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银行的主要作用是什么?

龚富强 2019-12-21 21:2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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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银行的主要职能:1.沟通资金供求;2.构建市场;3.促进企业的收购与兼并;4.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5.实现生产的规模化;6.促进产业的集中。投资银行在资本市场中的作用1、沟通资金需求;2、构造证券市场;3、推动企业重组;4、优化资源配置;5、促进产业结构升级。
龙定超2019-12-21 21:5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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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现金资产作为银行流动性需要的第一道防线,是非盈利性的资产,从经营的观点出发,银行一般都尽可能地把它降低到法律法定的最低标准。现金资产没有利息收入,只要不造成交易障碍,银行总是尽可能少地保留现金。如果银行把腾出的资金用于别的投资,即可获得利润收入,因此过量的现金准备具有较高的机会成本,并且随着投资利率水平的上升,机会成本也随之增加。但是,银行现金准备过少,又存在着很大的风险。如果银行手头没有足够的现金满足储户的提款需求,就将丧失储户对银行的信任。同样,一家银行必须在中央银行和其它业务往来的银行保持足够的存款余额以补充存款的外流。拥有现金资产太少对清偿能力会产生潜在的不利影响,并增加借款成本。故银行现金资产应保持一个合理适度的水平。现金资产,是指商业银行随时可以用来应付现金需要的资产,是银行资产业务中最富流动性的部分。包括现金和活期存款商业银行,英文缩写为CB,其网络通俗谐音是“存吧”,意为存储银行。商业银行的概念是区分于中央银行和投资银行的,是一个以营利为目的,以多种金融负债筹集资金,多种金融资产为经营对象,具有信用创造功能的金融机构。
    赵颖隽2019-12-21 23:57:12
  • 投资银行主要是提供出口信贷和投资融资担保业务,对于境外投资项目提供信贷支持,对于投资收益好的项目,符合当地的需求和法律法规,也符合国家的政策支持的国家,给予贷款支持,也可以给予资本金贷款。
    辛国良2019-12-21 22:36:13
  • 1、顾问:投资银行要充当顾问的角色。当公司需要集资,投资银行就集资数额和集资途径提供顾问意见。准确地说投资银行要帮助发行者确定将要发行的证券的基本特点、价格和发行时间。除此以外投资银行还帮客户分析有关合并、兼并及企业重组事宜;2、管理:一旦决定发行证券,投资银行将帮助客户完成证监会所需的书面材料,以满足法律要求。申报材料的大部分内容都在招股书中可以找到。招股书必须发给每一个要买新证券的人。招股书包括发行者的财务状况、管理水平、商业活动、资金的使用以及证券的基本情况。很多投资者看不懂说明书,因为它们都是由律师、会计师为满足其他律师、会计师的要求而写,所以,投资者有时需要求助专业人员的帮助,以求全面了解说明书的内容;3、风险承担:投资银行一般同意在某一特定价格,全部收购公司发行的新证券,然后,他们在把证券分成很小的单位卖给个人或机构投资者。这个程序叫承保或承销。承销的过程可能会有风险,因为存在着投资银行从发行者买进到向投资者卖出的时间差。在这个时间差里市场条件可能变坏,迫使投资银行亏损卖出;假如发行量很大,一家投资银行单独承担不了,它可以联合其他投资银行一起做。这种合作方式叫辛迪加,也就是银行集团的意思。辛迪加的好处是把上述的发行风险分散,集团里的每一家银行都有份;4、证券销售:投资银行把证券从发行者那收购后,就开始推销工作。辛迪加根据事先定好的价格把证券分摊给各成员去销售。投资银行不收入来自于从证券发行者买来与卖给其他投资者的差价。普通股的销售成本比债券要高。因为债券主要卖给几家大的机构投资商,而普通股票通常是卖给众多的个人投资者。投资银行的作用不仅限于一级市场,他们在二级市场也发挥着重要作用。作为证券交易商,他们买卖他们所熟悉证券,他们还参与券商之间的大额交易。多数的投资银行还同时扮演经纪人-交易商的双重角色,它既做批发也做零售和咨询工作,提供越来越多的相关理财服务。
    黎登想2019-12-21 22:00:36
