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币基金会亏损吗?

樊广艳 2019-12-21 20:1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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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可能,虽然货币基金的实际风险很小,但也不是绝对安全,在一些极端情况下也有可能亏损。
窦迎美2019-12-21 20:3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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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回答

  • 基本上不会出现亏损的情况,货币基金是属于低风险产品。
    bengsaifeng2019-12-24 01:56:35
  • 不敢说保证不会亏,但是这个概率是很低的
    chaicoudiao2019-12-24 01:56:35
  • 有亏损的可能,它是不保本也不保障收益的。
    穆高超2019-12-21 20:5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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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左右出调查结果。第一是因为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证监会立案调查之后多久需要出结果,第二也和涉及的违法违规事项有关,如果事情特别复杂的话,可能调查起来时间要长一些。泸天化是最快的,两个月多一点出结果,最慢的是宝硕股份,从立案调查到出结果的时间长达8年。最近几年,绝大部分案件是一年左右出调查结果。所遇到的上市公司被立案调查的案件里,绝大部分最后都会有一个行政处罚,只有极个别被认定为不构成违规一般来看,信息披露违规不算是什么大问题,即使查实,其处罚一般也就是责令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再严重一点就是公开谴责而已证券法一百九十三条规定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者报送的报告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依据上述法律规定,信息披露违规最高就是罚款30万,不会对上市公司有任何实质性的影响,希望大家擦亮眼睛,提防庄家趁机恶意砸盘,不要轻易丢掉筹码。
 1、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根据2019最新公司法的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有另行规定的以外,取消了关于公司股东发起人应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出资,投资公司在五年内缴足出资的规定;取消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一次足额缴纳出资的规定。转而采取公司股东发起人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并记载于公司章程的方式。2、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根据2019最新公司法的规定,除对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另行规定的以外,取消了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分别应达3万元、10万元、500万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以及货币出资比例。3、简化登记事项和登记文件。根据2019最新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出资额、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时,不需要提交验资报告。2019年公司法的修改内容1、删去第七条第二款中的“实收资本”。第七条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删、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2、将第二十三条第二项修改为:“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第二十三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二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修改为: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五有公司住所。最新公司法修改内容的解读1、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根据2019最新公司法的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有另行规定的以外,取消了关于公司股东发起人应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出资,投资公司在五年内缴足出资的规定;取消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一次足额缴纳出资的规定。转而采取公司股东发起人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并记载于公司章程的方式。2、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根据2019最新公司法的规定,除对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另行规定的以外,取消了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分别应达3万元、10万元、500万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以及货币出资比例。3、简化登记事项和登记文件。根据2019最新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出资额、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时,不需要提交验资报告。二、2019年公司法的修改内容:1、删去第七条第二款中的“实收资本”。第七条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删、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2、将第二十三条第二项修改为:“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第二十三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二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修改为: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五有公司住所。3、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修改为:第二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4、删去第二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删5、删去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删6、将第三十条改为第二十九条,修改为:“股东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第三十条第二十九条股东的首次出资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验资证明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修改为:股东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7、删去第三十三条第三款中的“及其出资额”。第三十三条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二股东的出资额;三出资证明书编号。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删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8、删去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删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9、将第七十七条改为第七十六条,并将第二项修改为:“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第七十七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二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修改为: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四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六有公司住所。十、将第八十一条改为第八十条,并将第一款修改为:“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在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第三款修改为:“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八十一条第八十条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修改为: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在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百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修改为: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十一、将第八十四条改为第八十三条,并将第一款修改为:“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缴纳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第三款修改为:“发起人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章程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申请设立登记。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三条 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一次缴纳的,应即缴纳全部出资;分期缴纳的,应即缴纳首期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修改为: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缴纳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发起人不依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当按照发起人协议承担违约责任。发起人首次缴纳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章程、由依法设定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申请设立登记。修改为:发起人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章程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申请设立登记。十二、删去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三款。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删。
截止到2019年末,我国政府债务余额为29.95万亿元,其中中央财政国债余额13.48万亿元,地方政府债务余额16.47万亿元。我国政府负债率也就是用债务余额除以GDP所得出的比例是36.2%。这个比例比2019年的36.7%有所下降。按照这样一个比例,我国政府的负债率是低于国际社会通用的所谓60%的警戒线,也低于其他主要经济体和一些新兴市场国家的负债水平。我们预计,未来几年我国政府的债务风险指标水平与2019年相比,也就是我刚才跟大家通报的数据相比,不会发生明显的变化。中国政府高度重视政府债务管理工作,特别是在新的预算法实施之后,连续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这些措施覆盖了限额管理、预算管理、风险预警、应急处置以及日常监督等各个环节,可以说已经初步形成了地方政府债务的闭环管理体系。按照新的预算法的规定,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是地方政府举借债务的唯一合法形式。大家请注意,是唯一合法形式。对于各类违法违规举债问题,我们的态度是坚决的、明确的,也就是发现一起,要查处一起、问责一起。去年我们已经查处并且公开通报了10批违法违规举债的案例,处理了近百名相关责任人。下一步,我们将继续采取“开前门”和“堵后门”并举的措施,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在“开前门”方面,我们考虑是合理增加债务规模,比如说今年我们拟安排地方政府专项债券13500亿元,比去年增加5500亿元。同时,我们也将合理确定分地区的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稳步推进专项债券管理改革。在“堵后门”方面,主要是严格执行预算法和担保法,从严整治无序举债乱象。坚持谁举债、谁负责,用我们通俗的话讲就是“谁家的孩子谁抱”,严格落实地方政府的属地管理责任,债务人和债权人依法合理分担风险。同时,将加大督查问责的力度,做到终身问责、倒查责任。我们相信,通过这些措施,在各方面的共同努力下,完全能够确保不发生系统性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