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营业执照吊销,其债权债务由具有政府职能主管部门承担,合法吗

樊振东 2019-12-21 19:3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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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该公司的主体资格依然存在,但经营资格已经取消。同时,有的省份工商局还将被吊销企业法人列入黑名单,三年内在全国都不能办理个体营业执照,公司不能担任董事、监事、经理。对吊销不服的,可以在处罚决定做出的3天内,书面要求听证,也可以向上一级工商管理部门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决定的3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按照《公司法》的规定,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的,公司应当解散。公司股东应在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成立清算组,依法进行清算,清理债权债务,在清算期间,由清算组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通过申报债权参与清算分配,实现自己的债权。如果股东在所出资公司的营业执照被吊销后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债权人可以起诉到法院,通过行使诉权,由法院指定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同时可以将公司股东列为共同被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赵馨悦2019-12-21 20:3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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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那要看公司性质,和公司当初吊销后的处理流程如果是国企,那当然没问题了,他有上级主管部门继续追索债权如果不是,那公司如果经过了破产清算,现在就没有办法追索了如果没有破产清算这个步骤直接就吊销关门了法人当然有权利追讨债权,只要不超过诉讼时效一样可以凭借当初的债权文书、证据等去追讨。
    齐效用2019-12-21 20:54:35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企业法人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登记主管机关应当收缴其公章,并将注销登记情况告知其开户银行,其债权债务由主管部门或者清算组织负责清理。第三十一条 登记主管机关处理企业法人违法活动,必须查明事实,依法处理,并将处理决定书面通知当事人。第三十二条 企业法人对登记主管机关的处罚不服时,可以在收到处罚通知后15日内向上一级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复议。上级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提出申诉又不缴纳罚没款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按照规定程序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扩展资料吊销营业执照的理由不同类型的吊销营业执照,可有不同的吊销理由。依我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所列举的吊销理由为主线,结合《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等,我国吊销营业执照的理由可归纳为以下主要方面: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对企业法人按照上述规定进行处罚时,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追究法定代表人的行政责任、经济责任;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吊销营业执照。
    赵风雨2019-12-21 20:19:11
  • 应注意如下几个方面:第一,债务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债权人直接起诉股东是否合法;第二,被告认为自己没有出资不是公司股东,是否具有抗辩性;第三,没有出资或出资不足的股东的法律责任。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法人与股东的关系我国法律法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由股东组织清算。在公司法上清算是终止公司人格必经的法律程序,任何公司未经清算,并对其现存的法律关系和法律事务作出合法的了结之前,是不能终止的。公司终止的法律程序比公司成立的法律程序要复杂得多、严格得多,目的是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A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公司丧失经营资格,但作为法律主体尚未终止,属于清算中的法人,其权利的内容仅限于对公司的资产清理,并以自己的名义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向债务人主张权利。但A公司自法人代表被逮捕后,企业处停顿状态,无人应诉,债权人的利益不能得以实现。既然有限公司的股东是法定的清理人,在此情况下,直接列股东为被告,合法合理,快速有效,有助于纠纷的解决。二、股东投资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出资是股东最基本的、最重要的义务。股东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经营活动是以其资本作为基本的物质条件和经营手段,而资本的来源是股东的出资。股东违反出资义务,只能就其出资部分主张权利,但却不能免除其股东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出资义务并非以具体的股东权利为对价,它产生于公司设立协议的约定和公司法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它属于合同义务,在公司成立后,则成为法定义务。任何股东未履行实际出资以前,此种义务都不能免除。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并不能改变其已有的股东资格,这种资格取决于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的记载,以及工商行政部门注册登记的确认,是证明其资格的基本依据。否认未出资股东的股东资格,等于否认其与公司之间的任何法律联系,对其出资责任的追究也失去了根据。