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独资企业名称可以变更吗

黄焯明 2019-12-21 19:4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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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名称的构成是:区域名+商号名+服务行业+中心厂,名称中不可使用公司。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十一条 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应当与其责任形式及从事的营业相符合。2、根据《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六条 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应当符合名称登记管理有关规定,并与其责任形式及从事的营业相符合。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扩展资料1、独资企业的优点独资企业是企业制度序列中最初始和最古典的形态,也是民营企业主要的企业组织形式。其主要优点为:1)企业资产所有权、控制权、经营权、收益权高度统一。这有利于保守与企业经营和发展有关的秘密,有利于业主个人创业精神的发扬。2)企业业主自负盈亏和对企业的债务负无限责任成为了强硬的预算约束。企业经营好坏同业主个人的经济利益乃至身家性命紧密相连,因而,业主会尽心竭力地把企业经营好。3)企业的外部法律法规等对企业的经营管理、决策、进入与退出、设立与破产的制约较小。2、独资企业的缺点虽然独资企业有如上的优点,但它也有比较明显的缺点:1)难以筹集大量资金。因为一个人的资金终归有限,以个人名义借贷款难度也较大。因此,独资企业限制了企业的扩展和大规模经营。2)投资者风险巨大。企业业主对企业负无限责任,在硬化了企业预算约束的同时,也带来了业主承担风险过大的问题,从而限制了业主向风险较大的部门或领域进行投资的活动。这对新兴产业的形成和发展极为不利。3)企业连续性差。企业所有权和经营权高度统一的产权结构,虽然使企业拥有充分的自主权,但这也意味着企业是自然人的企业,业主的病、死,他个人及家属知识和能力的缺乏,都可能导致企业破产。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政府: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
龚宏辉2019-12-21 20:0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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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回答

  • 可以,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门槛并不高。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八条 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应当与其责任形式及从事的营业相符合。
    边占武2019-12-21 20:19:31
  • 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变更登记应符合以下条件:新名称不得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或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字号相同,但是有投资关系的除外;新名称不得与其他企业变更名称未满1年的原名称相同;新名称不得与注销登记或被撤消营业执照未满3年的企业名称相同;新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的或在名称不含行政区划的,须另填名称登记表,报国家工商局审批;新名称中冠省名的,须另填名称登记表,报省工商局审批;新变更的名称还须符合国家其它有关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名称变更登记应符合哪些条件?的延伸内容:用知识产权换资本时下,企业之间的竞争已从资金、资源领域扩大到知识产权领域。而中小企业经常依托一项特殊产品和服务赢得市场,就成为竞争上风所在。专家指出,中小企业的资产不是表现在有形资产上,而主要体现在知识产权这一无形资产上。因此,一方面银行向中小企业贷款,通过质押企业的知识产权来担保,相比质押有形资产更能控制中小企业命根子。另外一方面中小企业通过专利权质押融资,能为进一步展开贸易提供资金支持,解决企业资金紧张题目,同时为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起到推动作用。三种业务情势所谓专利权质押融资,指银行向中小企业客户提供的以客户专利权作为质押的融资业务。其要点在于:专利项目己构成产业化经营范围,具有市场潜力和经济效益;具有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与的专利证书;发明专利有效期很多于10年,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的有效期很多于5年。该业务有以下几种情势:银行+担保公司+专利权反担保目前,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的质押合同较多的是这类情势,但这类情势下,担保公司对专利权人的要求较严格,且贷款额度一般不是很大。银行+知识产权担保+担保公司这套模式较重视知识产权的品质,引进担保公司主要是为下降银行风险提供分担机制,一旦企业出现贷款逾期,由担保公司先垫付银行的资金,再来处置专利权。银行+专利权担保这是政府部分提倡和推行的一种标准模式,特别在《物权法》出台后,应当首推这个模式,它是真正意义上的专利权质押贷款模式。专利权质押贷款的推出,使知识产权资本价值得以体现和应用,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中小企业解决资金紧张、加速知识产权和专利权的市场转化起到积极作用。
    齐晓宁2019-12-21 19:5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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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末计提时:借:所得税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月初缴纳时: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贷:现金、银行存款计提时,先做利润分配分录,然后从应付利润中代扣个税。一、个人独资企业,即为个人出资经营、归个人所有和控制、由个人承担经营风险和享有全部经营收益的企业。以独资经营方式经营的独资企业有无限的经济责任,破产时借方可以扣留业主的个人财产。二、按税法规定,个人独资企业交纳个税,有两种征收方式,包括查帐征收和核定征收。1、对于实行查帐征收的个人独资企业,其生产、经营所得或应纳税所得额是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纳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税率参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适用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表,以其应纳税所得额按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2、对于实行核定征收:包括定期定额征收或定率征收。定率征收的公式:个人所得税=销售收入*核定的税率三、个人独资企业的个人所得税,其本质为从利润分配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所以计提个人所得税业务与利润分配是分不开的。