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会经济法最难的是不是公司法和证券法?

黄炳龙 2019-12-21 19:4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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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法律属于经济法的范畴,经济法中核心的法律一般有:公司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破产法、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票据法、保险法、个人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等等。
齐晓明2019-12-21 20:0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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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法和破产法在我国都是商事法律体系。公司法与破产法有着密切的联系。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即为公司终止的原因之一;不过,一般来说,公司法仅就公司破产作原则性规定,而具体的公司重整、和解、清算制度则由破产法规定。公司法与破产法形成了一种相互配套的关系.公司法所规定的公司组织形式构成了破产法所规定的公司破产制度的基础,而破产法又使公司法律制度获得了延展。
    赵颖鸿2019-12-21 20:19:42
  • 公司法是规范所有公司的法律证券法则是规范所有有价证券交易的法律公司上市发行股票或者发行债券这种有价证券以及投资资本市场就要同时收到证券法的监管另外经营证券相关业务的公司则要同时受到公司法的监管。
    黄盛斌2019-12-21 19:56:06

相关问答

《公司法》第五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第一节股份发行第一百二十五条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划分为股份,每一股的金额相等。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第一百二十六条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第一百二十七条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第一百二十八条股票采用纸面形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形式。股票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公司名称;公司成立日期;股票种类、票面金额及代表的股份数;股票的编号。股票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公司盖章。发起人的股票,应当标明发起人股票字样。第一百二十九条公司发行的股票,可以为记名股票,也可以为无记名股票。公司向发起人、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并应当记载该发起人、法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不得另立户名或者以代表人姓名记名。第一百三十条公司发行记名股票的,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各股东所持股份数;各股东所持股票的编号;各股东取得股份的日期。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公司应当记载其股票数量、编号及发行日期。第一百三十一条国务院可以对公司发行本法规定以外的其他种类的股份,另行作出规定。第一百三十二条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即向股东正式交付股票。公司成立前不得向股东交付股票。第一百三十三条公司发行新股,股东大会应当对下列事项作出决议:新股种类及数额;新股发行价格;新股发行的起止日期;向原有股东发行新股的种类及数额。第一百三十四条公司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公开发行新股时,必须公告新股招股说明书和财务会计报告,并制作认股书。本法第八十八条、第八十九条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第一百三十五条公司发行新股,可以根据公司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确定其作价方案。第一百三十六条公司发行新股募足股款后,必须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并公告。证券法一般规定新《证券法》将原《公司法》有关证券发行的规定全部移至《证券法》中,并对证券发行的规定作出重大修订,完善了证券发行的条件与程序,设置了保荐人制度,将证券的发行分为公开发行与非公开发行,并对公开发行作出了定义。证券法》第十条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依法采取承销方式的,或者公开发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保荐制度的其他证券的,应当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担任保荐人。保荐人应当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的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审慎核查,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证券法》主要对股票、公司债券的发行作出规定。
公开发行,是指发行人通过中介机构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广泛地发售证券。在公募发行情况下。所有合法的社会投资者都可以参加认购。证券法》区分了公开发行与非公开发行的界限,并在此基础上界定了中国证监会介入发行监管的职责范围。从《证券法》第10条、第13条,《公司法》第78条、第79条的规定可以看出,两法对公开发行证券行为进行了方式上和数量上的双重界定。一是在发行方式上,只要采用广告、公开劝诱等公开募集的形式发行证券的,不论是向特定对象还是向不特定对象发行,不论对象人数累计是否超过200人,均属于公开发行证券的行为。二是在股东数量上,只要股东累计超过200人含信托方式,不论其发行行为采取何种方式、发行对象是否特定、该公司是否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均构成公开发行证券的行为。累计计算股东人数是为了防止采取形式上不满200人发行,而实际股东超过200人的发行行为。对于信托或委托代理等方式间接持有证券的,应该以委托人的实际人数合并计算。同时,如果采取增资或股权转让的形式使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也属于公开发行的范畴,也要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公开发行条件。证券法》规定,公司公开发行证券须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方可进行,未经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证券法》对公开发行证券行为的明确界定,充分考虑了股份公司公开发行证券对社会公众投资者利益的保护问题,同时也考虑了行政权力对社会经济运行介入的程度。贯彻这一理念,既能够给市场主体以充分的自主活动空间,又有利于维护公众利益和社会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