三、股东投资不实的法律责任我国目前普遍适用注册资本虚假责任,实质属于违反出资义务的民事责任。股东违反出资义务,不仅对公司利益是一种侵权行为其中包括其他股东利益,而且对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亦构成侵害。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是全体股东实缴的出资额,股东应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认缴的出资,股东不按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公司的经营是在注册资金基础上运作的,股东未交或少交投资额,对公司的经营都不利,公司从一开始就先天不足。由于投资不足,公司在经济市场中对其投资的生产、贸易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时,债权人的利益就受到侵害。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在向债务人主张权利的同时,对投资不足的股东可以一并提起诉讼,要求投资人在其投资范围内承担责任。本案被告作为A公司的股东,在工商登记机关的注册登记是合法有效的,在诉讼中对其股东身份有异议,但又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因此,被告作为A公司股东的身份不仅明确,而且是合法有效的。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A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三股东应对公司财产进行清理,并在清理基础上按投资比例承担清偿责任。同时,如果债权人有证据证明验资单位验资不实,或者开发区垫资的事实,债权人可将审计事务所和开发区列为共同被告,追究其验资责任或垫资责任。因此,原告以股东为被告,要求其承担公司财产清理与债务清偿责任,完全合情合理。即使公司被注销后,股东并未从公司实际取得任何财产,原告同样可以要求股东承担相应的责任,因为正是由于股东未履行清算义务,才导致公司财产流失或被他人侵占,股东对此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窦连登2019-12-21 20:05:09
  • 吊销税务登记说明不能在继续从事经营活动,否则就是违法经营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庭《经济审判指导与参考》、司法审判实践活动和有关公司法律,有关吊销营业执照的法律效力探讨如下:一诉讼主体问题。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至其清算程序结束被工商部门注销前,仍可以自己名义或清算组名义已成立清算组从事清算范围内活动,包括起诉、应诉等,程序上具有民事诉讼主体资格。另外,凡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自行组织清算,债权人可以企业清算组为被告起诉;凡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负责清算的,债权人可以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和其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为共同被告起诉;凡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能组织而不组织清算的,或者因企业法人组成人员下落不明,无法通知其参加诉讼的,债权人原告可单独以该法人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作为被告提起诉讼。二民事责任承担问题。1.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至其清算程序结束被工商部门注销前,实体上仍应以自己的财产对外承担民事责任;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自行筹集注册资金,挂靠于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未实际投入自有资金的,只要其自有资金与注册资金相符,筹集的注册资金符合法律规定,并具备企业法人设立的其他条件的,应认定其具备法人资格,以其财产独立对外承担民事责任。2.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参加诉讼的,如其不存在投资不足或非法转移资产逃避债务等情形,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则作为企业清算人参加诉讼,应当承担清算责任;如其存在投资不足或非法转移资产逃避债务等违法情形,开办企业上级主管单位应当对投资不足或企业设立后抽逃资金的行为承担责任。责任方式有注册资金的全部清偿责任,有自有资金与注册资金差额范围内的赔偿责任,也有对善意债权人损失的连带赔偿责任。三清算责任问题。1.清算主体。按照《公司法》等规定,国有企业终止后,清算主体为其上级主管部门;集体企业终止后,清算主体为其开办单位;联营企业终止后,清算主体为其各联营投资主体,子公司的清算主体是母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终止后,清算主体为其全体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终止后,清算主体为其股东大会选定的股东或董事会;独资企业终止后,清算主体为唯一投资人。2.清算责任。即在企业终止后,由清算主体依据《公司法》、《民法通则》以及《企业法》,在限定期限内清理企业债权债务的法律责任。当清算主体在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长时间内不履行清算义务,或在人民法院限定的期限内不尽清算责任,客观上致使企业财产流失、贬值,或私分企业财产,造成善意第三人的债权因此无法全部实现的,清算主体应当对此向善意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3.清算程序。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企业法人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登记机关应当收缴其公章,并将其注销登记情况告知其开户银行,其债权债务由主管部门或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公司法》规定,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于法定解散范畴,应当予以解散,并在15日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逾期不成立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制作清算报告,报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工商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赵颐轩2019-12-21 19:5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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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销不需要所有的股东签字,只要三分之二的股东签字就可以生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第一百零三条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第一百零四条本法和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转让、受让重大资产或者对外提供担保等事项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召集股东大会会议,由股东大会就上述事项进行表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注销公司依法需按照如下步骤组织清算后,方能办理注销登记,终止公司法人资格。