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家券商债券承销和资产管理,该去哪个

齐晓涟 2019-12-21 20:2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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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券商?多小?总资产大概排名。
米天光2019-12-21 20:5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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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偿还次序优于公司股本权益、但低于公司一般债务的一种债务形式。次级债里的“次级”,与银行贷款五级分类法募集说明书内容或次级债务合同条款符合证券公司监管规定。证券公司次级债管理规定。
    赵颖青2019-12-21 23:55:56
  • 主承销商的证券自营账户不得参与本次发行股票的询价、网上发行、网下配售;与发行人主承销商具有实际控制关系自营账户可以参与网上发行按照《证券法》,我国证券公司的业务范围包括: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及其他证券业务。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证券公司可以为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融券服务。
    龚孝雄2019-12-21 21:20:08
  • 发行费是给服务机构交易所的,承销费是给承销商券商的。一、债券发行所需费用:1、债券发行费用BondIssuingExpense是指发行者支付给有关债券发行中介机构和服务机构的费用。2、债券发行者应尽量减少发行费用,在保证发行成功和有关服务质量的前提下保证发行成功和有关服务质量的前提下,,选择发行费选择发行费用较低的中介机构和服务机构,用较低的中介机构和服务机构。二、债券发行费用的处理债券发行费用应从发行期间冻结资金所产生的利息中支付,二者有差额作如下处理:1、债券发行费用小于发行期间冻结资金所产生的利息收入,其差额视同发行债券的溢价收入,在债券存续期间于计提利息时摊销。2、从发行期间冻结资金所产生的利息不足以支付发行费用,其差额较小的,直接列入当期损益。三、影响债券的承销费用的因素:1、发行债券支付的承销费及担保费金额较大应计入"应付债券--利息调整"科目。2、原因是:应按发行价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五、债券发行方式公司债券的发行方式有三种,即面值发行,溢价发行,折价发行。1、其他条件不变,债券的票面利率高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时,可按超过债券票面价值的价格发行,称为溢价发行。溢价是企业以后各期多付利息而事先得到补偿;如果债券的票面利率低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2、可按低于债券面值的价格发行,称为折价发行。折价是企业以后各期少付利息而预先给投资者补偿。如果债券的票面利率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相同,可按票面价格发行,称为面值发行。溢价或折价是发行债券企业在债券存续期内对利息费用的一种调整。
    黄甘雨2019-12-21 21:01:43
  •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三十条规定:企业初始确认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对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相关交易费用应当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对于其他类别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相关交易费用应当计入初始确认金额。第三十一条规定:交易费用,是指可直接归属于购买、发行或处置金融工具新增的外部费用。新增的外部费用,是指企业不购买、发行或处置金融工具就不会发生的费用。交易费用包括支付给代理机构、咨询公司、券商等的手续费和佣金及其他必要支出,不包括债券溢价、折价、融资费用、内部管理成本及其他与交易不直接相关的费用。由于应付短期融资券属于以摊余成本进行后续计量的金融负债,因此承销费等直接相关费用应当计入应付短期融资券的初始计量金额内,并在存续期间按实际利率法摊销,作为利息费用的调整。如果影响不大的,也可使用直线法摊销。
    桑韩飞2019-12-21 20:39:53

