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了,债权人要如何讨债

龚宇姣 2019-12-21 20: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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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制公司的股东只承担有限责任,公司破产后,债权人无权向股东讨债,只能将欠款在法院备案,等法院的破产判决后,再根据比例返还部分欠款。
龙峻标2019-12-21 21: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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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回答

  • 可以不可以讨债如何讨债点击进。
    连仙枝2019-12-21 21:07:17
  • 就是说你是债权人一方你找讨债公司帮你找回了欠款,然后公司不给你?说实话讨债公司这种本身就是不合法的,属于黑社会性质,你可以问问警察,不过我感觉你是倒大霉。
    米大同2019-12-21 20:57:47

相关问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规定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第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破产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2、申请目的;3、申请的事实和理由;4、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债务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扩展资料:公司申请破产的条件一、新《破产法》第二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同时满足以上两个条件才可申请企业破产。二、关于不能清偿的界定不能清偿,是指债务人对请求偿还的到期债务,因丧失清偿能力而无法偿还的客观财产状况,也称不能支付或支付不能。不能清偿的要件为:第一,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认定债务人是否具有清偿能力,一般根据债务人的财产、信用、劳务等因素综合构成的。支付货币或财产为通常的债务清偿方法;以信用方法清偿债务,主要是指债务人借新债还旧债,或者协议延期偿还债务;以能力方法清偿债务,主要是指债务人以提供债权人接受的劳务、技能服务等折抵货币清偿债务。当债务人以所有方式均不能清偿债务时,即构成丧失清偿能力。缺乏清偿能力的认定应以客观状态作为标准,即缺乏清偿能力并非债务人主观上不愿或出于恶意而拒绝支付,而是不能支付的客观情况。第二,债务人不能清偿的是已到偿还期限,提出清偿要求的、无争议或者已有确定名义的债务。第三、债务不限于以货币支付为标的,但必须是能够以货币评价的债务,否则因其债务形式在破产程序中无法得到偿还,宣告债务人破产没有实际意义。第四、不能清偿是债务人在相当长的时间内或者可预见的相当时期内持续不能清偿,而不是一时的资金周转困难等问题暂时停止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1.法院指定管理人这为日本、西班牙、法国、比利时等国采用。我国现行破产立法也是采用这一方式。法院在破产程序中决定指定何人为破产管理人,债权人会议一般不得干预。但债权人会议对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出异议。这一方式最大的优点在于效率高,破产管理人能及时产生,但其主要弊端是债权人的共同意志难以充分体现。2.债权人选任管理人这以美国、瑞士、加拿大等国为代表。在这些国家破产宣告后,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破产管理人,在破产宣告至破产管理人被选任出来前或债权人会议一直未选任出破产管理人两种情况下,由法院任命临时破产管理人负责清算事务。这一方式反映了破产法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基本功能要求,“彻底贯彻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的自治精神”。但这一方式的不利之处是效率低,可能会出现债权人会议选不出破产管理人的情形。3.由机关指定我国破产立法究竟应采用何种方式?本文认为可从以下几方面来考虑。首先,从破产管理人的地位来看。在英美法系破产管理人为受托人,在大陆法系则无定论,理论上可归为代理说、职务说和代表说三类观点。这些观点都有一定的道理,但都不全面完整。