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交易时间和基金一样吗?

龚国玖 2019-12-21 20:19:00

推荐回答

一样,交易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法定节假日不交易。
齐春法2019-12-21 20:3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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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回答

  • 好像是一样的
    连东辉2019-12-21 23:55:41
  • 是一样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进行交易,按照市场实时价格进行成交,基金分为场外基金和场内基金,场外基金是指在场外市场进行交易的基金,以基金净值进行成交,场内基金是指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基金,和股票一样按照市场实时价格进行成交。
    齐晋杰2019-12-21 21:19:45
  • 当然是一样的。
    黄真宝2019-12-21 21:01:17
  • 股票和基金的交易时间是一样的。
    龚家萍2019-12-21 20:56:33

相关问答

1、CD解答:1债券成本。债券成本中的利息在税前支付,具有减税效应,但筹资费用一般较高,其计算公式为:债券成本=年利息×1-所得税税率/债券筹资额×1-债券筹资费率其中,年利息=债券面值×债券票面利息率。债券筹资额按实际发行价格确定。2银行借款成本。银行借款成本中的利息也在税前支付,具有减税效应,且借款手续费较低,其计算公式为:银行借款成本=年利息×1-所得税税率/筹资总额×1-借款筹资费率3优先股成本。优先股筹资作为权益性筹资,它同普通股筹资、留存收益筹资一样不具有减税效应,因此其成本也不作税收扣除。优先股成本的计算公式为:优先股成本=优先股每年的股利/发行优先股总额×1-优先股筹资费率4普通股成本。如果每年股利固定,普通股成本的计算公式为:普通股成本=每年固定股利/普通股金额×1-普通股筹资费率如果股利不固定,而是以一个固定的年增长率增加,则普通股成本可依照下式计算:普通股成本=第1年股利/普通股金额×1-普通股筹资费率+年增长率其中,普通股金额按发行价计算。5留存收益成本。留存收益成本除了无筹资费用外,基本同于普通股成本。普通股股利固定情况下:留存收益成本=每年固定股利/普通股金额普通股股利在固定增长率递增情况下:留存收益成本=第1年股利/普通股金额+年增长率3、ABCD解答:现金流量,在投资决策中是指一个项目引起的企业现金支出和现金收入增加的数量。具体包括:现金流出量、现金流入量和现金净流量三个方面。一个项目的现金流出量,是指该项目引起的企业现金支出的增加额。一个项目的现金流入量,是指该项目所引起的企业现金收入的增加额。现金净流量是指一定期间现金流入量和现金流出量的差额。1、根据现金流量的定义计算经营现金净流量当NPV<0时,说明该方案不能满足基准收益率要求的盈利水平,故该方案不可行。内涵报酬率就是使净现值为0的折现率,nNPV=∑CI-CO/1+i^-tt=1NPV是净现值,CI是各年收益,CO是各年支出,t是指时间,i是基准收益率,CI-CO是指净现值流量;个人见解,有错请斧正。
利息股息个人所得税可以提取代扣手续费相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的通知1995年4月6日 国税发06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培训中心,长春税务学院:为了加强对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管理,现将我局制定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发给你们,请你们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随时向总局反映。附件: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完善代扣代缴制度,强化代扣代缴手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及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支付个人应纳税所得的企业公司、事业单位、机关、社团组织、军队、驻华机构、个体户等单位或者个人,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上款所得的驻华机构,不包括外国驻华使领馆和联合国及其他依法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的国际组织驻货机构。第三条 按照税法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是扣缴义务人的法定义务,必须依法履行。第四条 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下列所得,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三劳务报酬所得;四稿酬所得;五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七财产租赁所得;八财产转让所得;九偶然所得;十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第五条 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纳税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时,不论纳税人是否属于本单位人员,均应代扣代缴其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前款所说支付,包括现金支付、汇拨支付、转帐支付和以有价证券、实物以及其他形式的支付。第六条 扣缴义务人应指定支付应纳税所得的财务会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的人员为办税人员,由办税人员具体办理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工作。代扣代缴义务人的有关领导要对代扣代缴工作提供便利,支持办税人员履行义务;确定办税人员或办税人员发生变动时,应将名单及时报告主管税务机关。第七条 扣缴义务人的法人代表或单位主要负责人、财会部门的负责人及具体办理代扣代缴税款的有关人员,共同对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负法律责任。第八条 同一扣缴义务人的不同部门支付应纳税所得时,应报办税人员汇总。第九条 扣缴义务人在代扣税款时,必须向纳税人开具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并详细注明纳税人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护照号码无上述证件的,可用其他能有效证明身份的证件等个人情况。对工资、薪金所得和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等,因纳税人数众多、不便一一开具代扣代收税款的凭证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可不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但应通过一定形式告知纳税人已扣缴税款。纳税人为持有完税依据而向扣缴义务人索取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的,扣缴义务人不得拒绝。扣缴义务人应主动向税务机关申领代扣代收税款凭证,据以向纳税人扣税。非正式扣税凭证,纳税人可以拒收。第十条 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缴税款义务时,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扣缴义务人应及时报告税务机关处理,并暂时停止支付其应纳税所得。否则,纳税人应缴纳的税款由扣缴义务人负担。第十一条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由扣缴义务人缴纳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以及相应的滞纳金或罚款。其应纳税款按下列公式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支付的收入额-费用扣除标准-速算扣除数÷1-税率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扣缴义务人已将纳税人拒绝代扣代缴的情况及时报告税务机关的除外。第十二条 扣缴义务人应设立代扣代缴税款帐簿,正确反映个人所得税的扣缴情况,并如实填写《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及其他有关资料。第十三条 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7日内缴入国库,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和包括每一纳税人姓名、单位、职务、收入、税款等内容的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扣缴义务人违返上述规定不报送或者报送虚假纳税资料的,一经查实,其未在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中反映的向个人支付的款项,在计算扣缴义务人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作为成本费用扣除。第十四条 扣缴义务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及其他有关资料的,经县级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延期申报。第十五条 扣缴义务人必须依法接受税务机关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和隐瞒。第十六条 扣缴义务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确定的税款解缴税款及滞纳金,然后可以在收到税务机关填发的缴款凭证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第十七条 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2%的手续费。扣缴义务人可将其用于代扣代缴费用开支和奖励代扣代缴工作做得较好的办税人员。但由税务机关查出,扣缴义务人补扣的个人所得税税款,不向扣缴义务人支付手续费。第十八条 扣缴义务人为纳税人隐瞒应纳税所得,不扣或少扣缴税款的,按偷税处理。第十九条 扣缴义务人以暴力、威胁方式拒不履行扣缴义务的,按抗税处理。第二十条 扣缴义务人违反以上各条规定,或者有偷税、抗税行为的,依照征管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第二十一条 为了便于税务机关加强管理,主管税务机关应对扣缴义务人建档登记,定期联系。对于经常发生代扣代缴义务的扣缴义务人,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发给扣缴义务人证书。扣缴义务人应主动与税务机关联系。第二十二条 税务机关应对办税人员加强业务辅导和培训,帮助解决代扣代缴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对故意刁难办税人员或阻挠其工作的,税务机关应配合有关部门,做出严肃处理。第二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以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有关的代扣代缴办法,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从1995年4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