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股市场哪些公司发行了认股权证,哪些公司发行了可转换债券?

龙在海 2019-12-21 20: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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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债券是股份制公司发行的一种债务契约,公司承诺在未来的特定日期,偿还本金并按事先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公司债券主要有以下几类:。2.未附选择权的公司债券。即债券发行人未给予持有人上述选择权的公司债券。
黄盱宁2019-12-21 23:5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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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这个题目的原题应该是多项选择题问那几个选项说法正确或者是单项选择问那个选项说法错误,理论上只有选项D是错误的。实际上这道题是关于一个分离式交易可转换债券的问题,对于选项C实际上可以说正确,也可以说不一定正确的,视乎于观点与角度来说了,现在先对于选项C的说法进行相关详细解读:一般这类分离式交易可转换债券是没有提前赎回条款的,而传统的可转债都是会有提前赎回条款,而一般这类提前赎回规定是在转股期内连续多少个交易日内一般是三十个交易日,但有时是二十个交易日,这要视乎具体可转债的发行条款,不同公司的发行条款略有不同标的股票市价不低于当前转股价格的百分之多少时一般都是规定130%,可以提前赎回该债券,甚至有时候也会有当本次发行的债券未转股余额的债券面值不足多少时一般是3000万元,也可以提前赎回的条款。这个提前赎回条款实际上是具有一定强制转股的引申条款的,原因是对于触发提前赎回条款时,大多数时候都是当前股价远高于转股价格一定的比例时才会发生的,由于提前回售的回售价格远低于可转债此时的价值,故此是有一种强制转股的意味,若你不转股被强制赎回就会产生一定不必要的隐性损失。过去在国内的证券市场偶然会发生基金公司风控把关不严,导致可转债提前赎回时,没有及时转股而产生的投资损失。由于分离式交易可转换债券把传统可转债的期权部分离出来进行独立交易,而大多数时候都是欧式期权,这就会导致发行人股票价格高涨时并不能实现传统可转债的及时转股否则就被提前赎回的强制性条款,而产生了发行人需要承担一定的机会成本。对于市场利率大幅降低时这一段实际上并不能很认同的,无论时传统的可转债还是分离式交易可转换债券,实际上其发行时约定支付的利率或利息相比于同年限的普通债券已经低了不少,就算市场利率大幅降低,对于这类债券的机会成本的影响虽然是会有,但正常来说发生这种情况的机会较少,且一般都是影响并不显著,一般来说这个很多时候都是被忽略计算的。
    齐明德2019-12-21 21:19:08
  • 流通性高,认股权已非主要吸引发行公司及投资人的工具,故市场上仅有少量的认股权仍在交易,并且成交量不大,因此目前美国认股权市场已逐渐萎缩,附认股权公司债的发行反倒不如可转债活跃。http://zhidao.baidu.com/question/22662210.html。
    米大同2019-12-21 20:55:50
  • 前者是为了增加债券吸引力,在发行债券的同时无偿赠与投资者一定数量的认股权,该认股权通常体现为权证,会和债券同时在同一交易所分离上市交易,持有该权证可以以一定价格要买入或卖出一定数量上市公司的股票。可转债即上市公司发行可以以一定价格或比例在一定时期转换成上市公司发行的证券的债券,既可以是股票,也可以是债券等,但通常是转换成股票官方电话官方网站向TA提问。
    龚巧云2019-12-21 20:38:34
  • 可转换债券与股权证区别如下:1、认股权证和股份期权不同可转换债券等的行权价格低于当期普通股平均市场价格时,应当考虑其稀释性。计算统账结合,作为分子的净利润金额不变;而股权证的调整项目为按照本准则第十条中规定的公式所计算的增加的普通股股数,同时还应考虑时间权数。当期发行认股权证或股份期权的,普通股平均市场价格应当自认股权证或股份期权的发行日起计算。2、可转换公司债券不同对于可转换公司债券,计算稀释每股收益时,分子的调整项目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当期已确认为费用的利息等的税后影响额;而股权证分母的调整项目为假定可转换公司债券当期期初或发行日转换为普通股的股数加权平均数。3、范围不同可转换债券包括净利润扣除了非经常损益后得到的每股收益。而股权证包括那些一次性的资产转让或者股权转让带来的非经营性利润。购股权证-可转换债券。
    齐景杰2019-12-21 20:2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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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办法》第四条 发行人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符合《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第五条 担任主承销商的证券公司应重点核查发行人的以下事项,并在推荐函和核查意见中予以说明:1、在最近三年特别在最近一年是否以现金分红,现金分红占公司可分配利润的比例,以及公司董事会对红利分配情况的解释;2、发行人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是否足以支付可转换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3、是否有足够的现金偿还到期债务的计划安排;4、主营业务是否突出。是否在所处行业中具有竞争优势,表现出较强的成长性,并在可预见的将来有明确的业务发展目标;5、募集资金投向是否具有较好的预期投资回报。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是否与原募集计划一致。如果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的,其变更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投资于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金融类上市公司除外;6、发行人法人治理结构是否健全。近三年运作是否规范,公司章程及其修改是否符合《公司法》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近三年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及重大决策是否存在重大不规范行为,发行人管理层最近三年是否稳定;7、发行人是否独立运营。在业务、资产、人员、财务及机构等方面是否独立,是否具有面向市场的自主经营能力;属于生产经营类企业的,是否具有独立的生产、供应、销售系统;8、是否存在发行人资产被有实际控制权的个人、法人或其他关联方占用的情况,是否存在其他损害公司利益的重大关联交易;9、发行人最近一年内是否有重大资产重组、重大增减资本的行为,是否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10、发行人近三年信息披露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是否存在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而受到处罚的情形;11、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内容。第六条 发行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不予核准其发行申请:1、最近三年内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2、最近一次募集资金被擅自改变用途而未按规定加以纠正的;3、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4、公司运作不规范并产生严重后果的;5、成长性差,存在重大风险隐患的;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形。扩展资料《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办法》第七条 发行人申请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股东大会作出的决议至少应包括发行规模、转股价格的确定及调整原则、债券利率、转股期、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赎回条款及回售条款、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募集资金用途等事项。第八条 发行人及有关中介机构应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制作申请文件。第九条 主承销商负责向中国证监会推荐,出具推荐意见,并负责报送发行申请文件。第十条 为发行人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应认真履行义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主承销商还应对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申请文件进行核查。有关核查的程序和原则应参照股票发行内核工作的有关规定执行。主承销商应向中国证监会申报核查中的主要问题及其结论。第十一条 在报送申请文件前,主承销商及其他中介机构应参照股票发行的有关规定在尽职调查的基础上出具推荐函。推荐函的内容至少应包括:1、明确的推荐意见及其理由,对发行人发展前景的评价,有关发行人是否符合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上市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的说明,2、发行人主要问题和风险的提示,简介证券公司内部审核程序及内核意见同时提供有关申请文件的核对表,附参与本次发行的项目组成人员及相关经验等。第十二条 发行人律师在按照有关规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除满足规定的一般要求外,还应针对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的特点,对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发行方案及发行条款、担保和资信情况等情况进行核查验证,明确发表意见。第十三条 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均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发行人应在申请文件中提供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发行申请于下半年提出的,还应提供申请当年公司公告的中期财务会计报告。上市未满三年及重大重组后距本次发行不满一个会计年度的上市公司,应依据前款规定提供财务会计报告。第十四条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核准参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股票发行核准的规定执行。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