院在判决时会写明只有在对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债务时,才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4、债权人也可以在向债务人提起诉讼或仲裁并经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债务的,再单独向保证人提起诉讼,由法院或仲裁委员会裁决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这种情况下,债权人须注意法律对保证诉讼时效的规定,即在判决或裁决发生效力之日起两年内提起保证诉讼。
齐月利2019-12-21 20:3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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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抗辩权的定义:是指债权人行使债权时,债务人根据法定事由,对抗债权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那么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享有的是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如果债务人放弃这一权利,那么保证人仍有这一权利。比如合同一方没有履行相应的义务,而要求另一方履行付款义务,此时债务人就可以对抗债权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享有次债务人的抗辩权,如果债务人放弃对债务的抗辩权,其保证人仍对债权人有抗辩权。如:甲乙之间签订了一个买卖合同,甲提供货物,乙支付价款,丙为乙提供了保证,此时甲提供的货物的颜色与乙要求的不一样,此时乙是可以抗辩的,假设乙放弃了抗辩权,但是丙的抗辩权不受影响的,甲要求丙承担保证责任的时候,丙可以以颜色不对而拒绝承担责任的。
    黄盛章2019-12-21 20:19:19
  •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扩展资料:免除债务:债权人免除债务,指债权人放弃自己的债权,从而消灭合同关系及其他债的关系。关于免除的性质有不同的学说,一种学说认为,免除是契约。理由是:1、债的关系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特定的法律关系,不能仅依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成立。2、债权人免除债务人的债务是一种恩惠,而恩惠不能滥施于人。3、债权人免除债务可能有其他动机和目的,为防止债权人滥用免除权损害债务人利益,免除应经债务人同意。另一种学说认为,免除是债权人抛弃债权的单方行为。理由是:1、免除使债务人享受利益,因此没有必要征得同意。2、如果免除一定要债务人同意,债务人不同意的,等于限制了债权对权利的处分。债权人。
    齐文英2019-12-21 20:05:19
  • ,有学者认为,在保证期限内保证人破产,不论被保证人是否向债权人履行过债务,除确能证明被保证人无力再履行债务的情况外,债权人无权以普通债权人的身份申报参与破产程序。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允许债权人向破产的保证人申报破产债权,它肯定会以全部债权或尚未满足部分的债权数额申报破产债权,这同时又不能排除其同时再向主债务人主张债权的情况,如果债务人财产状况良好,债权人即有可能从债务人那里得到全部或大部分债权满足,而通过破产程序又能从保证人的破产财产中分得一定的财产。两项合计,完全有可能超过它应享有的债权数额,这对破产保证人的其他债权人是明显不公平的。但前述观点是以保证关系视为补充责任为前提条件,没有体现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区别。另外,有关债务清偿的处理方法和计算方式也未免过于机械。因而,其得出的“保证人破产时,保证责任免除”的观点难免有失妥当。对保证人在保证期限内破产的,其所担保的债务应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在保证期限内保证人破产,被保证人已经履行完债务的,保证人的保证义务解除,债权人及被保证人均无权参加破产财产的分配。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连伟杰2019-12-21 19:5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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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法解释》第四十四条 保证期间,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的,债权人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也可以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债权人申报债权后在破产程序中未受清偿的部分,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当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六个月内提出。最高人民法院对《关于担保期间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方式及程序问题的请示》的答复》对于债权人申报了债权,同时又起诉保证人的保证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在具体审理并认定保证人应承担保证责任的金额时,如需等待破产程序结束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项的规定,裁定中止诉讼。人民法院如径行判决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应当在判决中明确应扣除债权人在债务人破产程序中可以分得的部分。裁判要旨根据《破产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之法理,在平等保护破产债权人及担保人的合法权利上,体现了立法目的的一致性。故在担保人通过承担担保责任后,在承担责任范围内,依法向审理破产案件的法院及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从而获得权利救济。不失为各方当事人摆脱诉累,尽快实现有关权利,减少不当损失的最佳途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规定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第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破产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2、申请目的;3、申请的事实和理由;4、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债务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扩展资料:公司申请破产的条件一、新《破产法》第二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同时满足以上两个条件才可申请企业破产。二、关于不能清偿的界定不能清偿,是指债务人对请求偿还的到期债务,因丧失清偿能力而无法偿还的客观财产状况,也称不能支付或支付不能。不能清偿的要件为:第一,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认定债务人是否具有清偿能力,一般根据债务人的财产、信用、劳务等因素综合构成的。支付货币或财产为通常的债务清偿方法;以信用方法清偿债务,主要是指债务人借新债还旧债,或者协议延期偿还债务;以能力方法清偿债务,主要是指债务人以提供债权人接受的劳务、技能服务等折抵货币清偿债务。当债务人以所有方式均不能清偿债务时,即构成丧失清偿能力。缺乏清偿能力的认定应以客观状态作为标准,即缺乏清偿能力并非债务人主观上不愿或出于恶意而拒绝支付,而是不能支付的客观情况。第二,债务人不能清偿的是已到偿还期限,提出清偿要求的、无争议或者已有确定名义的债务。第三、债务不限于以货币支付为标的,但必须是能够以货币评价的债务,否则因其债务形式在破产程序中无法得到偿还,宣告债务人破产没有实际意义。第四、不能清偿是债务人在相当长的时间内或者可预见的相当时期内持续不能清偿,而不是一时的资金周转困难等问题暂时停止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