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猫债的境内法律意见书需要确认哪些内容

简秋霞 2019-12-21 20:0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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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猫债券是以人民币结算的外国债券,发行的管理办法适用该国《证券法》即可。
连俊宏2019-12-21 20: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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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可以看看如下网上摘录就清楚啦:国际债券一般可以分为外国债券和欧洲债券两种。外国债券是指某一国借款人在本国以外的某一国家发行以该国货币为面值的债券;欧洲债券是指借款人在本国境外市场发行的,不以发行市场所在国的货币为面值的国际债券。此次国外开发机构获准在国内发行人民币债券即为前一种情况。这在我国债券市场是史无前例的,可以说是我国债券对外开放过程中的一个重大突破。熊猫债券2019年9月28日,国际多边金融机构首次获准在华发行人民币债券,财政部部长金人庆将首发债券命名为“熊猫债券”也即是,境外机构在中国发行的以人民币计价的债券,它与日本的“武士债券”、美国的“扬基债券”统属于外国债券的一种。熊猫债券”是指国际多边金融机构在华发行的人民币债券。根据国际惯例,国外金融机构在一国发行债券时,一般以该国最具特征的吉祥物命名。据此,财政部部长金人庆将国际多边金融机构首次在华发行的人民币债券命名为“熊猫债券”。求采纳。
    车建候2019-12-21 23:54:56
  • 熊猫债券2019年9月28日,国际多边金融机构首次获准在华发行人民币债券,财政部部长金人庆将首发债券命名为“熊猫债券”也即是,境外机构在中国发行的以人民币计价的债券,它与日本的“武士债券”、美国的“扬基债券”统属于外国债券的一种。国际债券一般可以分为外国债券和欧洲债券两种。外国债券是指某一国借款人在本国以外的某一国家发行以该国货币为面值的债券;欧洲债券是指借款人在本国境外市场发行的,不以发行市场所在国的货币为面值的国际债券。此次国外开发机构获准在国内发行人民币债券属于外国债券。这在我国债券市场是史无前例的,可以说是我国债券对外开放过程中的一个重大突破。熊猫债券”是指国际多边金融机构在华发行的人民币债券。根据国际惯例,国外金融机构在一国发行债券时,一般以该国最具特征的吉祥物命名。据此,财政部部长金人庆将国际多边金融机构首次在华发行的人民币债券命名为“熊猫债券”。扩展资料:亚洲开发银行2019年12月1日宣布,该行已确定在中国市场发行总值10亿元人民币的10年期“熊猫债券”。这是继2019年首发成功后,亚行第二次发售以人民币计价的固息债券。总部设于菲律宾的亚行说,第二批“熊猫债券”将在中国银行间市场发售,债券收益率将于12月4日簿计建档后确定,发售债券筹得的资金将用于支持中国清洁能源项目的发展。亚行负责融资和管理的相关负责人说,亚行乐于支持中国债券市场和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发展。此外,通过发行“熊猫债券”,亚行得以向中国的私营部门提供长期的本地货币融资支持。亚行说,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将是第二批“熊猫债券”的主要承售商。亚行于2019年在中国市场发行第一批总值10亿元的10年期“熊猫债券”,是首批获准在华发行人民币债券的国际多边金融机构之一。世界银行下属的国际金融公司当年也获准在华发行11.3亿元的“熊猫债券”。熊猫债券。
    边召允2019-12-21 20:55:13
  • 熊猫债券2019年9月28日,国际多边金融机构首次获准在华发行人民币债券,财政部部长金人庆将首发债券命名为“熊猫债券”也即是,境外机构在中国发行的以人民币计价的债券,它与日本的“武士债券”、美国的“扬基债券”统属于外国债券的一种。
    边向东2019-12-21 20:37:53
  • “熊猫债券”,即外资机构在华发行的人民币债,属于外国债券的一种。而外国债券,是指某一国借款人在本国以外的国家和地区发行以该国货币为面值的债券。此类债券往往以发行地的象征物命名,比如美国的“扬基债券”、日本的“武士债券”、荷兰的“伦勃朗债券”等。
    齐文良2019-12-21 20: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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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数企业只是认为法律顾问是为企业应收款催讨或发生官司即诉讼时准备的,甚至在签订重要合同时也忽略了法律顾问的存在。其实,除了诉讼事务外,法律顾问律师能为企业做的事还是很多的,最关键的在于平时的企业法律咨询解答。有时完全可以让企业避免诉讼的发生。在弘扬企业诚实信用的今天,企业间很多纠纷可以通过谨慎防患而消除,通过双方协商而解决,诉讼并非是解决纠纷最好的方式。当然,一旦企业需要采用诉讼来维护合法权益时,法律顾问应义无反顾,依法全力支持企业。为了充分发挥企业法律顾问的作用,企业与法律顾问签订合同后,应当将企业的营业执照等企业资料给法律顾问,使其了解企业的性质、经营方式、业务范围,了解企业在行业中的服务对象和竞争对手,以及可能涉及到的法律问题。使法律顾问在日后的法律咨询解答或法律服务中一并考虑等等。