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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企业会计要素有: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利润。其中,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收入、费用、利润反映企业的经营成果。1、资产资产随处可见,比如房屋、机器设备、运输工具、仓库里的货物等。资产的概念已经在日常生活中普遍应用,但是在财务会计中对资产的定义与日常用语却存在很大的不同。作为一项会计要素的资产,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根据资产的定义,资产具有以下特征。1)资产应为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资源。2)资产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3)资产是由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另外,会计中入账的资产必须是可以可靠计量的。资产通常分为流动资产和固定资产两大类,前者如货币资产、存货、应收账款等,后者如长期投资、房屋设备等。根据经济周转特性的不同,资产可以分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等。另外,根据特殊的目标,资产又划分为非金融资产和金融资产,货币性资产和非货币性资产等类别。2、负债总结起来,负债确认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负债是企业承担的现时义务;2)负债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3)负债是由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另外,与该义务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出企业,并且未来流出的经济利益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负债一般按其偿还速度或偿还时间的长短划分为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两类。流动负债是指将在1年以内之后的净额。其中,收入减去费用后的净额反映的是企业日常活动的经营业绩,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和损失反映的是企业非日常活动的业绩。收入-费用+利得-损失=利润对会计要素的具体内容进行分类记录是通过设置“账户”进行的。所谓账户,就是指对会计要素的具体内容所作的科学的分类,例如,在企业拥有或控制的资产中,有现金、原材料、固定资产等具体项目,就必须相应地设置“现金”、“原材料”、“固定资产”等资产类账户;在企业的负债中,有短期借款和长期借款等具体项目,就必须相应地设置“短期借款”、“长期借款”等负债类账户;在企业的所有者权益中,有实收资本、盈余公积等具体项目,就必须相应地设置“实收资本”、“盈余公积”等所有者权益类账户。账户的名称,也称为会计科目,它是对会计要素的进一步分类。在会计制度中,对会计科目及核算内容均有具体规定和解释。
梅金虎2019-12-21 20:0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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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的要素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对业务质量承担的领导责任明确质量控制制度的最终责任人,对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质量控制起着决定作用。为此,这些政策和程序要求会计师事务所主任会计师对质量控制制度承担最终责任。2.职业道德规范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人员执行任何类型的业务,都应当遵守相关职业道德要求,会计师事务所若不能合理保证相关职业道德要求得到遵守,就无法保证业务质量。需要注意的是,执行鉴证业务,还应当遵守独立性要求。3.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的接受与保持接受与保持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是注册会计师开展业务活动的第一个环节,也是防范业务风险的重要环节。所以,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相关的政策和程序,以合理保证只有在下列情况下,才能接受或保持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会计师事务所对应当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的特定业务,要求由不参与该业务的人员,在出具报告前,对项目组做出的重大判断和在准备报告时形成的结论做出客观评价。如果项目合伙人不接受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的建议且重大事项未得到解决,项目合伙人不应当出具报告。只有分歧问题得到解决,项目合伙人才能出具报告。项目质量控制复核并不减轻项目合伙人的责任。6.业务工作底稿无论业务工作底稿存在于纸质、电子还是其他介质,会计师事务所都应当针对业务工作底稿设计和实施适当的控制,以实现下列目的:1使业务工作底稿清晰地显示其生成、修改及复核的时间和人员;2在业务的所有阶段,尤其是在项目组成员共享信息或通过互联网将信息传递给其他人员时,保护信息的完整性;3防止未经授权改动业务工作底稿;4仅允许项目组和其他经授权的人员为适当履行职责而接触业务工作底稿。7.监控监控质量控制制度的有效性,对于实现质量控制的目标起着重要作用。所以,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周期性地选取已完成的业务进行检查,周期最长不得超过三年。在每个周期内,应对每个项目合伙人的业务至少选取一项进行检查。
黄甘霖2019-12-21 20:3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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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要素包括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利润,这六大会计要素包含企业经营的所有方面,其中资产等于负债加所有者权益,利润等于收入减费用。
