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发行可转换债券时应考虑哪些因素

黄盈金 2019-12-21 20:5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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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转换债券因为具有债券和股票的双重属性,既能保本如果没有108以下的可转债,把资金买纯企业债,耐心等待,一般出现108以下的可转债每年只有1~2次机会,所以必须耐心等待。为什么不会亏本:108以下买,一般可转债5年内平均利息有接近2个点,即便股价5年内都在转股价以下,加上利息,本金也不会亏掉。为什么设置140元卖:一般股价必须在转股价30%以上维持1个月,发债公司才能强制赎回,所以要想转股成功,股价必须超过转股价30%,加上一定溢价,可转债就会达到140元。为什么必须是小盘股的可转债:只有小盘才活跃,在转股成功前可能在100~140间来回几次,能赚多个来回。当然,大盘可转债在100元左右也可以买,只不过涨到120元就可以卖了,因为大盘转债转股成功必须有大牛市才行,一般几年才会有一次,等到140资金利用效率太低。
赵香稳2019-12-21 22: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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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行可转债的公司都是上市公司有股票的,发行一般债券,不需要有股票。全力不同,股票是所有权,债券是债权,可转债可以自己选择在什么时候转成相应公司的股票。
    赵高奎2019-12-21 21:21:38
  • 第二章发行条件第四条发行人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符合《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第五条担任主承销商的证券公司应重点核查发行人的以下事项,并在推荐函和核查意见中予以说明。一在最近三年特别在最近一年是否以现金分红,现金分红占公司可分配利润的比例,以及公司董事会对红利分配情况的解释。二发行人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是否足以支付可转换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三是否有足够的现金偿还到期债务的计划安排。四主营业务是否突出。是否在所处行业中具有竞争优势,表现出较强的成长性,并在可预见的将来有明确的业务发展目标。五募集资金投向是否具有较好的预期投资回报。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是否与原募集计划一致。如果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的,其变更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投资于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金融类上市公司除外。六发行人法人治理结构是否健全。近三年运作是否规范,公司章程及其修改是否符合《公司法》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近三年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及重大决策是否存在重大不规范行为,发行人管理层最近三年是否稳定。七发行人是否独立运营。在业务、资产、人员、财务及机构等方面是否独立,是否具有面向市场的自主经营能力;属于生产经营类企业的,是否具有独立的生产、供应、销售系统。八是否存在发行人资产被有实际控制权的个人、法人或其他关联方占用的情况,是否存在其他损害公司利益的重大关联交易。九发行人最近一年内是否有重大资产重组、重大增减资本的行为,是否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十发行人近三年信息披露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是否存在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而受到处罚的情形。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内容。第六条发行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不予核准其发行申请:一最近三年内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二最近一次募集资金被擅自改变用途而未按规定加以纠正的;三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四公司运作不规范并产生严重后果的;五成长性差,存在重大风险隐患的;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形。第三章申报及核准程序第七条发行人申请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股东大会作出的决议至少应包括发行规模、转股价格的确定及调整原则、债券利率、转股期、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赎回条款及回售条款、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募集资金用途等事项。第八条发行人及有关中介机构应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制作申请文件。第九条主承销商负责向中国证监会推荐,出具推荐意见,并负责报送发行申请文件。第十条为发行人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应认真履行义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主承销商还应对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申请文件进行核查。