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的处罚

麻福昌 2019-12-21 19:4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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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是指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根据司法实践,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诉:1发行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2伪造、变造国家公文、有效证明文件或相关凭证、单据的。3利用募集的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4转移或者隐瞒所募集资金的。5其他后果严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齐春子2019-12-21 19:5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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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法》第二百零七条制作虚假的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发行股票或者公司债券的,责令停止发行,退还所募资金及其利息,处以非法募集资金金额l%以上5%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五条未经法定的机关核准或者审批,擅自发行证券的,或者制作虚假的发行文件发行证券的,责令停止发行,退还所募资金和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并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百零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第二百零九条依照本法对证券发行、交易违法行为没收的违法所得和罚款,全部上缴国库。
    路誉盛2019-12-21 20:37:20
  • 1月31日消息,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31日公开宣判上海首例欺诈发行债券案。上海市一中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下半年,因被告单位中恒通公司流动资金不足,被告人卢汉旺欲发行私募债融资,经与被告人卢文煊、卢华光合谋,虚增营业收入5.13亿余元、虚增利润总额1.31亿余元、虚增资本公积6555万余元、虚构某银行龙岩支行授信500万元、隐瞒外债2025万元,并通过某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内容重大失实的审计报告。承销券商某证券公司以此为基础出具了《中恒通公司非公开发行2019年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募集说明书》。经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中恒通公司于2019年5月至7月间,非公开发行两年期“14中恒01”“14中恒02”私募债券。其后,两家银行总行和车某分别认购中恒通私募债5000万元、2000万元和3000万元,共计1亿元。2019年该私募债券到期后,中恒通公司无力偿付债券本金和部分利息,造成投资人重大经济损失。上海市一中院认为,被告单位中恒通公司以重大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申请文件骗取上海证券交易所获准发行中恒通私募债券,并将所募集1亿元资金用于归还公司债务等,至案发时未能支付逾期本息,后果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欺诈发行债券罪。被告人卢汉旺系被告单位中恒通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起意、策划、主导实施了中恒通公司欺诈发行债券行为;被告人卢文煊、卢华光分别系中恒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财务总监,受卢汉旺指使直接、积极参与上述行为,故3名被告人均系中恒通公司欺诈发行债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均构成欺诈发行债券罪。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以欺诈发行债券罪对被告单位中恒通公司判处罚金人民币300万元;对被告人卢汉旺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对被告人卢华光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对被告人卢文煊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樊振纲2019-12-21 20:19:37
  • 擅自发行股票,公司债券的行为,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涉嫌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为正确理解、执行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统一认定罪名,现根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刑法分则中罪名规定如下:刑法第179条罪名为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符胜斌2019-12-21 20:0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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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是指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本罪具有以下特征:1.行为人有非法发行股票、债券以达到筹集资金的目的。2.行为人有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的行为。这主要是指违反公司法及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作的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的内容全部都是虚构的,或者对其中重要的事项和部分内容作虚假的陈述或记载,或者对某些重要事实进行夸大或者隐瞒,或者故意遗漏有关的重要事项等。例如虚构发起人认购股份数额;故意夸大公司、企业生产经营利润和公司、企业净资产额;对所筹资金的使用提出虚假的计划和虚假的经营生产项目;故意隐瞒公司、企业所负债务和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故意遗漏公司、企业制订的重要合同等。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是指实际已经发行了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如果制作了虚假的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但只锁在办公室抽屉里,或者还未来得及发就被阻止,未实施向社会发行股票或公司、企业债券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是否已经发行了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是区分罪与非罪的一个重要界限。3.制作虚假的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必须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后果严重”主要是指造成了投资者或者其他债权人的重大经济损失;严重影响了债权人、投资人的生产、经营活动,甚至造成他们的破产;破坏了债权人、投资人的正常生活甚至激发了一些社会矛盾,影响了社会安定和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等等。其他严重情节”,主要是指除数额巨大和后果严重以外的其他情节。根据刑法规定,对构成犯罪的个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对构成犯罪的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在实际执行中,如果有限责任公司、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和其他企业法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非法募集的资金中饱私囊,落入个人腰包,则属于贪污行为或侵占行为,应当分别依照刑法贪污罪、侵占罪的规定处罚。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是指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本罪具有以下特征:1.行为人有非法发行股票、债券以达到筹集资金的目的。2.行为人有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的行为。这主要是指违反公司法及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作的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的内容全部都是虚构的,或者对其中重要的事项和部分内容作虚假的陈述或记载,或者对某些重要事实进行夸大或者隐瞒,或者故意遗漏有关的重要事项等。例如虚构发起人认购股份数额;故意夸大公司、企业生产经营利润和公司、企业净资产额;对所筹资金的使用提出虚假的计划和虚假的经营生产项目;故意隐瞒公司、企业所负债务和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故意遗漏公司、企业制订的重要合同等。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是指实际已经发行了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如果制作了虚假的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但只锁在办公室抽屉里,或者还未来得及发就被阻止,未实施向社会发行股票或公司、企业债券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是否已经发行了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是区分罪与非罪的一个重要界限。3.制作虚假的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必须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后果严重”主要是指造成了投资者或者其他债权人的重大经济损失;严重影响了债权人、投资人的生产、经营活动,甚至造成他们的破产;破坏了债权人、投资人的正常生活甚至激发了一些社会矛盾,影响了社会安定和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等等。其他严重情节”,主要是指除数额巨大和后果严重以外的其他情节。根据刑法规定,对构成犯罪的个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对构成犯罪的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在实际执行中,如果有限责任公司、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和其他企业法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非法募集的资金中饱私囊,落入个人腰包,则属于贪污行为或侵占行为,应当分别依照刑法贪污罪、侵占罪的规定处罚。
非法集资罪通常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 集资诈骗罪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1、按照国务院《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四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承诺履行的义务与吸收公众存款性质相同的活动。2、2001年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返还的行为。根据《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或者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依法予以刑事追诉。由于集资诈骗罪的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较大,对于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集资诈骗罪,最高可判处死刑。4、量刑标准:犯集资诈骗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l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犯集资诈骗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l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犯集资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扩展资料:非法融资是指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并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承诺履行的义务与吸收公众存款性质相同的活动。非法融资的特点:一是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集资。二是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也有实物形式和其他形式。三是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这里“不特定的对象”是指社会公众,而不是指特定少数人。四是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实质。五和非法集资一样,集资方式变换多样,多种犯罪行为相互交织。非法融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