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在市场经济中扮演了什么角色?

米小荷 2019-12-21 19:5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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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一个大舞台,社会各界,尤其经济界的团体或个人,包括一些外国的有关人士,都扮演着不同的角色在这个大舞台上表演。当然企业应是这个大舞台上表演的主角。那么,政府指广义的政府,包括党、政、权力机关等在这个大舞台上应该扮演什么角色呢?这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首要间题,也是管好市场经济的关键问题。政府角色扮演的恰当,真正的市场经济体制就会建立起来,并且能够管好市场经济,否则会阻挠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破坏市场经济的运行,究竟政府在市场经济中扮演什么角色最为理想、最为科学呢?我们经过分析研究认为从总体上说,应该是市场经济体制的建造者和市场经济的管理者。所谓建造者就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这座大厦从设计、施工到验收等都要政府来领导,任何单个的企业和社会团体都起不到这种领导作用。所谓管理者就是政府要担负着市场经济宏观管理的职能,保证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当然这种职能同过去担负的企业家职能完全不同。政府不再是企业家,而是市场经济的宏观管理者,用宏观调控这只“看得见的手”写“看不见的手”结合起来,共同指挥市场经济的运行。
连俊彦2019-12-21 19:5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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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谈到经济法主体的范畴,一般认为十分广泛,包括国家经济管理机关、企业、其他经济组织、进行经济活动的非经济组织以及公民。然而有的学者认为经济法的本质就是“确认和规范政府干预经济之法”⑴,“是以国家对经济干预之法为中心而形成的”。⑵依照这种观点,经济法所调整的对象中必定有一方为国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情况类似,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调整的对象应当是经营者与消费者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而我国目前该法所调整的对象却主要是国家与经营者之间的关系。对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人,国家经济管理机关的干预结果往往是一罚了事,而至于罚款的数目是否令经营者受到了处罚,又或消费的利益是否得到了补偿就不是经济管理职能范围之内的事了。实际上,为什么我国损害消费者权益的现象屡见不鲜,甚至愈演愈烈?因为很多情况下,一方面侵害消费者利益的人即使受到法律制裁还是有利可图;另一方面被侵害权益的消费者即使提起诉讼却得不偿失。此消彼长之下,现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又如何能够达到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目的?与竞争法中所述理由相似,无论从性质、成本还是效果上来说,国家都不应该充当消费法律关系的一方主体,但是由于消费者相对与经营者身份的特殊性——其弱势地位,所以要求国家以特殊的形式作为消费法律关系主体出现。由于经营者通常是以利润最大化为基本目标;而消费者则通常是以效用最大化为目标。