扩展资料:格式第一:应是先借后贷,借贷分行,借方在上,贷方在下;第二:贷方记账符号、账户、金额都要比借方退后一格,表明借方在左,贷方在右。会计分录的种类包括简单分录和复合分录两种,其中简单分录即一借一贷的分录;复合分录则是一借多贷分录、多借一贷以及多借多贷分录。需要指出的是,为了保持账户对应关系的清楚,一般不宜把不同经济业务合并在一起,编制多借多贷的会计分录。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为了反映经济业务的全貌,也可以编制多借多贷的会计分录。变化盘点1,“现金”科目变为“库存现金”科目。2.新准则取消了“短期投资”、“短期投资跌价准备”科目,设置了“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科目,并在“交易性金融资产”科目下设置“成本”、“公允价值变动”两个二级科目。3.新准则取消了“应收补贴款”科目,并入“其他应收款”科目核算。4.“物资采购”科目变为“材料采购”科目。5.“包装物”科目和“低值易耗品”合并为“周转材料”科目。6.新准则取消了“长期债权投资”科目,而重分类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科目。7.新准则增设了“投资性房地产”科目,核算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8.新准则设置了“长期应收款”和“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企业采用递延方式分期收款、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经营活动,已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应按应收合同或协议余款借记“长期应收款”科目,按其公允价值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等科目,按差额贷记“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9.新准则设置了“长期股权投资”科目,但其核算内容和核算方法与原制度相比有所变化。10.新准则增设了“累计摊销”科目。用来核算无形资产的摊销额。11.新准则增设了“商誉”科目,从“无形资产”科目分离出来,产生于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12.原制度要求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进行所得税会计处理的企业设置“递延税款”科目,而新准则设置了“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科目,其核算方法与原制度相比有所变化。递延所得税资产=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税率递延所得税负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税率13.新准则取消了“应付短期债券”科目,而设置了“交易性金融负债”科目。核算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14.“应付工资”和“应付福利费”科目合并为“应付职工薪酬”科目。15.“应交税金”和“其他应交款”合并为“应交税费”科目。16.新准则中设置的“预计负债”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制度相比有所变化。17.“盈余公积”科目取消了法定公益金有关的核算。18.新准则增设了“库存股”科目,核算企业收购、转让或注销本公司股份金额。19.新准则增设了“研发支出”科目,核算企业进行研究和开发无形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各项支出。20.新准则增设了“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核算企业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以及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等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应计入当期损益的利得或损失。21.“其他业务支出”科目变为“其他业务成本”科目。22.“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科目变为“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23.“营业费用”科目变为“销售费用”科目。24.新准则增设了“资产减值损失”科目,25.“所得税”科目变为“所得税费用”科目。26.新准则取消了“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科目。会计分录。
公司形式上的变更1、法定代表人变更后的公司要承担变更前公司的债权债务,即使新的法定代表人与前任法定代表人签定了不承担原债权债务和经济纠纷,但所签协议仅为内部协议,对第三人没有拘束力,不能对抗债权人。2、前任法定代表人作为公司股东,若其出资不足或抽逃出资的,即使法定代表人变更,也需要在出资不足部分对变更前的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公司内容上的变更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公司组织形式的变更并不影响公司对其债务的承担。比如《公司法》第9条有明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依法变更公司形式后,原公司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公司承继。公司依法变更其组织形式后,原公司不再存续,但原公司的债权、债务不会因为原公司的不在而自动消失。为了有效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从法律上确认公司变更组织形式后的债权、债务的归属,避免纠纷。无论股东是否变更,公司主体不变,公司的债权债务延续,对外还是由公司承担责任和主张权利。在签订股权转让前,原股东应将公司的真实状况告知新股东,并经双方确认后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变更后债权债务即由新股东在其出资范围内承担。如变更后出现尚未告知的公司债务如对外担保责任、未在财务账册中体现的外欠款等并造成公司损失的,新股东可追究原股东的违约责任。原股东还可与新股东以内部协议约定债权债务的承担方式,但是该协议仅对内有效,不能对抗第三人。扩展资料:债权债务的法律法规《民法通则》关于债权债务的规定1、公民之间的借贷款,双方对返还期限有约定的,一般应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出借人随时可以请求返还,借方应当根据出借人的请求及时返还;暂时无力返还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责令其分期返还。2、公民之间的生产经营性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生活性借贷利率。如因利率发生纠纷,应本着保护合法借贷关系,考虑当地实际情况,有利于生产和稳定经济秩序的原则处理。3、公民之间的无息借款,有约定偿还期限而借款人不按期偿还,或者未约定偿还期限但经出借人催告后,借款人仍不偿还的,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应当予以准许。4、借款双方因利率发生争议,如果约定不明,又不能证明的,可以比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5、公民之间的借贷,出借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不予保护;在借款时将利息扣除的,应当按实际出借款数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