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明明在赚钱为什么基民一直亏?

齐柳乐 2019-12-21 20:15:00

推荐回答

不是因为基金业水平不行,而是绝大多数基民对所持基金不了解,对基金经理不了解,对公司也不了解,也无从了解。
不了解就无法承受波动,无法预知未来,普遍沦为短炒。结果就是基金业是赚钱的,基民大多数是亏损的。
黄益汉2019-12-21 20:3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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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回答

  • 因为不了解, 对自己这笔投资的性质、投资取向、风险边界、判断指标,都没有明晰的定位,也没有合理的收益预期,最后当成了投机短炒,而不是资产配置。
    cangshengzhan2019-12-29 08:39:00
  • 因为大多数投资者没有遴选标准,在一知半解的情况下跟风买入,更不懂得根据基金的品类和周期进行配置。
    ailvegou2019-12-29 08:39:00
  • 因为你算不过他们,对行业不了解,当然就亏了。
    黄生鹏2019-12-21 20:21:31

相关问答

旧公司法中有以下条款第一百八十五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公司分立时,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不清偿债务或者不提供相应的担保的,公司不得分立。公司分立前的债务按所达成的协议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新公司法变更为第一百七十六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第一百七十七条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也就是说新公司法生效后,债权人已经不能以债务人没有清偿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为理由阻止债务人的分立行为。只有当债务人没有按《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分立程序运作的时候,才能以程序不合法要求法院确定债务人分立无效,或者根据《公司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要求行政主管单位勒令其改正并处以罚款。从立法的角度来看债权人以丧失阻止债务人分立的权利所换取的是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企业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否还存在债权人可以以债务人未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而阻止其分立的商业习惯存在,而这一习惯是否可以成为法律渊源,则是另外一个需要探讨的问题了。可以肯定的一点是,合同法上的撤销权,并不适用于到债务人分立的领域。之所以提出这个问题,是因为本人所使用的教科书以及都认为当债务人拒绝于分立程序中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的情况出现时,债权人有权阻止债务人的分立。但是就当前立法的情况来看,这一论断缺乏法律依据,那只是旧公司法所建立的制度在理论上的延续而已,新公司法在立法上,并未确认这一制度。当然,公司合并分立,都有可能损害债权人利益,在保护债权人的角度,的确应该赋予债权人更多的权利去干涉债务人有关合并、分立的行为。不过法律没有确认的制度,不能一厢情愿的去臆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