两类市场主体之间在追求的目标上是存在冲突的。经营者为了营利,极可能置诚实信用等商业道德于不顾,通过非法的、不正当的手段去侵害消费者的利益。其中最为重要的是向消费者隐瞒有关商品或服务的质量、价格等各方面的信息,从而会导致在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出现“信息偏在”或称“信息不对称”的问题。由于这种问题的存在,消费者与经营者虽然在形式上处于平等地位,但实质上是不平等的,消费者始终处于弱势。一旦国家退出调节这种法律关系之后,仅仅依靠国家制订消费者保护政策和立法是远远无法改变消费者这种弱势状态的。那么是否有一种新的经济法主体的出现来帮助或者代理普通的消费者处在一种相对平等的地位上来对抗经营者呢?有学者提出经济法主体中应当包含一种名为“社会中间层”的组织,即一种社会中介性质的组织,这种组织具有一部分的国家经济管理职能。在我国,消费者协会应该属于这种组织,但是现在的消费者协会,基本上处于一种被动的状态,对于侵犯消费者权益的案件一般是“不告不理”的,这显然不符合现今消费者权益受损严重的状况。同时,最近社会上出现了一种新的组织——“打假公司”,以营利为目的为消费者提供打假服务,这应该也可以成为“社会中间层”,但是这种新兴的组织显然还缺乏规范,难以达到与经营者对抗的目的。笔者认为,可以将消费者协会与打假公司相结合,官方组织与民间团体取长补短,形成一种专业化、商业化的消费者保护组织。正是由于它的专业化和商业化,保证了这种中介组织有能力去收集市场信息,帮助消费者摆脱“信息偏在”的状态,使消费者和经营者达到一种平等的地位。相较于国家和个体消费者,这种“社会中间层”应该能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黄砚北2019-12-21 20:55:00
  • 政府过度干预会遏制经济增长。一是政府干预市场使得市场在发挥资源配置中的作用受到限制的情况没有完善,甚至有的时候出现了恶化的迹象。这造成的一个后果是,国家提了十几年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但迟迟转变不过来。二是政府干预经济只有在特殊时期才起作用,而且,更多的应该是宏观干预,而不是微观经营的参与。在中国,政府对经济微观层面或直接、或间接的参与程度很深。政府对经济大量干预,而权力又没有被有效约束,一些官员就可以为所欲为;一些经济领域的错误、失职行为也不少。
    黄盈碧2019-12-21 20:37:36
  • 目前扮演的是裁判兼运动员的角色,至于今后要不要调整,那不是你我之辈说了能算的。
    齐晓晨2019-12-21 20:19:57
  • 政府职能是政府在依法管理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中所承担的职责和具有的功能。它主要涉及政府应该管什么,能够管什么,以及如何管和发挥什么作用的问题。从政治学原理看,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在不同的时期,不同的经济环境和条件下,政府的角色和职能也各有不同。一、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的职能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最主要的特征是一切经济活动以市场为主导,尊重市场规律。为此,作为上层建筑的政府的角色和职能也必须发生相应的改变。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有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四大主要职能。政治职能主要是维持公共秩序、实现社会稳定、确保国家安全、保障人权与自由,它是政府职能的核心。经济职能主要是政府是市场秩序的提供者规划、引导、制定规则、纠正失灵、市场秩序的仲裁者监管,它是政府职能的重心。文化职能主要是发展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它是政府职能的基础。