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新公司法出台,对代理公司有什么影响吗

米守防 2019-12-21 19:4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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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降至3万并可分期缴足现行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以下最低限额:以生产经营为主和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人民币50万元,以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人民币30万元,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为人民币10万元。注册资本要一次缴足。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对上述规定作了三方面的修改:取消了按照公司经营内容区分最低注册资本额的规定;允许公司按照规定的比例在2年内分期缴清出资,投资公司从宽规定可以在5年内缴足;将最低注册资本额降至人民币3万元。修改理由:现行法对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额规定数额过高,不利于民间资本进入市场,在某种程度上束缚了经济的发展。要求注册资本一次性全部缴足,也容易造成资金的闲置。同时,从目前公司登记管理的情况看,根据公司经营内容分别规定不同的最低注册资本额实际意义不大。2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降至500万公司法: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草案:将这一限额降为500万元。修改理由:鼓励投资创业,促进经济发展和扩大就业。3完善出资方式的规定公司法:出资方式为货币、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草案: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修改理由:从我国的实践和其他国家的规定看,可以作为股东出资的财产,应当是公司生产经营所需要、可以用货币评估作价并可以独立转让的财产。同时,为保证公司资本的确定性,防止以价值不确定的财产向公司出资可能带来的风险,法律、行政法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作出规定。据此应采用列举和概括相结合的办法,规定出资方式。4调高无形资产在出资中所占的比例公司法: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20%。草案: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这意味着无形资产可占注册资本的70%。修改理由:现行公司法对无形资产的出资比例规定过低,但规定过高有可能影响公司债权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为此,应适当提高无形资产在出资比例中的比重。5适当放宽公司对外投资的限制公司法:公司可以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并以该出资额为限对所投资公司承担责任。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公司累计对外投资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50%。草案: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所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70%。修改理由:在保护交易相对人的利益、维护交易安全的前提下,应当便利公司的投融资活动,适应放宽对公司对外投资额的限制。另外,除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外,应当允许公司向其他非公司制的企业投资。6对公司担保行为加以规范公司法:没有这方面的规定。草案: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担保总额及单项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增加理由: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可能给公司财产带来较大风险,需要慎重。实际生活中这方面发生的问题较多,公司法对此需要加以规范。7高管违法给公司造成损害的要赔偿公司法:没有这方面规定。草案: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增加理由:从公司运作的实践看,有些公司的董事、监理、高级管理人员不履行职责甚至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况时有发生,应当强化责任追究机制。8增加有关股东诉讼的规定公司法:没有这方面的规定。草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股东可以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提起诉讼。监事给公司造成损害的,股东可以请求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提起诉讼。监事会、监事、董事会、执行董事拒绝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等情况下,股东可以直接提起诉讼。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增加理由:现行公司法没有关于股东诉讼的规定,在实践中影响了股东权利的维护,有必要增加这方面的规定。9股东可查阅董事会监事会会议决议公司法: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草案: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将上述资料置备于本公司,以便股东查阅。修改理由:股东了解公司有关事务的实际情况,是保护股东利益的基础和前提。10中小股东在特定条件下可退出公司公司法:没有这方面的规定。草案:有限责任公司连续5年盈利,并符合本法分配利润条件,但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要求公司以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增加理由:有些有限责任公司的大股东利用其对公司的控制权,长期不向股东分配利润,权益受损害的中小股东又无法像股份有限公司股东那样可以通过转让股份退出公司,致使中小股东的利益受到严重损害。因此,应当增加在特定条件下中小股东可以退出公司的规定。11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享有提案权公司法:没有这方面的规定。草案: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通知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通知后两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增加理由:现行法对股东会的召集程序、议事规则规定的不够完善,没有关于股东提案权的规定,给公司实际运作造成许多困难和问题,也影响了股东权利的行使。12公司股东滥用权利逃避债务要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法:没有这方面的规定。