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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储备中心是怎样的一个机构?
龙安定
2019-12-21 20:22:00
推荐回答
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不是行政单位,是事业单位。是受政府委托进行土地储备和管理一级市场交易的公共事业管理机关。
黄盛文
2019-12-21 20:5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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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第3条规定,土地储备中心应为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隶属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统一承担本行政辖区内土地储备工作的事业单位。其单位宗旨;是为政府土地-级市场提供服务,业务范围;土地收购、储备、流转、开发。经费来源;全额拨款。没有拆迁业务,不能成为拆迁人。土地储备方面:依法通过收回、收购、置换和征收等方式进行土地储备;建立土地储备库;组织实施和管理土地一级开发。土地交易方面:受政府和其他单位的委托,组织实施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的招标、拍卖和挂牌交易;管理土地交易市场,为政府主管部门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提供交易场所。
黄真池
2019-12-21 23:55:48
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是北京市国土资源局的直属事业单位,于2001年4月28日正式成立。2002年2月28日北京市土地交易市场正式挂牌。中心的成立和市场的组建是本市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基本国策,进一步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市场秩序的重要举措。中心编制50人,内设“七部一室”,即:财务管理部、储备管理部、开发管理部、市场交易部、项目开发一部、项目开发二部、项目开发三部、综合办公室。主要职责是:土地储备方面:依法通过收回、收购、置换和征收等方式进行土地储备;建立土地储备库;组织实施和管理土地一级开发。土地交易方面:受政府和其他单位的委托,组织实施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的招标、拍卖和挂牌交易;管理土地交易市场,为政府主管部门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提供交易场所。中心是政府实行土地储备制度和按照市场方式配置土地资源的平台,将以“团结、务实、开拓、创新”为宗旨,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竭诚为社会各界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管爱娟
2019-12-21 21:19:56
不是国土局的一个部门,而是直属的事业单位。根据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修订的《土地储备管理办法》总体要求的第三条规定:土地储备机构应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隶属于所在行政区划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承担本行政辖区内土地储备工作的事业单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土地储备机构实施名录制管理。扩展资料:土地收储是指国家土地储备机构动用国家优先购买权力,对流入土地市场的土地使用权进行购买,通过土地整理后作为储备用地的过程。土地收储就是土地收购储备制度的简称。这几年来,通过实施土地收储及招拍挂,在增加地方财政收入,改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土地市场的公平性和透明性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齐晓周
2019-12-21 21:01:29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土地储备机构应为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隶属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统一承担本行政辖区内土地储备工作的事业单位。简言之,前者是后者的下属事业单位。
辛国盛
2019-12-21 20:3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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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开发储备中心使用哪些会计科目
土地开发储备中心要按财政部关于印发《土地储备资金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财会10号文件进行会计核算。第十二条会计科目名称和编号序号编号名称一、资产类11001库存现金21002银行存款31003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41004财政应返还额度51005应收利息61006预付工程款71007其他应收款81101收储项目91102待摊支出二、负债类102001短期借款112002应付利息122003应付工程款132004应交税费142019其他应付款152101长期借款三、净资产类163001土地储备资金四、收入类174001财政拨款收入184002其他收入五、支出类195001交付项目支出。
纳入土地储备范围的土地有哪些?
