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预算法对推动预算公开将发挥怎样的作用

黄琼德 2019-12-21 19: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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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强和改进全口径预决算审查监督新预算法确立“四本账”全口径预算框架,各级人大要依法将政府的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预决算审查监督。第一,完善一般公共预算。目前主要问题是公共预算不完整,一些部门资金没有全部纳入预算,预算支出范围大于公共预算支出范围,农业、教育、科技等重点支出同财政收支增幅或生产总值挂钩,影响预算整体性。地方公共预算不完整,转移支付、税收返还、补贴收入没有完全纳入预算。要依法明确预算收入的法律性质,将所有政府收入全部列入预算,通过公共预算提供公共服务,保障和改善民生。第二,规范政府性基金预算。多年以来,政府基金预算仅有总额而没有具体细目,许多规制性收费、准入性收费、集资性收费、补偿性收费、惩罚性收费都是自立规章,自收自支。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专项收费亟待清理、整合和规范。同时,还要探索把政府所属部门和单位自行组织的服务性和经营性收入纳入预算,或者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目前,地方政府性基金结构不合理,2019年地方政府性基金本级收入4.8万亿元,其中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4.1万亿元。许多地方土地出让金收支管理粗放。人大要督促将土地出让收入全额纳入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规范土地出让收入分期缴纳行为,依法查处违反规定减免或者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行为,督促土地出让收入应征尽征。调整和细化土地出让收支有关科目,明确具体用途,专款专用,加强支出使用监管。加大统筹力度,建立将政府性基金预算中应统筹使用的资金列入一般公共预算的机制。第三,扩充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现在的问题是,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还不完善,收入范围仅仅涵盖企业国有资本,不包括金融企业国有资本,更不包括其他资产、矿产资源以及特许权经营收入。企业税后利润提取比例也比较小,国有资本收益主要在国有企业内部循环,用于公共财政和社会保障的很少。三中全会提出要“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提高国有资本收益上缴公共财政比例,2020年提到30%,更多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同时还提出要加强人大“国有资产监督职能”。2019年预算将央企国有资本收益收取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中央国有资本经营收入1400多亿元,但地方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只有500多亿元,甚至比前两年还有所减少。要依法加大统筹力度,建立将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机制。第四,探索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收入主要来自“五险”缴费,也有财政补贴。社会保险缴费虽然不是财政资金,但也是公共资金。2019年全国社会保险基金收入3.45万亿元,支出2.86万亿元,本年收支结余5800多亿元。目前,主要问题是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单位之间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标准不一致,统筹层级不同,相互之间难以接续。社会保险基金由各个地方、部门分头收缴,基金管理、使用、支出和监管标准不一致,影响基金保值、增值,影响基金安全。三中全会提出要“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会保障基金”,“加强社会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和监督”。这就要求把社会保险基金依法纳入预算管理,在精算平衡的基础上实现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可持续运行。加强和改进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监督新预算法初步构建起规范地方政府债务的法律框架。前不久,国务院出台《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对地方政府举债做出更加具体的规定。各级人大要依法加强和改进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监督,将地方政府债务纳入法治轨道。第一,加强对存量债务监管。据审计署审计,截至2019年6月,各级政府债务接近30万亿元,其中地方政府性债务接近18万亿元。