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法规定公开发行公司债券要符合哪些条件?

龚士琛 2019-12-21 20:40:00

推荐回答

新的公司债券发行管理办法实施后,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均可以发行公司债,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均可以发行公司债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分大公募和小公募,大公募即合格个人投资者可以参与的债券,大公募公司债要求发行主体评级AAA及以上,同时满足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发行债券一年利息的1.5倍以及证券法要求的其他规定;小公募只有合格机构投资者可以参与投资,要求评级AA以上,及证券法要求的其他规定;公募发行的公司债券可以在交易所集合竞价系统上市交易,并进行质押式融资。私募发行,是指向合格投资者发行,可以不评级,只能在交易所大宗交易平台和固定收益平台交易,在合格投资者见转让,不能做质押式融资。
窦连水2019-12-21 21:07:16

提示您:回答为网友贡献,仅供参考。

其他回答

  • 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自已支付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樊振生2019-12-21 21:20:42
  • 针对特定对象的公开发行制度之由来:《证券法》通过规定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和发行核准程序等规定,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就证券发行环节而言,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体现在发行核准程序之中。虽然《证券法》明确规定,在我国境内,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均适用本法,但其实上述强制信息披露制度和发行核准程序都只适用于证券公开发行。为了弥补以前《证券法》未界定公开发行的缺陷,2019年通过的《证券法》修正案在第10条二款明确界定了公开发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
    黄相柏2019-12-21 21:02:24
  •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条件1最近3年连续盈利,且最近3年净资产收益率平均在10%以上;属于能源、原材料、基础设施类的公司可以略低,但是不得低于7%;2可转换债券发行后,公司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3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40%;4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债券,还应当符合关于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除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一般条件外,还应当符合的规定包括: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5亿元;最近3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最近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平均不少于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本次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末净资产额的40%,预计所附认股权全部行权后募集的资金总量不超过拟发行公司债券金额等。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应当约定,上市公司改变公告的募集资金用途的,赋予债券持有人一次回售的权利。所附认股权证的行权价格应不低于公告募集说明书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和前1个交易日的均价;认股权证的存续期间不超过公司债券的期限,自发行结束之日起不少于6个月;募集说明书公告的权证存续期限不得调整;认股权证自发行结束至少已满6个月起方可行权,行权期间为存续期限届满前的一段期间,或者是存续期限内的特定交易日。官方电话官方网站向TA提问。
    边华英2019-12-21 20:57:46

相关问答

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四十。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十六条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六千万元;二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四十;三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四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五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六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用于核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除应当符合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本法关于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第十七条 申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向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下列文件:一公司营业执照;二公司章程;三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四资产评估报告和验资报告;五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依照本法规定聘请保荐人的,还应当报送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扩展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一前一次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尚未募足;二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三违反本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的用途。第十九条 发行人依法申请核准发行证券所报送的申请文件的格式、报送方式,由依法负责核准的机构或者部门规定。第二十条 发行人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报送的证券发行申请文件,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为证券发行出具有关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必须严格履行法定职责,保证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第二十一条 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在提交申请文件后,应当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预先披露有关申请文件。第二十二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设发行审核委员会,依法审核股票发行申请。发行审核委员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专业人员和所聘请的该机构外的有关专家组成,以投票方式对股票发行申请进行表决,提出审核意见。发行审核委员会的具体组成办法、组成人员任期、工作程序,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定条件负责核准股票发行申请。核准程序应当公开,依法接受监督。参与审核和核准股票发行申请的人员,不得与发行申请人有利害关系,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接受发行申请人的馈赠,不得持有所核准的发行申请的股票,不得私下与发行申请人进行接触。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对公司债券发行申请的核准,参照前两款的规定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