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协议如何计算印花税

赵黎繁 2019-12-21 20: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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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企业之间股权转让缴纳印花税适用税率为万分之五。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及施行细则的规定,产权转移书据,是指单位和个人产权的买卖、继承、赠与、交换、分割等所立的书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规定,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全文。
黄盛林2019-12-21 23:5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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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般企业之间股权转让缴纳印花税适用税率为万分之五。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规定,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全文。
    车建光2019-12-21 21:18:49
  • 股权转让协议两份,每份按转让金额的万分之五贴印花。有的不规范的就一份转让协议,按千分之一贴花。全文。
    齐景娥2019-12-21 20:55:29
  • 1、税率是万分之五;2、纳税义务人是在股权转让中有权利义务的各方;3、一般按照合同约定的款项金额计算印花税,如果合同记载的金额低于合理价值的,税务部门可以进行调整。全文。
    符致坚2019-12-21 20:38:11
  • 按照股权转让协议上的转让价款的万分之五缴纳印花税全文。
    黄男雄2019-12-21 20:20:37

相关问答

 股权并购的优点1、与新设投资方式和资产并购相比,无需履行新公司的设立程序,仅需履行对目标公司的股权变更程序即可以完成投资行为。一般来说,股权并购要求投资者继续使用目标公司这个经营平台,目标公司将存续下去。2、与新设投资方式相比,产品销售和业务开展的起步点高。这是因为在股权并购的情况下,公司名称不变,公司主体不变,仅仅是公司股东变化,产品销售的市场主体不变,仍是目标公司。公司投资后很容易就继承了目标公司原有的产品销售渠道和市场份额以及业务关系,产品销售和业务开展无需从零开始。3、与新设投资方式相比,技术、管理员工队伍和普通员工队伍是现成的,省去了大量的培训时间和培训经费。这是因为在股权并购的情况下,除目标公司的高管人员会有所调整外,其他员工与目标公司的劳动合同将会继续有效,除双方协议解除,否则将继续履行下去。4、对生产型企业来说,与新设投资方式相比,可以节约基本建设时间。因为在新设投资情况下,新公司需要在完成基本建设后才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这需要一年以上甚至几年的时间。而股权并购无需进行基本建设即可直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很可能获得当年投资当年见效的成果。5、与新设投资方式相比,可以节约大量的新企业、新产品、新市场、新渠道的宣传费用和开发费用,因此一般不会出现新设公司在经营之初的亏损期。6、与新设投资方式相比,投资的现金流相对较小。这是因为股权并购是投资公司与目标公司股东之间对目标权益的交换,而权益则相当于目标公司总资产额减去总负债额。因此,在投资公司向目标公司投资之前,目标公司已经为投资公司准备了借贷资金,因此无需投资公司再去融资或者大量的现金。而在新设投资的方式下,可能需要子公司融资或者需要投资公司注入大量资金。7、与资产并购相比,可以节约流转税税款。在资产并购的情况下,交易的标的是目标企业的所有权,其中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和无形资产因发生所有权转移,需要投资公司依法缴纳契税,需要目标公司依法缴纳营业税。而在股权并购的情况下,作为目标公司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和无形资产不存在转移所有权的问题,即使因目标公司变更企业名称需要变更产权证照上所有人名称的,也不为所有权转移,均无需缴纳营业税和契税。8、可以化竞争对手为受投资公司的友军,这是股权并购与新设投资相比最大的优点。在新设投资的方式下,目标市场的竞争对手照样存在,投资公司的加入只能使竞争更加激烈。而在股权并购的情况下,竞争对手减少了,而投资公司自己的队伍却壮大了,从而改变了竞争态势,投资公司容易获得垄断利润。股权并购的缺点从股权并购的实务中看,股权并购与新设投资方式相比较,股权并购主要存在如下缺点:1、由于并购前后目标公司作为民事主体是持续存在的,因而有关民事权利义务是延续的,因此,基于出让方披露不真实、不全面,导致目标公司遭受或然负债,使投资公司对目标公司的权益减损的风险是普遍存在的。这是股权并购的主要风险,也是最难防范的风险。2、由于目标公司的厂房、机器、设备往往是旧的,因此,虽然并购的现金流量相对新设投资较少,但并购后可能需要投入资金进行技术改造,否则可能难于提高目标公司产品的竞争力。3、由于目标公司与员工之间的劳动继续有效,并购后往往面临目标公司冗员的处理,这不仅容易激化劳资矛盾,而且会增加目标公司的经济负担。4、并购程序复杂,受让股权需要征得目标公司存续股东的同意,修改目标公司的章程需要与存续股东进行谈判,为防避或然负债需要进行大量的尽职调查工作,因此,股权并购的工作成本较高。5、并购后的整合难度大,投资公司对目标公司行使管理权的阻力大。在投资公司并购目标公司全部股权持有者特别是仅为相对控股的情况下,并购后的整合及投资公司对目标公司行使管理权都会遇到困难。股权并购后对目标公司整合和行使管理权的难度很大,张雪奎对企业负连带责任,公司不能成为这样企业的投资人;所以公司不能对这样的企业进行股权并购。2、对管理不规范的公司也不适宜用股权并购。虽然说,凡是公司类型的企业都可以适用股权并购投资方式,但是如果目标公司管理不规范,特别是没有规范、严谨的财务制度、财务记录、财务核算,或者资产、财务、纳税、合同管理混乱,最好不要适用股权并购而应适用资产并购。因为对这样的公司适用股权并购,对投资公司的风险太大。3、出让方无法或不愿意对目标公司进行披露,而投资公司又不能从其他渠道获得足够的信息资料,且目标公司的股份没有公允的市价的情况下,也不适宜采取股权并购。这是因为股权交易实质上是股东之间对其享有的对目标公司权益的交易,如果投资公司不能充分占有目标公司的信息资料,在目标公司的股份没有公允的市价的情况下,就没法对出让股份者对目标公司的享有的权益作出正确的判断,也无法进行股权并购。4、目标公司的股东特别是出让股权股东不存在虚假出资和出资违约的情况,不存在依法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况。因为,如果存在这类情况,投资公司并购后将置于风险中。5、目标公司的产品、市场份额、销售渠道、品牌、机器设备、场地等应当对投资者有利用价值,如果没有利用价值,投资公司就没有并购的必要。当然,如果投资公司需要目标公司的壳,则当属别论。6、在某些情况下,目标公司的资产横跨几个行业,其中有投资公司不需要的,或者投资公司不能持有的,或者有些已经是垃圾资产的。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投资公司拟对目标公司进行股权并购,就应当要求目标公司对没有利用价值的资产或投资公司不能持有的资产、业务进行剥离,或者采用资产并购的方式将垃圾资产甩掉。