你们可能没搞清楚土地储备的概念。所谓县级还是市级土地储备,就是谁出钱去收购,然后完善一些三通一平,就可以去出让了,两者的差价就是储备的收益。如果有两级储备机构,一般是由县级储备机构收储土地的。但市级土地储备机构也要生存,所以他们也可以在市政府的批准下到县里面去收储土地,赚的钱就是市政府的了。
如何提高土地储备调控的能力水平
城市化进程中土地需要合理利用一、城乡统筹,合理用地中国经济正处于高速发展的关键时期,城乡经济对建设用地需求量越来越大,在我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实践中,推进城乡统筹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也一项重大的历史任务。为此要在城市化进程中,以建设新农村为契机,将城市建设与农村建设结合起来,统筹兼顾,以城带乡、以工促农,促进城乡的和谐发展。1、深化农村体制改革,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依法流转。完善有利于农民的征地制度,建立对失地农民的保障制度。进一步加大土地开发整理工作力度,实现耕地占补平衡,完善农村生态补偿机制。2、严格规范工业集聚区用地。支持和鼓励工业项目向集聚区集中,工业集聚区用地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明确用地范围,规定规划用地范围和建设标准厂房区。严格执行用地定额标准,降低企业配套设施用地比例,推进工业项目建设向集约用地方向发展。3、进一步做好城市存量建设用地的盘活工作。加大对闲置土地的处置力度,闲置两年以上的必须坚决收回。要按照用地控制指标,对各类建设项目用地严格审核,严格把关,严格控制用地规模,杜绝新的用地浪费。4、积极引导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集约。在城乡建设中按比例预留基础设施用地,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压缩占用耕地规模,避让基本农田;严格执行各类社会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标准和土地供应标准,推进城镇、农村的社会公共设施的集中建设,建成覆盖城乡、功能完善的综合公共服务体系,实现集约用地的要求。5、加强都市村庄和城乡结合部集体土地管理,有计划的启动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工作和都市村庄改造工作。二、编制科学合理的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土地利用是城市建设的核心内容,为实现更为合理的城市发展格局,必须通过科学的土地利用规划,对城镇建设进行优化布局。1、依据区位理论对城市土地进行优化配置,使城市发展控制在理性边界内,避免盲目扩张城市外延型的土地粗放利用行为,限制城市占地规模,尤其是对耕地的占用,从总体上把握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通过规划调控和土地市场监控解决城市无序扩张,确保建立耕地总量动态平衡为前提的城市发展模式。2、在全国开展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编工作时,城市土地利用规划也应同时加强制定和修编。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立足于区域整体协调发展的全局,科学界定不同的城市定位和土地发展策略,编制好土地的控制规划,提出合理的发展策略、开发强度、区域功能、总量平衡和环境容量。3、提高城市现有区域土地利用最优化,通过改造老城区和已有设施,提高城市建筑密度和容积率,在用地空间和非耕地上挖掘潜力,使闲置土地资源得到合理使用,创造可持续的,紧凑高效的城市发展模式。三、建立城市土地集约利用现状评价指标体系城市土地集约利用的概念可以理解为在合理布局、优化用地结构的前提下,通过增加存量土地投入、提高土地利用强度、改善经营管理等途径,不管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和综合效益,并实现土地可持续发展的过程①。在当前城市化进程中,全国很多城市都过于追求设施全、马路宽、广场大等表面工夫,带来的是总规划面积大、城区无序扩张、低效利用、盲目发展、资源过耗等问题。因此,土地集约利用问题必须大力提倡和运用。为了准确和客观反映土地集约利用水平,应该根据影响因素类别,从不同角度不同层面科学合理地设置衡量指标,主要从投入强度、利用程度、产出效果和持续状况等方面筛选指标。在投入强度方面初选指标有:地均资产投入、地均财政支出、地均用电总量、地均基础设施投资、地均环保投资、地均从业人员、地均供水量和地均科教投入等;城市土地利用程度方面初选指标有:综合容积率、人口密度、住宅销售率、土地利用率、城市人口与用地增长弹性系数和建筑密度等;城市土地利用产出效果方面初选指标有:地均生产总值、地均财政收入、地均消费零售额、地均邮电业务和地均年二三产业产值等;而城市土地利用持续状况方面初选指标有:人均绿地面积、人均居住面积、人均道路面积、土地持续利用度、地均“三废”排放量和人均建设用地等。