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之前做生意欠银行信用卡15万,因为生意亏了,无法进行偿还,银行今天来电说要请第三方催债公司要到我

齐柳娅 2019-12-21 20:4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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吓唬你而已,信用卡没有上一万一般银行都不会怎么管的。我欠了5万也是快两年了,照样没事的。而且你中途坐牢去了,有理由不还啊,何必吓唬自己。
连传庆2019-12-21 21:0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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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可能会被起诉,信用卡分期不还钱的话,产生的影响会比较严重,要是三期都没有还的话,连续的话建议以后要按时还钱,不然再有的话会被银行拉入黑名单,再严重的话会被银行起诉。信用卡不还钱的影响:对以后申办信用卡有影响对以后贷款还款的利息会有影响;对信用卡的正常使用会有影响,可能会被冻结停用;逾期再严重的会被银行拉入黑名单,变成黑户,以后直接办理不了贷款;对以后贷款买房、车等的批贷额度有影响;欠钱一直不还的话很可能会被银行起诉。
    龙小耿2019-12-21 21:21:12
  • 如果欠银行信用卡的钱,银行会先进行电话通知或者提醒。如果无视银行的通知,银行会找第三方外包公司进行催收的。尤其是信用卡逾期在三个月以内的,银行内部会进行催收,电话通知,提醒还款。一般暂时周转不灵、忘记还款时间的都会尽快还上。但是大部分都会无视催收,选择手机关机或者换电话号码来躲债。三个月之后银行会将这些赖账客户的信息交给外包公司,这些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工作、住址、紧急联系人电话等。必要时也会提供账单。外包公司根据获得信息,联系信用卡持卡人家人或者同事。但是有些人早已经离职,或者家庭号码也已经更换,无法联系到本人。所以只能一遍遍打电话去核实了解,还经常被认为是在打扰逾期客户原单位正常工作。此外,经常了解其他银行对这样的客户进行信用卡催收。而银行找的催收公司都是正规信誉高的催收公司。扩展资料:欠银行信用卡的钱,银行首先会电话通知或者提醒,如果无视或者超过银行规定时间,银行会找催收公司进行催款。而且各家银行都希望能找到能够长期合作的且信誉良好的催收公司,成本低于自身催收成本,特别严重的才通过法院执行。公开客户的姓名、地址等信息,这些涉及到当事人诸多法律权利,中国银行业在合规方面比较重视,但全名催收应慎用。所以,不会出现那种黑社会性质催收公司。信用卡催收业务并非银行的核心业务,各家银行综合成本考量,与其在银行内部建立专门催收团队,不如外包。而从信用卡催收外包业务长期发展来看,银行希望能够和拥有专业人士组成的高素质的催收公司,既有多年从事信用调查的经验,也有丰富的催收管理经验的团队合作。银行高调催收信用卡逾期。
    齐晋杰2019-12-21 21:03:04
  • 会。催债公司与银行信用卡部门之间没有隶属关系。
    黄石兵2019-12-21 20:58:30

相关问答

兄弟,我苦苦找了半天,通过各种方式,还是没能得到您所需要的“银监办“下列人员不得购买或变相购买不良资产: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原债务企业管理层以及参与资产处置的律师、会计师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根据此规定精神,我们认为,银行债权转让的受让人也必须排除上述规定所列人员。第三,债权转让过程中必须注意特定的担保问题。根据《担保法》第61条的规定:“最高额抵押的主合同债权不得转让。因此,对于未经特定化的最高额抵押的主合同债权转让,必须先行特定化。对于此种情况,应当在转让前向相关债务人、担保人等发出宣布提前到期、最高额抵押合同决算期届至的通知并取得通知送达的证明等手续,以使最高额抵押担保的不特定债权特定化。第四,在债权转让协议中,必须有禁止在再转让条款。不论是机构受让人还是自然人受让人,银行必须对转让债权的受让人进行严格考察,对不符合条件的要坚决排除,防止因债权转让对社会稳定造成影响。考察的重点包括受让人购买债权的目的,追索债务的方式等,要防止购买者炒作债权,通过对债权再度转让获取商业利润。第五,鉴于债权转让在商业银行的营业范围内并没有具体规定,在具体业务中必须与当地工商部门具体联系,积极沟通,防止出现超出经营范围的违反行政法规行为。对于转让债权过程中可能产生的税赋问题,必须向相关税务管理部门咨询,防止出现漏税等违法行为。第六,转让贷款债权应当向银监会或者派出机构报告。贷款债权转让应该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批复》未规定是是事先报告还是事后报告,以及具体的报告内容和要求。因此,在当前的具体业务中必须事先向监管机构报告,积极沟通联系。第七,必须明确债权转让相关制度和业务操作流程。银监会在《批复》中明确要求商业银行应当建立风险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等相应的制度和内部批准程序。因此,在办理贷款债权转让业务之前,银行相关业务部门应积极研究拟定具体可行的规章制度,以保障贷款债权转让流程合法合规,上述制度规章应当向银监局备案。第八,在债权转让的整个流程过程中必须重视贷款信息以及借款人信息的保密问题。银行可与受让人约定,对银行提供的信息和贷款材料,受让人不得用于所涉贷款转让之外的其他目的。对于借款人信息保密问题,除要按照银行与借款人的约定处理外,还应注意有关法律法规对此方面的规定。由于债权转让过程中要经过公开拍卖等流程,也容易导致借款人信息的泄漏,因此,在这过程中必须严格设计流程,选择合格中介机构并做好保密责任约定工作,坚决杜绝中介机构泄漏客户信息,造成银行信誉受损情况的发生。第九,债权转让协议中必须约定银行的免责条款。银行贷款债权转移后,受让人对贷款出让行不能行使任何形式的追索权。银行转让债权相关的贷款协议及文件、材料经双方确认后,银行不再对上述资料的合法有效性、可执行性承担任何责任。受让人确认贷款转让协议生效后,银行不承担权利瑕疵担保义务。贷款受让人因受让贷款遭受损失的,其无权要求贷款出让行承担赔偿责任。第十,债权转让后必须履行通知义务。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通知一般应当由转让方发出。关于通知的方式,我国《合同法》没有明确要求。但在债权转让过程中如果债务人已经通过其他方式明确表明同意债权转让的,银行通知义务可以免除。如果借款人不予配合,必要时采取公告、公正送达等通知方式。第十一,债权转让价格必须通过拍卖等公开形式形成公允价格。对于贷款债权转让定价,现行法律并没有规定,人民银行及银监会也没有文件涉及此问题。在目前没有统一的标准和程序的情况下,拍卖等公开方式可以形成一种价格决定机制,可以最大限度地避免内幕交易等问题的发生。在拍卖过程中,应遵守国家有关拍卖的法律法规,严格监督拍卖过程,防止合谋压价、串通舞弊、排斥竞争等行为发生。第十二,明确债权转让过程中所产生的税费承担问题。首先是相关诉讼费及律师费等费用承担。对于在转让前银行已经通过诉讼方式进行催收的债权,会产生相关的诉讼费用和律师代理费用。其次在转让过程中会产生登记费用,拍卖费用以及各种税赋。商业银行在转让贷款债权时,应当与受让人就上述相关税费的分担问题进行协商,并在转让协议中予以明确。http://blog.sina.com.cn/s/blog_48943ddb0100fauu.html商业银行向非金融机构转让贷款债权问题初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