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接受破产管理人具有独立的地位,不是任何一方的利益的代表,当然,也不是债权人利益的代表。因此,破产管理人的选任可说是一项较独立的工作。我们认为,目前我国采取法院指定破产管理人的方式是比较合适的。由于破产程序是在法院主持下进行的法律程序,由法院选任破产管理人,在理论上并无不妥,在实践中能及时产生管理人,保证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其次,一国采用何种立法例,要考虑该国的自身利益、价值取向、立法精神和目的、法律体系及其相关辅助制度、法律传统等因素即要从本国国情出发。破产管理人制度也不例外。考虑到我国诉讼结构形式受大陆法系职权主义影响较深,具有职权主义诉讼结构的一般特点,破产管理人阶层尚处于发育阶段;而且,市场经济体制也处于发展阶段,各种相关的辅助机制,保障制度还十分欠缺,在公正与效率的较量中,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公正仍将是主导。所以,由法院选任破产管理人是适当的。但是,需要指出的是,由于破产法的基本功能是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而债权人会议对破产管理人的监督是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关键,如果对破产管理人的选任,债权人会议不能予以有效的监督,这与破产法基本功能的要求是不相符的。因此,为了保障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保护全体债权人的利益,在法院选任管理人后,如有正当理由,可经有表决权债权总额一定比例的债权人表决通过,向法院申请更换管理人。
问:请问:企业破产重整草案在债权人大会通过并经法院裁定后,对于方案中同意债转股的债权人,是立即办理股权变更手续还是要待重整期结束时、债权人根据重整期间的经营效益情况再办理工商变更手续?答:君同法律在线咨询为您解答企业破产过程中损害债权人权益的表现:一、债权人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的权利难以行使。据调查,大多数破产案件由债务人提起,企业破产由债权人申请的不到10%,其他全是由有关政府、主管部门同企业领导秘密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的。由于对债务人经营情况难以全面了解,破产法对资不抵债企业破产的时间界限也未规定,即对企业负债多少或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多久后应强制其破产没有作出规定,这就使已达破产边缘的企业在债权人因客观情况不能提出破产申请,债务企业又没有申请破产义务的情况下,企业的财产状况持续恶化,使债权人遭受不应有的损失扩大了。二、债权人在破产案件审理中的合法权利难以落实。依照《破产法》和《民事诉讼法》中破产还债程序的规定,债权人会议的职权是“讨论和通过破产的处理和分配方案”。然而在目前很多案例中,包括银行在内的债权人在财产处理和分配方案上均没有表决权。清算组和法院确定什么方案,就实施什么方案,在没有得到债权人会议通过的情况下,法院便裁定予以执行,债权人的意志和利益不能很好地得到体现和保证。三、债权人的抵押、担保物优先受偿权受到侵害。许多地方有意制造抵押权人之合法有效抵押为无效抵押的假象,剥夺银行等有效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强行宣布抵押财产并入破产财产,使抵押权人只同一般债权人那样享有同等的受偿权,因此造成额外损失。四、在破产案件执行中,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执行困难,债权人受偿财产得不到保障,债权人赢了官司输了钱的情况屡见不鲜。据调查,在破产案件中,半数破产企业的清偿率为0,清偿率最高的只有30%左右,其余清偿率均在7%———15%之间。由于破产企业往往是财务状况恶化到极点才进入破产程序,破产财产极少。而且许多破产企业财务管理混乱,会计账目与实际脱节,清算难度比较大;再者,企业要债难是普遍现象,破产企业债权也很难兑现,债权难以全部收回,财产难以及时到账、准确评估,实践中往往又不能因一两笔债务尚未收回就停止破产程序的进行,其结果是直接导致债权人受偿率降低。五、一些破产企业“假破产真逃债”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除确实由于破产企业无产可破外,债务人想方设法低估破产财产价值、压低偿债比例、转移破产财产的现象比较普遍。有些企业将企业财产转移,另立公司或划小核算单位,搞空壳假破产,待破产清算结束免去余债后,以原企业的有效资产为基础再重新开张,甚至出现了企业一面静悄悄地酝酿破产,一面又紧锣密鼓地投资兴办新厂的怪事;有的企业利用破产清算中获取的高额优先受偿费包括职工安置费,重新组合、入股联营建立起新的企业;一些部门从地方、部门保护出发,帮助企业出谋划策,以使企业“起死回生”,破产成了某些地方政府保“一方平安”,使企业甩掉“包袱”轻装前进的最佳选择。如此“破产”,令债权人叫苦不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