有关核查的程序和原则应参照股票发行内核工作的有关规定执行。主承销商应向中国证监会申报核查中的主要问题及其结论。第十一条在报送申请文件前,主承销商及其他中介机构应参照股票发行的有关规定在尽职调查的基础上出具推荐函。推荐函的内容至少应包括:明确的推荐意见及其理由,对发行人发展前景的评价,有关发行人是否符合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上市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的说明,发行人主要问题和风险的提示,简介证券公司内部审核程序及内核意见同时提供有关申请文件的核对表,附参与本次发行的项目组成人员及相关经验等。第十二条发行人律师在按照有关规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除满足规定的一般要求外,还应针对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的特点,对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发行方案及发行条款、担保和资信情况等情况进行核查验证,明确发表意见。第十三条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均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发行人应在申请文件中提供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发行申请于下半年提出的,还应提供申请当年公司公告的中期财务会计报告。如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则所涉及的事项应对发行人无重大影响或影响已经消除,违反合法性、公允性和一贯性的事项应已纠正;发行人应在申请文件中提供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及由注册会计师就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涉及的事项是否已消除或纠正所出具的补充意见;发行申请于下半年提出的,还应提供申请当年经审计的中期财务会计报告;发行申请于上半年提出,预计发行时间在下半年的,应在中期报告公布后,补充申请当年经审计的中期财务会计报告。上市未满三年及重大重组后距本次发行不满一个会计年度的上市公司,应依据前款规定提供财务会计报告。第十四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核准参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股票发行核准的规定执行。第四章发行条款第十五条发行人应在申请文件中列明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条款及其依据。第十六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规模由发行人根据其投资计划和财务状况确定。第十七条可转换公司债券按面值发行,每张面值100元,最小交易单位为面值1000元。第十八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最短为三年,最长为五年,由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根据发行人具体情况商定。第十九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转股价格应在募集说明书中约定。价格的确定应以公布募集说明书前三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的平均收盘价格为基础,并上浮一定幅度。具体上浮幅度由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商定。第二十条可转换公司债券自发行之日起六个月后方可转换为公司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具体转股期限应由发行人根据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存续期及公司财务情况确定。第二十一条发行人应明确约定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的具体方式及程序。第二十二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利率及其调整,由发行人根据本次发行的市场情况以及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条款确定。第二十三条可转换公司债券计息起始日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第二十四条可转换公司债券应每半年或一年付息一次;到期后五个工作日内应偿还未转股债券的本金及最后一期的利息。具体付息时间、计息规则等应由发行人约定。第二十五条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当年的利息、股利以及转股不足1股金额的处理办法由发行人约定。第二十六条发行人设置赎回条款、回售条款、转股价格修正条款的,应明确约定实施这些条款的条件、方式和程序等。上述约定应体现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不得损害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利益。第二十七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后,因配股、增发、送股、分立及其他原因引起发行人股份变动的,应同时调整转股价格,并予以公告。转股价格调整的原则及方式应事先约定。第二十八条转股价格调整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第二十九条发行人可约定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其他发行条款。第三十条发行人应依法与担保人签订担保合同。