通对城市整体集约利用水平进行评价,这就要求我们根据评价结果,在城市土地开发利用中,根据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不断增加单位面积土地的资金或资本投入,努力提高土地利用程度,逐步改善投入产出效果和持续状况,从而达到节约和集约使用土地、控制城市用地规模、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的目的,促使我国城市土地利用早日走上集约经营的正轨,以最终实现城市的优效规划与可持续发展。四、健全土地市场体系,完善土地收购储备制度实现土地资源市场化是优化配置城市土地资源的根本途径,健全土地市场就是坚持把市场调节与政府调控结合起来,垄断土地出让市场,调控搞活土地转让市场。目前,在上海、杭州、深圳及重庆等城市,相继在土地资源市场化方面作出重大改革,建立了以政府主导、专业的土地收购储备机构进行实际操作的市场配置土地资源机制,通过市场化、资本化的运作模式,确保在城市化进程中,土地市场的健康有序可持续发展。1、有效垄断城市发展的土地供应,增强政府在土地管理及城市规划方面的宏观调控能力。实行土地收购储备制度,城市用地必须由土地收购部门先行收购,然后进行整理、储备、出让,使所有城市发展所需的土地统一纳入储备机构,实现土地储备“一个渠道进水、一个池子蓄水、一个龙头放水”。这种政府宏观调控土地市场的重要手段,保证了土地“统一收购权”和“垄断供应权”,从而杜绝违法用地和非法买卖转让等现象。2、实现耕地的占补平衡。在城市建设用地、农村城镇化和产业化用地大量增加的情况下,土地储备机构在收购土地的同时,要保证经济建设与土地保护同时进行,既要储备整治土地,实现土地资产增值,又要围绕保护耕地,稳定粮田面积,加大土地的开发整理工作力度,达到建设与复垦结合,经营与储备同步的土地占补平衡目标。3、推进城市土地交易方式的转变,杜绝腐败现象。土地储备机构按照政府确定的土地收购价格公开进行收购,在整理以后,以“净地”、“熟地”向社会公开招标,增加竞争机制和透明度,减少土地出让中暗箱操作、权钱交易等腐败行为,避免寻租、设租机会的产生,也避免了土地资产的浪费和流失。4、为城市基础设施和文化事业项目建设累积雄厚的建设资金。土地储备机构通过收购储备土地,获得更多的土地增值收益,并形成土地资源—现金流—土地产品—收益—投资的良性资金循环链,为政府集聚大量的建设资金,为各项城市基础设施和社会文化事业项目建设工程提供雄厚的资金保障。5、支持城市产业发展和城市发展规划的实现。通过对土地进行统一收购储备,还可以为城市产业结构调整以及发展战略规划的实现提供支撑。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大学城等就是很好的证明。此外,还可以通过收购国有工业企业、学校等地块,既解决了这些单位搬迁所需的巨额资金,又保证了城市土地按规划功能开发。官方电话官方网站向TA提问。
土地储备中心收回国有土地,企业需要交土地使用税吗
要交的。土地使用税的开始和结束申报的期限为取得土地的次月开始至,产权转移的当月为止。也就是说从企业取得土地的次月开始申报一直到被储备中心收回的当月,企业都必须交土地使用税。
“土地储备”在资产负债表里面归到哪一项?
土地储备如果用来准备增值放在“投资性房地产”中,如果闲置作为开发用地放在“无形资产”。EBIT是息税前利润的意思是利润表中项目调整后所得,和资产项目中的“投资性房地产”和“无形资产”没有直接关系,只有在这两项处置时才对EBIT有影响。
土地储备中心出让土地该不该缴纳契税
1、假如所购买的房屋用地属划拨性质的,需缴纳按评估价40%出让金,评估费、测绘费、登记费按不同的用地面积收取。交易服务费600元、证书费20元,印花税票5元。营业税5.4%,契税3%,增值税1%属财税部门收取部分。2、如果你所购买的房屋用地属出让性质的,则除出让金部分不用缴交外,其他收费同上。根据《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登记规则》的规定,土地登记按照土地登记申请书——地籍调查——权属审核——登记发证的程序办理:1、土地登记申请书;2、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个人身份证明或者户籍证明;3、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政府材料;4、初始登记颁发的土地证书;5、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6、建设用地批准书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7、批准用地缴税费发票或有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支付凭证。
基金经理人是不是不能买股票?
基金经理人一般具有高学历、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操能力,并且获取信息的来源较广,速度较快,涉及到内幕交易,所以是不允许进入证券市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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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储备专项债券会计科目怎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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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储备机构如何规范使用土地储备专项债券资金?