社会职能主要是从事公共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公共义务教育、公共疾病防治、公共环境治理、完善各种社会统等。二是提供准公共产品的公共服务。提供自然垄断型的准公共产品;提供福利型公共产品;政府管理私人部门所产生的管制性公共服务。在职能职责上,应由计划经济条件的“大政府”向“小政府”的转变;在政府职能重心上,应由“管制”向“服务”的转变;在政府职能关系上,也应转变为主要理顺内外关系,在外部关系上,除了实行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政社分开,确保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事业单位的自组织地位外,主要是理顺党政关系及各国家权力之间机关的关系、政府与其他公共管理主体之间的关系,在内部关系上,主要理顺中央与地方、上级和下级政府间及各职能部门之间的关系;在政府职能方式上,也应发生全方位的变革,从直接、微观管理向间接、宏观管理转变,从部门管理到行业管理的转变,从个别管理向一般管理的转变,从单一行政手段向综合运用各种手段转变,革新治理工具,由“黑箱操作”向“公开透明”转变。二、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应扮演的的角色社会保护神角色。社会经济健康发展和人民生活正常进行,需要有保护神。政府要扮演好社会保护神角色,保护好国家安全、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总之,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只有充分尊重市场规律,让市场充分发挥主导作用,政府尽可能提供环境和服务,政府和市场形成良好的互动,才能确保经济持续、快速、稳定增长,实现又好又快发展。本回答由经济金融分类达人王启金推荐。
    符自为2019-12-21 20:06:01

相关问答

一、基金行业的内部治理与外部治理的挑战基金治理是公司治理相关理论在基金行业的具体应用,是指通过构建合理的基金治理结构和采用有效的基金治理机制来解决基金运作过程中存在的委托-代理问题。一个完整的基金治理结构框架包括基金治理和基金管理公司治理结构两个层面。其中,基金治理结构包括内部治理、外部治理和第三方治理三个方面。内部治理是指基金投资者通过授权组织来选择、监督和激励基金管理人。外部治理是指市场竞争对基金治理的推动与约束作用。第三方治理就是指通过法律、监管等第三方安排,介入基金投资者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交易过程,消除利益冲突和基金管理人的道德风险。一个好的治理结构应当是内部治理和外部治理相对均衡的格局,偏重外部治理而轻视内部治理可能降低行业运行的效率,而强化内部治理削弱外部治理则会导致行业发展无序。特别是基金行业,与制造类企业不同,人力资本是最大的生产力,而对人力资本的制衡就需要依靠良好的内外部治理相制衡。从市场发展初期来看,过于严厉的外部监管会明显降低市场竞争的效率,但若过度依靠以董事会主导的内部治理结构,一旦出现内部治理不健全、权力过于集中、激励失衡等状况又会导致内部风险加大。应当说,对于资产管理这样以人力资本为主要生产要素的特殊行业,内外部治理均衡、相互牵制相互辅助的平衡治理结构才是最为合理有效的。二、内外治理如何平衡,中国基金治理“成长的挑战”十年前的“基金黑幕”事件的化解,是典型的通过外部治理强化内部治理的路径。发展初期的中国基金行业出现一些违规行为,2000年的中国基金业,当时已经初具规模,成立10家基金公司,发行了30只封闭式基金。正值行业发展初期,“基金黑幕”一文通过揭示其道德风险,有力强化了外部治理,弥补了当时内部治理的不足。而十年过去了,当年仅10家公司、规模过亿的基金行业已经成长为拥有60家公司、发行超过540只产品、管理资金规模超过2万亿的行业。如此快的发展速度,也对行业化公司的治理结构提出更高的要求,当前内外治理失衡的格局造成了基金行业“成长的挑战”。1、基金外部治理:强外部治理在维持行业声誉稳定的同时,可能导致公司的趋同并且可能降低竞争效率1严格的市场准入的审批,可能导致基金行业的主要竞争力还是牌照的价值,并且容易导致市场的趋同和竞争机制缺乏政府与市场关系是外部治理机制中需要重点考虑的因素。