担保应采取全额担保;担保方式可采取保证、抵押和质押,其中以保证方式提供担保的应为连带责任担保;担保范围应包括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中国证监会对于担保豁免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一条发行人可委托有资格的信用评级机构对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信用、或发行人的信用进行评级,信用评级的结果可以作为确定有关发行条款的依据并予以披露。第五章发行与承销第三十二条发行人申请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股东大会应决定是否优先向原股东配售;如果优先配售,应明确进行配售的数量和方式以及有关原则。购买可转换公司债券应以现金认购。第三十三条承销期满后,尚未售出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按照承销协议约定的包销或代销方式分别处理。第三十四条采用代销方式时,超过募集说明书规定的截止日期尚未募足一亿元人民币的,发行人应在发行截止日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将认购金额及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返还给可转换公司债券认购人。第三十五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方式参照股票发行方式的有关规定,由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协商确定。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六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承销佣金、费用及利息的处理参照股票发行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赎回、回售和转股第三十七条发行人每年可按约定条件行使一次赎回权。每年首次满足赎回条件时,发行人可赎回部分或全部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但若首次不实施赎回的,当年不应再行使赎回权。第三十八条发行人行使赎回权时,应在赎回条件满足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和互联网网站连续发布赎回公告至少三次,赎回公告应载明赎回的程序、价格、付款方法、时间等内容。赎回公告发布后,不得撤销赎回决定。赎回期结束,应公告赎回结果及对发行人的影响。第三十九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持有人每年可依照约定的条件行使一次回售权。每年首次满足回售条件时,持有人可回售部分或全部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首次不实施回售的,当年不应再行使回售权。第四十条发行人应当在每年首次满足回售条件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和互联网网站连续发布回售公告至少三次,回售公告应载明回售的程序、价格、付款方法、时间等内容。行使回售权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应在回售公告期满后的五个工作日内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发行人应在回售申报期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按事先确定的价格及支付方式支付相应的款项。回售期结束,应公告回售的结果及对发行人的影响。第四十一条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可按约定的条件在规定的转股期内随时转股,并于转股完成后的次日成为发行人的股东。第四十二条发行人配股和增发新股时有关股本的确定办法,按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执行。第七章信息披露第四十三条发行人应及时披露任何对投资可转换公司债券有重大影响的任何信息。第四十四条发行人全体董事应承诺保证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发行人及主承销商等中介机构应承诺在本次发行募集说明书公告前保守秘密,不利用未公开的信息谋取利益。第四十六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包括发行前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公告、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以及持续的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第四十七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应按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编制和披露。第四十八条定期报告除应遵守中国证监会有关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内容与格式的一般规定外,还应增加以下内容:一转股价格历次调整的情况,经调整后的最新转股价格;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后累计转股的情况;三最大十名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名单和持有量;四担保人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五发行人的负债情况及资信变化情况;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内容。