债权转让通知的方式债权转让通知的方式一般有以下二种:一是债权人通知债务人,债权人对其享有的债权已转让给第三人。有人认为,不一定由债权人通知,由受让人通知债务人也可以。笔者认为,《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明确规定了负有通知义务的是债权人,而且,由权利人之外的人去通知他人债权转让的事实,与最基本的法学原理也不符。我公司欠甲公司货款20万元,甲公司欠乙公司货款20万元。于是三方达成书面盖章协议,将我公司欠甲公司20万元转为欠乙公司20万元,解除我公司欠甲公司20万元的债务关系,同时解除甲公司欠乙公司20万元的债务关系,形成我公司欠乙公司的债权关系。请问这样的债权转让协议《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条规定,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根据上述规定,债权转让协议不属于印花税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不需缴纳印花税。债权转让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第1款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国有银行债权后,原债权银行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债权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80条第1款规定的通知义务”。债权转让通知与诉讼时效债权转让后诉讼时效是否中断,学术界和司法实践中均有争议。有人认为,债权转让给受让人后原来的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重新开始计算。
债权转让通知的方式债权转让通知的方式一般有以下二种:一是债权人通知债务人,债权人对其享有的债权已转让给第三人。有人认为,不一定由债权人通知,由受让人通知债务人也可以。笔者认为,《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明确规定了负有通知义务的是债权人,而且,由权利人之外的人去通知他人债权转让的事实,与最基本的法学原理也不符。我公司欠甲公司货款20万元,甲公司欠乙公司货款20万元。于是三方达成书面盖章协议,将我公司欠甲公司20万元转为欠乙公司20万元,解除我公司欠甲公司20万元的债务关系,同时解除甲公司欠乙公司20万元的债务关系,形成我公司欠乙公司的债权关系。请问这样的债权转让协议《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条规定,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根据上述规定,债权转让协议不属于印花税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不需缴纳印花税。债权转让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第1款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国有银行债权后,原债权银行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债权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80条第1款规定的通知义务”。债权转让通知与诉讼时效债权转让后诉讼时效是否中断,学术界和司法实践中均有争议。有人认为,债权转让给受让人后原来的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重新开始计算。
债权转让通知的方式债权转让通知的方式一般有以下二种:一是债权人通知债务人,债权人对其享有的债权已转让给第三人。有人认为,不一定由债权人通知,由受让人通知债务人也可以。笔者认为,《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明确规定了负有通知义务的是债权人,而且,由权利人之外的人去通知他人债权转让的事实,与最基本的法学原理也不符。我公司欠甲公司货款20万元,甲公司欠乙公司货款20万元。于是三方达成书面盖章协议,将我公司欠甲公司20万元转为欠乙公司20万元,解除我公司欠甲公司20万元的债务关系,同时解除甲公司欠乙公司20万元的债务关系,形成我公司欠乙公司的债权关系。请问这样的债权转让协议《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条规定,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根据上述规定,债权转让协议不属于印花税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不需缴纳印花税。债权转让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第1款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国有银行债权后,原债权银行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债权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80条第1款规定的通知义务”。债权转让通知与诉讼时效债权转让后诉讼时效是否中断,学术界和司法实践中均有争议。有人认为,债权转让给受让人后原来的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重新开始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