由于基金公司的设立环节还处于行政审批阶段,基金行业还处于半垄断竞争阶段,难以形成有效的市场退出机制,即使开放式基金赋予了基金持有人用脚投票的机制,不足以从外部竞争角度形成对基金管理人的压力。十多年间,虽然有多个基金公司长期徘徊在行业末端,旗下基金频临五千万的清盘边界,但是没有一只基金因此被清盘,没有一家基金公司倒闭,由于行政审批,使得基金公司的牌照和基金产品成为稀缺资源,轻易不会从市场中退出。在行业迅速发展的这些年里,与前几大公司始终占据规模排名前列的状况相对应的是,前十家公司当年发行新基金规模始终占到全行当年全部新募集资金规模的一半左右见下图。这无疑表明,外部治理的倾斜、产品审批和发行节奏的控制,使得规模大的公司始终占据优势,后来者超越的难度很大,对于前者形成的竞争压力也相对有限。监管机构虽然通过严格监管有效控制了行业发展初期可能出现的重大风险,保证了基金行业的平稳发展,但是通过制度监管和行政强力干预的治理机制自身存在着一定的滞后性,相对基金行业的快速扩张,监管能力无法相应同步增长,在一定程度上减弱了外部治理的效力,出现了一些监管套利现象。而且随着投资者群体的扩大和基金产品数量和种类的丰富,投资者与基金公司之间的利益关系变得更为复杂,也加大了外部监管的难度。这些客观不足也要求基金治理发生相应的变革。2过分强调绝对短期收益的市场导致畸形的业绩压力竞争性市场是外部治理机制的又一重要方面。基金业绩排名和评价体系在国外成熟市场被认为是较成功的外部激励机制,能够达到优胜劣汰的竞争格局,但是在国内,由于众多投资者的尚不成熟,在运用基金业绩排名选择基金时,过度偏重于短期业绩,关注收益率而忽视风险,这样不成熟的市场选择机制使得市场激励机制发生畸变,业绩排名压力对基金经理的激励机制被异化。一方面,基金经理为了追求短期高收益,频繁参与市场热点,导致可能有的基金经理采取的投资策略与基金合同中的约定往往容易出现偏离,投资组合与业绩比较基准偏离很大,例如大盘基金不投大盘蓝筹股、基金豪赌ST个股、指数型基金置跟踪误差于不顾积极参与个股选择和择时、甚至连ETF基金都在追求仓位和个股的主动性偏差;另一方面,相对业绩排名使得基金经理纷纷采取跟随策略,投资组合与同类基金保持很高的相似度,形成基金“羊群效应”。这一点在2019年三季度市场见顶之时表现的十分突出。当时全部偏股型基金的投资组合中,有92.77%的股票为沪深300成份股,各基金在行业配置上的偏差达到历史最低水平,正是基金在蓝筹股上的羊群效应导致了当时的蓝筹泡沫。从特定意义上说,这种外部的绝对收益压力,促使中国的大部分基金经理变成需要承担对冲基金类似的压力。不成熟的市场除了对投资行为的产生畸形激励之外,对于基金管理人的行为也形成负面激励,诱发行为短期化,不注重市场声誉积累。例如,根据投资者对低净值基金的偏好,基金公司通过大比例分红和分额拆分来降低基金净值,吸引更多的投资者进入,既侵害了原有投资者的利益,也是对新进入投资者的不负责任。2、基金内部治理:多方相互制衡格局仍待完善1基金持有人利益代表缺位,无法充分行使对基金管理人的监督基金持有人在将其资产委托给基金管理人后,就不能直接干预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的管理和运作,其监督制约权只能通过出席基金持有人大会来行使。但是,基金持有人往往人数众多且高度分散,而基金持有人大会的召集条件虽然有所放松,在《证券投资基金法》之前,只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书面委托的基金发起人才有资格召开大会,而现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持有人就可以自行召集,但是由于基金持有人大会并不是一个常设机构,它只会在发生某些重大问题的时候才召开。证券投资基金的持有人较为分散,期望众多的分散的持有人对基金管理人进行监督,其效果是可想而知的。因此,基金持有人对基金管理人的监督是事后的、有限的,带有极大的滞后性、虚弱性。2基金托管人的监督有待强化尽管基金托管人负有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之责任,但是这种监督的实效也因以下几种因素大打折扣:第一,实际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基金托管人的选聘,并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还有权撤换基金托管人。