土地储备专项债券怎么发?怎么用?一文看懂!中国国土资源报2019-06-2121:56:02本文由中国国土资源报社旗下微信公众号“中国国土资源报”独家编辑。未经授权,谢绝媒体转载。合作电话:010-66557937网址:http://www.gtzyb.com《中国国土资源报》发行热线:010-66557891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6月1日发布《地方政府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管理办法试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将在年初国务院批准的专项债务限额内安排试点发债。此后,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有关负责人解读该《办法》时,强调了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的发行对促进经济平稳发展、完善专项债券管理、遏制违法违规变相举债以及深化财政与金融互动的积极意义。 作为地方政府专项债的“试水石”,土地储备专项债券在政府财政预算制度改革方面的意义不言而喻,同时,也对优化土地供应结构、促进房地产健康稳定发展、促进土地制度改革有重要作用。本报记者就相关问题采访了业内专家学者,请他们从供给侧改革、防范债务风险等不同视角谈怎样认识土地储备专项债券。楼建波:试点发债,规范运作关乎成败 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发布《地方政府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土地储备专项债券是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的一个品种,是指地方政府为土地储备发行,以项目对应并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的,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或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收入偿还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 北京大学法学院房地产法研究中心主任楼建波认为,结合财政部5月28日的《关于坚决制止地方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违法违规融资的通知》,通过推出土地储备专项债券,“关后门、开正门”的政策导向更为彰显。 楼建波同时指出,《办法》不仅是财政预算制度改革的重大举措,还能促进土地制度改革,优化土地供应结构,促进房地产健康稳定发展。当前进行的土地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前提是政府有地可供,而组织供地需要投入资金。通过专项债券筹措土地储备项目所需资金,能提高政府组织土地供应的自主权,使土地供应更有效、更及时、更有针对性。土地储备是政府组织供地的关键所在 始于20世纪90年代中期的土地储备制度,从一开始就把加强土地调控、提高建设用地保障能力作为制度设计的目标之一。国土资源部在总结各地经验的基础上,于2019年颁布《土地储备管理办法》,明确完善土地储备制度目的是“加强土地调控,规范土地市场运行,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提高建设用地保障能力”。 楼建波指出,土地储备制度在组织土地供应方面的作用,可以从我国城市建设用地供应的沿革中清楚地看出。自1988年修改《宪法》启动城市土地利用制度改革以来,市场机制的引入大大提高了城市土地资源的配置效率。但土地出让初期,政府出让的往往是未经一级开发的“生地”,有些甚至是征收拆迁补偿安置都没有完成的“毛地”。这样做,减轻了政府负担,也大大加快了旧城改造和城镇化步伐,但也产生了一些问题,突出表现在:土地多头供应不利于土地市场的宏观调控;未能很好地解决“土地囤积和闲置”的问题;从供地到形成有效商品房供应周期过长;由开发企业负责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容易导致征收拆迁纠纷;国有土地收益流失。 土地储备制度的引入,在某种程度上就是为了解决上述问题。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有关负责人对土地储备制度的作用概括为:稳定土地市场、落实调控职能的有效手段;有利于提供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支持应对房价过快上涨,满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需求;有利于保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实施,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有利于促进土地市场发育,为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提供保障。 综上,楼建波认为,如果土地储备制度不能很好地发挥作用,政府不能及时组织土地供应,不仅会影响土地市场的发育,还会影响政府的土地宏观调控,通过优化土地供应结构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更无法落到实处。土储债券将为土地供给侧改革创造条件 2019年以前,地方土地储备资金的来源以银行贷款为主,或由土地储备中心直接向银行借贷,或由受地方政府委托土地一级开发的企业向银行借贷或通过其他途径筹措资金。 