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颁布的lt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gt属于什么

龚宝勇 2019-12-21 21: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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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代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主要职权:1、修改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国家基本法律。2、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的人选。3、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4、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5、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制;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6、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和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扩展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重要地位: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建设社会主义民主的根本途径。人民通过自己选出的代表,组成国家权力机关,从而实现社会主义的最大民主和统一,从根本上保证人民掌握和行使国家权力。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的方式。人民代表大会有各民族的代表参加,能反映各族人民的意志和利益,保证各民族人民行使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联系人民群众的重要渠道。各级人大代表是由选民或选区选举的,人民代表大会把国家机关同人民群众联系在一起,成为联系人民群众、体察民情、反映民意的重要渠道。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龙尚雪2019-12-21 22: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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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修改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2、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为中国共产党的最高领导机关。每5年举行一次,由中央委员会召集。中央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或者有三分之一以上的省一级组织提出要求,全国代表大会可以提前举行;如无非常情况,不得延期举行。职权是:讨论和决定重大问题;修改党章;选举中央委员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3、“中全会”是“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的简称,前面的数字表示次数。举例来说,中共十八届一中全会是指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按党章规定,“中全会”一年至少召开一次,现在一般是五年的时间召开七次。
    黄白蓉2019-12-21 23:57:08
  • 第一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1954年9月15日开幕。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并根据宪法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织国务院,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其他四次会议于1955年至1958年每年各举行一次。标志着一切权力开始由全国人民普选产生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集中行使。由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决定产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国家主席为毛泽东,第一届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为刘少奇,第一届国务院总理为周恩来。扩展资料: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听取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起草委员会委员刘少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报告》。政府工作报告》提出“我国伟大的人民革命的根本目的,是在于从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压迫下面,最后也从资本主义的束缚和小生产的限制下面,解放我国的生产力。使我国国民经济能够沿着社会主义的道路而得到有计划的迅速的发展,以便提高人民的物质生活和文化生活的水平,并且巩固我们国家的独立和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辛培成2019-12-21 21:38:20
  •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是宪法规定的中国国家制度的核心内容和根本准则,是祉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实质。为了保障人民真正成为国家的主人,保障人民充分行使管理国家、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的权利,中国根据自己的国情,采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以民主集中制为组织原则,由人民选举各级人民代表组成国家权力机关,统一领导和管理国家事务,从根本上保证了全体公民依据宪法所享有的管理国家的政治权利。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保障中国公民政治权利方面具有以下特点:一、体现了人民民主的原则。中国用宪法的形式明确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这充分体现了人民权力的至上性和全权性。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重要标志。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除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外,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这保证了人民代表大会的广泛代表性。