换言之,基金管理人往往决定着基金托管人的去留,托管人的地位缺乏独立性必然导致其监督的软弱性;第二,基金托管业务目前已经成为商业银行一项新的表外业务和利润增长点,市场竞争日趋激烈。银行托管人为抢占市场份额,在利益驱动下,有可能纵容、迁就基金管理人的违法违规行为,影响其监管效果;第三,从利益分配机制看,托管人除了收取相对固定的托管费外不可能再获取其他收益,这样很难使其有足够的动力约束基金管理公司。3信息披露不透明导致关联交易监管难度加大现在基金管理公司的出资股东大多是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上市公司:它们之间不是存在上下游关系证券承销与证券投资、研究与投资,就是存在同业竞争关系证券自营和投资。在这种情况下,基金代行基金持有人表决权和代人理财的过程中就自然而然地埋下了利益冲突、内部交易、关联交易、欺诈、操纵、或者反过来听命于部分外部不当干预力量等的道德风险因素。虽然近年来监管法规的趋于完善逐步堵住了关联交易、股价操纵等恶性利益输送的管道,“基金黑幕”中揭露的那些明目张胆的违规行为已经销声匿迹,但是其他更为隐蔽的利益输送行为却需要付出更大的努力来予以防范。在2019年单边下跌的市场中,部分高换手基金公司,频繁交易和较高的换手率可能增加了交易成本,但是并没有带来投资业绩的突出表现,而且这些高换手的基金公司普遍存在着分配较高比例佣金给券商股东的现象,个别公司的分配比例接近证监会要求的“单一证券公司不得分配超过30%的佣金”的上限。3、基金公司治理,人力资本激励等待破局在基金公司内部,虽然有相对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但是在实际的运行过程中,更多的是一种摆设,主要应对监管机关的检查,相当多的基金公司中存在着有法不依,违反内部控制的现象,“人治取代法治”这一问题似乎是中国企业的通病,在其他行业的公司治理中也是屡见不鲜。基金公司的人治色彩浓厚的另一体现就是,高层变动之后,公司内部经常会出现中层管理人员的变动,甚至会引发公司整体业务架构和部门职能的大调整,乃至公司经营风格的转变。基金行业是典型的人力资本密集型产业,投研团队是公司最宝贵的财富,投研人员管理的资产,承担的风险收益责任与他们所获得的报酬是严重不对称的,这构成了发生委托-代理问题的根本动机。解决这一问题,在国外发达的基金行业,除了严刑峻法之外,恰当的激励机制也是必要的。但是在国内,由于基金行业的半垄断性质,基金公司中更为重要的是基金公司和基金产品牌照的垄断价值,人力资源的价值相对次要。由于激励机制的不到位,导致“老鼠仓”问题屡禁不止,基金公司人员的频繁流动无论在牛市还是熊市都成为常态。根据统计,在市场大幅下跌的2019年共有247只基金发生基金经理变动,占全部基金数目的56%,大幅度超过了牛市中2019年的171只基金经理变动的数量,创下历史新高。而且,在2019年,基金公司的高管也出现了频繁变动,有超过33家基金公司的高管发生变更,其中有10家以上的基金公司的总经理出现离职或调整情况。与之相比,国内上市公司在股权激励方面的进展颇为神速。根据2019年年报统计,共有1034家上市公司的4618名高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总市值达到1430亿元。此外,自从股权分置改革以来,共有42家上市公司实施了股权激励计划,还有48家上市公司提出了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预案,其中12家获得了股东大会的通过。股权分置改革、高管持股和股权激励计划这些激励措施对于上市公司的绩效改善是比较显着的,近年来,上市公司的资本回报率、主营业务利润率明显提升,销售费用率和管理费用率都出现了不同程度的下降。我国上市公司利用股权激励等措施对公司治理的改善和经营绩效的提升的相关经验值得基金行业借鉴。