一、依法成立清算组。公司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二、公告并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依法对债权进行登记。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三、清算组接管公司,展开清算工作。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接管公司,了结公司未了业务、清理公司债权和债务、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四、清算组全面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五、清算组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其中: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六、根据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的清算方案分配公司财产。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七、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后,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扩展资料:案例: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公司被吊销后未及时清算引发的股东清算责任纠纷案件。1996年4月,某经济公司、某农业公司、某股份公司、某集团与南京某大学共同出资设立了长江公司。2002年11月30日,长江公司被依法吊销了营业执照。同年12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某贸易公司诉长江公司借款纠纷一案作出判决,判决要求长江公司返还某贸易公司借款670万元,后因长江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某贸易公司的债权一直未能得到清偿。2019年,某贸易公司一纸诉状将长江公司的全体股东诉至海淀法院,要求上述五股东对长江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海淀法院受理此案后,发现长江公司早已停止经营,其股东中某经济公司、某农业公司均下落不明,而出庭应诉的某股份公司、某集团与南京某大学均承认未对长江公司进行清算,也不能提供长江公司的账册等文件。但某股份公司、某集团与南京某大学答辩认为,各股东对长江公司的出资已经到位,某贸易公司的债权应该在长江公司的责任财产范围内进行清偿,而不应由股东在履行出资义务后再承担额外的连带清偿责任。海淀法院对该案审理后认为,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的应当解散,并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本案中,长江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其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未进行清算。公司法》规定对于符合法定解散条件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股东负有清算义务。长江公司此前已被吊销营业执照,但未注销或宣告破产,故属于法定的公司解散情形。某经济公司、某农业公司、某股份公司、某集团与南京某大学作为长江公司股东,均依法负有清算义务。上述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组织对长江公司清算,确系怠于履行法定的清算义务。现长江公司各股东既不能提供公司财产,亦不能提交公司账册,故可以认定长江公司的财产、账册已灭失,现已不具备清算条件,无法进行清算。某贸易公司要求以上各股东对长江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满足前述法定条件,应予以支持。最后,法院判决某经济公司、某农业公司、某股份公司、某集团与南京某大学向某贸易公司清偿长江公司债务670万元及相应利息。公司注销-公司吊销未清算全体股东要担责官方电话官方网站向TA提问。
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国家工商行政法规对违法的企业法人作出的一种行政处罚。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进行清算,清算程序结束并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后,该企业法人才归于消灭。一、企业清算法人作为原告时,权利义务不受影响,而作为被告时,就涉及其对外民事责任的承担和企业清算程序的开展,因而这是我们调研中探讨的主要问题。二、为进一步保护债权人利益,促进企业及其投资人清算的积极性,逐步以法律手段督促市场主体自行清理和退出市场,保障市场健康、良性发展,在企业存在终止情形,且不积极清算的情况下,债权人有权通过法律途径,督促企业进行清算,强制企业开始清算工作。因此,应赋予债权人申请清算主体承担清算责任的权利。三、为进一步保障债权人此项权力的行使,且不因此增加权利人的诉讼费用等,法院应当允许债权人在债权债务关系案件中提出此项要求,即,将清算责任法律关系与债权债务关系合并审理。也就是说,在审理债权债务关系时,如被告企业属于上述歇业、被撤销或被吊销营业执照情况的,债权人有权以企业及其清算主体为共同被告,要求企业承担清偿责任,清算主体承担清算责任。正如营业执照的颁发专属于企业登记部门一样,吊销营业执照的实施也只能由企业登记部门进行,在我国即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尽管各有关部门有权查处企业非法经营的行为,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违反质量监管企业的查处、公安机关对赌博娱乐企业的查处、以及环保部门对污染企业的查处等,但这些部门皆不可以直接行使吊销营业执照的权力,在他们的建议下,吊销营业执照决定的下发权,最终只能由企业原工商登记机关集中行使。