楼建波指出,这种做法有着显而易见的弊端:由于银行贷款用途管理的非刚性土地储备贷款资金的“专款专用”往往不能完全落实,导致一些土地储备项目由于资金问题而不能按期完成。土地储备贷款最长不能超过两年,地方政府在组织土地供应时往往会受制于贷款的期限和还款的压力;委托企业进行一级开发或与企业合作进行一级开发的项目,土地供应更是或多或少地会受到相关企业利益的牵制。大量土地储备贷款的发放,使金融系统暴露在土地市场的风险下。 2019年起实施的新《预算法》规定,地方政府须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方式举借债务,除此之外不得以其他任何方式举债。随后,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等四部门印发《关于规范土地储备和资金管理等相关问题的通知》,明确各地不得再向银行业金融机构举借土地储备贷款,土地储备融资需求应当通过省级政府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方式解决。这次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共同发布的《办法》,更是为土地储备专项债的发行提供了直接政策依据。 楼建波认为,通过发行专项债券来筹措土地储备需要的资金,至少有助于达成以下目标:与银行贷款不同,土地储备专项债券根据土地储备业务实际需要,在发行额度和期限、发行对象、项目管理、收益回报等方面“量身打造”。这样,地方政府在组织土地供应时不再受制于银行贷款还本付息的压力和负责一级开发的企业影响,有了更大的自主权。土地储备专项债券资金由财政部门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并由纳入国土资源部名录管理的土地储备机构专项用于土地储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这种刚性的“专款专用”避免了土地储备项目因资金问题而不能按期完成的风险。有助于土地调控的有效开展。土地供给侧改革中,更要把优化土地供应结构作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重要手段。这项政策加强了政府取得土地供应的自主权,为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根据当地房地产市场的具体情况决定供地的数量、价格主要通过限价实现和节奏提供了可能。土地储备专项债券以省为单位发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年度土地储备专项债券额度不得突破国务院批准的分地区专项债务限额,由财政部下达各省级财政部门,抄送国土资源部,有助于中央和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了解各地土地储备的基本情况,从某种程度上加强了对土地储备项目的垂直监控。更重要的是,额度控制实际上是对各地土地储备的规模和速度的一种限制,从而为土地宏观调控提供了一个行之有效的手段。土地储备项目规范运作是专项债券试点成功的关键 “《办法》要求土地储备专项债券与土地储备项目对应。楼建波梳理这一规定指出: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的发行和使用应当严格对应到单一或同一地区的多个项目;土地储备专项债券期限应当与土地储备项目期限相适应,原则上不超过5年;债券本金偿还与项目取得的土地出让收入相对应,如:因储备土地未能按计划出让、土地出让收入暂时难以实现,不能偿还到期债券本金时,可在专项债务限额内发行土地储备专项债券周转偿还,项目收入实现后予以归还。 他强调,这种发行、使用和本金偿还与项目严格对应的做法正是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的应有之义。 楼建波认为,选择土地储备专项债作为地方政府专项债的“试水石”,一方面是对土地储备工作取得的成绩和已经建立的相关制度的一种肯定,但另一方面债券本金偿还与项目取得的土地出让收入相对应,无疑对土地储备项目的运营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发行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的土地储备项目,应当有稳定的预期偿债资金来源,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收入应当能够保障偿还债券本金和利息,实现项目收益和融资自求平衡。要求加强债务对应资产管理。地方各级土地储备机构严格储备土地管理,切实理清土地产权,按照有关规定完成土地登记,及时评估储备土地资产价值;地方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履行国有资产运营维护责任,确保土地储备资产保值增值;地方政府不得以储备土地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规范使用土地储备专项债券资金,保证“专款专用”。地方各级政府不得以土地储备名义为非土地储备机构举借政府债务;土地储备专项债实行预算管理,《办法》从预算编制、预算执行和决算、监督管理、职责分工等方面,提出了地方政府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管理的工作要求。 “在土地储备项目的运营管理中,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尤其是土地储备机构是第一责任人。楼建波指出,《办法》明确要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土地储备机构配合做好债券发行准备、项目信息披露等工作,履行项目管理责任,发挥部门各自优势,保障专项债券顺利发行、使用和偿还。 