三、未来基金行业结构治理改善展望现阶段,随着整个市场规模的扩大、行业的快速发展,市场机构的日益多样化,使得这种以外部监管治理为主,内部治理和外部市场治理为辅的治理结构已经难以适应基金行业的发展需要,一方面,监管机构治理在控制行业风险的同时,也限制了行业多元化发展的空间,抑制了行业竞争,形成了基金公司业务模式和基金产品结构同质化的局面,往往导致基金行为的严重趋同,反而可能引发市场的大起大落;另一方面,基金治理中另外两个重要的治理机制,内部治理和外部治理已经成为“短板”,限制了基金治理水平的提升。所以当务之急,是适度放松监管,同时加强内部治理和外部市场治理机制,促进基金治理结构的协调发展。在加强基金内部治理方面,可以积极引入内部治理更为有效的公司型基金,克服契约型基金持有人治理缺位的根本缺陷。公司型基金在这方面有基金董事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能够体现大部分基金投资者的利益。独立董事在公司型基金中能够更好的发挥对基金董事会的监督作用。而公司型基金的引入,需要对当前的《证券投资基金法》加以修订予以其合法地位,还需要给予相应的税收优惠条款,实施的难度比较大。强化基金内部治理的另一途径是引入成熟市场经济国家中行之有效的集体诉讼机制,通过这种“一人起诉,集体受益”的法律机制,提升市场化的惩治成本,扭转基金投资者在基金治理中的弱势地位。加强基金外部治理的核心在于提升行业竞争水平和健全市场退出机制,重新调整外部治理中市场和监管两者之间的比重,在行业发展相对成熟的阶段,可以适当降低监管的比重,提高市场竞争在外部治理中的作用,以此来促进整个行业效率的提升,消除此前存在的同质化等结构性问题。提升基金行业的竞争水平主要是放松基金行业的准入标准,逐步从现行的核准制过渡到注册制,改变目前基金行业的半垄断竞争状态,消除基金公司和基金产品牌照的垄断价值,提升基金行业的竞争程度和层次,为投资者提供更有效率的服务。在构建了相对完备的法律法规空间之后,已经能够从制度上避免可能出现的严重侵害投资人利益、扰乱证券市场秩序的恶性违法行为,再加上基金行业已经发展的相对成熟和规范,此时,放松行业准入标准是利大于弊的。在放松行业准入的同时,健全行业退出机制,使基金清盘和基金公司倒闭不再是危言耸听,才能使竞争压力形成外部治理机制,促进基金公司重视市场声誉的积累,重视投资者的信赖,真正使基金公司能够尽到受托责任。发挥市场竞争的激励作用还需要市场环境的配合,在不成熟的市场中,竞争会对基金公司和基金经理形成错误的激励,例如引发行为短期化和基金“羊群效应”等现象。因此,对投资者加强教育,引导其形成理性的投资习惯,提升市场的成熟程度,也是加强市场竞争外部治理的重要内容。基金公司治理结构的改善方向也类似于基金治理机构,主要是平衡监管与激励之间的关系,形成激励相容的公司治理机制,同时要避免不当的激励机制使整个行业承担过多的风险,如同美国金融业在次贷危机爆发之前的所作所为,更多是为了短期内获得价值不菲的业绩激励奖金,而忽略了长远的股东利益。中国基金公司的人力资本激励机制已经讨论了多年,并且因为次贷危机的爆发而再度搁浅,这一机制是基金公司治理的重要内容,未来必然会推出,而且在吸取了次贷危机的教训之后,能够更好的协调管理层、基金经理、股东和基金投资者各方面的短期和长期利益,在一定程度上避免激励不当产生的道德风险。目前开始推行的基金经理注册制对于整个基金行业的长期发展具有深远的意义。对于基金业而言,最重要的资源在于投资管理能力,而这一能力主要蕴含在基金经理之中。在实行基金经理注册制之前,基金经理的稀缺性并没有得到正式承认,因而基金经理不注重市场声誉的积累,行为趋于短期化,人员流动频繁,通过不断的流动来对自身投资能力进行重新定价。在实行注册制之后,基金经理的稀缺性,特别是优秀基金经理的稀缺性问题将变得尤为突出,有助于强化市场声誉与个人价值之间的联系,促进基金经理的稳定化。如果未来在基金行业准入限制方面取得突破性进展,则基金公司与基金产品牌照的垄断价值将逐步减少直至消失,而基金经理等投研团队的人力资源价值将愈加突出,有助于改善基金公司的内部人员激励问题。