政府债务过快增长,不仅留下居高不下的隐性赤字和债务负担,而且也给金融机构带来风险。各级人大要督促抓紧清理融资平台公司,剥离融资平台公司政府融资职能,稳妥处理存量债务,逐步化解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第二,建立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依照新预算法,经国务院批准,省级政府可以适度举借债务;市、县级政府确需举借债务的由省级政府代为举借。实行规模控制,地方政府举债不得突破批准的限额。采取政府债券方式,地方政府不得通过企事业单位等举借。鼓励社会资本通过特许经营等方式,参与城市基础设施等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业投资和运营。第三,把地方政府债务分类纳入全口径预算管理。地方政府举借债务必须报本级人大或常委会批准。各级人大要督促地方政府将一般债务收支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将专项债务收支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将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中的财政补贴等支出按性质纳入相应政府预算管理。或有债务确需地方政府或其部门、单位依法承担偿债责任的,偿债资金要纳入相应预算管理。第四,建立债务风险预警及化解机制。设立政府债务会计,加快编制政府资产负债表,建立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根据债务率、新增债务率、偿债率、逾期债务率等指标,评估各地区债务风险状况,对债务高风险地区进行风险预警。要督促政府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建立对违法违规融资和违规使用政府性债务资金的惩罚机制,加大对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监督检查力度,硬化预算约束,防范道德风险,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加强和改进预决算初步审查监督预算法修改对预算初步审查制度进行了完善。各级人大要切实按照新法的规定,加强和改进预决算初步审查监督。第一,拓宽初步审查范围。原法只规定了对预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199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增加了对中央预算调整方案和中央决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的规定,2019年监督法增加了对各级预算调整方案进行初步审查的规定。新法规定对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都要进行初步审查。第二,严格初步审查时间。新法规定,预算草案应当在人大会议召开45日或者30日前,提交人大有关机构进行初步审查;各级预算调整方案和决算草案应当在常委会召开30日前,提交人大有关机构进行初步审查。第三,加强初步审查机构建设。新法规定,市级以上人大的初步审查,由财政经济委员会或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县级人大由常委会进行。考虑到一些市级人大未设立专门委员会的实际情况,规定市级人大也可以由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研究提出意见。为提高审查质量,规定县级人大常委会在进行初步审查时,可以由有关工作机构研究提出意见。第四,拓宽预决算审查重点。长期以来,我国预决算审查监督主要包括收入、支出和收支平衡三个重点。对收入和支出进行审查,主要是审查是否真实、合理、合法。对收支平衡进行审查,主要是审查收支相抵后是否达到平衡状态,有没有支出大于收入的赤字情况。预算法修改对“审核预算的重点由平衡状态、赤字规模向支出预算和政策拓展”进行了相应规定。各级人大要依法拓展预决算审查监督重点,针对支出预算和政策进行实质性审查,找出政府预算分配中存在的不合理地方,确保预算资金投入到最重要的政策领域,提高预算资金使用效率。第五,发挥人大代表作用。为发挥人大代表在初步审查中的作用,明确市级以上人大有关机构在进行初步审查或研究提出意见时,应当邀请本级人大代表参加。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初步审查意见和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的研究意见,以及政府财政部门对上述意见反馈的处理情况报告,应当印发本级人大代表。县、乡级人大在正式审查预算草案前,应当采用多种形式组织基层人大代表听取选民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加强和改进预算执行和决算监督对预算执行和决算进行监督,是宪法赋予人大的重要职责,不仅可以确保人大批准的预算得到严肃、严格、合理、有效的执行,而且可以为下一年审查和批准预算奠定基础。各级人大既要敢于监督,又要善于运用新预算法规定的各种形式加强监督,着重在真实正当不正当、合法规范不规范、合理正确不正确、有效值得不值得方面下功夫,不断增强监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督促财政资金花得规范、花得透明、花到实处、花出效率。第一,规范预算收支管理。当前重点要解决审批时间与执行时间错位、“先执行、后报批”、随意变更和频繁调整预算等问题,把预算“软约束”变为“硬约束”。