  • 投资银行的主要作用有四个:媒介资金供需、构造证券市场、优化资源配置、促进产业整合。
    符致坚2019-12-21 21:36:38

相关问答

从国外资产证券化的发展过程来看,证券公司理应成为资产证券化市场上的重要主体,并通过参与资产证券化逐步拓展其业务发展的空间.从现实情况来看,我国证券公司参与资产证券化仍存在着自身能力的缺乏,法律法规的不明确等现实障碍.这一方面需要在出台的《资产证券化管理办法》中明确证券公司参与资产证券化的途径,方向,为证券公司增强资产证券化的参与程度提供一个政策框架;另一方面证券公司也应当积极加强人才与技术的储备,提高资产证券化相关的业务创新能力,并在逐步增强业务竞争能力与渗透程度的基础上,通过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创新促进证券公司盈利模式的重建,回归中介服务的本原定位,大力推动风险管理和金融创新,实现向现代金融企业的转型.在传统证券化领域,我国证券公司的业务层面可以分为经纪,投资银行,自营与资产管理四个方面.鉴于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及管理层对证券公司的业务运作实施严格管理的政策,在推出资产证券化这一金融创新产品的同时,有必要对涉及证券公司参与资产证券化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探讨,以排除现实障碍,扩大证券公司参与资产证券化的范围和程度.如前所述,就国外证券公司参与资产证券化业务的经验来看,投资银行业务领域是证券公司参与资产证券化最可行的,也是最重要的路径或切入角度;其次在二级市场的经纪与自营业务,证券公司也能够以交易商,投资者的角色参与资产证券化过程.1投资银行业务1.1证券公司担任交易安排者Arranger就从事传统证券化业务的经验来看,证券公司在为创始机构进行资产证券化过程中提供相关的财务规划服务,证券化产品的开发设计顾问咨询以及策划证券发行等方面有着一定的专业化优势.从国外券商的发展趋势来看,担任资产证券化的交易安排者应当属于我国证券公司业务拓展的一个重要方向.面对即将起步的中国资产证券化市场,一些券商已经先行一步.如中信证券参与了工商银行宁波市分行的不良资产证券化项目,在资产包的选择,现金流的评估,产品结构的设计,相关法律文本的修订等过程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当然,资产证券化的运作过程与传统证券化存在着一定的差异,其复杂性和难度仍需证券公司在人才和技术上有所准备和积累.同时,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担任交易安排者,证券公司不但要面临银行,信托等其他金融机构的竞争,而且还将直接面临国际大投行的激烈竞争.从某种程度上来说,我国的投资银行还不是完全意义上的投资银行,业务创新的空间和能力相对有限,在传统证券化运作过程中,长期以来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导致的通道分配的平均化以及通道本身的垄断特性,对我国证券公司投资银行业务竞争能力的增强形成了实质性的阻碍.因此必须调整我国证券公司的管理制度,进一步放开对证券公司业务拓展与业务创新的政策限制,使证券公司能够真正发挥投资银行的角色功能,以符合大型化及国际化的潮流,才能切实加强我国证券公司的竞争力.1.2证券公司设立特殊目的公司SPC一般来说,特殊目的公司是由金融机构组织设立,证券公司作为金融机构,应当可以设立特殊目的公司.从受托机构的业务形态来看,证券公司设立SPC并不符合分工效率原则,但从业务拓展的角度分析,证券公司在从事资产证券化的交易安排时设立SPC则能够起到优势互补的效应,尤其是在金融控股公司的架构下.目前,证券公司是否可以设立SPC仍需要在政策上明确以下几个问题:1在金融控股公司的架构下,如果金融控股公司本身是创始机构,其证券子公司是否可以设立SPC.如前所述,信托业务与证券化业务的优势互补能够增强证券公司在资产证券化领域的渗透能力;而允许证券公司设立SPC必然需要对分业经营的框架重新探讨.2证券公司设立SPC需要大量的资金作为保障,这就进一步需要放宽证券公司的融资渠道.3证券公司设立SPC还涉及到证券公司自有资金的投资限制问题.1.3证券公司担任创始机构证券公司如果只是进行证券化产品的设计,承销等工作,其获得的仅仅是佣金收入,但在充足的资金实力前提下,证券公司直接参与到资产的重组等实质性运作中去,则收益将会更为丰厚.如果证券公司拥有现金流量的金融资产,也可以担任资产证券化的创始机构.