一国债对财政收支的影响政府行使其职能,必须有一定的财政支出。一般来说,政府的主要收入来自税收,当政府税收刚好等于或者大于其财政支出时,政府无赤字或有盈余;当税收小于支出时,政府赤字就产生。因此,为了追加收入,弥补财政缺口,政府便发行国债。筹集社会上的闲散资金,将其使用权转移到国家手中。根据乘数效应,在今后年度,必将引至国民经济的大幅度增长。二国债对货币供给的影响政府发行国债,当中央银行承购国债,会直接地增加政府的存款。这部分存款用于政府各项支出,拨给社会上的部门企业和个人时,其账户所在的商业银行的存款就会相应增加,其结果就是货币供给量大大地增加。但是在这种情况下,非常容易扩张社会货币供给量。如果社会正好处于货币供给大于货币需求的状况,那么很容易造成很严重的通货膨胀,所以我国上世纪80年代中期就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不得直接承购政府债券。在现代银行制度下,这是中央银行创造货币的机制。而商业银行又具备扩张信用和创造派生存款的机制,它表明商业银行虽然不能创造货币,却能够在中央银行放出货币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张信用规模。于是中央银行在承购国债时,扩大的货币供给不仅仅是国债本身,而可能是扩大的许多倍。按照存款准备金制度,当财政向社会有关方面进行拨款后,商业银行的社会存款将会增加。于是,其中一部分作为准备金缴存中央银行,另一部分可用来发放存款。存款的结果又使得社会存款增加,此乃派生存款。如此循环进行,使得信用扩张。当商业银行动用超额准备金购买债券,没有减少社会存款,货币供给没有减少,而银行购买债券,政府运用资金,会扩张货币供给。国债的流通对货币供给也有一定的影响,当企业或者个人等非银行部门把国债转让给商业银行,非银行部门的存款就会增加,即商业银行的超额准备金投放出来,货币供给量增加。当商业银行将手中的国债转让给中央银行时,商业银行在中央的超额准备金将增加,这笔资金随时可以投放出去,扩大货币攻击量。因此,中央银行买卖债券可以控制货币供给。三国债对投资行为的影响首先政府发行国债以后,如果将筹集的资金进行投资性支出,就直接扩大了政府的投资规模。实践中,很多国家的债务收入都是用来作为扩大政府投资的;在另一方面,政府债券能影响资金市场的利率,而当利率升高时会引起投资支出的减少。因为人们的成本提高了。相反,当利率降低的时候,投资就会增加。国债同时对消费产生影响。政府举借国债增加了政府现实可用的资源,如果这些扩大的收入来源被用于各种消费开支,那么国债的直接效应就是增加政府消费。但从个人角度来看,国债使得个人的可支配收入减少,从而使家庭或个人的消费减少。四国债对总供给的影响不管外债还是内债,如果能够有效运用,投入生产过程,就能促进生产发展扩大未来的社会支出,从而扩大社会供给量。在举借外债的时候也可以增加国内市场的供给。政府通过外债的发行,拥有了以外汇形式的货币购买力。政府可以进口紧缺的商品物资,从而增加社会供给量。国债还可以影响社会总需求。它是通过投资需求和消费需求来表现的。如果国债运行扩大了某经济主体的投资或者消费,又没有减少其他主体的投资和消费,那么社会总需求就会增加。
财政政策是国家整个经济政策的组成部分。指国家根据一定时期政治、经济、社会发展的任务而规定的财政工作的指导原则,通过财政支出与税收政策来调节总需求。政府调整财政收支的手段主要有三个:一是改变政府购买水平;二是改变政府的转移支付;三是调整税率。改变政府购买是政府相机抉择财政政策经常使用的手段。在经济萧条、总支出不足时,政府要扩大商品和劳务的购买,如增中军费开支,修筑高等级公路,建立新的福利设施等,以便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相反,在经济繁荣、总支出过大时,政府则减少对商品和劳务的购买数量,比如推迟某些军事科研,压缩或缓建一批公共工程,以便压缩总需求,缓和通货膨胀的压力。政府运用的第二个财政政策手段是变动政府转移支付的数量。变动政府的转移支付也是逆经济风向的。当经济萧条时,政府可以提高对退伍军人、失业人员和退休人员的各类补助,或者增加对农产品的补贴,以便扩大财政支出,刺激私人消费水平的提高,从而扩大总需求。相反,在经济繁荣时,政府则压缩用于福利、补贴等方面的支出,或者延长补贴支付的时间,以便减少总需求,降低通货膨胀率。调整税率是政府执行相机抉择财政政策的第三大手段。在经济萧条时期,政府应减少税种或降低税率,增加人们可支配收入,以便刺激需求。反之,在经济过热时,则可以暂时提高税率,或增加一些临时特别税种,减少人们的可支配收入,抑制需求。上述三种手段不仅可以单独对经济运行产生影响,而且也可以共同发生作用,实践中三种手段往往搭配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