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和出资方式有哪些法律规定

符致通 2019-12-21 21:0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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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您提问所指公司注册资本为50万元,但货币出资仅10万元,这是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公司法》第181条规定了公司解散的事由,股东对公司管理产生分歧并不是解散公司的法定事由,因此A要求解散公司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法院在处理公司解散的问题上也是比较审慎的,能够是公司存续,法院一般不会判决解散公司。如果B坚持A退出,那么这个有限责任公司将转变为一人有限公司,有股东B按照法律规定承担责任。公司应当到工商管理行政部门做变更登记。知道专家组成员为您认真解答!答题不易满意请给好评或采纳!不懂请点追问!本人在此表示衷心的感谢!祝学习进步,心想事成!yanjunmin888荣誉出品。
齐景坤2019-12-21 21:0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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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回答

  • 公司法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因此这句话没有问题。
    贾鹤鹏2019-12-21 23:57:00
  • 现行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金中货币出资比例并没有要求,只是说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这是2019年公司法修订后对之前的突破。所以,可以说在一般情况下,注册有限责任公司不要求货币出资比例。要求货币出资比例的,是在其他法律中进行规定的一些特殊的行业,比如:金融业。如果开办银行,地方商业银行和全国商业银行注册资本金要求不一样,而且还必须是以现金出资。
    黄盛福2019-12-21 22:02:17
  • 比如某个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100万元,该公司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100万元的30%即不得低于30万元。
    赵飞耀2019-12-21 21:38:06
  • 注册资本并不需要一次缴清,只要你在承诺时间内缴完就可以。注册公司资金是分为实缴和认缴两种方式:1.实缴制度意思:是公司在注册的时候,投资人就必须向公司账户缴足投资额,或者首次缴20%,其余两年之内缴足,这是法律强制规定的,如果不缴足就无法注册公司,这就是注册资本实缴制。而现在改革之后,2.新的政策是注册资本认缴制,意思是首先国家不再规定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注册资本,而且不再规定公司注册资本向公司的投资时间,甚至也可以在20年内向公司投资就可以,完全由股东之间自己约定。这样就相当于降低了注册公司的门槛了,极大了支持了各位创业者。我国目前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认缴制的意思就是:注册资本不用在一开始就全部缴纳完成,而是只要在承诺的时限内一般为10-20年缴完即可,这极大的降低了公司注册时的资金压力。扩展资料:注册资本,是指合营企业在登记管理机构登记的资本总额,是合营各方已经缴纳的或合营者承诺一定要缴纳的出资额的总和。我国法律、法规规定,合营企业成立之前必须在合营企业合同、章程中明确企业的注册资本,合营各方的出资额、出资比例、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的比例,并向登记机构登记。公司注册。
    车建丽2019-12-21 21:2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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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如何概括转移?一、意定概括转移根据《合同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1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2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3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4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5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权利或者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二、法定概括转移根据《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根据合同的性质不得进行转让的、按照合同当事人约定不得进行转让的、依照法律的规定不得进行转让的债权等,不得进行债权债务概括转移。
如果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出资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无限责任,法人代表无需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对外承担有限责任,即公司以自己独立的财产为限对外承担责任,公司股东不承担责任,这是《公司法》最基本的‘股东有限责任制度’。公司股东承担有限责任并不是绝对的,新《公司法》出台以后,引入了‘公司人格否认制度’,这种制度和‘股东有限责任制度’共同构成了现代公司制度的核心。现实中,公司股东经常滥用公司法人独立人格,损害债权人的权益,导致债权人的权益受损,却又找不到有效追索途径。新《公司法》为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及股东的行为,构建良好的市场秩序,引入‘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有些情况下,股东需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一,公司股东未足额缴付认缴注册资本的,对未足额交付的范围内承担补充的连带责任。新《公司法》及工商总局对新公司注册的条件要求较宽,包括降低注册资本,出资形式,出资期限等条件,还规定了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其目的是降低市场主体进入门槛。有些股东认而不缴,则此种情况下,股东个人是要在未缴的范围内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补充连带责任。二,有证据证明股东出资不实或抽逃出资,股东在虚假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现实中的很多股东,采取垫资的方式注册公司,随后又将垫资抽走,公司登记显示注册资本较大,公司没有实际财产或资本被抽逃。导致公司没有资产对债权人承担责任。股东对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需要承担责任。三,公司人格混同、公司法人格否认最高法院有此判例,法律依据为《公司法》第20条的规定。四,自然人独资公司,股东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不能证明独立。有限责任公司,财务账目不清。公司法规定,公司应当建立独立的财务制度。但现实中,股东个人与公司主体处于混同状态。让外界无法分清‘公’和‘私’。依据《公司法》五,公司解算后,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或虚假清算,或未清算即注销导致无法清算的,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股东个人对公司的债务提供过担保的,可以要求股东个人承担连带责任。此连带责任与以上的连带责任产生有区别,以上为法定责任,此为约定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