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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刑法》,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并达到法律规定的数额和情节的行为。犯罪构成要件是犯罪成立的依据,是对犯罪主体追究刑事责任的根据。因此,在我国现行《刑法》中设置非法集资罪,必须进一步分析论述其具体的犯罪构成要件。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未依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的集资行为。主要是以非法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其他回报。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一百九十九条犯本节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之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第二百条单位犯本节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巨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在线咨询官方网站向TA提问。
齐文生2019-12-21 20:3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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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可能涉及集资诈骗罪,“后因为之前的会计找不到集资的账目”,你们集资人的受理难道没有依据吗?如果有,大家集资人可以把所有的依据收集起来,推荐代表人,拟写控告书或举报信,或直接提起诉讼,先提起民事诉讼,已该公司为被告,法定代表人死了,当然有可能老板不是法定代表人,一般是厂长或经理。如果法院审查属于刑事案件,会移交公安机关,或直接转刑庭。通过调查、侦查、审查,该追究责任的,相关人员会被追究责任。你们的款项也能追回来。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齐景波2019-12-21 23:5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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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企业职工以配偶的名义缴纳的集资款事实应该属于企业职工集资。
齐新玉2019-12-21 20:5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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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法集资方法与程序合法集资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团体、个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通过向社会公众发行有价证券,或者利用融资租赁、联营、合资、企业集资等方式,在资金市场上筹集所需资金。例如,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为了设立或者生产、经营的需要发行股票或者债券等集资资金。二、根据《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扩展资料:非法集资罪的量刑标准: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一百九十九条犯本节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之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第二百条单位犯本节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巨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龚岭梅2019-12-21 20: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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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以行为人所吸收的资金全额计算。案发前后已归还的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酌情考虑。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及时清退所吸收资金,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的,不作为犯罪处理。第五条: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单位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集资诈骗的数额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计算,案发前已归还的数额应予扣除。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广告费、中介费、手续费、回扣,或者用于行贿、赠与等费用,不予扣除。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利息,除本金未归还可予折抵本金以外,应当计入诈骗数额。依据《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扩展资料案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告人获刑五年半并罚金近日,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被告人廖某某以投资品牌女装生意或者商场搞活动需要短期融资为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4855万余元。该院审理认为,其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责令其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1120.34万元。经查,2019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廖某某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以投资重庆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垫江、长寿、潼南、丰都、四川武胜商场的品牌女装生意或者重百商场搞活动需要短期融资为名。以月息3分至5分或者短期高利为诱饵,通过口口相传的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汪某某、吴某某、陈某某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达4855.08万元,所吸存款用于归还借款人高额利息、扩展新服装店亏损和本人消费、挥霍,导致资金短缺,其案发前已支付部分本息,尚有1120.34万元本金无法偿还。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廖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4855.08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廖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在案发前,被告人廖某某已清偿部分债务,可酌定从轻处罚。根据犯罪事实和情节,法院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文县公安局网-《刑法》中国法院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告人获刑五年半并罚金最高人民法院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齐月华2019-12-21 20:06: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