具体而言,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土地储备机构应当根据土地市场情况和下一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编制下一年度土地储备项目收支计划,提出下一年度土地储备资金需求,报本级国土资源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地方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土地储备机构应当配合做好本地区土地储备专项债券发行准备工作,及时准确提供相关材料,配合做好信息披露、信用评级、土地资产评估等工作。地方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建立土地储备项目库,项目信息应当包括项目名称、地块区位、储备期限、项目投资计划、收益和融资平衡方案、预期土地出让收入等情况,并做好与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系统的衔接;同时,加强对土地储备项目的管理和监督,保障储备土地按期上市供应,确保项目收益和融资平衡。 “正是从上述意义上看,土地储备地方专项债券的试点发行,既是完善专项债券管理的重要举措,也是完善我国土地储备制度的一个重要契机。楼建波表示。朱道林:土地储备,规范债券融资防风险 中国农业大学土地资源管理系主任、教授朱道林认为,“从形式上看,《办法》要求地方政府土地储备必须通过发行债券的方式进行融资,但《办法》要旨更在于保障地方政府土地储备资金需求的同时,加强防范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强化政府债务的监管与防控。逐步规范土地储备融资 “此前,地方政府往往以土地储备机构作为融资平台,国家一直高度重视土地储备融资监管与风险防控,既要保障土地储备必要的资金需求,又要防止以土地储备名义膨胀政府债务,防控债务风险。朱道林说。 “此次发布实施的《办法》,正是对采取发债方式实施土地储备融资的具体规范。朱道林表示,《办法》明确规定了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的发行主体、规模、方式及监管要求等,既体现了与现行土地储备制度的衔接,又强化了通过发行债券方式进行土地储备融资的各层面、各环节的监管要求。 《办法》明确规定,土地储备专项债务由省级政府统一发行,再转贷给市县级政府。朱道林认为,此举既有利于以省为单位控制发债规模,又满足了土地储备主要由市县政府实施的做法要求。 《办法》明确要求,土地储备专项债券发行严格对应项目实施,债券期限与项目实际相适应,债券安排的支出明确到具体项目;土地储备项目取得的土地出让收入,按照该项目对应的债券余额统筹安排资金。朱道林表示,通过强调专项债券与项目严格对应,将原来集中发行和管理的专项债券进一步完善为按项目发行和管理,便于投资者信息甄别,提高债券市场化水平。 《办法》进一步明确了落实市县政府责任,通过统一的土地储备专项债券命名格式,将债券偿还和资金管理责任一一对应到具体使用债券资金的市县政府;强化财政部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协调配合,发挥部门各自优势,保障专项债券有效发行、使用与偿还。此举将强化市县政府管理责任,加强部门协调配合。朱道林说。防控地方政府债务风险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防范政府债务风险,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政府工作报告都对此提出明确要求。自《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发布实施以来,有关部门一直积极探索完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管理的做法,逐步实施按照地方政府性基金收入项目分类发行专项债券来控制政府债务规模,取得了一定成效。 统计表明,截至2019年末,全国地方政府债务15.32万亿元,地方政府债务率债务余额/综合财力为80.5%。加上纳入预算管理的中央政府债务12.01万亿元,两项合计,全国政府债务27.33万亿元。按照国家统计局公布的2019年74.41万亿元的GDP计算,全国政府债务负债率债务余额/GDP为36.7%,低于主要市场经济国家和新兴市场国家水平,风险总体可控。 “但是,一些地方政府违法违规举债融资问题仍时有发生,部分地方采取变通方式实现政府融资的做法不断翻新。部分金融机构对融资平台公司等国有企业提供融资时仍要求地方政府提供担保承诺等做法依然存在。因此,有必要进一步严格规范政府债务管控。朱道林说。 如何有效防控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朱道林认为,地方政府土地储备专项债券是政府债务的主要形式之一,既是解决地方政府土地储备资金的重要渠道,也是政府债务防控的重点。 《办法》明确规定,土地储备专项债券是地方政府为土地储备举借债务的方式,并由省级政府发行,实行总额度控制,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并由纳入国土资源部名录管理的土地储备机构专项用于土地储备,必须与项目挂钩等。 “这可以从总量上控制地方政府债务规模,使风险可控,并杜绝其他融资途径,规范政府土地储备融资行为。这既有利于防范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又规范了土地储备融资行为,还有利于促进土地市场健康发展。朱道林认为。本期编辑:赵志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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