扩展资料:《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罚: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对企业法人按照上述规定进行处罚时,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追究法定代表人的行政责任、经济责任;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吊销营业执照人大公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应注意如下几个方面:第一,债务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债权人直接起诉股东是否合法;第二,被告认为自己没有出资不是公司股东,是否具有抗辩性;第三,没有出资或出资不足的股东的法律责任。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法人与股东的关系我国法律法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由股东组织清算。在公司法上清算是终止公司人格必经的法律程序,任何公司未经清算,并对其现存的法律关系和法律事务作出合法的了结之前,是不能终止的。公司终止的法律程序比公司成立的法律程序要复杂得多、严格得多,目的是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A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公司丧失经营资格,但作为法律主体尚未终止,属于清算中的法人,其权利的内容仅限于对公司的资产清理,并以自己的名义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向债务人主张权利。但A公司自法人代表被逮捕后,企业处停顿状态,无人应诉,债权人的利益不能得以实现。既然有限公司的股东是法定的清理人,在此情况下,直接列股东为被告,合法合理,快速有效,有助于纠纷的解决。二、股东投资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出资是股东最基本的、最重要的义务。股东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经营活动是以其资本作为基本的物质条件和经营手段,而资本的来源是股东的出资。股东违反出资义务,只能就其出资部分主张权利,但却不能免除其股东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出资义务并非以具体的股东权利为对价,它产生于公司设立协议的约定和公司法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它属于合同义务,在公司成立后,则成为法定义务。任何股东未履行实际出资以前,此种义务都不能免除。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并不能改变其已有的股东资格,这种资格取决于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的记载,以及工商行政部门注册登记的确认,是证明其资格的基本依据。否认未出资股东的股东资格,等于否认其与公司之间的任何法律联系,对其出资责任的追究也失去了根据。三、股东投资不实的法律责任我国目前普遍适用注册资本虚假责任,实质属于违反出资义务的民事责任。股东违反出资义务,不仅对公司利益是一种侵权行为其中包括其他股东利益,而且对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亦构成侵害。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是全体股东实缴的出资额,股东应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认缴的出资,股东不按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公司的经营是在注册资金基础上运作的,股东未交或少交投资额,对公司的经营都不利,公司从一开始就先天不足。由于投资不足,公司在经济市场中对其投资的生产、贸易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时,债权人的利益就受到侵害。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在向债务人主张权利的同时,对投资不足的股东可以一并提起诉讼,要求投资人在其投资范围内承担责任。本案被告作为A公司的股东,在工商登记机关的注册登记是合法有效的,在诉讼中对其股东身份有异议,但又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因此,被告作为A公司股东的身份不仅明确,而且是合法有效的。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A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三股东应对公司财产进行清理,并在清理基础上按投资比例承担清偿责任。同时,如果债权人有证据证明验资单位验资不实,或者开发区垫资的事实,债权人可将审计事务所和开发区列为共同被告,追究其验资责任或垫资责任。因此,原告以股东为被告,要求其承担公司财产清理与债务清偿责任,完全合情合理。即使公司被注销后,股东并未从公司实际取得任何财产,原告同样可以要求股东承担相应的责任,因为正是由于股东未履行清算义务,才导致公司财产流失或被他人侵占,股东对此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承担民事责任:1、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至其清算程序结束被工商部门注销前,实体上仍应以自己的财产对外承担民事责任;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自行筹集注册资金,挂靠于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未实际投入自有资金的。只要其自有资金与注册资金相符,筹集的注册资金符合法律规定,并具备企业法人设立的其他条件的,应认定其具备法人资格,以其财产独立对外承担民事责任。2、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参加诉讼的,如其不存在投资不足或非法转移资产逃避债务等情形,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则作为企业清算人参加诉讼,应当承担清算责任;如其存在投资不足或非法转移资产逃避债务等违法情形。开办企业上级主管单位应当对投资不足或企业设立后抽逃资金的行为承担责任。责任方式有注册资金的全部清偿责任,有自有资金与注册资金差额范围内的赔偿责任,也有对善意债权人损失的连带赔偿责任。扩展资料不同类型的吊销营业执照,可有不同的吊销理由。依我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所列举的吊销理由为主线,结合《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等,我国吊销营业执照的理由可归纳为以下主要方面:1、虚假注册。即以各类虚假文件含虚假注册资本证明等骗取注册的情形。这几乎是所有的吊销营业执照类型所共同采用的理由。