但基于成本收益的考量,证券化的资产池往往需要具有一定的规模.目前,我国证券公司的经常性收入主要是手续费,其收益的稳定性并不适合作为证券化的资产;而放开证券公司的融资融券业务后产生的融资融券债权是否适合作为资产证券化的资产标的,一方面需要考虑融资融券债权资产在政策上是否允许转移,另一方面也需结合其证券化的成本与收益加以评估.证券公司担任创始机构更可行的方法是向原始创始机构购入债权,但这同样涉及到证券公司自有资金的投资限制问题;而且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为增强证券化资产的信用评等,创始机构往往需要提供担保,信用保险,超额资产或更换部分资产等信用增强机制,这也将涉及到证券公司是否能够设定担保的问题,需要政策予以明确.1.4证券公司开展承销业务现行证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对证券公司承销业务的规范与管理,是针对传统证券化设定的.由于资产证券化的结构与传统证券化的结构有着较大的差异,证券公司开展承销业务,则需要对现有的相关规范进行修正或补充.1承销标的的确定.目前我国证券公司发行承销的证券产品主要包括股票及债券等"资本性证券";而根据资本证券化的性质,证券化产品的多元化设计以适应资产性质与市场需求是其重要的特征,其中往往包括"货币性证券".是否有资格承销股票及债券外的"货币性证券",将在极大程度上影响到证券这一项目还不能算作标准意义上的资产证券化,因为在这一项目中,投资者购买的还只是含有投资者收益条款的信托合同,并不是信托受益凭证,其也不能随意交易,更不能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因此,包括此前国家开发银行的债权资产项目和华融资产管理公司的不良资产项目,这些尝试还只能算是"准资产证券化".公司开展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发行承销业务.就目前进行试点的国开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与建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来看,其产品主要在全国银行间市场发行和流通,而证券公司是否有资格在银行间市场进行这种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承销,仍有待政策的明确.2私募证券发行承销的规范.根据国外资产证券化的运作实践,证券化产品的发行方式包括公募和私募两种方式;而且在资产证券化发展初期,面向机构投资者的私募发行更是主要方式.对照之下,我国证券法中对私募发行方式缺乏明确的规定.将私募纳入证券公司承销的范畴并加以规范,一方面将有助于对投资人的保护,另一方面也使得证券公司能够灵活选择证券化产品的发行承销方式,有助于资产证券化的发展.3公开募集发行相关规范的调整.资产证券化过程与传统证券化之间差异的存在也要求对公开募集发行相关的规范加以调整.如我国证券化产品的交易仅限于以沪深交易所为基础的集中交易市场,对于层次较低的场外交易市场等,则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而证券交易所只能采取单一的证券交易方式,也制约了集中交易市场的内部分层,这对注重流动性与多元化的资产证券化产品而言构成了一种障碍.此外对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发行方式,定价等相关规范也应加以明确.4关联关系回避规范的调整.根据现行的规定,如果承销方与发行人之间存在持有对方7%以上股权或为前五名大股东等重要关联关系,将不得担任该项目的主承销商.这就基本上排除了证券公司通过设立SPC或担任创始机构开展资产证券化承销活动的可能性.通过SPC发行资产基础证券,SPC名义上虽为发行人,但其设计目的在于破产隔离,其性质与一般发行公司发行有价证券有着显著的区别,SPC所发行的证券是以资产池Assetpool为基础,而不是以SPC本身的信用或资产为基础的.关联关系的回避规范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缺乏适用的理由,理应进行调整.而在金融控股公司的架构下,证券公司能否通过担任创始机构开展承销业务也应在拓展业务空间的基础上予以明确.即使相关的法律法规向有利于证券公司开展资产证券化承销业务的方向进行调整,证券公司仍可能在与承销市场上的其他金融机构或国际大投行的竞争中处于劣势.