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实行中债权人的委托人通知债务人是否有效

樊敏妍 2019-12-21 19:50:00

推荐回答

原债权人不会承担任何责任债权转让只需要通知债务人就可以了,债务人向新的债权人履行还款义务即可。
黄盛珍2019-12-21 20:05:55

提示您:回答为网友贡献,仅供参考。

其他回答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二条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 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债权同时转让,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对受让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与债权人事先约定仅对特定的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禁止债权转让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九条 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部分债务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部分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仍应当对未转让部分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赵馨惠2019-12-21 20:54:57
  • 1、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只要转让是合法的,则受让人有权起诉债务人要求还债;2、法律依据:1)《合同法》 第七十九条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齐新红2019-12-21 20:37:32
  • 债权转让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须有有效的债权存在。如果债权不存在,则转让行为无效。作为转让人只担保债权的存在与否,但不担保债务人是否具有清偿能力。因此诉讼时效已过的权利同样可以作为转让的对象。2、转让的合同权利须具有可让与性。3、转让双方之间须达成书面的转让协议,双方签字认可。
    赵飞跃2019-12-21 20:19:52
  • 法律规定债权转让需要通知债务人是因为这样可以让债务人向新的债权人履行债务,如果不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向原先的债权人履行,债权人接受的,债务人的履行仍然发生债务消灭的效果。合同法没有规定通知的形式,那么任何可以达到债务人的通知方式都是可以的,但是以书面或者公证的形式将通知发送给债务人,在纠纷发生的时候举证上的难度会小很多。原先的债权人如果和新的债权人没有厉害关系的或者其他的关系的话由他证明已经将债权让与通知给债务人,如果债务人知悉的,通知的效力就发生的。根据举证责任的分配规则,证明一个事实存在比证明事实不存在是简单的,所以要由主张证明事实存在的一方负担举证责任,对方否认的也不免除新债权人举证证明通知的义务的。
    齐方杰2019-12-21 19:56:19

相关问答

1.债权转让通知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前提是原债务诉讼时效期间未届满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债权让与通知能否引起诉讼时效中断,司法实践中存在着不同看法:一种意见认为,债权让与通知的目的在于指示债务人向新的债权人履行债务,并不当然含有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债权的意思表示,而且根据传统民法原则,受让人与让与人之间的债权转让协议不得加重或变相加重债务人的负担,因此债权让与的通知并不当然导致诉讼时效中断。但这种认识上的分歧随着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颁布而逐渐消弭,该司法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债权转让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中断。该规定明确了债权让与通知具有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不过,该条款的适用也并非绝对,对于合同债权转让后诉讼时效的计算,仍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认定诉讼时效中断的前提是诉讼时效期间尚未届满,诉讼时效中断事由必须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所以若诉讼时效在合同债权转让前已经届满的,根据合同法第八十二条“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的规定,债务人当然可以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拒绝向新的债权人履行债务。本案中自2019年1月31、3月31日至2019年11月17日,68万元及182万元这两笔贷款均未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而180万元这笔贷款自2019年3月28日至2019年11月17日,诉讼时效已经届满,故该180万元贷款的情形与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的期限不符,不适用该司法解释的规定。2.同意债权转让的意思表示不构成对超过时效债务的重新确认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根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可能出现两种情况:一是义务人自愿履行。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二是对旧债务的重新确认。这有两种情况:第一,当事人协议履行,重新达成还款协议;第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的相关规定,对于超过诉讼时效,债权人向债务人发出催收到期借款通知单,债务人在上面签字或盖章的,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应受法律保护。但参照该司法解释的规定,本案中华龙辛夷公司在农行南召支行的不良资产档案移交审查明细表上签署“同意转让给财政部”并加盖公章的行为并未构成对债务的重新确认。首先,农行南召支行的不良资产档案移交审查明细表不同于催款单。农行南召支行制作明细表的动机是将不良资产进行剥离,目的仅仅是要华龙辛夷公司承认曾经有过这笔欠款,以平衡账目,整个内容均未涉及催款问题。其次,华龙辛夷公司在该明细表上的盖章、签字只是认可曾经有过该笔欠款,与农行南召支行的明细表相对应,而且其盖章所确认的也仅是字面上的内容“同意转让给财政部”,而不是承认此次属于催款或者是在催款单上盖章。再次,华龙辛夷公司与农行南召支行并没有达成新的协议或者合同。最后,以格式条款的解释规则解释该明细表,也应作出不利于农行南召支行的意思解释。本案中明细表是债权人事先设计好的具有固定格式的内容,相对方在上面签字盖章后,若意思表示产生理解上的分歧,以格式条款的解释规则看,应向着接受该表并在上面签字盖章者作有利解释,也就是说,如果明细表字面上没有催收的内容,不能认定是华龙辛夷公司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