无论是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以及其它各类企业,凡以虚假注册或者欺骗手段骗取营业执照,并情节严重时,皆有可能被吊销营业执照。2、无故不开业或者停业。公司法》第225条、《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62条皆规定: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除《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未将此纳入外,《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皆将此明文规定为吊销营业执照的事由。3、不申请注销。即已经破产或者解散清算结束后却不办理注销登记的,对此名存实亡的企业,可以吊销其营业执照。除《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未就此规定外,其它企业登记规定皆允许以此作为吊销营业执照之由。4、逃避年检。企业年检制度,意在年度审视企业经营状况并就此备案公示,这是国家管理企业并维持企业经营秩序的必要手段,多数国家的企业法律皆有类似的制度。企业若是以虚假手段通过年检或者干脆不参加年检,将有可能受到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除《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外,其它企业登记规定皆以此作为吊销营业执照之由。实践掌握的标准是,当一企业连续两年未参加年检时,即可以被吊销其营业执照。5、滥用执照。执照颁发的对象是特定的,执照上面的内容亦是经过特定审视而特别加以记载的,且执照本身原则上不得作为谋利的手段,任何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行为。皆实质破坏执照颁发的秩序,皆有可能引发营业执照之吊销。这一点,几乎所有的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皆作了规定。6、非法经营。具体又可分为两类情形:一为超越经营范围的越权经营,这在《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均有规定;二为违反各类法律法规的经营,以此作为吊销营业执照的理由,在多部法律法规中皆有各不相同的规定,因为具体非法经营的情形显然是各不相同的。吊销营业执照。
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国家工商行政法规对违法的企业法人作出的一种行政处罚。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进行清算,清算程序结束并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后,该企业法人才归于消灭。一、企业清算法人作为原告时,权利义务不受影响,而作为被告时,就涉及其对外民事责任的承担和企业清算程序的开展,因而这是我们调研中探讨的主要问题。二、为进一步保护债权人利益,促进企业及其投资人清算的积极性,逐步以法律手段督促市场主体自行清理和退出市场,保障市场健康、良性发展,在企业存在终止情形,且不积极清算的情况下,债权人有权通过法律途径,督促企业进行清算,强制企业开始清算工作。因此,应赋予债权人申请清算主体承担清算责任的权利。三、为进一步保障债权人此项权力的行使,且不因此增加权利人的诉讼费用等,法院应当允许债权人在债权债务关系案件中提出此项要求,即,将清算责任法律关系与债权债务关系合并审理。也就是说,在审理债权债务关系时,如被告企业属于上述歇业、被撤销或被吊销营业执照情况的,债权人有权以企业及其清算主体为共同被告,要求企业承担清偿责任,清算主体承担清算责任。正如营业执照的颁发专属于企业登记部门一样,吊销营业执照的实施也只能由企业登记部门进行,在我国即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尽管各有关部门有权查处企业非法经营的行为,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违反质量监管企业的查处、公安机关对赌博娱乐企业的查处、以及环保部门对污染企业的查处等,但这些部门皆不可以直接行使吊销营业执照的权力,在他们的建议下,吊销营业执照决定的下发权,最终只能由企业原工商登记机关集中行使。扩展资料:《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罚: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对企业法人按照上述规定进行处罚时,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追究法定代表人的行政责任、经济责任;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吊销营业执照人大公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一般由公司个人财产承担,一般法人不承担。公司具有独立人格,法人代表如果作为自然人是不需要承担公司债务,但是,变更后的法人是要承担原公司债务的。公司法》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我国《民法通则》第49条规定:“ 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人承担责任外,对法定代表人可以给予行政处分、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出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非法经营的;二向登记机关、税务机关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三抽逃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四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后,擅自处理财产的;五变更、终止时不及时申请办理登记和公告,使利害关系人遭受重大损失的;六从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动,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我国《刑法》第31条规定:“ 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相关单位犯罪而追究法定代表人刑责的举不胜举。扩展资料:公司的法人代表是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成为法人代表后,其自然人格即被法人吸收,其以法人代表的身份进行的民事行为所承担的责任都由法人承担。但行使与法人代表身份无关的民事行为而承担的责任由自己承担,法人代表行使代表权违法法律法规存在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定代表人有以下的权利: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应向登记主管机关备案。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是代表企业法人的法律文书。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