要依法加强收入征管,做到应收尽收,严禁采取虚收、空转等方式违规增加收入。要建立人大审议决定重大投资及项目制度,避免行政冲动、盲目决策、盲目投资。要通过视察、调研、专题询问等形式,了解重大项目的建设、资金使用等情况,跟踪资金使用进度,促进重大项目顺利进行。要督促政府建立结转结余资金定期清理机制,加快结转项目的执行,盘活财政存量资金,规范暂付款、暂存款的管理,发挥资金效用。本文来源:瞭望观察网第二,规范国库资金管理。全面清理整顿财政专户,各地一律不得新设专项支出财政专户,除财政部审核并报国务院批准予以保留的外,其余专户在2年内逐步取消。全面清理已经发生的财政借垫款,应当由预算安排支出的按规定列支,符合制度规定的临时性借垫款及时收回,不符合制度规定的借垫款限期收回。督促各级政府加强对本级国库的管理和监督,依法完善国库现金管理,合理调节国库资金余额。第三,严格预算调整行为。预算经过人大审查批准之后,就成为具有法律效力的财政收支计划,非经法定程序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改变。因特殊情况需要调剂、追加预算,政府应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报请同级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针对预算执行中的资金调剂过于随意、挪用现象严重等问题,各级人大要加强和改进对预算调整的审批监督,及时了解和掌握预算变更情况,严格控制不同预算科目之间的资金调剂,加强对预算调整方案的审查工作,督促政府及其财政部门依法调整预算,增强预算调整的严肃性。第四,完善决算审查监督。人大作为决算监督的主体,必须参与到决算的全过程,代表人民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要依法完善人大预决算审查和监督的程序,健全重大预算事件的专项调查或听证制度,充分发挥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的作用,通过召开专家座谈会、听证会等方式,对所联系部门的预算草案进行审查,初步审查结果汇总至财经委员会,由财经委员会提出预算审查意见,供人代会审查批准预算草案时参考。第五,强化预决算审计监督。审计监督是保证预决算健康运行的有效监督形式,使用财政资金的部门和单位都要接受审计。各级人大要支持审计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善于借助审计监督手段、运用审计成果来强化人大经济监督。组织审计机关对部门预算执行情况、重点项目、重点资金和重点领域进行审计,推动被审计单位和部门落实审计决定。委托审计机关对政府预决算报告先行审计,提供审计意见,作为人大审查批准的重要依据,提高人大预决算监督质量。加强和改进跨年度预算平衡监督我国一直实行年度预算体制。预算法修改规定“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对长期以来实行的“量入为出、收支平衡”原则提出了新的要求。各级人大要依法加强和改进跨年度预算平衡角度,推动年度预算与中期预算有机衔接。第一,实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各级人大要督促政府有关部门研究编制三年滚动财政规划,对未来三年重大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分析预测,对规划期内一些重大改革、重要政策和重大项目,研究政策目标、运行机制和评价办法。中期财政规划要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及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相衔接。强化三年滚动财政规划对年度预算的约束。推进部门编制三年滚动规划,加强项目库管理,健全项目预算审核机制,提高财政预算的统筹能力。第二,改进年度预算控制方式。各级人大要推动一般公共预算审核的重点由平衡状态、赤字规模向支出预算和政策拓展。强化支出预算约束,各级政府向本级人大报告支出预算的同时,要重点报告支出政策内容。预算执行中如需增加或减少预算总支出,必须报经本级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中央国债余额限额根据累计赤字和应对当年短收需发行的债务等因素合理确定,报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审批。地方政府一般债务规模纳入限额管理,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第三,严格超收收入使用。预算超收收入是政府超额完成年初人代会批准的预算收入任务的部分。近些年来,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预算超收收入动辄接近总收入的十分之一,但支出使用却很随意,导致预算约束弱化。政府动用预算超收收入安排支出,虽然没有使年初人代会批准的预算总支出超过总收入,但却部分变更了年初预算。各级人大要加强对预算超收收入安排使用情况的审查和监督。确需当年安排支出的,也应当履行法定程序,及时向人大通报情况,编制超收收入使用方案,报请同级人大常委会批准,未经批准当年不能使用。第四,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根据经济形势发展变化和财政政策逆周期调节的需要,依法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中央一般公共预算执行中如出现超收,超收收入用于冲减赤字、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如出现短收,通过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削减支出或增列赤字并在国债余额限额内发债平衡。