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券基金分红之前,为什么之前收益也没有了,反而比之前投资数额更少了

黄燕莲 2019-12-21 20:5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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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红之前赎回博时稳定价值基金,就没有红利了.不过收益还是有的,收益体现在净值的增长上。货币基金,收益体现为分额的增长,但净值永远是1元。但短债基金,分额不变,但净值是在增长的。
黎玉龙2019-12-21 22: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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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收益来源投资者可能认为债券基金只投资于债券,其实不然,债券基金也可以有一小部分资金投资于股票市场,另外,投资于可转债和打新股也是债券基金获得收益的重要渠道。普通债券收益传统意义上的债券型基金以债券为主要投资标的,一般债券比例高于70%。由于债券价格波动幅度远比股票小,风险较低,且多数的海外债券基金都有定期且稳定的配息,适合保守稳健的投资人。债券价格的涨跌与利率的升降成反向关系。债券基金的信用取决于其所投资债券的信用等级。可转债收益可转债在过去几年里一直划分在股票的投资范围内,现在可转债已经划分在债券范围中。可转债全称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就是指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被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债券。可转债具有债权和期权的双重属性,其持有人可以选择持有债券到期,获取公司还本付息;也可以选择在约定的时间内转换成股票,享受股利分配或资本增值。所以投资界一般戏称,可转债对投资者而言是保证本金的股票。现在的债券基金在债券投资方面一般包括普通债券和可转债。普通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央行票据和回购等其他一些货币市场的投资品种。可转债因为可以转换成股票,价格变化和对应正股有一定关系,但它受债性保护,下跌风险是有限的,上涨没有限制,这类资产收益风险配比比较好,是一类很有优势的资产。打新股收益现在一部分债券型基金用相当一部分的资金进行“打新股”,并且在新股上市后还可以继续持有股票一定期限。债券型基金中有一部分其实已经“变质”,与其说是债券基金,不如说是打新股基金。
    龚小青2019-12-21 23:56:55
  • 债券基金分红需先满足以下分红条件:1、基金当年收益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方可进行分配;2、基金收益分配后单位净值不能低于面值;3、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能进行分配。满足了以上条件,基金才会发放分红,分红的时长已在基金合同里规定了,想知道可以查询基金合同。
    樊振生2019-12-21 21:21:39
  • 定期开放债券基金分红不会影响到期的收益率基金现金分红是指基金公司将基金收益的一部分,以现金方式派发给基金投资者的一种分红方式。基金红利再投资是指基金进行现金分红时,基金持有人将分红所得的现金直接用于购买该基金,将分红转为持有基金单位。对基金管理人来说,红利再投资没有发生现金流出,因此,红利再投资通常是不收申购费用。基金分红如果转为再投资,增加多少份额按分红那天的净值计算。红利/净值=增加的份额虽然分红之前购买可获得分红并转换成基金份额,但分红之后购买由于基金净值下降,同样的申购金额可购买更多的基金单位。基金分红方式是指基金公司将基金收益的一部分派发给投资者的一种投资回报方式。现金分红方式就是基金公司将基金收益的一部分,以现金派发给基金投资者的一种分红方式;红利再投资方式就是基金投资者将分红所得现金红利再投资该基金,以获得基金份额的一种方式。
    龚子飞2019-12-21 21:08:23
  • 债券型基金收益的计算是用现在的基金总资产减去你的本金也就是收益=总资产-本金本金是已知的,你可以通过交易记录查到目前最新的总资产=总份额X目前的基金净值总份额你是可以查到的,目前的基金净值也可以查询到。这样就可以计算出收益。另外,如果这只基金之前分红过,并且是现金分红,那么还需要加上这部分,分红也是属于总资产中的,可以查询到分红记录。分红是基金当年度产生了收益,根据基金合同分配收益给投资者。但实际上,分红并非是“天上掉馅饼”分红后,基金净值下跌,分红行为实际就是分基金本身的钱,所以分红前后,你的总资产是不变的。分红不会导致你盈利,分红前后,你的资产是一摸一样的。这个特别要注意。
    龚岩栋2019-12-21 21:03:38

相关问答

天弘基金是余额宝的基金管理人。余额宝由阿里巴巴,天弘基金,内蒙君正三家公司控股投资组成,其中天弘基金是国有资产,也是国内最大的货币基金公司,余额宝的安全等级相当于国有各大银行,余额宝属于货币基金。余额宝对接的是天弘基金旗下的余额宝货币基金,特点是操作简便、低门槛、零手续费、可随取随用。除理财功能外,余额宝还可直接用于购物、转账、缴费还款等消费支付,是移动互联网时代的现金管理工具。目前,余额宝依然是中国规模最大的货币基金。2019年5月3日,余额宝新接入博时、中欧基金公司旗下的“博时现金收益货币A”、“中欧滚钱宝货币A”两只货币基金产品。扩展资料:余额宝收益的计算方法:七日总收益/10000以万元为计算基本单位*每万份七日年化收益率=收益收益/天举例说明:七日总收益200元/10000*2.056%当天基金公司公布的每万份收益=0.009元当日收益余额宝收益的计算规则:一:必须要有支付宝或余额宝账号。把支付宝里的存款转到余额宝里。二:当日在15点以前把资金转入到余额宝后,需要经过基金公司确认无误,时间为一天双休日及国家法定假期不确认。三:基金公司那是余额宝内部划分的,主要是集合所有余额宝用户的资金,然后拿去投资。四:每万份日收益是基金公司公布的。它的来历是,基金公司将您的本金拿去投资,然后当日的收益占本金的比例值,比如说投资1万,收益是100元,那么收益率就是1%100/10000=1%。余额宝。