由于实行真正的民主选举,人民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选出代表,使国家的权力真正掌握在人民可以信赖的人手里。与此同时,选举人对人民代表、人民代表大会对各级人民政府组成人员拥有罢免权,依法可以随时罢免代表和政府组成人员。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切实保证了人民对国家的管理。按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立法权、行政权、审判权都属于国家权力机关人民代表大会,立法权由全国人大和它的常务委员会行使,行政权、审判权和检察权由国家权力机关以立法的形式分别赋予有关机关行使,并对国家权力机关负责;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都由本级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对本级国家权力机关负责,受其监督。这些规定,切实保证了人民对国家的管理。四、由于人民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国家制定法律和决策重大问题,都必须经过人民代表们充分讨论和民主决定,这就保证了人民代表大会能够真正集中和代表人民的意志和利益。五、由于各地区、各民族及各个阶层、各种团体都有自己一定比例的代表参加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从而使各种社会集团的意见和利益都能在国家权力机关得到反映。另外,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还可以依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自治权,使少数民族的特殊权益得到更好的保障。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这些特点,决定了它是保障中国公民政治权利的根本制度。
    龚小萍2019-12-21 21:22:04
  • C试题分析:本题主要考查学生阅读材料和提取信息能力和再认再现能力。根据所学可知,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召开标志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确立,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代行全国人大的职能才被取代,排除A项。1965年西藏自治区才成立,因此B项不符合事实可排除。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确立的标志是1954年一届全国人大召开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颁布,因此排除D项。根据所学在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颁布之前,《共同纲领》起到临时宪法的作用,是施政纲领,因此C项符合题意。
    齐春正2019-12-21 21:0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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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政府通过加快土地资源向土地资本转变,提高土地收益,为城市建设提供了强大资金支持,部分城市成立了土地储备中心专司其职。土地储备贷款相应成为银行新的效益增长点和营销重点,并占据了银行信贷资金相当份额。但是,由于土地储备贷款金额大,政策性强,政府干预成分多,银行管理经验不足,贷款风险相对较大。土地储备贷款主要面临以下风险:1、落实有效的抵押是防范土地储备贷款风险的前提。贷前对储备土地进行严格的评估并设定抵押是防范风险的有效措施,这样可以避免借款人擅自处置储备的土地悬空贷款,从而取得对贷款管理的主动控制权。当然,银行应当关注储备土地取得的合法合规性,如取得土地是否经过法定程序批准,是否足额缴纳土地出让金等;对土地价值的评估结果可以实行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防止评估机构随意估价。2、把好贷款用途监控是确保土地储备贷款安全的关键。保证贷款资金用在储备的土地项目上,确保土地的保值、增值和权属无争议,应当对土地储备贷款实行封闭管理。事实上,一些地方政府往往把土地储备贷款当作以土地作抵押向银行融资的城市建设资金,就理所当然地纳入财政资金管理,他们并不真正了解银行发放土地储备贷款的用途,银行要加强与地方政府的沟通,使他们真正了解土地储备贷款的性质和用途,绝不能放弃对贷款用途的监控;鉴于地方财政要介入对贷款资金的管理,可采取借款人与财政建立共同的贷款专用账户的措施,将贷款资金与财政资金彻底分开,这样既便于财政直接监控,也能满足银行对信贷资金管理的要求。3、土地拍卖款是偿还土地储备贷款的唯一资金来源。由于土地拍卖变现的不确定性,导致借款偿还期限不确定,为规避贷款流动性风险,在借款合同中除了要明确一个合理的贷款期限外,还应当在借款合同的分期还款计划中明确“土地拍卖变现后及时优先偿还贷款金额或一定比例金额,不受贷款期限的约束”。我们既不能等到贷款到期才回收,也不能因为贷款到期后借款人未及时归还而立即处置抵押的储备土地,更不能依赖政府要用财政预算资金来偿还贷款,借款人归还贷款的期限实际上就是土地拍卖变现之日,偿还贷款资金的唯一来源就是土地拍卖变现资金。4、理顺投资关系,创新金融产品,完善金融服务。从土地储备贷款运作情况看,政府直接参与经营管理,土地储备资金融资渠道单一,基本上是银行贷款投入,加大了银行贷款风险。随着政府投资体制改革的不断完善,政府投资行为必将不断得到规范,政府主要职能是确定土地利用建设规划,依法对储备土地项目进行审批,向社会公开招标选定业主,而不应干涉银行和企业的自主经营。作为银行来讲,要增强风险防范意识,总结经验教训,完善土地储备贷款管理办法,在贷款投向上要重点选择那些主体资格符合银行贷款条件且资本充足的借款人和政府信誉良好、管理规范的城市,并减少贷款投资比例;另外,银行要增强创新意识,完善金融服务,如在中国尚未允许地方政府发行公共债券的情况下,银行可以利用代理集合委托贷款方式来筹措土地储备资金,这一方面能使参与了集合委托贷款的老百姓关心城市建设,监督政府规范资金使用,另一方面又可以规避一些政策性风险,如上海地铁、成都市水环境项目集合委托贷款发行均取得良好效果;还可以发挥银团贷款优势,充分整合资源,分散风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9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3次会议通过法释〔2000〕4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0年9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12月13日起施行。二○○○年十二月八日为了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项规定的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发生的重大困难情形,包括债务人下落不明、移居境外,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第二十六条 第三人向债权人保证监督支付专款专用的,在履行了监督支付专款专用的义务后,不再承担责任。