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造假上市刑法如何处罚

黄玉魁 2019-12-21 19:3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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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作假,投资者可通过法律途径向审计所索赔,而相关审计人员的从业资格也可能会被取消,并处一定罚金。所有的财务造假都与公司高管有关,只要断绝了高管的推卸责任之路,上市公司造假的动力就可以消除大半。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手段1、利用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提高经营业绩,粉饰财务报告。一般而言,国内的上市公司大多属集团型企业,无论是从公司结构、组织形式、还是经营涉足范围、各个运作环节等,大多处于一种复合形的多元架构。其向公众披露的合并会计报表数据范围涵盖了母公司、子公司、各类合营公司、联营公司、及控制、共同控制、有重大影响等各类企业的经济活动情况。关联企业均为独立法人,各自独立核算,但关联企业之间往往在整个集团内又相互配套,甚至互为商业购销客户,这些在理论上为上市公司通过内部交易调节合并数据提供了一个平台。2、通过“泡沫重组”,或突击进行资产转让等方式,追求一种华而不实的短期逐利行为。这种通过债务重组和转让资产等方式所获得的非经常性收益并不是总能得到,由于主营业务没有实际成长,这些企业在业绩大幅提升一两年后,往往又出现业绩大幅缩水的情况,投资者则因为只看重企业表面收益的增长而投资失败。扩展资料我国证券市场是政府主导型市场。上市公司在初次发行阶段,证监会要求公司必须连续三年盈利,企业上市后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的主要方式是配股,导致很多企业为了利益进行财务包装。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起源,是由于公司管理者基于自利可能有操纵利润、虚报业绩的动机,作为财产所有者的股东为了保护自身利益,委托独立的审计人员对管理者履行经济责任的状况进行审查、鉴证和报告。但目前注册会计师制度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财务造假行为不断出现,其原因主要是注册会计师制度本身存在一些问题。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制度原因-会计造假。
龚小芹2019-12-21 19:5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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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回答

  • 假公章是指私自雕刻并使用公章,没有在相关部门登记备案。使用假公章分为几种:一是,您明知道该公章是假公章而使用,构成使用假公章罪,触犯刑法。二是,如果您不知道其为假公章而使用,其不构成犯罪,只有制作假公章的承担刑事责任。使用假公章签订的协议可以认定为合同无效。并要求一方承担违约责任。依据《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全文。
    章西海2019-12-21 20:54:36
  • 公司损失多少钱你赔多少钱,你这是自作主张,不但罚款你有可能坐牢房全文。
    齐晓怡2019-12-21 20:36:59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全文。
    麻硕士2019-12-21 20:19:13
  • 这是长春长生公司疫苗事件发生后,网络上沸腾的语言。但是也许,这次又会令人失望了。职人君有幸找到朋友圈中曾经从事法律工作的朋友Adam,请他从法律角度来分析为什么“恶人”不能得到我们想像中的惩罚。长春长生生产的是劣药而不是假药长春长生生产的疫苗是假药还是劣药?一旦界定清楚,量刑和处罚也不同。首先,我们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对两者的法律界定。假药和劣药的区别在于,劣药有生产、销售许可,假药没有。根据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长春长生这批百白破是有批准文号的疫苗,因此不属于假药,而属于劣药。长春长生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案尚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但结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有关通报,该批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也应该属于劣药。344万的处罚金额是怎么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73、74条规定,劣药处罚是货值金额的1-3倍,假药处罚是货值金额的2-5倍。目前三百余万的处罚金额已经是法律规定的最上限。按现行的药品管理法,药监行政部门要依法行政,他们不可能对长春长生给予更重的处罚了。受害人能否获得民事责任赔偿民事责任大体可分两个方面,一是违约责任,二是侵权责任。接种疫苗的人,和疫苗生产商之间没有合同。没有合同约定,不存在违约,所以是侵权责任。关于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在民法上有四个要件。1.有侵害结果发生,打疫苗后生病了,有了健康上的重大障碍,这是侵害结果。2.行为人有主观上的过错,疫苗厂商有主观上的过错。3.要有侵害行为。4.