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执行中如出现超收,用于化解政府债务或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如出现短收,通过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或其他预算资金、削减支出实现平衡。市、县级政府通过申请上级政府临时救助实现平衡,并在下一年度预算中归还。加强和改进预决算公开透明监督公开透明是现代财政制度的基本特征。财政预算收入来源于公民纳税,税收上来之后如何支出、如何使用,政府花了多少钱、办了什么事,应该让老百姓知晓。第一,完善细化预决算公开内容。预决算信息包括管理体制、分配政策、编制程序,以及收支安排、预算执行、预算调整、决算等。除涉密信息外,政府预决算支出全部细化公开到功能分类的项级科目,专项转移支付预决算按项目、按地区公开。扩大部门预决算公开范围,除涉密信息外,中央和地方所有使用财政资金的部门均应公开本部门预决算。细化部门预决算公开内容,逐步将部门预决算公开到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按经济分类公开政府预决算和部门预决算。第二,推动全过程公开。依法督促预算公开,从预算编制到执行、调整、决算以及最后的审计,所有的内容全部公开。不仅推进预算、预算调整、决算等情况公开,也要推进部门预算、决算、报表公开。第三,做好公布后整改监督工作。预决算公开不是技术问题,而是敢不敢公开、愿不愿意接受人民监督的问题。对存在问题和疑问,各级人大要定期组织人大代表和公民的询问,刨根问底,释疑解惑。对典型案件,还可通过新闻媒体曝光,形成舆论压力。要按照统筹协调、分层次、分步骤原则,推动依法有序公开,做好公布后整改工作,健全长效机制,促进预决算公开常态化、规范化和法治化。加强和改进预决算绩效监督各级人大要高度重视预决算绩效问题,不仅要从合法、合规、合理方面,更要从效率、效益、效果方面,切实加强对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的监督,让用钱受监督,使花钱不容易,确保财政资金安全、规范、及时拨付和合理、有效地使用。第一,加快预算绩效管理改革。各级人大要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把绩效管理的理念和方法贯穿于财政资金监管的全过程,强化支出责任和效率意识,逐步将绩效管理范围覆盖各级预算单位和所有财政资金,将绩效评价重点由项目支出拓展到部门整体支出和政策、制度、管理等方面,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将评价结果作为调整支出结构、完善财政政策和科学安排预算的重要依据。本文来源:瞭望观察网第二,推进预算支出绩效考评。各级人大要不断完善绩效管理和考核办法,扩大绩效评价覆盖面,注重绩效评价结果反馈和应用。要不断完善绩效管理和考核办法,监督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认真落实预算安排、预算调整确定的各项重点支出,对评审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提出改进意见和措施,追踪问效,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第三,推动财政资金优化配置。各级人大要进一步推进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优化转移支付结构,提高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使用效率。要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统筹社会资金和财政资金的使用,引导社会资金参与公共事业、公益事业,使政府花尽量少的钱、办尽量多的实事,向公众提供更多更好的公共服务。
辛坤奇2019-12-21 19:5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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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这个题目只是让你求销售预算,就是只要计算出预计的销售总额就可以了。具体算法:1、先求出每种销量下的销售总额;2、将每种销量总额乘以相应的概率,然后加总;3、最后算出来的值就是销售预算了。
    赵高升2019-12-21 20:36:43
  • 新预算法新增了允许地方政府举借债务的规定,并在举债主体、资金用途、举债规模、举债方式和风险管控方面做了相关规定。比如举借债务只能采取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的方式,不得采取其他方式筹措,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以往预算法规定审查的重点是收支平衡,同时要求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完成上缴任务。另外,新预算法还规定,各级政府不得向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和单位下达收入指标。
    齐晓巍2019-12-21 20:18:52