未尽监督义务造成资金流失的,应当对流失的资金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第二十七条 保证人对债务人的注册资金提供保证的,债务人的实际投资与注册资金不符,或者抽逃转移注册资金的,保证人在注册资金不足或者抽逃转移注册资金的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第二十八条 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债权同时转让,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对受让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与债权人事先约定仅对特定的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禁止债权转让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九条 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部分债务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部分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仍应当对未转让部分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第三十条 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动主合同内容,但并未实际履行的,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第三十一条 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第三十二条 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第三十三条 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第三十四条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第三十五条 保证人对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或者提供保证的,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三十六条 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的,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同时中止。第三十七条 最高额保证合同对保证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如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有保证人清偿债务期限的,保证期间为清偿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没有约定债务清偿期限的,保证期间自最高额保证终止之日或自债权人收到保证人终止保证合同的书面通知到达之日起六个月。第三十八条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保证人或者物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或者物的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担保人清偿其应当分担的份额。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物的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或者担保物因不可抗力的原因灭失而没有代位物的,保证人仍应当按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在主合同履行期届满后怠于行使担保物权,致使担保物的价值减少或者毁损、灭失的,视为债权人放弃部分或者全部物的担保。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减轻或者免除保证责任。第三十九条 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除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新贷与旧贷系同一保证人的,不适用前款的规定。第四十条 主合同债务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欺诈、胁迫事实的,按照担保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理。第四十一条 债务人与保证人共同欺骗债权人,订立主合同和保证合同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由保证人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四十二条 人民法院判决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应当在判决书主文中明确保证人享有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权利。判决书中未予明确追偿权的,保证人只能按照承担责任的事实,另行提起诉讼。保证人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诉讼时效,自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第四十三条 保证人自行履行保证责任时,其实际清偿额大于主债权范围的,保证人只能在主债权范围内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第四十四条 保证期间,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的,债权人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也可以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债权人申报债权后在破产程序中未受清偿的部分,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当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六个月内提出。第四十五条 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债务人破产,既未申报债权也未通知保证人,致使保证人不能预先行使追偿权的,保证人在该债权在破产程序中可能受偿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第四十六条 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各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应当作为一个主体申报债权,预先行使追偿权。三、关于抵押部分的解释第四十七条 以依法获准尚未建造的或者正在建造中的房屋或者其他建筑物抵押的,当事人办理了抵押物登记,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抵押有效。第四十八条 以法定程序确认为违法、违章的建筑物抵押的,抵押无效。第四十九条 以尚未办理权属证书的财产抵押的,在第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能够提供权利证书或者补办登记手续的,可以认定抵押有效。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的,不得对抗第三人。第五十条 以担保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的,抵押财产的范围应当以登记的财产为准。抵押财产的价值在抵押权实现时予以确定。第五十一条 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超出其抵押物价值的,超出的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以农作物和与其尚未分离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的,土地使用权部分的抵押无效。第五十三条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其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以外的财产为自身债务设定抵押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抵押有效。