这就更需要我们放开对证券公司业务创新的限制,使证券公司能够在业务拓展的基础上逐步建立起自身的比较优势.2经纪业务如果资产证券化产品能集中于交易所市场进行交易,则证券公司能够从事资产证券化产品的经纪业务,但通过私募发行或在银行间市场上流通的资产证券化产品,证券公司则无法通过经纪业务获得收益.从目前试点的国开行金融资产证券化与建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情况来看,都基本确定了将在银行间市场进行流通.与银行相比较,证券公司尽管在资本实力,营业网点和客户资源方面处于下风,但术有专攻,证券公司在证券化产品的销售与清算方面也有其特有的优势.基于增强证券公司对资产证券化过程的参与程度,拓宽其业务领域的考虑,为充分实现金融机构间的优势互补,管理机构上应对证券公司代理私募资产证券化产品的买卖的政策法规进行调整.3自营业务证券公司是否能够从事资产证券化产品的自营业务,仍需政策上予以明确.根据我国现行的规定,证券公司自营业务的标的包括人民币普通股,基金类,认股权证,国债,公司或企业债券以及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证券,而资产证券化产品能否归入上述范畴仍存在着疑义.如是否能扩大公司债的解释范围,将通过SPC发行,具有债券性质的证券化产品包纳在内,从而丰富证券公司自营业务的投资品种.4资产管理业务一般来说,资产证券化产品本质上属于固定收益类证券,其拥有相对稳定的现金流来源.这对规避风险,追求稳定收益的投资者而言是一个重要的投资品种,而且资产证券化品种的多元化能够满足不同投资者的需求.但由于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发行往往更多地面向机构投资者,这就为证券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留下了较大的空间.证券公司可以设立专门的集合理财计划,参与资产证券化产品的认购,或将资产证券化产品作为集合理财投资组合的重要组成部分.而目前证券公司开展资产证券化资产管理业务的前提,一是放松证券公司发行集合理财产品的限制,二则是在政策上对资产证券化产品能否纳入集合理财产品组合予以明确。
投资银行是主要从事证券发行、承销、交易、企业重组、兼并与收购、投资分析、风险投资、项目融资等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是资本市场上的主要金融中介。投资银行是证券和股份公司制度发展到特定阶段的产物,是发达证券市场和成熟金融体系的重要主体,在现代社会经济发展中发挥着沟通资金供求、构造证券市场、推动企业并购、促进产业集中和规模经济形成、优化资源配置等重要作用。由于投资银行业的发展日新月异,对投资银行的界定也显得十分困难。投资银行是美国和欧洲大陆的称谓,英国称之为商人银行,在日本则指证券公司。国际上对投资银行的定义主要有四种:第一种:任何经营华尔街金融业务的金融机构都可以称为投资银行。第二种:只有经营一部分或全部资本市场业务的金融机构才是投资银行。第三种:把从事证券承销和企业并购的金融机构称为投资银行。第四种:仅把在一级市场上承销证券和二级市场交易证券的金融机构称为投资银行。投资银行是与商业银行相对应的一个概念,是现代金融业适应现代经济发展形成的一个新兴行业。它区别于其他相关行业的显著特点是,其一,它属于金融服务业,这是区别一般性咨询、中介服务业的标志;其二,它主要服务于资本市场,这是区别商业银行的标志;其三,它是智力密集型行业,这是区别其他专业性金融服务机构的标志。投资银行的起源和发展在美国,投资银行往往有两个来源:一是由商业银行分解而来,典型的例子如摩根士丹利;二是由证券经纪人发展而来,典型的例子如美林证券。美国投资银行与商业银行的分离发生在1929年的大股灾之后,当时联邦政府认为投资银行业务有较高的风险,禁止商业银行利用储户的资金参加投行业务,结果一大批综合性银行被迫分解为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其中最典型的例子就是摩根银行分解为从事投资银行业务的摩根士丹利以及从事商业银行业务的摩根大通。但是在欧洲,各国政府一直没有颁布这样的限制,投资银行业务一般都是由商业银行来完成的,所以形成了许多所谓的“全能银行”综合性投行和大型跨国公司的财务公司职能:金融中介、创造证券市场流动性、优化资源配置、促进产业集中、金融创新、促进产融结合和培育企业家业务分类:传统——证券发行承销、证券经纪、做市及证券私募现代——兼并收购、项目融资、风险资本、财务顾问其他——投资顾问、投资咨询、资产证券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