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产权360万,贷款债360万,股权转让用交个人所得税吗

黎烨烨 2019-12-21 19:3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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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债式股权转让:是指目标公司的股东通过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以转让公司全部资产方式将股权转让给新股东,协议约定时间以前的债权债务由原股东负责,协议约定时间以后的债权债务由新股东负责。承债式股权转让行为实质还是转让公司全部资产,但他与单纯资产转让的实质区别在于承债式股权转让过程中新股东应当接受原企业劳动力且原企业续存。这个问题虽然在当前资本交易全文。
黄益晓2019-12-21 19:5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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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回答

  • 就是目标公司不欠原股东钱,不需替目标公司还债。
    窦连登2019-12-21 20:36:47
  • 股权连同债务一并转让全文。
    赵顺龙2019-12-21 20:18:58
  • 未分配利润为正数,说明企业有利润,平价转让有违市场规则,有避税嫌疑,会要求你按照利润金额交纳个人所得税,其实这个税是转让方交的,但你没有代扣代缴。对于股权转让所得是否有代扣代缴义务,没有明确的条文规定,地方税务局有自由裁量权,可能会判由你代扣代缴,一般在做股权转让时都会在合同中约定因股权转让产生的税金按税法规定自行承担,同时约定由收购方代扣代缴,以避免收购税收风险。如未分配利润为负数,而报表中又没有房地产等资产,亏损企业的平价转让不会产生个人所得税,中智信元予以解答。
    齐文浩2019-12-21 20:04:55
  • 承债式股权转让指转让方和受让方约定对某一时间节点之前的债权、债务由原股东承担,该时间节点之后的债权、债务由新股东承担的股权转让方式。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中明确规定:公司原全体股东,通过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以转让公司全部资产方式将股权转让给新股东,协议约定时间以前的债权债务由原股东负责,协议约定时间以后的债权债务由新股东负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原股东取得股权转让所得,应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非承债式股权转让就是则是相反,新股东不需承担公司的债务。
    齐景文2019-12-21 19:37:21

相关问答

股权转让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要回答需要交纳多少个税这个问题,就需要先来关注一下个人所得税的基本逻辑以及个人所得的计算方法。一、自然人股权转让交纳个人所得税基本逻辑1、境内企业自然人股东转让股权,应计算是否在转让中有所得,如果有,所得部分缴纳20%个人所得税。2、股权转让个税应由股权受让方代扣代缴,如果未能代扣代缴,受让方存在巨大风险。3、缴纳地点应为境内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二、如何计算股权转让所得1、股权转让所得=股权转让收入-股权原值2、股权转让收入包括各种现金和非现金支付对价。3、股权转让收入应按照公允价值计算收入,公允价值的认定中税务机关关注的是实际成交价是否低于公允价值。以下情况会理解为价格偏低:——成交价格低于账面净资产——如果公司有土地、房产、无形资产、股权等较容易移交的资产,成交价格不应低于净资产评估价值——同时期或以前有过转让股权的,还需要比较两次股权的价格是否合理4、股权原值为自然人股东取得股权所付出的代价。如果是原始股东,股权原值为原始投资——如果是转让取得股权,为取得时转让价值三、股权转让的关注焦点是股权转让收入是否偏低?1、股权转让收入应按照公允价值计算收入,公允价值的认定中税务机关关注的是实际成交价是否低于公允价值。
债权转让通知的方式债权转让通知的方式一般有以下二种:一是债权人通知债务人,债权人对其享有的债权已转让给第三人。有人认为,不一定由债权人通知,由受让人通知债务人也可以。笔者认为,《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明确规定了负有通知义务的是债权人,而且,由权利人之外的人去通知他人债权转让的事实,与最基本的法学原理也不符。我公司欠甲公司货款20万元,甲公司欠乙公司货款20万元。于是三方达成书面盖章协议,将我公司欠甲公司20万元转为欠乙公司20万元,解除我公司欠甲公司20万元的债务关系,同时解除甲公司欠乙公司20万元的债务关系,形成我公司欠乙公司的债权关系。请问这样的债权转让协议《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条规定,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根据上述规定,债权转让协议不属于印花税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不需缴纳印花税。债权转让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第1款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国有银行债权后,原债权银行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债权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80条第1款规定的通知义务”。债权转让通知与诉讼时效债权转让后诉讼时效是否中断,学术界和司法实践中均有争议。有人认为,债权转让给受让人后原来的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重新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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