  • 新预算法的重大突破:突破之一:更加完善了政府预算体系,建立健全了透明预算制度。突破之二:进一步改进了预算控制方式,建立了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突破之三:规范了地方政府债务管理,严格控制了政府债务风险。新预算法从五个方面作出限制性规定一是限制主体,经国务院批准的省级政府可以举借债务;二是限制用途,举借债务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三是限制规模,举借债务的规模;举借的债务,列入本级预算调整方案,报本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四是限制方式,举借债务只能采取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的方式,不得采取其他方式筹措,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五是控制风险,举借债务应当有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突破之四:进一步完善了转移支付制度,有效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突破之五:进一步完善了转移支付制度,有效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突破之六:继续坚持厉行节约,更加硬化了预算支出约束。突破之七:更加注重了绩效管理,进一步强化了支出责任新预算法中明确要求加强绩效评价与管理,首次以法律形式明确了我国公共财政预算收支中的绩效管理要求,史无前例。绩效评价将对财政支出的评价从传统的效率评价延伸到结果评价。将“做正确的事”放在首位。效率评价注重目标的执行,追求成本最小化或者产出的最大化,关注如何“正确的做事”。新预算法中5条六点提到“绩效”第十二条:“各级预算应当遵循统筹兼顾、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绩效和收支平衡的原则。第三十二条:“各级预算应当根据年度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国家宏观调控总体要求和跨年度预算平衡的需要,参考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有关支出绩效评价结果和本年度收支预测,进行编制。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政府收支分类科目、预算支出标准和要求,以及绩效目标管理等预算编制规定,根据其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以及存量资产情况,编制本部门、本单位预算草案。第四十九条:“人大报告要对执行年度预算、改进预算管理、提高预算绩效、加强预算监督等提出意见和建议”。第七十九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本级决算草案,重点审查下列内容:“……、重大投资项目资金的使用及绩效情况。第五十七条:“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对预算支出情况开展绩效评价。扩展资料: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指出“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新预算法无疑是财政工作实现“善治”的一部“良法”。对各级财政部门来说,用好新预算法这一良法利器,推进财政管理善治有为,应处理好五种关系。转变治理理念,处理好五种关系,是贯彻落实新预算法的内在要求一是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要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国务院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决定也提出,要改进分配方式,减少行政性分配,引入市场化运作模式。这些都为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关系提出了明确要求。财政在处理政府和市场关系中,应重点把握好两点:一方面,进一步划清政府和市场边界。市场能够有效调控的领域,财政就不应过多干预;生态治理、公共服务等市场难以有效调控的领域,财政就应该管起来。另一方面,善于运用市场思维和市场方式解决问题。比如,对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养老服务、社会救助、社区管理、城市卫生等公共服务,应该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来进行。二是处理好当前与长远的关系。新预算法对实行中期财政规划和规范地方财政债务管理等作出了新的规定。这些都是着眼长远的重大举措,今后工作当中应当认真把握。在制定政策、安排重大事项时,应坚持积极稳妥、量力而行的原则,把需要和可能更好地结合起来,既要确保当期保障有力,又要保证长期可持续。特别是在举债时,一定要强化底线思维,既要考虑借得来,又要考虑还得上,切实防范风险发生。三是处理好上下级之间的关系。深化财税改革全国一盘棋,一条重要原则就是要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既要保障中央宏观调控、实施重大改革、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协调区域发展的能力,又要切实保护地方利益,调动和发挥地方改革的主动性和创造性。这就要求各级各部门增强大局意识,正确对待利益关系调整,既要考虑维护好自身利益,更要考虑改革发展大局需要。