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息调整在贷方是表示什么,如何计算债券利息调整余额?

黄珍伦 2019-12-21 20:5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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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的借方余额表示溢价购入债券,利息调整摊销额的增加;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的贷方余额表示折价购入债券,利息调整摊销额减少。2、持有至到期投资的利息调整子账户是就是对取得时的价值与票面价值之间的溢价或折价额在持有期间内进行合理调整的所用到的账户。取得持有至到期投资时所付的价款在很多的情况下会高于或是低于票面面值,高于形成溢价,低于会形成折价。然而持有至到期投资,是一种收回期限固定,收回金额固定的特点。也就是每期应收到的利息收入是固定的,如果按债券的面值和面值利率来确定你的投资收益时,就不会反映实际收益,会造成会计信息的失真。因为有溢价或折价,实际上的收益理当高于或低于以票面面值和票面利率计算的利息收入。所以要将这部分溢价或是折价按照一个合理的方法进行调整,使每一期的收益都能真实的反映实际的收益。扩展资料:企业不能将下列非衍生金融资产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1、初始确认时即被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非衍生金融资产;2、初始确认时被指定为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资产;3、符合贷款和应收款项定义的非衍生金融资产。如果企业管理层决定将某项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则在该金融资产未到期前,不能随意地改变其“最初意图”。也就是说,投资者在取得投资时意图就应当是明确的。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借方余额。
齐春山2019-12-21 21: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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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尚未摊销的折价计入应付债券的借方。尚未摊销的债券折价是应付债券的抵减项目。债券提前赎回时是计入贷方,这样才平。
    齐新明2019-12-21 23:56:45
  • 在资产负债表中计正数。应付账款是负债类科目,负债类科目增加记贷方,减少额记借方,所以硬骨账款期末余额在贷方,表示的是实际应付但未付的账款。应付账款的主要账务处理一、企业购入材料、商品等验收入库,但货款尚未支付,根据有关凭证全部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情况的会计报表,是企业经营活动的静态体现,根据“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这一平衡公式,依照一定的分类标准和一定的次序;将某一特定日期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具体项目予以适当的排列编制而成。它表明权益在某一特定日期所拥有或控制的经济资源、所承担的现有义务和所有者对净资产的要求权。它是一张揭示企业在一定时点财务状况的静态报表。资产负债表利用会计平衡原则,将合乎会计原则的资产、负债、股东权益”交易科目分为“资产”和“负债及股东权益”两大区块,在经过分录、转账、分类账、试算、调整等等会计程序后,以特定日期的静态企业情况为基准,浓缩成一张报表。其报表功用除了企业内部除错、经营方向、防止弊端外,也可让所有阅读者于最短时间了解企业经营状况。资产负债表为会计上相当重要的财务报表,最重要功用在于表现企业体的经营状况。应付账款-资产负债表。
    齐晓朋2019-12-21 21:21:21
  • 应付债券——利息调整的借方余额和贷方余额分别表示什么主要看你是溢价发行还是折价发行,如果溢价发行:借:银行存款贷:应付债券——面值——利息调整如果折价发行:借:银行存款应付债券——利息调整贷:应付债券——面值应付债券——利息调整借贷方余额只是代表你调整后的剩余。
    路要通2019-12-21 21:03:15
  • 可转换债权和普通的债券在利息调整的时候核算是一样的,如果是溢价发行,发行时利息调整在贷方,调整的时候就在贷方,因为在期限内利息调整余额要为零,如果是折价发行,发行时利息调整在借方,调整时要在贷方了,所以利息调整的方向不是固定的,要根据不同情况来。
    赵颖隽2019-12-21 20:58:43

相关问答

1、纳税调整是企业所得税中的概念。企业所得税是对企业所得进行课税,在计算上,税法有着严格的规定,与会计上的利润总额的计算有着不一致的地方。因此,在计算企业应税所得时,以会计上的利润总额为基础,按照税法的规定进行调整,以计算出应税所得,并按规定计算交纳企业所得税。这一过程,就是纳税调整。纳税调整是因为会计制度和税收法规差异形成的,就是按照税法对利润所得进行调整,包括按照税法超规定的工资、费用和提取的业务招待费、福利费、工会费、教育费、折旧,不能在税前扣除的各种开支等等。还有未提取或者未提足的成本费用,可以进行调整提足。2、按照会计法规计算确定的会计利润与按照税收法规计算确定的应税利润对同一个企业的同一个会计时期来说,其计算的结果往往不一致,在计算口径和确认时间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异,即计税差异,我们一般将这个差异称为纳税调整项目。企业所得税通常是按年计算、分期预交、年末汇算清缴的,其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所得税前利润中予以调整的项目所得税前利润中予以调整的项目包括纳税调整增加项目和纳税调整减少项目。扩展资料一、增加项目指纳税人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需要进行纳税调整增加的项目,主要包括税法规定不允许扣除项目,企业已计入当期费用但超过税法规定扣除标准的金额等,如超过税法规定标准的工资支出、业务招待费支出、税收罚款滞纳金,非公益性捐赠支出等。二、减少项目指纳税人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需要进行纳税调整减少的项目,主要包括按税法规定允许弥补的亏损、税收优惠项目和准予免税的项目,如5年内未弥补完的亏损,国债的利息收入等。三、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项目表的检查1、福利费、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三费”的计提,税法规定是按企业计税工资总额提取,而不是按企业实际工资总额提取。提取的比例分别是:职工福利费14%,职工教育经费是2.5%,职工工会经费是2%。同样,企业按财务制度规定可以按实际工资总额提取职工福利费等。但如果该实际工资总额高于计税工资总额,申报纳税时,只允许按计税工资总额提取;如果实际工资总额低于计税工资总额,申报纳税时,也只能按实际发放工资计提,实发工资总额与计税工资总额的差额部分,不得计提。已计提的,应依规定加以调整。对“三费”的检查一是要审查其计提依据,二是要审查其计提比例是否符合规定,对不符合规定的,按税法的要求进行调整。2、利息支出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包括银行、保险公司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应凭有关借款付息证明据实列支;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只有不高于按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允许扣除。对于纳税人不按税法规定超列支的利息支出部分,应当予以调整。3、业务招待费纳税人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由纳税人提供确实记录和单据,准予在企业财务制度规定的限度内据实列支。即:不超过全年营业收入的5‰;4、公益救济性捐赠公益、救济性捐赠,是指纳税人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纳税人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不扣除。这里所称的社会团体,包括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希望工程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减灾委员会、中国红十字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全国老年基金会、老区促进会以及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组织。个人通过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按照现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准予在所得税税前扣除。纳税调整——纳税调整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