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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办理上级国家行政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第六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律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报国务院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报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以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依照前款规定制定规章,须经各该级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决定。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赵飞耀2019-12-21 20:5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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