在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上,各级都应在确保国家政令统一、促进区域协调、维护市场统一的前提下,将本级事务承担起来。同时,制定出台相关政策时,既要考虑与上级政策的配套衔接,又要考虑下级能够执行。四是处理好内外之间的关系。新预算法对规范政府行为提出了要求,并在强化外部监督上制定了硬性规定。比如政府预决算公开、人大依法审查、公众有序参与等。这就要求各级各部门必须首先把内部搞规范。俗话讲,打扫好屋子,才能开门迎客。只有内部管理科学规范,才能更好地接受外部监督。比如,“三公”经费公开问题,过去有些部门不愿公开,实际是经费使用管理不规范,不敢公开。应主动配合接受人大监督,积极为公众参与创造条件,确保人大审查权、公众参与权和知情权得到更好保障。比如,预算报告审议之前,就要严格按照新预算法要求,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以更好地形成共识。五是处理好干事创业和依法理财的关系。近些年来,各级各部门干事创业热情高涨,抓项目、上项目,有力促进了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这其中也难免出现了一些临时动议、凭经验上项目的情况,有时先干事再找钱、先上车后买票。虽然有抢抓机遇的理由,但往往由于谋划期短,决策科学性欠缺,项目效果难以保证。随着新预算法的出台,这种做法就行不通了。今后都要按程序办事,不能没列预算就支出,也不能在预算执行中随意改变资金用途,否则就是违法。这要求各级各部门在拍板决策上,既要讲效率,更要讲程序,同时还要充分考虑自身财力状况和收支均衡,做到量力而行。预算法。
    黄生长2019-12-21 20:04:48
  • 2019年1月1日即将实施的新预算法,与1994年颁布的预算法相比较,在财政预算与税收的关系上主要有五点变化。一是在法律形态上第一次明确了税收是公共财政收入的主体地位和主要源泉。新预算法第6条第一款规定:“一般公共预算是以税收为主体的财政收入,安排使用于保障改善民生、推动经济发展,维护国家安全和国家机构正常运转等方面的支出。这种对税收作为公共财政收入主体地位的确立,说明了税收是国家政府的公共收入,税法是公法;说明了税收在组织公共财政收入中唱主角的主导作用,说明财政预算收入和支出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本质。同时,新预算法第27条第一款还规定: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包括五个方面,其中把各项税收收入排在最前列,这也说明了新预算法把税收放在公共财政中的主体地位和作用。事实上,国家每年财政总收入中的税收收入比例为85%—90%以上,例如2019年全国税收总收入95729.46亿元,占当年财政总收入的92%,2019年全国税收总收入110764.04亿元,占当年财政总收入的95%,2019年全国税收总收入110497亿元,占当年财政总收入的86%。可见我国不仅进入世界经济大国,而且也是世界财政税收大国。二是新预算法明确规定了税收的调控作用。税收的调控作用不仅体现在财政预算收入政策和收入总量上,而且还体现在财政预算支出政策和支出形式上。例如:新预算法第6条第二、第三款明确规定了中央一般公共预算包括“中央对地方的税收返还、转移支付预算”;中央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包括“中央对地方的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收入”;中央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包括“中央对地方的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支出。新预算法第7条第一款规定:地方各级一般公共预算包括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预算,第二款规定:地方各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包括“本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预算返还和转移支付”支出。所有这些都说明了税收返还虽然本质上已属于财政支出的范畴,但终究还是采取了税收的形式;也说明税收直接对平衡地方财政、支持地方改革建设和发展的调控作用。三是新预算法明确了税收和税制结构在财政体制中的重要作用。新预算法第15条规定:“国家实行中央和地方分税制”。这是对1994年颁布的预算法第8条的保留,这说明税收和税制结构在财政体制中的重要作用。随着经济形势的发展,原有的分税制要完善并且尽可能与公共财政体制相结合,而特别是在我国经济发展的新常态下,各级政府财政预算分配更要规范化、公开透明化、税收政策和税收工作更要创新和更有力度,税收和税制结构上升为国家财政预算分配体制的负责制度后,其价值取向更加显现。合理的税制和税制结构对于构建地方税收体系和完善国税、地税征管体制,对于完善中央与地方的财权、财力分配的合理性,对于结合税制改革,考虑税种属性,进一步理顺中央和地方收入划分,以及保持现有中央和地方财力格局总体稳定,将继续发挥税收体制性作用,具有重要意义。四是新预算法再一次确定了税务部门是预算和预算法执行的主体地位和职责。新预算法保留了1994年颁布的预算法中的第49条而成为了新预算法的第62条,该条第一款规定:“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预算执行的领导,并支持政府财政、税务、海关等预算收入的征收部门,依法组织预算收入。该法第二款规定:“财政、税务、海关等部门在预算执行中,应当加强对预算执行的分析;发现问题时应当及时建议本级政府采取措施予以解决。这些规定对税务部门来说是一个依法行政和行政执法问题。