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偿还国债的资金来源主要有哪几种?

齐新征 2019-12-21 20:0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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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债在发行期就会考虑到期后的偿还能力。如果到期后真的不能偿还,基本两种方式解决:1,借新还旧。2,印钞票。就现在来说,债类项目最大的风险点就是信用问题。所以说最稳定的还是国债。
车建丽2019-12-21 21:1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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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通过预算列支。就是将每年的国债偿还数额作为财政支出的一个项目如“债务还本”而列入当年支出预算,由正常的财政收入主要指税收。保证国债的偿还。表面上看,这似乎是确保国债按期偿还的稳妥办法,但实践上也会遇到种种问题。这是因为,如果政府财政有能力每年拨出专款用作国债偿还支出,也就可能没有必要发行国债,或者没有必要每年发行那么多国债了。举借新债。就是政府通过发行新债券,为到期债务筹措偿还资金。这既有实践上的必然性,也有理论上的合理性。从理论上看,国债可以被看作储蓄的延长形式。在正常情况下,任何储蓄,从个别讲,有存有取;但从总体看,则是只存不取。国债同样如此..。从单项债务看,它有偿还期;但从债务总体讲,它实际上并不存在偿还期,而是可以采用借新债还旧债的办法,无限长时间地延续下去。或许正因为如此,通过发新债还旧债,便成为各国政府偿还国债的基本手段。
    齐晓全2019-12-21 20:55:19
  • 我国国债可选择使用的国债偿还方式主要有以下5种:1分期逐步偿还法。即对一种债券规定几个还本期,每期偿还一定比例,直至债券到期时,本金全部偿清。这种偿还方式,还本越迟,利率越高,以鼓励债券持有人推迟还本期,但国债偿还的工作量和复杂程度将会因此而加大。2抽签轮次偿还法。即在国债偿还期内,通过定期按债券号码抽签对号以确定偿还一定比例债券,直至偿还期结束;全部债券皆中签偿清为止。这种偿还方式的利弊与分期逐步偿还法大致类似。3到期一次偿还法。即实行在债券到期日按票面额一次全部偿清;其优点是国债还本管理工作简单、易行,且不必为国债的还本而频繁地筹措资金。缺点则是集中一次偿还国债本金,有可能造成政府支出的急剧上升,给国库带来较大压力。4市场购销偿还法。即在债券期限内;通过定期或不定期地从证券市场上赎回或称买回一定比例债券,赎回后不再卖出,使这种债券期满时,已全部或绝大部分被政府所持有。这种方式的长处是给投资者提供了中途兑现的可能性,并会对政府债券的价格起支持作用‘其短处是政府需为市场购销进行大量繁杂的工作,对从事此项业务的工作人员也有较高的素质要求,因而不宜全面推行。5以新替旧偿还法。即通过发行新债券来兑换到期的旧债券,以达到偿还国债之目的。
    边冬霞2019-12-21 20:38:00
  • 在财大师那边看到一个关于国债的文章,里面好像有提到过这个,看到问这个问题,又去看了看,还真有!上面说政府偿还国债的主要资金开源来自于国家税收收入,其解析如下:解析:政府偿还国债属于财政支出,财政收入是财政支出的基础,与支出主要资金来源相对应,所以政府偿还国债的主要资金来源是国家税收收入大概是对的......吧,我觉得。
    黄盛波2019-12-21 20:20:25