草案: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增加理由:在现实生活中,有的股东滥用权利,采用转移公司财产、将公司财产与本人财产混同等手段,造成公司可以用于履行债务的财产大量减少,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有这类情形的,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为此,借鉴一些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具有法律效力的判例和法律规定,总结我国人民法院的审判实践经验,为了维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和正常的经济秩序,应增加公司股东滥用权利逃避债务要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13上市公司可以设立独立董事公司法:没有这方面规定。草案:上市公司可以设立独立董事,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增加理由:独立董事,是指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一切关系的特定董事。20世纪60、70年代,以英美为代表的英美法系国家在不改变原有公司治理结构的模式下,通过设立独立董事制度达到了改善公司治理、提高监控职能、降低代理成本的目的,实现了公司价值与股东利益的最大化。考虑到公司法修订草案已规定股份有限公司都要设立监事会,对在上市公司推行独立董事制度问题,宜只作原则性规定,为实践中进一步探索留下空间。14规范关联交易行为公司法:没有这方面的规定。草案: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侵占公司利益。否则,致使公司遭受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关系,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增加理由:目前,一些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实际控制公司的人利用关联交易“掏空”公司,将上市公司变为大股东“提款机”的现象时有发生,侵害了公司、公司中小股东和银行等债权人的利益,也给国家的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造成了潜在的风险。上市公司不规范的关联交易行为,还有可能打击公众投资者对资本市场的信心,长远看来,对资本市场的稳定、健康发展产生了负面影响。因此,应当对关联交易行为加以规范。15扩大可发行公司债券企业的范围公司法:股份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和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为筹集生产经营资金,可以依照本法发行公司债券。草案:删去上述限制性规定。删去理由:根据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和《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精神,应当允许符合条件的各类公司平等地利用债券市场筹集资金。16删去公司应提取公益金的规定公司法: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5%至10%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草案:删去上述规定。删去理由:公司提取公益金主要是用于购建职工住房。住房分配制度改革以后,按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企业已经不得再为职工住房筹集资金,公益金失去了原有用途。实践中出现了大笔公益金长期挂账闲置、无法使用的问题。17从制度上保障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性公司法:没有这方面规定。草案: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公司应当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议凭证、会计账册、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增加理由:实践中存在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操纵会计师事务所做假账的现象,影响了外部审计结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为了保障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性,真正发挥外部审计的监督作用,有必要对此作出规定。18简化公司合并分立的公告程序公司法:公司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在作出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在3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未接到通知书的债权人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草案:将至少公告3次改为一次;将公司合并、减少注册资本时未接到通知书的债权人,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改为45日内。修改理由:现行公司法规定的公司合并、分立程序过于繁琐。为了便利资本的重组和流动,在保障公司债权人了解公司合并、分立和减资有关情况的前提下,应适当简化公告程序。19特殊情况下股东可申请法院解散公司公司法:没有这方面的规定。草案:公司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增加理由:目前有的公司经营严重困难,财务状况恶化,虽未达到破产界限,但继续维持会使股东利益受到更大损失;而因股东之间分歧严重,股东会、董事会又不能作出公司解散清算的决议,处于僵局状态。应当针对这种情形,研究借鉴其他国家的立法例,规定公司解散在正常情况下应由公司自行决定;在特殊情况下,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法院可以依股东的申请解散公司。20强化公司的清算责任公司法:没有这方面的规定。草案:公司因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等解散的,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组织清算。增加理由:强化公司的清算责任,以解决公司不清算而解散、逃避债务问题。21强调公司的社会责任公司法:没有这方面的规定。草案:在总则中要求公司应当诚实守信,遵守社会公德,履行社会责任。增加理由:公司的运作行为不仅关系股东、职工等内部利益关系人的利益,也对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发挥着重要的影响。公司及其股东、董事、监事在追逐公司经济效益最大化的同时,也必须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22具体规定职工代表在监事会中的比例公司法: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组成,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草案: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修改理由:公司法修改中应加强对职工权益的保护。23可以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法:没有这方面的规定。草案: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1名自然人股东或者1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1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1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营业执照中载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务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增加理由:一人公司设立比较便捷,管理成本比较低。允许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有利于社会资金投向经济领域,同时,为了更好地保护交易相对人的利益,降低交易风险,应当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作特别的限制性规定,特别是要将公司财产与本人财产严格分离。