对于企业已发生的如下问题,应区别情况提供法律建议供企业参考处理:1.如企业因客观原因不能履行某合同,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履行通知义务,说明情况或因不安抗辩要求对方提供担保要求;2.如果企业已违约不能履行的合同,应尽速以诚信原则通知对方,说明原因,与对方签订补充协议,以消除违约后果,减少企业因违约产生的不利后果;3.如企业仅口头协商的事宜,提议尽快采取补救措施,用书面形式固定下来。如补签书面签字盖章的合同,或者经签字盖章的传真,或者电子邮件,或者录音录像方式,以防在履行或合作中无根据而产生纠纷,或被骗上当时因无证据而无法诉讼。4.如企业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或解除劳动合同时,应依法提供法律意见,帮助企业避免日后纠纷发生。等等,诸如上述问题,在中小企业中发生的概率是最多的,也是最需要服务的。现在一般的大企业都有自已的法务室,有自己的法律服务人员,但中小企业因成本等多种原因并不适合建立专门的法务室。作为创业初期的中小企业或者企业尚未具有一定规模时,最便捷、最经济实惠的方法是聘请常年法律顾问获取专业、稳定的法律咨询服务及其他基本的法律顾问服务,帮助自己的企业解决日常经营或管理中遇见的法律问题,并随着企业的成长壮大而不断更新或扩大常年法律顾问服务范围。震徽律师事务所提供的公司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协助企业规避和化解法律风险,解决法律纠纷,提高企业运营效率,减少公司违规或诉讼带来的成本,最终实现公司效益最大化和可持续经营。
一、合同法中关于债权转让的法律规定第八十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第八十一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第八十二条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第八十三条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第八十四条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第八十五条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第八十六条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第八十七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权利或者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第八十八条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第八十九条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的,适用本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一条至第八十三条、第八十五条至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根据《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合同义务转移理论上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二、合同法中债务转让的法律规定1、广义的合同义务转移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债务承担,是指债权人、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达成协议,将合同义务转移给第三人承担。如债务人与第三人约定由第三人取代债务人的合同地位而成为合同当事人,向债权人履行合同义务。二是由第三人代替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这种形式的特点在于第三人与债权人、债务人并未达成转让合同义务的协议,并不由此成为合同的当事人。第三人只是自愿替代债务人履行合同。因此,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是指狭义上的合同义务转移,即债务承担的情况,第三人代为履行并不是合同义务转移。2、就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合同义务转移来说,又包含着两种形态:一是合同义务全部转让,即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达成转让债务的协议,由第三人取代原债务人承担全部债务,原债务人已经脱离了原来的合同关系。通常被称为“免责的债务承担”。二是合同义务部分转让给第三人,通常被称为“并存的债务承担”,是指原有债务人并没有脱离原有合同关系,而由第三人加入合同关系,与原债务人一起共同向同一债权人承担合同义务。无论是合同义务的全部转让还是部分转让,都要有转让债务的协议,而且协议必须要征得债权人的同意,转让合同义务的协议才能生效。这是因为债务作为一种义务是债务人必须履行的,而且合同义务的履行直接关系到债权人利益的实现,从保护债权人利益出发,债务转让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因此在实际操作的过程中,合同一方在债务转让时,应当严格的依照合同法的规定来实施,以免为自己留下后患。对债权债务转让合同法中规定的法律条文如上所述,由于在生活中进行债权债务转让的情形一般涉及的金额都比较大,因此必须要有必须的法律流程,这样才能够减少一些隐患,可以更好的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到更好的实现。这方面的内容我们还是有必要进行相应的了解。