一、企业税后利润给股东分红需交个人所得税吗?企业取得投资分红,不需要交企业所得税。居民企业税后利润分红不缴企业所得税。常用的避税方法有很多,主要有:利用国家税收优惠政策、转移定价法、成本计算法、融资法和租赁法。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第三项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也为免税收入。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进一步明确,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其所称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也就是说,企业持有上市公司股票不足12个月的分红要缴税,其他的分红都不需要缴税。2019年以前,居民企业之间的税后利润分配,如果存在非定期减免税造成的税率差,则要按税率差补税。但在2019年以后,即使企业分配的税后利润是属于2019年以前的,也可以按照新税法的规定免税,不需要按税率差补税。二、在我国合理避税的作用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这个定义的关键是纳税人在税法许可的范围内。通过不违法的手段对经营活动和财务活动精心安排,尽量满足税法条文所规定的条件,以达到减轻税收负担的目的。当然,避税也不排除利用税法上的某些漏洞或含糊之处的方式来安排自己的经济活动,以减少自己所承担的纳税数额。一般地说,避税可以认为是纳税人采取利用某种法律上的漏洞或含糊之处的方式来安排自己的事务,以减少他本应承担的纳税数额。虽然避税行为可能被认为是不道德的,但避税所使用的方式是合法的,而且不具有欺诈性质。避税是对已有税法不完善及其特有缺陷所作的显示说明,它说明了现有税法的不健全特征。税务当局往往要根据避税情况所显示出来的税法缺陷采取相应措施对现有税法进行修改和纠正。所以,通过对避税问题的研究可以进一步完善国家税收制度,合理避税,才能视合理避税为企业的权利,才能受到法律和社会的认可和保护。在财会税务实践中,针对税法中“非违法”内容,纳税人是可以合理运用的,这从税法建设本身来看,是有利于推进税制改革。因为,税法中“允许”、“不允许”和“应该”、“不应该”的内容实际上使企业同时得到了“非不应该”、“非不允许”的内容。正是这些法律上的“非不应该”、“非不允许”内容构成企业合法及非违法避税的依据和途径。在财会税务实践中,我们翻阅具体税法细则才发现,无论国内还是国外,都有对税法中“非不允许”、“非不应该”的成功利用。对每一个具体的纳税人来说,理解、分析和研究合理避税并不断进行实践,这不仅直接可以给纳税人带来的经济利益和货币收入,使他们创造的商品价值和商业利润有更多的部分合法留归纳税人自己,而且还能够帮助纳税人正确树立法制观念和依法纳税意识,从而提高纳税人素质。合理避税不同于偷税、逃税,它不是对法律的违背和践踏,而是以尊重税法、遵守税法为前提,以对法律和税收的详尽理解、分析和研究为基础,是对现有税法不完善及其特有的缺陷的发现和利用。同时,合理避税有助于保证政府和执法部门及时发现税制及税法中所存在的问题,进一步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和税收征收管理的实践来健全税收制度,完善税法,有助于实现经济生活规范和社会生活规范化,有助于建立一个健全的法律社会,有利于我国在世贸组织这个大家庭中与国际社会接轨,有利于我国企业的健康发展。避税概念在外延上有宽、狭之别。国际上将避税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可接受避税,另一类是不可接受避税,二者的划分是以是否违背法律意图作为根据。可接受避税是指与法律意图相一致的避税即大概念下的避税。三、股东分红所需要的条件从法律层次上说,股东的分红权是一种自益权,是基于投资者作为股东个体身份所具有的不可剥夺的权利,一旦受到公司、公司董事或第三人的侵害,股东就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寻求自力救助如要求召开股东会或修改分配预案或司法救济以维护自身的利益。理论上股东的分红权是股东的一种固有权利,不容公司章程或公司机关予以剥夺或限制,但实际上,由于股东权是体现为一种请求权,它的实现是有条件的:1、以当年利润派发现金须满足:⑴公司当年有利润;⑵已弥补和结转递延亏损;⑶已提取10%的法定公积金和5%-10%的法定公益金;2、以当年利润派发新股除满足第1项条件外,还要:⑴公司前次发行股份已募足并间隔一年;⑵公司在过去3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录;⑶公司预期利润率可达到同期银行存款利润;3、以盈余公积金转增股本除满足第2项1-3条件外,还要:⑴公司在过去三年的连结盈利,并可向股东支付股利;⑵分配后的法定公积金留存额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50%;⑶除此之外,根据《公司法》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有关规定,上市公司股利的分配必须由董事会提出分配预案,按法定程序召开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和表决并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代表的1/2现金分配方案或2/3红股分配方案以上表决权通过时方能实现。
一、正常情况:一般来讲,对于公司的债务,按公司法及相关法学理论原则的规定,肯定是由公司来承担的,股东不会承担公司的债务,因为股东对于公司承担的是有限责任,所谓有限责任是指在公司成立时股东须按公司章程约定的股权比例,全额缴纳出资,获得股权。在公司股东全额缴纳出资后,股东的义务实际上已经完成了。公司的债务则由公司以自身的全部财产来对外担责,与股东无关。二、特殊情况:任何事物都不会是绝对不变的。还真在有的情况下,公司的债务会由股东来承担。情况之一,股东出资不实。未实际出资,或是出资未达到股东依公司章程约定的比例。需要注意的是,一般在公司注册时,工商登记机关一般会要求申请人提供出资证明文件,一般是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证明,若是以实物出资,会要求其提供相关的评估文件。这些文件在公司成立后会存在于公司的工商登记档案中。如果在诉讼中遇到公司履行债务能力不足时,受理案件的法官或是律师可能会查询这些材料,若其中未存在这些材料,则可能会要求股东承担公司的债务。