侵害行为与侵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因为药厂的疫苗不合格,引起身体健康上的损害。作为疫苗的受害者,主张疫苗损害,要证明疫苗缺陷和孩子的损害结果,即抽搐发烧,或者死亡有因果关系,还得是排他的因果关系。排他是指可能是别的原因造成的损害,比如这两天有别的疾病。这对普通人来说非常难。他们一不具备专业知识,二没有相关的检测设备,三没有相关的专家咨询服务,只是感官感受。这是民事诉讼中的第一个难点。疫苗没有效果叫做“效价不合格”,也就是达不到免疫作用,但是会不会对人体健康构成迫在眉睫的危险呢?是没有的。劣质疫苗等于往身体打了一针没用的东西,不会让你得病也不会让你死,但是也不会让你得到抗体。让你暴露在感染的风险里,但是这种可能被感染的风险又是无法确定的。如果从消费者一方取证有困难,那么是否可以借助举证责任倒置呢?根据民事法律规定,诉讼过程中一般是“谁主张,谁举证”。根据《药品管理法》第九十二条规定,药品产生的损害赔偿适用一般的举证责任。另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司法解释,第五条明确规定:这就相当于明确了食品、药品侵权诉讼适用一般的举证责任,由消费者负举证责任。至于“初步证明”的初步需要证明到什么程度,则由受理法院,具体审理的法官来判断。从法律条文规定来看,侵权损害赔偿的举证责任,依据现行的法律,对于疫苗的消费者是个非常大的障碍。要实现消费者维权,提高所谓的生产企业的违法成本,这是非常大的问题。2019年,深圳康泰生物生产的乙肝疫苗,注射后有8个孩子死亡。当时管辖的是国家食药监总局和国家卫计委,两部门联合调查一个月,认为八个孩子死亡与疫苗注射具有偶合性,也就是说两者之间不能证明有因果关系。调查结论做出以后发还生产许可证,深圳康泰可以继续生产。这也说明,从医学意义上证明两者有因果关系非常难。所以从举证层面分析,作为疫苗的用户,通过民事诉讼获得民事损害赔偿是很难的。赔多少,怎么赔遇到造假的厂商时,民众经常说要罚到它“倾家荡产”,提高违法成本。这个权且把它当成情绪宣泄。因为根据现行的《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对于人身损害赔偿有明确的赔偿项目规定:“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赔偿金的获得:1.必须有证据支持,比如我为这个病住院多少天,花了多少医疗费。2.能够依据标准计算出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某大型一线城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6万元,20年,那就是120万。可如果你在偏远的某四线城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如果只有2万元,20年就是40万。同命不同价的原因就在于此。所以说,《侵权责任法》的损害赔偿是有上限的。死、伤以及残废,按照现行法律是可以算出来对应的赔偿金额。要罚到倾家荡产,法律中得设有惩罚性赔偿,基本上是计算出来的结果相应的倍数,这交由法官来酌情处理。惩罚性赔偿的法律规定在中国其实也是有的,就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也是我们都很熟悉的“双倍赔偿”。但在其他方面是没有惩罚性赔偿的规定的。美国有惩罚性赔偿的判例,这在烟草诉讼中特别明显。有的一赔几十亿,原因是受害者众多,有惩罚性赔偿才能罚到倾家荡产。总结民事责任:第一由于举证责任原则的限制,在诉讼中消费者很难胜诉。第二即使胜诉,能获得的赔偿也是有限的,不会是天文数字的赔偿。所以,从民事责任的角度分析,疫苗案有可能是这个结果。疫苗案最终是否可以判死刑长生这一批次的疫苗属于劣药,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刑法中还有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罪,这个罪最高刑是死刑,但生产销售劣药罪的最高刑是无期徒刑。在刑法上,销售生产劣药罪属于结果犯罪,无结果发生不构成这条犯罪。因此,什么叫“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什么叫做“后果特别严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生产、销售的劣药被使用后,造成轻伤以上伤害,或者轻度残疾、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严重功能障碍,或者有其他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致人死亡、重度残疾、三人以上重伤、三人以上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十人以上轻伤、五人以上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后果特别严重”。因此在疫苗案中,接种人如果住院,鉴定为重伤,属于构成人身健康的严重后果,生产商如果罪名成立的话可能被判处3-10年有期徒刑。情节严重或是导致严重后果,致人死亡、重度残疾、三人以上重伤,造成这样的严重后果才能被判十年以上或是无期,判断的依据是要有损害结果的发生。回到证据的问题上来,刑法上也讲究行为和损害结果要有因果关系。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更严,不是民事上的所谓“初步证明”。英美法系甚至要求“排除一切的合理怀疑”才能定罪,要求比民法上要强得多。虽然刑法上举证责任不在受害人,由检察机关代表国家提起公诉。但检察官不是医学专家,他也要依赖于行政监管部门和医学专家,出具调查报告或是作出鉴定结论。2019年,山东爆发庞红卫非法经营疫苗案。她在5年间,串联起一个由100多名上线,200多名下线构成的地下疫苗交易网络。事发后,357名公职人员予以撤职、降级等处分。违法经营的疫苗,已流向全国24省市,其购买疫苗的款项,达2.6亿元,而售卖的款项,则达3.1亿元。