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或非上市股份公司均可公开或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边媛媛 2019-12-21 20:5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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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份转让应根据《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份转让业务办理规则》和《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份转让业务办理实施细则》办理。同时,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要求,上市公司非流通股协议转让,要对股权分置改革作出相应安排,或与股权分置改革组合运作。实践中,一般采取由受让方出具经上市公司证明的股权分置改革承诺函或与上市公司签署股权分置改革协议的方式。官方电话官方网站向TA提问。
赵顺起2019-12-21 21: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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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券公开发行表示需要进行大量融资,加快某一方面的进程,非公开则是对内部的一种福利,与收益有关,在运营正常时期对股价没有影响,但如果出现重大事项披露影响了运营可能会下跌。
    龚家风2019-12-21 23:56:52
  • 美菱电器非公开发行股票中的自然人认购和机构投资者认购部分锁定期为12个月。按照美菱电器每股的资本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来讲,未来年报中很有可能实行送股的分配方案并且现金分红。这样的话,股价还需要进一步的拉升。再者,美菱电器的业绩在增长也是利好,也对公司股价上涨提供支撑。中长线应该能有不少回报。
    龙帮媛2019-12-21 22:02:04
  • 人家问的是非公开的,会轻易披露募集说明书?答非所问。
    堵晓东2019-12-21 21:21:32
  • 非公开发行股票是指上市公司采用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行为。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应该综合来看。非公开发行尽管不用二级市场股东出钱,但如果注入的资产质量一般,随着股本的相应扩大,会摊稀释股本收益,所谓利好是不确切的。所以,资产质量的好坏才是硬道理。如果定向增发的对象通常是大股东是维护全体股东的利益的,那就是利好,否则就是利空。总体来讲这是一个辩证的关系,非公开发行股票是利好吗,如果上市公司是高成长性的,具有很大的发展潜力,那么,无论是公开还是非公开发行股票,都是一种利好,表明公司募集资金用于扩大生产,这在未来一段时间内是能给公司创造更多的利,一个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不能片面说好还是坏,主要看其募集资金的投资方向,还有后期是否真的落实到实处去,总体来说,利好的可能性大一些。拓展资料:非公开发行股票是指股份有限公司采用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行为。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非公开发行股票不能在社会上的证券交易机构上市买卖,只能在公司内部有限度地转让,价格波动小,风险小,适合于公众的心理现状。如果不是这样,而是一下子在社会上推出大量的公开上市股票,那么,股民们在心理准备不足、认识不高的情形下,很容易出现反常行为,从而影响社会的稳定。非公开发行股票。
    齐明杰2019-12-21 21:08:16

相关问答

非公开发行股票是指上市公司采用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行为。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应该综合来看。非公开发行尽管不用二级市场股东出钱,但如果注入的资产质量一般,随着股本的相应扩大,会摊稀释股本收益,所谓利好是不确切的。所以,资产质量的好坏才是硬道理。如果定向增发的对象通常是大股东是维护全体股东的利益的,那就是利好,否则就是利空。总体来讲这是一个辩证的关系,非公开发行股票是利好吗,如果上市公司是高成长性的,具有很大的发展潜力,那么,无论是公开还是非公开发行股票,都是一种利好,表明公司募集资金用于扩大生产,这在未来一段时间内是能给公司创造更多的利,一个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不能片面说好还是坏,主要看其募集资金的投资方向,还有后期是否真的落实到实处去,总体来说,利好的可能性大一些。拓展资料:非公开发行股票是指股份有限公司采用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行为。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非公开发行股票不能在社会上的证券交易机构上市买卖,只能在公司内部有限度地转让,价格波动小,风险小,适合于公众的心理现状。如果不是这样,而是一下子在社会上推出大量的公开上市股票,那么,股民们在心理准备不足、认识不高的情形下,很容易出现反常行为,从而影响社会的稳定。非公开发行股票。
非公开发行债,是指没有对广大公众公开发行的债券。公司债券是根据法定程序发行的一种债券,公司债券的分类有很多种,按照发行的方式可以分为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两种。非公开发行的债券,顾名思义就是指没有对广大公众公开发行的债券。根据公司债券发行对象的不同,可以将公司债券发行方式分为非公开发行Privateplacement与公开发行Publicoffering。前者只针对特定少数人进行债券发售,而不采取公开的劝募行为,因此也被称为“私募”、“定向募集”等等;后者则是向不特定的发行对象发出广泛的认购邀约。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具有以下特点:1、特定性。一般地说,非公开发行债券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募集对象的特定性;其二,发售方式的限制性。这两大特质使得其能够在许多国家获得发行审核豁免。对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给予豁免,并不贬损证券法的目的与功能。证券法的立法目的之一是,通过强制性信息披露使投资者获取足以能使自己形成独立投资决策的信息,以尽力消除认购者与发行人之间以及认购者内部一般投资人与机构投资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性,最终使证券市场这一以信息与信心为主导的市场得以稳健运行,市场效率得以发挥。因此,以强制信息披露为根本核心的现代证券法正是通过对中小投资人的保护从而实现现代法制所追求的实质公平。而非公开发行的特质使之无需证券监管的直接介入即可达到这种公平,或者说,至少不会损害这种公平。非公开发行对象是特定的,即其发售的对象主要是拥有资金、技术、人才等方面优势的机构投资者及其他专业投资者,他们具有较强的自我保护能力,能够作出独立判断和投资决策。2、限制性。非公开发行的发售方式是有限制的,即一般不能公开地向不特定的一般投资者进行劝募,从而限制了即使出现违规行为时其对公众利益造成影响的程度和范围。在这种情形下,通常的证券监管措施,如发行核准、注册或严格的信息披露,对其就是不必要的,甚至可以说是一种监管资源的浪费。因此,给予非公开发行一定的监管豁免,可以在不造成证券法的功能、目标受损的前提下,使发行人大大节省了筹资成本与时间,也使监管部门减少了审核负担,从而可以把监管的精力更多地集中在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监管、查处违法活动及保护中小投资者上,这在经济上无疑是有效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