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在1993年《全国经济审判座谈会纪要》第5项一中谈到:“企业法人注册登记时,投资方出资不足的,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如果发现该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债务,应判令投资方补足其投资用以清偿债务;注册资金不实的,由开办单位在注册资金不实的范围内承担责任”。情况之二,股东抽逃资金。有些股东在公司注册成立后,会将当初做为股本缴纳的出资抽回,使公司的资本客观上减少,违反了公司的资本不变的原则。如果公司在诉讼中被要求承担相应债务责任,但公司无力履行,公司股东可能会遇到要求在抽逃资本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可能,就是说这时股东要代公司受过。其他情况,包括很多情况,如股东在公司未正式注册成立便以公司名义营业由此造成了债务或股东挪用了公司的财产支付个人费用或是有些股东滥用公司的有限责任制度侵害债权利益,为自己谋取不当利益,等等一些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0条规定“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如果其开办单位对其开办时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可以裁定变更或追加其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三、在实践中的作用。由股东承担公司的债务,在理论中被称为“揭开公司的面纱”,在实践中正常的情况下,不会出现这一情况,但在前面讲的一些特殊情况下,这一理论会在实践中应用。这一“揭开公司的面纱”,理论在实践中有时可以在诉讼中运用,有时可以确定由哪个主体来承担责任,换句话讲,确定谁做被告,由谁承担责任。虽我国公司法目前未以对此类理论做详规定故有待完善,但依据《民法通则》及前面讲的最高院的相关文件和法学理论可以追究行为有瑕疵的股东的责任,最大限度地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当然,做为奉公守法的股东,行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当然不会承担公司的债务,依公司法只承担有限责任,“揭开公司的面纱”在他们那里是行不通的。股东在什么情况下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1.虚假出资《公司法》第28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公司法》第30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2.出资不到位《公司法解释二》第22条第2款: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3.抽逃出资《公司法》第35条: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公司法》第115条: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0条: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如果其开办单位对其开办时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可以裁定变更或追加其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股东抽逃出资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1股东通过其控制的其他民事主体与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增加交易成本,变相获得公司财产或伪造虚假的基础交易关系,如公司与股东间的买卖关系,公司将股东注册资金的一部分划入股东个人所有;2将注册资金的非货币部分,如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在验资完毕后,将其一部分或全部抽走;3违反《公司法》第166条规定,未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或者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在短期内以分配利润名义提走出资;4抽走货币出资,以其它未经审计评估且实际价值明显低于其申报价值的非货币部分补账,以达到抽逃出资的目的;5公司回购股东的股权但未办理减资手续;6通过对股东提供抵押担保而变相抽回出资等;7股东通过虚假诉讼形式,抽逃公司资产;8股东以公司名义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提供借款而不索还等形式,抽逃公司资产;9脱壳经营,即股东利用公司外壳进行脱壳经营当公司经营陷入困境后,股东将原公司的主要人、物、财从公司脱离出来另外组成一个新公司,并将原公司的主要业务转入新公司,原公司完全成为一个“空壳”,新公司完全不承担原公司行为产生的责任,却实际上利用原公司的资产在运作,从事违法行为损害合法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可以直接要求股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4.公司清算未依法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公司法》第185条规定:“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公司法解释二》第11条:1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当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2清算组未按照前款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5.