新预算法规定,税务部门在执行预算法中的两项重要任务,一是依法组织税收收入,组织预算收入中的税收收入,二是加强对预算执行中的分析和反映问题的建议。由于税务部门站在征收管理的第一线,最能了解情况、掌握信息,发现问题,故能起到预算执行中的督促作用。五是新预算法对税收税务的纪律与法律进行了严格约束。新预算法第55条第一款规定:“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和单位,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时、足额征收应征的预算收入。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多征、提前征收或者减征、免征、缓征应征的预算收入,不得截留、占用或者挪用预算收入。这是很有针对性和强制性的规定。该条第二款规定“各级政府不得向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和单位下达收入指标”。而应当从实际出发,应收尽收,应当依法征收,依率计征。正确处理依法行政、依法征税与完成税收任务规划的关系。第56条又规定:“政府的全部收入应当上缴国家金库,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这对税务部门来说,把应收入税款税金及时按级次分别入库,这是税收征管的最后一道程序,只有完成了这道法律程序,税收征管工作才真正到位,任何单位个人和部门对政府收入都无权拖欠、挪用、占留。违背这些纪律和法律的规定,轻者要受到行政警告记过的处分,重者要开除公职,构成犯罪者要依法惩治,这在新预算法的第92条至96条都做了明确的规定。这是一道风险墙,既是一道铁的财税预算纪律,又是一道钢的财税预算法律。新预算法的这些规定对包括税务部门在内的人员,从法律上和纪律上、制度上进行了有力的约束。
    齐敦苏2019-12-21 19:3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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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新预算法完善了政府预算体系,健全透明预算制度原预算法涉及的,基本上是公共财政预算的内容。新预算法明确规定“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实行全口径预算管理。新预算法明确预算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新预算法增加规定,除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外,经本级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报表,应当在批准后20日内由政府财政部门向社会公开,并对本级政府财政转移支付的安排、执行情况以及举借债务的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二,新预算法改进了预算控制方式,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原预算法规定预算审查的重点是收支平衡,同时要求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完成上缴任务。新预算法明确规定“各级政府应当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新预算法规定,各级一般公共预算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可以设置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用于弥补以后年度预算资金的不足,作为实现跨年度预算平衡、调节年度资金丰歉的重要工具。也就是说,一个预算年度内财政收入短收了,要通过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来弥补;超收了也不能“突击花钱”,只能用于冲减赤字或者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三,新预算法规范了地方政府债务管理,严控债务风险原预算法规定,“地方各级预算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新预算法从五个方面对地方政府举借债务作出限制性规定:一是限制主体,经国务院批准的省级政府可以举借债务;二是限制用途,举借债务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三是限制规模,举借债务的规模,由国务院报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省级政府在国务院下达的限额内举借的债务,报本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四是限制方式,举借债务只能采取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的方式,不得采取其他方式筹措;五是控制风险,举借债务应当有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国务院建立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应急处置机制以及责任追究制度。四,新预算法完善了转移支付制度,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转移支付制度,新预算法增加规定:财政转移支付以均衡地区间基本财力、由下级政府统筹安排使用的一般性转移支付为主体。