第四十九条临时报告除应遵守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有关上市公司临时报告的一般规定外,出现下列情形的,发行人应予以公告:一因发行新股、送股及其他原因引起股份变动,需要调整转股价格的;二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为股票的数额累计达到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0%的;三发行人信用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影响如期偿还本息的;四可转换公司债券担保人发生重大资产变动、重大诉讼、或者涉及合并、分立等情况的;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五十条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发行人已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达到20%时,应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通知发行人并予以公告;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发行人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也不得买卖该发行人的股票。投资者持有发行人已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达到20%后,其所持该发行人已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10%时,应依照前款规定进行书面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二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发行人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也不得买卖该发行人的股票。第五十一条依照前条规定所作书面报告和公告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一持有人的名称、住所;二所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名称、数量;三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达到规定比例或者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增减变化达到规定比例的日期。第五十二条持有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投资者,若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转为股本与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份的合计数,占公司已发行的股份与全部可转换公司债券转为股本的合计数达5%以上,以后每增加或减少1%,或上述比例达到30%以上,该投资者应按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五十三条为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未按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中国证监会将对该机构及其主要责任人员给予公开批评并限期整改;在整改期间,暂缓接受该机构出具的文件。第五十四条发行人及其中介机构在发行信息公开前泄露有关信息的,中国证监会给予公开批评并责令其发布澄清公告;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第五十五条发行人和承销商向参加配售的机构投资者提供财务资助或补偿的,中国证监会给予公开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第五十六条除金融类上市公司外,发行人将募集资金投资于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中国证监会给予公开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第五十七条如发行人披露盈利预测,发行后利润实现数未达到盈利预测的,凡不属于发行人管理层事前无法预测且事后无法控制的原因,发行人董事长、发行聘请的注册会计师、主承销商的法定代表人、业务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应当在股东大会及指定报刊上公开作出解释;利润实现数未达到盈利预测80%的,如无合理解释,上述人员应当在指定报刊公开道歉;未达到盈利预测50%的,中国证监会对发行人给予公开批评;发行人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出现亏损的,中国证监会自作出公开批评之日起二年内,不再受理该发行人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第九章附则第五十八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上市、交易、清算、托管、付息、转换股份等行为,根据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有关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规定执行。第五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龙少红2019-12-21 21:08:23
  • 企业发行可转换债券时应考虑哪些因素?请大哥大姐帮帮小妹,SD啊。明天就要交的啊最佳答案第二章发行条件第四条发行人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符合《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第五条担任主承销商的证券公司应重点核查发行人的以下事项,并在推荐函和核查意见中予以说明。一在最近三年特别在最近一年是否以现金分红,现金分红占公司可分配利润的比例,以及公司董事会对红利分配情况的解释。二发行人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是否足以支付可转换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三是否有足够的现金偿还到期债务的计划安排。四主营业务是否突出。是否在所处行业中具有竞争优势,表现出较强的成长性,并在可预见的将来有明确的业务发展目标。