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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条例好像没有出来,下面是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供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设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第五十九条国家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资格认证制度。第五章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第六十条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第六十一条以出让或者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第六十二条房地产抵押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因处分抵押房地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应当依照本章规定办理过户登记。第六十三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由一个部门统一负责房产管理和土地管理工作的,可以制作、颁发统一的房地产权证书,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将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确认和变更,分别载入房地产权证书。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擅自批准出让或者擅自出让土地使用权用于房地产开发的,由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行政处分。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房地产开发业务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转让土地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转让房地产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预售商品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预售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务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第七十条没有法律、法规的依据,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收费的,上级机关应当责令退回所收取的钱款;情节严重的,由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第七十一条房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房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照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第七章附则第七十二条在城市规划区外的国有土地范围内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从事房地产开发、交易活动以及实施房地产管理,参照本法执行。第七十三条本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齐晓梅2019-12-21 20: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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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有约定的应按合同约定履行,没有约定的涉及房屋本身的税费应由产权人承担,涉及承租人经营活动产生的税费应由承租人缴纳。因此房产税应由产权人缴纳。
赵颖芬2019-12-21 20:3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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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理说,政府房产也是社会资源,长期空置不用,确实是社会资源的浪费。然而,政府房产首先是国有资产,而非机构“私产”,私自出租,不合理也不合法。再者,政府闲置房产应怎样利用,特别是政府办公楼中的房屋,亦应该有一定界限。政府办公楼本该按需规划建设,而不该有“废物”的问题,但现在政府办公用房普遍存在一些富裕面积,这是历史原因造成的。最近,在八项规定和节俭之风的促动下,随着各地清查清理办公用房,退出腾挪超标办公房屋的情况增多,政府部门的“废物房屋”也将增多。如果腾出的房屋空置,清理超面积办公用房便无实际意义;如果领导的办公室搬到小面积房屋中,清理出的多余房屋用于其他的“因房设事”,比如这个“活动室”、那个“活动室”,于公共利益来说其实是背着抱着一样沉。政府大楼中长期废弃的房屋,被用来开商店,首先是违反中办、国办规定;政府的牌子和商店牌子挂在一起,也太不严肃。政府大楼首先应该先满足行政机关工作所需,本级机关用不了时,应先提供给职能部门,将职能部门腾出的房子统一安排处理。再者,政府的房子出租,租金做何用途?政府收入原则上只能来源于财政拨款,机关私自出租房屋收取租金,即便是补充办公经费不足也是违规的,如果落入“小金库”,用于福利或其他支出,则更是严重违规。最近中办和国办颁布的《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要求,超过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规定的面积标准占有、使用办公用房的,应予以腾退。已经出租、出借的办公用房到期应予收回,租赁合同未到期的,租金收入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规定管理,到期后不得续租。但“通知”并未明确腾退与收回的办公用房如何处理。我认为,政府部门多余的房屋,应该交由国资管理部门备案,再由相关部门统一安排处理,比如能够合到一个楼里办公的部门应该“合楼”;整幢的大楼或拍卖,或由国资部门等统一管理或整体出租。清理超标办公用房,不仅是严肃纪律,还要考虑到合理配置利用公共资源。
黄真理2019-12-21 20: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