相关问答

国债的发行方式与承销方式分别可为缴款期招标、价格招标、收益率招标三种形式:1、缴款期招标。缴款器招标,是指在国债的票面利率和发行价格已经确定的条件下,按照承销机构向财政部缴款的先后顺序获得中标权利,直至满足预定发行额为止。2、价格招标。价格招标主要用于贴现国债的发行,按照投标人所报买价自高向低的顺序中标,直至满足预定发行额为止。如果中标规则为“荷兰式”,那么中标的承销机构都以相同价格来认购中标的国债数额;而如果中标规则为“美国式”,那么承销机构分别以其各自出价来认购中标数额。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国债发行方式经历了80年代的行政分配,90年代初的承购包销,到目前的定向发售、承购包销和招标发行并存的发展过程,总的变化趋势是不断趋向低成本、高效率的发行方式,逐步走向规范化与市场化。一、定向发售。定向发售方式是指定向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金融机构等特定机构发行国债的方式,主要用于国家重点建设债券、财政债券、特种国债等品种。二、承购包销。承购包销方式始于1991年,主要用于不可流通的凭证式国债,它是由各地的国债承销机构组成承销团,通过与财政部签订承销协议来决定发行条件、承销费用和承销商的义务,因而是带有一定市场因素发行方式。三、招标发行。招标发行是指通过招标的方式来确定国债的承销商和发行条件。
人民银行称,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引入短期融资券是我国融资方式的重大突破,是金融市场建设的重要举措。在银行间市场发行短期融资券,对拓宽企业直接融资渠道、改变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比例失调、疏通货币政策传导机制、防止广义货币供应量过快增长、促进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协调发展、维护金融整体稳定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15月26日,华能国际、振华港机、国航股份、五矿集团、国家开发投资公司等5家企业,按照《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提交备案材料后,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向合格机构投资人成功发行了7只短期融资券,总面额共109亿元。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光大银行分别担任了7只短期融资券的主承销商,农业银行、中信证券等8家金融机构参加了承销团。7只短期融资券分布在3个月、6个月、9个月、1年四个期限品种,经过此次发行,短期融资券的利率期限结构初步确定,其中一年期短期融资券的参考收益率为2.92%。与同期限贷款利率相比,本次发行为发行人节约财务成本超过2.66亿元,支持了优质企业的改革和发展。首批发行短期融资券的5家企业的行业背景符合当前宏观调控的形势,贯彻了中央“区别对待,有保有压”的政策要求,支持相关行业优势企业降低财务成本、提高竞争能力,有利于缓解“煤电油运”和原材料行业的瓶颈制约。2从以上的报道可以看出,从中国人民银行2019年5月24日公布并实施《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到5月26日华能国际等五家企业成功发行7只共109亿元面额的融资券,中间只是仅仅的3天时间,无论是从发行速度还是机构投资者的认购热情,市场的反应可以说是十分热烈,而且从我国企业的融资现状考虑,会越来越多的企业选择这样的一种融资方式,发行融资券的愿望很高。作为央行推出的一种新的企业融资方式,它有很广阔的前景,那么我们有必要对企业短期融资券进行法律上的分析。首先,还是简略地分析一下允许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的现实意义:2004年1月31日《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经明确指出,“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基础上,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发行公司债券筹集资金,改变债券融资发展相对滞后的状况,丰富债券市场品种,促进资本市场协调发展”。这为公司债券市场的下一步发展指明了方向。这是因为我国以银行间接融资为主的融资结构决定了货币政策的传导机制还主要是依靠信贷传导途径,货币政策传导受商业银行行为的影响很大,这就使得央行的货币政策的传导到发挥对经济的调节作用要经过一个很长的过程,中间有一个时滞,而且由于银行各种“经济人”的利己性选择,可能最终使货币政策不能真正发挥作用,无形中放大了潜在的金融风险。我国融资现实的情况是,根据央行2004年货币政策执行报告,在目前中国的融资结构中,银行贷款所占比重为82.9%,国债为10.8%,企业债为1.1%和股票为5.2%,3这一融资结构对于目前处于改革关键时刻的银行业是相当不利的,最终有可能将风险传递到对整个经济的影响上。而同时,截至2004年底,银行间债券市场参与者已达5354家,其中商业银行231家,信用社665家,证券公司95家,保险机构63家,基金361只,一般企事业机构2755家,一个开放的、具有较大规模的合格机构投资者市场已经形成。同时,银行间债券市场已经建立起一套相对完善的管理制度框架和登记托管结算体系,以及运行平稳的发行、交易和结算系统,这为发展公司债券奠定了良好的市场基础。2004年,商业银行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功地发行了次级债券,铁路建设债券进入流通,这些非国家信用等级债券的引入,不仅丰富了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投资品种,也为公司债券大规模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作了有益的尝试。在这种情况下,在银行间市场引入短期融资券的条件基本具备,面向合格机构投资人发行短期融资券是以货币市场发展促进金融整体改革的重要政策措施。大力发展直接融资市场,使企业融资更多地通过市场进行。中央银行可以通过调节货币市场资金供求来影响货币市场利率,从而直接影响企业融资成本及投资行为。在保持货币政策信贷传导机制不变的同时,增强市场传导机制的效能。短期融资券的相关法律分析: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承销机构应按规定督促协助企业披露有关信息;为融资券的发行、交易提供专业化服务的承销机构、信用评级机构、注册会计师、律师等专业机构和人员应尽到谨慎勤勉义务,保证所出具的文件含不得含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对发行人未按有关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信息有虚假记载,由中国人民银行区分不同的情形,给予相应的处理:停止该企业继续发行融资券,警告,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且有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的按照相应的处罚、处分。承销机构未按规定履行义务的,停止该承销机构从事融资券业务。为融资券的发行、交易提供专业化服务的承销机构、信用评级机构、注册会计师、律师等专业机构和人员所出具的文件含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其将不能再为融资券的发行和交易提供专业化服务;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就其负有责任的部分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我国《证券经营机构股票承销业务管理办法》专章规定了证券经营机构的承销资格。根据办法规定,从事股票承销业务的证券经营机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证券专营机构具有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的净资产,证券兼营机构具有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的证券营运资金。2证券专营机构具有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净资本,证券兼营机构具有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净证券营运资金。32/3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主要业务人员获得证监会颁发的《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在未取得《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高级管理人员具备必要的证券、金融、法律等有关知识,近年内没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其中2/3以上具有3年以上证券业务或5年以上金融业务工作经历;主要业务人员熟悉有关的业务规则及业务操作程序,近2年没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其中2/3以上具有2年以上证券业务或3年以上金融业务的工作经历。4证券经营机构在近1年内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或在近2年内未受到规定的取消股票承销业务资格的处罚。5证券经营机构成立并且正式开业超过半年;证券兼营机构的证券业务与其他业务分开经营、分账管理。6具有完善的内部风险管理与财务管理制度,财务状况符合规定的风险管理要求。7具有能够保障正常营业的场所和设备。8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