因疫苗非冷藏储运,这些疫苗多面临失效可能。最后庞红卫被判了19年,但罪名不是生产销售劣药罪,而是非法经营罪,因为她没有生产销售药品的资质,最后被以非法经营罪来追究责任。2019年“庞红卫案”一审制药企业违法的成本究竟有多大总结来说,根据现行法律,行政责任可以做到没收非法产品,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严重者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民事责任方面,疫苗的消费者要付举证责任,即使诉讼请求得到法院支持,所能得到的赔偿也是可以计算出来的。刑事处罚:这是最严厉的处罚。但对于制药企业,取得证明依然比较困难。所以,制药企业的造假成本无外乎这三个方面,不考虑舆论压力,行政、民事和刑事,按现行法律,面临的风险和付出的成本是有限的。如果药品所得是100万,加上罚金不过400万。如果有死亡,针对一个个体的死亡视城镇收入*20年而定,顶多200万,10年刑期。疫苗之王》的帖子中作者对于没收186支疫苗,罚款340多万很不满,但如果了解中国当前法律规定,只能说药监局做出这规定是在现行法律规定的范围做出的最严厉的处罚。为何卖劣药只是被罚款,卖“真药”却要坐牢另外再澄清几点,在医药领域“做药神”为什么会面临犯法。2019年1月5日,上海美华丁香妇儿门诊部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郭桥,因采购、销售未经批准进口的1.3万支疫苗,被以销售假药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7年。这是辉瑞公司的肺炎疫苗,属于二类疫苗,自愿接种,已经断供三年。检察院认为:“大量采购、销售进口疫苗,主观恶性较深,非法销售的药品又是疫苗针剂,依法应予严厉处罚。同时,考虑到销售的疫苗未发现直接的损害结果,13价肺炎疫苗已在国内获批上市,酌情从轻处罚。我不是药神》主人公卖的也是没有获准进国内的药品。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罪名就是销售假药罪,这是许多人不能理解的地方。其实这就是俗话说的“一码归一码”。生产劣药依据药品管理法只能没收186支,罚你344万;销售没经审批的外国药就是销售假药,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相关法律条文白纸黑字写得非常清楚。我们如何在每一次公共事件中推动司法的进步1955年,加州伯克利的卡特实验室CutterLaboratories在制造脊髓灰质炎疫苗的时候,由于灭活病菌不够彻底导致出现活体病毒,在安全测试中却没有发现问题。这场疏忽导致接种疫苗的12万名儿童中4万人染病,113名终生瘫痪,56人患上麻痹性脊髓灰质炎,10名儿童死亡。卡特事件是美国历史上最严重的制药灾难之一,也给整个美国的疫苗市场带来了让人始料未及的影响。美国法院于1958做出“无过错责任”的裁定。无过错责任比举证责任倒置更加严格。举证责任倒置只不过是让你来证明你自己没有过错,让疫苗厂家来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无过错责任就厉害了,就是受害人不用证明疫苗厂家有过错,疫苗厂家也不用证明自己没有过错。这事一旦出现,不管你有没有过错,都是疫苗厂家的责任。由于法院的“无过错责任”,制药公司已经开始重新审视疫苗开发的商业合理性。毕竟,疫苗的开发周期很长,已经成为一种“吃力不讨好”的生意。因此,在后来的30年里,疫苗几乎成为了美国医疗市场上的第一个“灭绝”产品。美国政府后来也经过思考,痛定思痛,成立了一个赔偿基金,每销售一支疫苗抽0.75美元的税金,投入赔偿基金,所有跟疫苗有关的不良反应,都可以向联邦基金提出赔偿请求,联邦审查请求之后根据相关标准进行赔偿。基金成立之后,从1988年到2019年,收到17281件诉讼案,其中6085件认为应该提供赔偿,三分之一赔付,三分之二撤销。6085件总共赔付39亿美元,平均每件约50万美元。这个办法既保护了疫苗厂商的积极性,也保护了正常情况下接种疫苗的人,在正常注射疫苗之后有不良反应也能够获得赔偿。这对于中国是比较有启发的一个制度安排。疫苗事件不是一天两天的事,后续我们也在观察进展,但希望通过这样的分析,让我们理性地维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是目前法律还不能覆盖到的地方,也希望由此出发,建立一个合理的机制,让恶人受惩罚,保护真正想做好疫苗的厂商的积极性,同时也保障消费者的权益。我们希望每一次错误都是进步的开始。
    赵飞虎2019-12-21 20: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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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外支出的税法规定1.各种赞助支出不得税前扣除。2.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而交纳的罚款、滞纳金不得税前扣除。3.纳税人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固定资产盘亏损、处置固定资产净损失、出售无形资产损失转作营业外支出。而税法规定,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仙生产经营过程发生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的盘亏、毁损、报废净损失,坏账损失,以及遭受自然灾害等人类无法抗拒因素赞成的非常损失,一律不得自行税前扣除。还比如,企业计提的八项准备金,计提的坏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备,增加管理费用;计提的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和委托贷款减值准备,冲减投资收益;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和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增加营业外支出。