相关问答

投资银行是主要从事证券发行、承销、交易、企业重组、兼并与收购、投资分析、风险投资、项目融资等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是资本市场上的主要金融中介。投资银行是证券和股份公司制度发展到特定阶段的产物,是发达证券市场和成熟金融体系的重要主体,在现代社会经济发展中发挥着沟通资金供求、构造证券市场、推动企业并购、促进产业集中和规模经济形成、优化资源配置等重要作用。由于投资银行业的发展日新月异,对投资银行的界定也显得十分困难。投资银行是美国和欧洲大陆的称谓,英国称之为商人银行,在日本则指证券公司。国际上对投资银行的定义主要有四种:第一种:任何经营华尔街金融业务的金融机构都可以称为投资银行。第二种:只有经营一部分或全部资本市场业务的金融机构才是投资银行。第三种:把从事证券承销和企业并购的金融机构称为投资银行。第四种:仅把在一级市场上承销证券和二级市场交易证券的金融机构称为投资银行。投资银行是与商业银行相对应的一个概念,是现代金融业适应现代经济发展形成的一个新兴行业。它区别于其他相关行业的显著特点是,其一,它属于金融服务业,这是区别一般性咨询、中介服务业的标志;其二,它主要服务于资本市场,这是区别商业银行的标志;其三,它是智力密集型行业,这是区别其他专业性金融服务机构的标志。投资银行的起源和发展在美国,投资银行往往有两个来源:一是由商业银行分解而来,典型的例子如摩根士丹利;二是由证券经纪人发展而来,典型的例子如美林证券。美国投资银行与商业银行的分离发生在1929年的大股灾之后,当时联邦政府认为投资银行业务有较高的风险,禁止商业银行利用储户的资金参加投行业务,结果一大批综合性银行被迫分解为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其中最典型的例子就是摩根银行分解为从事投资银行业务的摩根士丹利以及从事商业银行业务的摩根大通。但是在欧洲,各国政府一直没有颁布这样的限制,投资银行业务一般都是由商业银行来完成的,所以形成了许多所谓的“全能银行”综合性投行和大型跨国公司的财务公司职能:金融中介、创造证券市场流动性、优化资源配置、促进产业集中、金融创新、促进产融结合和培育企业家业务分类:传统——证券发行承销、证券经纪、做市及证券私募现代——兼并收购、项目融资、风险资本、财务顾问其他——投资顾问、投资咨询、资产证券化。
是的。资产负债率是期末负债总额除以资产总额的百分比,反映的是在总资产中有多大比例是通过借债来筹资的,也可以衡量企业在清算时保护债权人利益的程度。从债权人的角度来说资产负债率越低的企业越好,企业偿债有保证,融给企业的资金不会有太大的风险。另外资产负债率反映债权人所提供的资金占全部资金的比重,以及企业资产对债权人权益的保障程度。这一比率越低,表明企业的偿债能力越强。衡量一个企业的偿债能力包含的指标常见的有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速动比率、现金比率、负债比率、产权比率以及或利息倍数等多个方面,需要进行综合分析。扩展资料:影响长期偿债能力的因素:1、长期租赁:当企业的经营租赁量比较大,期限比较长或具有经常性时,就形成了一种长期性筹资。这种长期性筹资,到期时必须支付租金,会对企业的偿债能力产生影响。因此,如果企业经常发生经营租赁业务,应考虑租赁费用对偿债能力的影响。2、债务担保:担保项目的时间长短不一,有的涉及企业长期负债,有的涉及企业的流动负债。在分析企业长期偿债能力时,应根据有关资料判断担保责任带来的潜在长期负债问题。3、未决诉讼:未决诉讼一旦判决败诉,便会影响企业的偿债能力,因此在评价企业长期偿债能力要考虑其影响。偿债能力-资产负债率。
债务重组有九种基本方式。包括:1、债务转移;2、债务抵销;3、债务豁免;4、债务混同;5、削债;6、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7、债务转为资本;8、融资减债;9、修改其他债务条件。一、法律属性债务重组从本质而言, 是一项法律活动, 其是旨在通过一定的方式改变债权人与目标公司之间原有债权债务合同关系的过程。 例如, 以资产清偿方式进行的重组, 是债权人与目标公司变更债权、债务合同并依约履行的行为; 以债权转股权方式的重组, 将债权人与目标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合同关系转变为股权投资关系; 以修改债务条件方式进行的重组, 则是对债权人与目标公司原有合同项下权利义务的变更。至于在法院主持下达成的重组协议及其履行过程, 其法律属性更是毋庸置疑的。二、法律意义与同样具有消灭债权债务关系功能的破产程序相比,困难债务重组体现为双方当事人之间的谈判与协议的过程, 法律干预程度较低,与破产程序的 “法定准则” 及“司法主导” 两大特征形成鲜明的对比。但是,债务重组既然是当事人之间的协商活动,也应当贯彻、体现法律对缔约过程所要求的平等、自愿、互利诸原则,以均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由于债务重组本身意味着债权人作出了让步, 遭受一定的利益损失, 这就更需要人们关注如何在这一协议过程中实现利益均衡的问题。三、方式1.以资产清偿债务债务人转让其资产给债权人以清偿债务的债务重组方式。债务人通常用于偿债的资产主要有:现金、存货、金融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以现金清偿债务,通常是指以低于债务的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债务,如果以等量的现金偿还所欠债务,则不属于债务重组。2.债务转为资本债务人将债务转为资本,同时债权人将债权转为股权的债务重组方式。但债务人根据转换协议,将应付可转换公司债券转为资本的,则属于正常情况下的债务资本,不能作为债务重组处理。3.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减少债务本金、降低利率、免去应付未付的利息等。债务人经过债权人同意,把债务转移到第三人身上。这就叫债务转移。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所谓合同义务的转移,指基于当事人协议或法律规定,债务人移转债务给第三人,由第三人取代债务人地位成为新债务人而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现象。该条规定的合同义务转移制度为当事人约定债务转移制度,具有如下法律特征:1债务是可转移的,必须由当事人亲自履行的债务不能转移。2约定债务转移的以债权人同意为必要条件。3产生了新的合同关系,转移前之合同关系消灭,转移后的合同关系产生。4合同主体已经变更,第三人成为合同当事人。二人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的清偿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同等数额内互相抵消。债的抵消依其不同的发生根据,可分为法定抵消与合意抵消。其中,法定抵消由法律规定其构成要件,法定抵消的抵消权性质上为形成权,依有抵消权的当事人的单方意思表示即可发生法律效力。而合意抵消因重视当事人的意思自由,可不受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约束,当事人须就抵消达成一致,即可发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