执行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公司法解释二》第15条:1公司自行清算的,清算方案应当报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确认;人民法院组织清算的,清算方案应当报人民法院确认。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清算组不得执行。2执行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公司、股东或者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6.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进行清算《公司法》第180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5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公司法》第183条: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公司法解释二》第18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7.股东怠于履行义务,致无法进行清算《公司法解释二》第18条:2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帐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8.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公司法解释二》第19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9.提供虚假清算报告骗取公司注销《公司法解释二》第19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10.股东在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清偿债务《公司法解释二》第20条:2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11.股东在清算或注销过程中有其他过错《公司法解释二》第23条:清算组成员从事清算事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公司或者债权人主张其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这里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主要有:1清算组不依公司法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2或者报送清算报告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重大遗漏;3清算组成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谋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4清算方案未经股东会或人民法院确认即予执行给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等等。12.公司被撤销、注销或歇业后,股东无偿接受公司财产的《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1条:被执行人被撤销、注销或歇业后,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无偿接受被执行人的财产,致使被执行人无遗留财产清偿债务或遗留财产不足清偿的,可以裁定由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在所接受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13.一人公司与股东财产混同《公司法》第63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特殊说明:夫妻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形式上属于两人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宜直接认定为一人有限公司,从而适用《公司法》第六十三条关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与公司财产混同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债权人能够提出足以证明夫妻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的初步证据的,夫妻股东应当就公司财产独立性承担举证责任,不能证明的,依据《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应承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14.股东过度控制、滥用公司人格行为《公司法》第20条:1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2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3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下列情形致使公司与其股东或者该公司与他公司难以区分,控制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1公司的利益与股东的收益不加区分,致使双方财务账目严重不清的;2公司与股东的资金混同,并持续地使用同一账户的;3公司与股东之间的业务持续地混同,具体交易行为、交易方式、交易价格受同一控制股东支配或者操纵的;4“夫妻店”公司家庭共同财产与公司财产不分;5一套人马两块牌子,一人组成多个公司,各个公司表面上独立,但实际上财务不分、人员不分、资产不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