1、企业破产如何进行债权申报?收到通知书的债权人应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未收到通知书的债权人应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债权人如果未按期申报债权,应视为其放弃债权。债权申报期满后,在清算结束前,债权人申报债权,并提出其延期申报的理由,则清算组可根据其理由是否充分决定是否接受其债权申报。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在债权申报书中明确提出其债权内容、数额、债权成立的时间、地点等有关事项,并提出有关证明材料,如合同书等,以便清算组进行审核,为清偿债务作准备。破产案件受理后,债权人应在收到通知后30日内,未收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逾期未申报债权的,视为自动放弃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的,应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人民法院对于申报的债权,应指派专人进行登记造册。申报的债权,须经债权人会议审查确认,方为确定。2、破产债权申报的一般规则破产债权是依破产程序启动前原因成立的,经依法申报确认,并得由破产财产中获得清偿的可强制执行的财产请求权。企业破产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1根据破产法的一般规定,破产案件受理后,债权人只有在依法申报债权并得到确认后,才能行使破产参与、受偿等权利。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但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等,不必申报。3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无利息的债权,无论是否到期均以本金申报债权。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也可以申报其债权。4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说明。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5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此外,补充申报的债权人对其申报债权前已经进行完毕的各项破产活动,不得再提出异议。需注意的是,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有些产生于破产案件受理后的债权也属于破产债权,如管理人行使合同解除权后对方当事人因合同解除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等。这些债权有可能因产生时间过晚而无法在法院规定的申报期间内申报,但此种情况下的补充申报并非因其自身过错造成,由其承担债权的核查确认费用是不合理的,所以该项核查的费用应当作为破产费用支付。3、破产债权申报的特别规定1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预先申报债权。允许保证人或连带债务人预先申报债权,是为避免在债务未到期时,债权人不参加破产清偿而待到期后再直接向保证人或连带债务人要求清偿,而保证人或连带债务人在履行保证或连带责任后却因破产人的破产财产分配程序已终结,而无法行使其代位求偿权。但是,债权人已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保证人或连带债务人不能再申报债权,否则就会出现债务人对一项破产债务向债权人和保证人或连带债务人作二次重复清偿,从而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这时,即使债务人在破产程序中对债权人分文未能清偿,保证人或连带债务人履行了全部义务,也不再具有代位求偿权。例如,破产债权数额为10万元,破产清偿比例为20%。债权人如未向管理人申报债权,保证人可以预先申报债权并先得到2万元清偿。其向债权人清偿10万元后,所承担的担保责任为8万元。如果债权人自己先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可得到2万元清偿,保证人同样须承担8万元的连带责任。如果允许保证人在履行连带责任后仍享有代位求偿权,将其承担的8万元再次申报破产债权,则可从破产财产中再获得1.6万元的清偿。这将使破产财产对10万元破产债权的法定清偿数额从2万元不当地增加至3.6万元,超过其他债权的破产分配比例,从而出现对一项债务的重复清偿,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2连带债务人数人的破产案件均被受理的,其债权人有权就全部债权同时分别在各破产案件中申报债权,以保障债权人能够在各破产案件中充分实现连带债务人的连带责任。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对于负连带责任的保证人,债权人有权直接要求其清偿保证债务,也可以先向进入破产程序的债务人追偿,然后再以未受偿的余额向保证人追偿。在债务追偿问题上,债权人享有向债务人或保证人追偿的选择权。