建立健全专项转移支付定期评估和退出机制。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事项不得设立专项转移支付。除按照国务院规定应当由上下级政府共同承担的事项外,上级政府在安排专项转移支付时不得要求下级政府承担配套资金。上级政府应当提前下达转移支付预计数,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将上级提前下达的预计数编入本级预算。这些规定有利于优化转移支付结构,提高转移支付资金分配的科学性、公平性和公开性,有利于减少“跑部钱进”现象和中央部门对地方事权的不适当干预。五,新预算法坚持厉行节约,硬化预算支出约束针对现实中存在的奢侈浪费问题,新预算法坚持贯彻勤俭节约的原则,严格控制各部门、各单位的机关运行经费和楼堂馆所等基本建设支出。对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在预算之外或者超预算标准建设楼堂馆所的,责令改正,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撤职、开除处分。现代预算管理的灵魂,是硬化预算对政府支出的约束,而硬化预算支出约束的关键在于不能随意开财政收支的口子。为此,新预算法增加规定:在预算执行中,各级政府一般不制定新的增加财政收入或者支出的政策和措施,也不制定减少财政收入的政策和措施。
纳入预算和纳入预算管理的债务的不同,主要就是纳入预算的债务是否受到监管,对于预算、决算的编制、审查、批准、监督,以及预算的执行和调整,是否依照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对于纳入预算和纳入预算管理的债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而全国各地也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定具体的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规定,预算、决算的编制、审查、批准、监督,以及预算的执行和调整,依照规定执行。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也明确规定,对地方政府债务实行规模控制,严格限定政府举债程序和资金用途,把地方政府债务分门别类纳入全口径预算管理,实现“借、用、还”相统一。要加强债务管理,既要积极推进,又要谨慎稳健。在规范管理的同时,要妥善处理存量债务,确保在建项目有序推进。因此,对于纳入预算但没有得到管理的债务,实际上是违法违规行为。在预算中,不应该存在没有得到监管的纳入预算的债务。根据法律规定,政府债务只能通过政府及其部门举借,不得通过企事业单位等举借,并将全面纳入预算管理。在举债形式上,政府举债只能采取发行政府债券方式,除此之外不得以任何方式举借债务,更不得违法违规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政府债务如果未纳入预算管理,就脱离人大、社会监督,是政府债务管理的深层次、体制性问题。按照我国《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将政府一般债务、专项债务分类纳入一般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将地方政府性债务收支纳入本部门、单位预算管理。将债务全面纳入预算管理是一项治本之策,大大推进政府债务管理法治化、规范化、公开化进程,也为真正实现“借、用、还”一体化提供了制度保障。并且为坚决纠正不正确的政绩导向,把政府性债务作为一个硬指标纳入科学发展综合考核范围,明确责任落实,对脱离实际过度举债、违法违规举债或担保、违规使用债务资金、恶意逃废债务等行为,有具体的防范意义。
中央苏区,亦称“中央革命根据地”,是指在1929年至1934年土地革命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在赣南和闽西建立的革命根据地,是全国13块革命根据地面积最大、人口最多的一块。随着近几年党史界的学者、专家对中央苏区范围的深入研究,中央苏区范围有所扩大。截止2019年5月20日,中央党史研究室已确认全国共有34个中央苏区县:福建省达20个、江西省达13个,广东省1个。福建省20个中央苏区县是:建宁、泰宁、宁化、清流、明溪、龙岩、长汀、连城、上杭、永定、武平、漳平、平和、将乐、沙县、邵武、诏安、武夷山、光泽县、建阳。江西省13个中央苏区县是:瑞金、兴国、宁都、于都、石城、会昌、寻乌、信丰、安远、广昌、黎川、上犹、崇义。广东省1个中央苏区县是:大埔。其中福建省的苏区县根据《国务院关于支持福建省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若干意见》,中央财政转移支付、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和中央预算内投资,以及其他中央专项资金,都要加大对海峡西岸经济区的扶持力度,特别要加大对原中央苏区县、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的扶持力度。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等资金时,福建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等参照执行中部地区政策,福建原中央苏区县参照执行西部地区政策。福建省原中央苏区县经济社会发展将得到极大的扶持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