我国股票发行制度改革实践1988年以来,我国在证券发行审核方面,是地方法规分别规定证券发行审核办法。1992年,中国证监会成立,开始实行全国范围的证券发行规模控制与实质审查制度。1996年以前,由国家下达发行规模,并将发行指标分配给地方政府,以及中央企业的主管部门,地方政府或者中央主管部门在自己的管辖区内,或者行业内,对申请上市的企业进行筛选,经过实质审查合格后,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在执行中,地方政府或者中央主管部门尽量将有限的股票发行规模,分配给更多的企业,造成了发行公司规模小,公司质量差的情况。于是,1996年以后,开始实行”总量控制,集中掌握,限报数家”的办法。就是地方政府或者中央主管部门根据中国证监会事先下达的发行指标,审定申请上市的企业,向中国证监会推荐。中国证监会对上报的企业的预选资料审核,合格以后,由地方政府或者中央主管部门根据分配的发行指标,下达发行额度。审查不合格的,不能下达发行额度。企业得到发行额度以后,将正式材料上报中国证监会,由中国证监会最后审定是否批准企业发行证券。这是计划经济。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自1999年7月1日起施行。我国《证券法》第10条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或审批,未经依法核准或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公开发行证券。证券法》第11条第1款规定”公开发行股票,必须依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发行人必须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交公司法规定的申请文件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有关文件。证券法》第11条第2款还规定”发行公司债券,必须依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报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审批。发行人必须向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提交公司法规定的申请文件和国务院授权的部门规定的有关文件。总之,我国证券发行审核制度视证券的种类不同而不同:1、对股票发行采取核准制。2、对债券发行采取审批制。目前,我国的证券发行工作,从额度制和严格审批制向国际上普遍实行的核准制过度。1999年9月1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条例》与2000年3月1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核准程序》先后实施,我国股票发行审核制度市场化程度加快。在此基础之上,股票发行价格也采取了市场定价方法,中国证监会不再对股票发行市盈率进行限制。
中国所谓地方债券,是相对国债而言,以地方政府为发债主体。不过中国债券业内也往往把地方企业发行的债券列为地方债券范畴。20世纪80年代末至90年代初,许多地方政府为了筹集资金修路建桥,都曾经发行过地方债券。有的甚至是无息的,以支援国家建设的名义摊派给各单位,更有甚者就直接充当部分工资。但到了1993年,这一行为被国务院制止了,原因乃是对地方政府承付的兑现能力有所怀疑。此后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28条,明确规定“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地方政府债券的安全性较高,被认为是安全性仅次于“金边债券”的一种债券,而且,投资者购买地方政府债券所获得的利息收入一般都免交所得税,这对投资者有很强的吸引力。2019年10月20日,酝酿多年的地方政府“自行发债”终于迈出了新步伐。当日财政部公布,经国务院批准,2019年上海市、浙江省、广东省、深圳市开展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试点。广东省2019年的地方政府债券额度为69亿元,上海市、浙江省和深圳市分别为71亿元、67亿元和22亿元,四省市合计229亿元。上述额度计入2019。与此前财政部代理发行不同的是,这四个省市将自行组建债券承销团,具体发债定价机制亦由试点省市自定,而不是由财政部面向国债承销团,采取统一代理的方式分期打包发行。亿元地方政府债券发行额度内,因而不会对债券市场造成供给冲击。拐点到来数据显示,2019年全国财政收入累计达到11.72万亿,比2019年增加1.33万亿元,增长12.8%。全年财政支出12.57万亿元,增长15.1%。收入与支出增幅相比于2019年的24.8%和21.2%,均有明显下滑。2019年5月21日,经国务院批准,2019年上海、浙江、广东、深圳等10省市试点地方政府债券自发自还。这意味着地方债发行朝着市场化路径迈出了实质性步伐。给予地方政府发债的自主权,必须要在“控风险”层面建立制度约束。近日国务院公布的《关于2019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任务的意见》指出,“要规范政府举债融资制度,对地方政府债务实行限额控制,分类纳入预算管理。应该说,将地方债纳入预算管理,是这么多年以来,控制地方债风险最为关键的举措。舍此,地方政府的举债融资制度也就失去了权责对应边界。上海现状“上海市试点发行地方债的主要细节已基本敲定,已选定交通银行、上海银行和另一家全国性银行担任主承销商,由大约20家机构构成的承销团也已组建完毕,预计上海市将在地方政府自行发债的首批4个试点省市中拔得头筹。上海某机构的债券交易员6日对中国证券报记者透露,此次上海发债的规模为71亿元,3年期与5年期各占一半,预计最快将于15日前启动发行。该交易员透露,主承销商和利得财富已要求各承销团成员上报具体债券认购需求,发行时将采用荷兰式单一利率招标方式。就具体发行形式而言,上海债仍将由财政部代发,即由财政部代办收款和还本付息,但上海市须在付息日、还本日前将财政部代办债券还本付息资金足额缴入中央财政专户。国务院批准上海、浙江、广东和深圳首批开展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试点。财政部10月20日公布的《关于印发的通知》指出,试点省市可以在本省市政府债券承销商中择优选择主承销商。分析人士表示,此次上海债发行选定的3家主承销商有两家是本地商业银行,完全符合地方信托网建设及《通知》的要求。广东省此次自行发债的规模为73亿元,期限也是3年和5年。据广东省财政厅最新的表态,广东省计划在11月底前选择有利时机完成债券发行。至于浙江省和深圳市,其发债时间表还没有更具体的消息。上述交易员表示,经多家机构确认,预计上海将拔得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试点的头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