赵高元2019-12-21 20:1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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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给你我的课堂教学笔记:会计法规种类一、全国人大制定的会计法律《会计法》。会计法》主要规定了会计工作的基本目的、会计管理权限、会计责任主体、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的基本要求、会计人员和会计机构的职责权限、并对会计法律责任作出了详细规定。是会计工作的基本法,是指导我国会计工作的最高准则。二、国务院制定的会计行政法规会计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发布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拟订经国务院批准发布的、调整经济生活中某些方面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有:《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于2000年6月21日发布的,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它主要规定了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构成、编制和对外提供的要求、法律责任等。它是对《会计法》中有关财务会计报告的规定的细化。总会计师条例》,于1990年12月31日发布的,它主要规定了单位总会计师的职责、权限、任免、奖惩等。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是规范企业会计确认、计量、报告的会计准则,是进行会计核算工作必须共同遵守的基本要求,体现了会计核算的基本规律。它是由会计核算的前提条件、一般原则、会计要素准则和会计报表准则组成,是对会计核算要求所作的原则性规定,具有覆盖面广、概括性强等特点。三、财政部制定的会计制度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是指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会计法》制定发布的关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以及会计工作管理的制度。它是国务院财政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法制定、发布的会计方面的法律规范,包括各种会计规章和会计规范性文件。如2001年2月20日财政部发布的《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等;会计规范性文件是指主管全国会计工作的行政部门即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发布的《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内部会计控制规范》以及财政部门与国家档案局联合发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1.《企业会计制度》。财政部于2000年12月29日发布了统一的、适用于不同行业和不同经济成分的《企业会计制度》。它适用于除不对外筹集资金、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和金融保险企业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所有企业。2.《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于2001年1月27日发布的,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的各类金融企业,包括银行含信用社、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租赁公司、财务公司等。该制度于2002年1月1日起在上市的金融企业范围内实施;同时,也鼓励其他股份制金融企业实施《金融企业会计制度》。3.《小企业会计制度》。于2004年4月27日发布的,它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不对外筹集资金、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不对外筹集资金、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是指不公开发行股票或债券,符合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2003年制定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中界定的小企业,不包括以个人独资及合伙形式设立的小企业。4.《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于2004年8月18日发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适用于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等。5.《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于2001年2月20日发布并开始施行,是财政部为了规范财政部门会计监督工作,保障财政部门有效实施会计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会计法》、《行政处罚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的。它适用于国务院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执行《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行为实施监督检查以及对违法会计行为实施行政处罚。6.《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于1996年6月17日发布并开始实施的。它适用于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的会计基础工作。其内容主要包括会计机构的设置和会计人员的配备、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会计工作交接、会计核算的一般要求、会计凭证规则、会计账簿规则、财务报告规则、会计监督的内容和要求、建立和健全单位内部会计管理制度的内容和要求等。7.《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它是财政部为了促进各单位内部会计控制建设,加强内部会计监督,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会计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所制定的一套会计监督管理制度,运用于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其制定目的主要是为了规范会计行为,差错防弊,从而保证其他会计法规的执行。内部会计控制是指单位为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保护资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等而制定和实施的一系列控制方法、措施和程序。8.其他会计规章和会计规范性文件。国家统一的其他会计规章和会计规范性文件包括《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2019年3月1日发布并开始实施、《会计档案管理办法》1998年8月21日发布,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1994年6月30日发布,自1994年7月1日起施行、《代理记账管理办法》2019年1月22日发布,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等。四、地方人大制定的地方性会计法规·地方性会计法规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在与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不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的地方性会计法规。根据规定,实行计划单列管理的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在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允许范围内制定、实施的有关会计工作的规范性文件,也属于地方性会计法规。
黄盛忠2019-12-21 19:55: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