同时考虑到股份有限公司更多地涉及公众利益,目前各方面的认识还不太一致,各国做法也不统一,不应放开对一人股份有限公司的限制。24明确中介机构的赔偿责任公司法:没有这方面的规定。草案: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其出具的评估结果、验资或者验证证明不实,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除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外,在其评估或者证明不实的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增加理由:中介机构出具虚假的验资证明、评估报告等材料,使公司债权人对公司资本的真实情况产生误解,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中介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齐本东2019-12-21 20: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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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回答

  • 我国的新公司法是2019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新中国的公司法是1993年12月29日通过的并于1999年12月25日对其做了第一次修改2004年8月28日对公司法进行了第二次修改2019年10月27日对公司法做了修正我国公司法这次的修改变动很大,首次在公司法中规定可以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并对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人数要求注册资本做了变动。
    赵馨惠2019-12-21 20:54:41
  • 新公司法实行的是认缴制,普通公司已经不需要实缴——即由股东去银行存投资款出具验资报告。但对于一些行业仍必须实行实缴验资,现列举如下:1、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2、商业银行3、外资银行4、金融资产管理公司5、信托公司6、财务公司7、金融租赁公司8、汽车金融公司9、消费金融公司10、货币经纪公司11、村镇银行12、贷款公司13、农村信用合作联社14、农村资金互助社15、证券公司16、期货公司17、基金管理公司18、保险公司19、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20、外资保险公司21、直销企业22、对外劳务合作企业23、融资性担保公司24、劳务派遣企业25、典当行26、保险资产管理公司27、小额贷款公司《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官方电话官方网站向TA提问。
    齐新洲2019-12-21 20:37:07
  • 注册资金和如何纳税基本是没什么联系!纳税的基本依据是:行业和经营范围,以及注册类型.只能简单的说明一下:注册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新企业,企业所得税在国税机关缴纳,根据你的经营范围:从事生产加工、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还需在国税机关缴纳增值税。其他服务业、餐饮业、运输业、代理业等企业需要在地税缴纳营业税。这是主要的税种。其他的税种还包括:个人所得税、印花税、房产税等。主要还是看经营什么。
    齐明弘2019-12-21 20:19:22
  •  28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公司法修正案草案,修改了现行公司法的12个条款。全国人大常委会表示,对公司法所做的修改,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2处修改:删去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三款。
    米塞林2019-12-21 19:5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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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票涨跌因素股票涨幅=\昨天收盘价。影响股票涨跌的因素有很多大致可以总结为以下这几点:1、供求关系:股票买的人多了,股票自然就涨了。2、上市公司盈利能力:和股票相关的上市公司业绩好的话,股价就涨得快。3、庄家人为操纵:庄家收齐筹码后开始拉升股票,股价上涨。4、大众投资者信心:投资者们都都认为以后会涨,市场信心足,股价就会涨。5、周边市场或宏观形势影响:周边国家的股价如果都涨了,那我们的股价涨也会随之上涨。6、公众对未来政策、形势等发展趋势的判断:如果市场上大家都认为以后一段时间风调雨顺国泰民安、经济持续健康发展,那么股价就会涨。7、其他投资品种的收益高低:存款、其他投资收益率太低,不如作股票,股价也会涨。8、老百姓或机构手上闲置资金量规模:大量闲置资金需要投资项目,股票会涨。二、股涨跌原理1、股票涨跌原理就是:一般情况下,影响股票价格变动的最主要因素是股票的供求关系。在股票市场上,当股票供不应求时,其股票价格就可能上涨到价值以上;而当股票供过于求时,其股票价格就会下降到价值以下。同时,价格的变化会反过来调整和改变市场的供求关系,使得价格不断围绕着价值上下波动。2、这里需要补充一点就是,这个供求关系中庄家、大户和机构是可以进行操纵的,所以供求关系只能是在买卖交易方面来解释股票涨跌原理,但是它又不等同与上皮你,所以股票涨跌原理上还会受到其他因素上市公司基本面原因还有投资者心理因素等等的影响。所以一般来说股票的涨跌是由多重因素所决定的。股票价格的涨跌,长期来说是由上市公司为股东创造的利润决定的,而短期是由供求关系决定的,而影响供求关系的因素则包括人们对该公司的盈利预期、大户的人为炒作、市场资金的多少、政策性因素等。价值投资取决于投资者认为一只股票是被低估或高估,或者整个市场是被低估或高估。最简单的方法就是将一家公司的P/E比率、分红和收益率指标与同行业竞争者以及整个市场的平均水平进行比较。如果一家公司的技术指标低于市场表现,你就要问问自己为什么。通常,有些因素是你不了解的,比如潜在的损失、不好的管理、市场份额下滑、雇员问题等。风险揭示:本信息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不应以该等信息取代其独立判断或仅根据该等信息作出决策,不构成任何买卖操作,不保证任何收益。如自行操作,请注意仓位控制和风险控制。官方电话官方网站向TA提问。
可转债是否值得申购?可转债值得申购吗?投资者须充分了解发行人的各项风险因素,谨慎判断其经营状况及投资价值,并审慎做出投资决策。发行人受政治、经济、行业环境变化的影响,经营状况可能会发生变化,由此可能导致的投资风险应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无流通限制及锁定期安排,自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开始流通。请投资者务必注意发行日至上市交易日之间公司股票价格波动和利率波动导致可转债价格波动的投资风险。公司发行可转债对公司股价影响如何?要想弄懂可转债对公司的影响,那我们先来看一下定义:可转换债券是债券的一种,可以转换为债券发行公司的股票,通常具有较低的票面利率。本质上讲,可转换债券是在发行公司债券的基础上,附加了一份期权,允许购买人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将其购买的债券转换成指定公司的股票。从走势上看,可以把可转债视为权证。而权证的走势,一般领先于正股。所以,推论可转债价格加速背离其实际价值时,就是正股突破前兆。可转换债券条款虽多,但最影响其投资价值判断的,无非是四条:利率条款、转股价格、赎回条款、回售条款。一般来说,发行可转债对公司经营是利好,但一般来说不影响公司大的基本面,是改良而不是改革,其影响弱于重组和定向增发,因为后两者往往改变公司的运营方向和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