五募集资金投向是否具有较好的预期投资回报。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是否与原募集计划一致。如果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的,其变更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投资于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金融类上市公司除外。六发行人法人治理结构是否健全。近三年运作是否规范,公司章程及其修改是否符合《公司法》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近三年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及重大决策是否存在重大不规范行为,发行人管理层最近三年是否稳定。七发行人是否独立运营。在业务、资产、人员、财务及机构等方面是否独立,是否具有面向市场的自主经营能力;属于生产经营类企业的,是否具有独立的生产、供应、销售系统。八是否存在发行人资产被有实际控制权的个人、法人或其他关联方占用的情况,是否存在其他损害公司利益的重大关联交易。九发行人最近一年内是否有重大资产重组、重大增减资本的行为,是否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十发行人近三年信息披露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是否存在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而受到处罚的情形。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内容。第六条发行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不予核准其发行申请:一最近三年内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二最近一次募集资金被擅自改变用途而未按规定加以纠正的;三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四公司运作不规范并产生严重后果的;五成长性差,存在重大风险隐患的。
    齐明柱2019-12-21 21:0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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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分销是指债券一级承销商在债券分销期内向其他市场参与者转让债券所有权的行为。银行间市场债券分销含意向性分销和实际分销两类。交易中心通过交易系统的债券分销业务功能,为一级承销商分销债券、其他金融机构购买新债提供便利。一、关于意向分销。意向分销,是指在发行公告发布后、正式招标发行前,一级承销商向市场征求认购意向的行为。意向分销旨在为一级承销商搜集市场信息,以便更好地进行投标前的决策。意向分销业务有“公开报价”和“对话报价”两种报价。公开报价”是一级承销商为统计认购意向而对其它市场参与者发送的报价。报价要素包括债券名称、意向分销数量、手续费返还率、缴款日期等。对话报价“功能仅限于非承销商与交易中心的中介服务端之间。交谈要素和公开报价相同,交谈过程中只有拥有交谈权的一方,即主界面对话报价栏中“报价状态”显示为“交谈”的一方,同意对方报价,才可确认成交二、关于实际分销。实际分销,是指在债券招标发行后、发行缴款截止日前,一级承销商向市场其他成员转让新债所有权的行为。实际分销有“对话报价”和“挂牌报价”两种报价方式。对话报价”是指交易过程中向特定交易成员的交易员所作的报价,只有分销商才能发起实际分销对话报价。实际分销对话报价要素包括:债券名称、券面总额、分销价格、手续费返还率、手续费返还金额、应收金额、清算账户、缴款日期、认购方和认购方交易员等。挂牌报价”的要素包括:债券名称、券面总额、分销价格、手续费返还率、缴款日期和清算账户等。挂牌分销采用点击确认、单向撮合的交易方式,即报价发出后,应答方只需填入本方成交数量并选择清算账户即可直接确认成交,无需与报价方进行交谈。成交后,系统自动扣减原报价量。若应答方所填入的券面总额超过剩余量,则按剩余量成交。扩展资料债券发行定价与分销一般有两种方式,一是招标发行,另一种是簿记建档。两种发行方式的主要特征如下:1、招标发行是债券发行过程中市朝程度最高的一种发行方式。其基本原理是发行人将拟发行债券的信息公告投资者,然后由投资者发出标书提出自己希望认购的债券数量和价格。最后发行人根据投标人出价情况,决定债券发行价格和投标人中标数量。2、簿记建档是另一种债券发行方式。其基本原理是簿记管理人记录投资者认购价格和数量意向,在考虑市场利率水平和资金充裕程度的基础上分析拟发行债券的定价区间,最终根据发行期内簿记建档期间实际的投标情况确定债券发行价格和分销。债券市场:债券:债券发行。
一般来说,影响债券投资收益的因素有下列几种,选择债券投资的投资者应了解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增强防范债券投资风险的能力。1.利率因素债券的发行和流通,同整个市场利率水平密切相关,市场利率的波动直接影响到债券的票面利率、发行价格和流通价格。因此,债券投资者切不可忽视对市场利率的关注和分析。在债券市场上,债券的利率水平随着银行的利率变化进行调整。市场利率对债券发行市场的影响很大,尤其是利率水平对债券流通过程中的供求关系、债券交易价格的影响更大。理智的投资者不应随大流,为了在债券交易时不受损失,应以市场利率的升降为信号决定债券能否买卖。一般来说,当市场利率高时,以买入为宜;当市场利率低时,以出售为宜。2.通货膨胀因素通货膨胀是影响债券收益的一个主要因素。通货膨胀对债券投资的影响主要表现在:通货膨胀时,物价不断上涨,固定票面利率的债券往往会因物价上涨而遭到贬值。换言之,买债券所得的利息,赶不上物价的上涨,那么买债券的实际收益率因通货膨胀而减少。另外,在通货膨胀严重时,国家上调银行存贷款利率,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和居民就会放弃债券投资而转向其他的投资项目,金融机构会将债券变现资金投入其他市场,债券必定供大于求,价格下跌。债券投资收益与国家的宏观经济状况有着密切联系。当国家财政收入大于支出时,有可能回购或提前兑付国债,从而造成国债需求增大,价格上升。而当财政出现赤字时,就有可能把所持有的国债卖出去。从而使市场上的国债供应量增加,价格下跌。3.