计提八项准备金,都减少企业当期利润。国家税法规定,除经税务机关批准的计提不超过年末《企业会计制度》的0.5%的坏账准备可在税前扣除的项目调增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入营业外支出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和无形资产减值准备,企业对营业外支出进行纳税调整时,要将这部分调增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债务重组损失差异:税法规定,债权人发生的债务重组损失,符合坏账的条件下,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以税前扣除;债务人发生的债务重组损失,不得税前扣除。而会计制度规定对债权人和债务人发生的债务重组损失都记入营业处支出。
根据《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3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50人以上的;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四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0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500人以上的;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四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以行为人所吸收的资金全额计算。案发前后已归还的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酌情考虑。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及时清退所吸收资金,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的,不作为犯罪处理。扩展资料:省级人民政府要把依法惩处非法集资列入重要工作议程,加快建立健全本地区依法惩处非法集资的工作机制和工作制度,做好相关工作。一是加强监测预警。要对本地区的非法集资问题保持高度警惕,进行全程监测,主动排查风险,做到早发现,早预警,防患于未然。二是及时调查取证。发现问题后,要组织当地银监、公安、工商等部门提前介入,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对社会影响大、性质恶劣的非法集资案件,要采取适当预防措施,控制涉案人员和资产,保护证据,防止事态扩大和失控。同时,要制定风险处置预案,防止引发群体性事件。三是果断处置。对于事实清楚且可以定性的非法集资,要果断采取措施,依法妥善处置;难以定性的,要及时上报“联席会议”组织认定。涉及多个地区的,有关省级人民政府之间要加强沟通协调,共同做好相关工作。省级人民政府要及时总结经验,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参照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的政策规定,制定本地区相关规章,为依法惩处非法集资工作提供法制保障。非法集资-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一百六十一条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第一百六十七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第一百七十九条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一百八十六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者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造成较大损失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金;造成重大损失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金;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关系人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有关金融法规确定。第一百八十七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以牟利为目的,采取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的方式,将资金用于非法拆借、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第一百八十八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造成较大损失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重大损失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第一百八十九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者保证,造成重大损失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第一百九十二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