债权人也可以同时向债务人和保证人追偿,债务人先做清偿的,相应减少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保证人先做清偿的,债权人将其申报的破产债权转移给保证人行使。3涉及保证人的债权清偿A、债务人破产a.“连带”责任保证债权人有三种选择,直接要求保证人清偿保证债务。先向进入破产程序的债务人追偿,然后再以未受偿的余额向保证人追偿。同时向债务人和保证人追偿:①债务人先做清偿的,相应减少保证人的保证责任;②保证人先做清偿的,债权人将其申报的破产债权转移给保证人行使。b.“补充”责任的保证破产案件受理时主债务“已经到期”。债权人便可以直接向负补充责任的保证人追偿。因为,依据《担保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破产案件受理时主债务“未到期”。债权人先向债务人申报债权追偿的,对于其在破产程序中未受清偿的部分,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最迟应当在破产程序终结后6个月内提出。因为,负补充责任的保证人并无提前履行保证责任的义务,仍应按照原保证合同的约定承担保证责任。B、保证人破产人民法院受理保证人破产案件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得因其破产而免除。保证人破产的,按保证债务是否到期,又可以分为两种情形:a.保证债务“已到期”。债权人可依保证合同的约定向保证人申报债权追偿。b.保证债务“尚未到期”,将其未到期之保证责任视为已到期,在减去未到期的利息后予以提前清偿。对负“连带”责任的保证人可以直接申报债权求偿。对负“补充”责任的保证人的追偿,应当取消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先以保证债权额的全部向保证人申报债权。如债权人先获得债务人清偿,便应根据清偿结果相应调整其对保证人的破产债权额。如债权人先从保证人处获得清偿,应先行提存,待债权人在债务到期从债务人处行使受偿权利后,再确定保证人是否还应承担保证责任,并按保证人实际应承担补充责任的范围向债权人支付,余款由法院收回,分配给保证人的其他破产债权人。3管理人或者债务人依照破产法规定解除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这时可申报的债权以实际损失为限,违约金不得作为破产债权申报。4债务人是委托管同的委托人,其破产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受托人不知该事实,继续处理委托事务的,受托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破产债权。如果受托人已知该事实,但为了债务人即全体债权人利益而在无法向管理人移交事务的紧急情况下继续处理委托事务的,受托人由此产生的请求权作为共益债务优先清偿。如果受托人已知委托人破产之事实,无必要的继续处理委托事务,不当增加委托费用与报酬数额的,由此而产生的债权,不得作为破产债权受偿。5债务人是票据的出票人,其破产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该票据的付款人继续付款或者承兑的,付款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官方电话官方网站向TA提问。
1、什么是私募债?根据天交所《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的规定,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的公司、企业及其他商事主体在中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募集和转让,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债券。发债主体应当以非公开方式募集债券,每款私募债券的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200人。目前在天交所备案发行的私募债券的发行人基本都是政府平台公司或国有企业,并要求有经四大评级机构评为AA的关联主体为债券如期兑付提供无条件不可撤销连带责任担保,且要求发行人所在地的政府主管部门出具债券备案发行支持文书。2、私募债券特点列举:①私募债券采用备案制;②直接融资方式;③采用非公开的方式募集,每次备案的私募债券投资者人数不超过200人;④采用合格投资者制度,目前要求自然人投资者提供100万元金融资产证明;⑤可分次备案分期发行,投资者认购金额可以低于100万元;⑥方案设计灵活,可做结构化设计,可附选择权等;⑦要求发行人提供一定的内外部增新措施;⑧债券存续期间有适当的信息披露要求;⑨交易功能:投资者在债券存续期间可以通过天交所交易系统进行转让;⑩私募债券的参与机构主要包含:承销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受托管理人?3、天交所是什么单位,在私募债中担当什么角色?①天交所为私募债券的备案机构;②私募债券发行完成后,需在天交所登记托管,投资人可通过交易系统进行交易;③私募债券需通过天交所网站或合格投资人专区披露相关公告;④督导发行人按时兑付本息。4、谁是私募债券的管理人,谁在跟进融资方的还款计划?私募债券采用了受托管理人制度,债券存续期间根据受托管理协议的约定由受托管理人履行受托义务。5、若融资方违约,债权人如何维权?如融资方违约,担保方私募债的发行人主体为政府平台公司或者国有企业,安全性是建立在政府信用基础上的,安全性等同于政府平台融资信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