企业经营状况因素企业经营状况的好坏影响到债券的收益率。若发行债券的企业生产旺盛、经营情况良好,那么它就能保证债券如期兑付。反之,发行债券的企业经营形势不景气,业绩不好,那么难免有企业债券不能按期兑付的情况发生。4.国家货币政策因素中国人民银行的货币政策也会对债券价格产生影响。货币政策是央行通过对通货膨胀、就业、经济增长等因素的预期,通过法定准备金率、再贴现率和公开市场业务三大法宝,来调整各投资市场收益率从而影响资金的供求关系,并最终反映在对债券的买卖上。法定准备金下降、央行买入国债、再贴现率降低会使社会基础货币增加,社会资金宽裕,利润下降,从而引起债券价格上扬;而准备金率上升,央行卖出国债和再贴现率提高则会减少社会流动资金而使市场资金紧张、利率上升,债券价格呈下降趋势。5.企业融资方式因素企业发行债券必须先经过企业资信等级评定,资信达到要求后,还要有资金可靠部门的担保,国家才会批准该企业发行企业债券。但如果资信工作不认真或出现失误,那么企业就不能保证自己发行的债券按期兑付,这就造成了债券投资中的风险。
1低成本融资。企业发行可转债的动机之一就是利用可转债票面利率的,能够减少利息支出的特点,实现低成本融资。在我国,可转换债券的的票面利率通常都在1%一2%,有的甚至小于1%。就平均值来看,可转债的票面利率在同期银行存款利率的1/5左右。2利用可转债的可转换性推迟股权融资。企业发行可转债的另—个主要动机是利用可转债的可转换陛进行推迟的集团经济研究2019·10月E旬刊总第244期股权融资。也就是说,可转债发行者发行可转债的真正目的并不是发行公司债券,而是要发行公司股票,于是发行可转债在某种程度E便成了股票的临时替代品。这样可转换债券一方面可以发挥股票的优势——长期使用投资者的资金,而不必到期偿还本金,氐企业财务风险,另一方面还可以避免发行股票对每股收益的迅速稀释作用,又不会引起股票价格的剧烈波动。2、非正常融资动机分析长期以来,我国上市公司普遍患上了“资金饥渴症”,在首次成功发行股票后,滥用资本证券市场的筹资功能,只要符合再融资条件都积极提出再融资要求,造成股票市场扩容速度加快,市场失血现象严重。恶意的再融资动机是出于融资成本低,“圈钱”非常容易,“不圈白不圈”,将融资市场视为“提款机”等心理而产生的。恶意再融资”的界定标准有:1不符合融资条件,通过造假手段获取再融资资格;c2无需再融资,却有意“圈钱”;3再融资成功后,不按原先预定用途使用,擅自或想方设法变更募资用途。可转换债券对于发行公司而言,主要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优点:1、低成本融资,可以减轻公司的财务负担。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可转换债券的票面利率会比纯粹债券低。从中国已经推出的若干可转换债券发行方案来看,中国可转换债券设计的票面利率很低,基本都设在批以内。如此低廉的利率水平,再加上债务利息特有的“税盾”作用,可以极大地减轻公司财务上的负担,降低其遭受财务危机的可能性,进而在一定意义E缓解处于财务困境的公司所容易发生的“投资不足”现象。2、能够控制股本摊薄速度,有利于稳定发行公司的股票市价。无论是配股还是增发,都直接涉及公司股本规模的即期扩张,而在当前不尽规范的市场中,由于多种因素的影响,股本规模的扩张几乎是股价下跌的代名词。与配股和增发等融资手段相比,可转换债券融资在相同股本扩张下融资额更大,而且它转,不会像配股和增发那洋一步到位,对公司股票价格的冲击也比较舒缓。正如斯坦因所指出的,“转券发行比直接股票发行能够传递更好的信号给投资者,股票发行公告会激起市场对股价高估的担心,通常使股价下跌,而转券是债券与股票的混合物,传递较少的不利信号”。3、有利于调节权益资本和债务资本的比例关系,优化资本结构。由于可转换债券兼有债券和股票期权的特性,它对公司的资本结构也会产生特殊的影响。当公司经营良好、公司股票价值增值、市场价格超过转换价格时,债券持有人将执行其股票期权,将所持可转换债券转为普通股。这样,公司的资本结构将在投资者的决策过程中得到自然优化。债务资本在公司资本结构中的比例下降,而股权资本的比例将逐渐提高,从而降低了公司的财务风险。同时偿债压力的减轻,可使公司把更多的资金投放到高效益的项目上,以提高公司的经营业绩。当然,世界上没有免费的午餐。发行可转换债券对上市公司来说,也并非万无一失的“保险箱”。发行可转换债券的不利之处在于:1、在转股前,增加负债及利息支出。由于可转换债券在转股之前是以债券性质的形式存在,公司在转股之前需支付利息。2、转股失败清偿本金的风险。一旦转股失败,公司就面临着巨大的“还本付息”的压力,财务风险增大,轻则资信与形象受损,股价与债务资信下降,导致今后股权或债务筹资成本的增加,重则会被迫出售资产以偿还债务。3、公司债转股后,由于股本的扩大,公司面l临扩大股本后的利润摊簿,股价下跌风险。4、增加公司经营压力,由于公司承诺到期要么进行转股,要么还本付息,因此对公司的经营水平要求较高,公司经营压力较大。
企业内部因素的影响1.变现能力。公司的变现能力是影响股利政策的一个重要因素。公司资金的灵活周转是企业生产经营得以正常进行的必要条件。公司现金股利的分配自然也应以不危及企业经营资金的流动性为前提。如果公司的现金充足,资产有较强的变现能力,则支付股利的能力也比较强。如果公司因扩充或偿债已消耗大量现金,资产的变现能力较差,大幅度支付现金股利则非明智之举。由此可见,企业现金股利的支付能力,在很大程度上受其资产变现能力的限制。2.筹资能力。公司如果有较强的筹资能力,则可考虑发放较高股利,并以再筹资来满足企业经营对货币资金的需求;反之,则要考虑保留更多的资金用于内部周转或偿还将要到期的债务。一般而言,规模大、获利丰厚的大公司能较容易地筹集到所需资金,因此,它们较倾向于多支付现金股利;而创办时间短、规模小、风险大的企业,通常需要经营一段时间以后,才能从外部取得资金,因而往往要限制股利的支付。3.资本结构和资金成本。公司债务和权益资本之间应该有一个最优的比例,即最优化资本结构,在这个比例上,公司价值最大,资金成本最低。由于股利政策不同,留存收益也不同,这便使公司资本结构中权益资本比例偏离最优资本结构,从而对公司股利政策的选择产生制约。另外,不同的股利政策还会影响公司的未来筹资成本。留存收益是企业内部筹资的一种重要方式,同发行新股或举债相比,成本较低。但股利支付与企业未来筹资成本之间存在着矛盾,这就要求企业的财务人员权衡股利支付与筹资要求之间的得失,制定出适合企业实际需要的股利政策。4.投资机会的制约。从股东财富最大化出发,企业之所以能将税后利润部分或全部留下来用于企业内部积累,其前提是这一部分属于股东的净收益,可以使股东获得高于股东投资必要报酬率的再投资收益。因此,如果公司有较多的有利可图的投资机会,往往采用低股利政策。反之,如果它的投资机会较少,就可采用高股利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