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转债转股的时候股票从哪里来啊?

黄玲岭 2019-12-21 20:4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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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可以在交易时间通过以下三种委托方式之一操作:1、金融终端:交易系统“股票”-“其它委托”-“转股回售”-“可转债转股”,“转股代码”处输入可转债代码,“转股数量”处输入1张或1张的整数倍,如上市公司公告中有特别规定的,则以公告为准。2、至诚版:交易系统“股票”-“其它交易”-“其它买卖”,在“证券代码”处输入可转债代码,“买卖方向”选择“转股”,“数量”输入1张或1张的整数倍。3、营业部柜台:请带身份证在交易时间到开户营业部办理。温馨提示:深交所转股申报当日可撤销,没有专门针对转股申报的撤单菜单,通过普通的股票“撤单”操作;转换后的股份可于转股后的次一交易日上市交易。
齐晓君2019-12-21 21:0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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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回答

  • 你、我、他三个人,你代表负债企业,我代表银行,他代表第三方,你经营企业,没钱了找我本身就是一坨屎,那么,所谓债转股,就是偷天换日,就是空手套完白狼,还不用负责,还把白狼变成自己的帮手,或许还能换更多白狼。
    黄百渠2019-12-21 23:56:26
  • 不同情况根据不同情况而定:打开交易软件后,在证券交易页面上选择委托卖出,然后输入转股代码这里需要注意不要打成转债代码,否则就会认定为是买卖债转股交易,再输入要转股的数量即可填转股价不需要手动输入,系统会自动显示是100元。拓展资料:有的券商软件中,选择委托买入也可以。只要你下面输入的是转股代码,系统就会默认为你要行使转股的权利。当然自己亲自去券商营业部的柜台或打电话客服转股都是可以的。可转债怎么转成股票。
    黄盈瑜2019-12-21 21:20:52
  • 可转债股价:指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被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债券。可转债具有债权和期权的双重属性,其持有人可以选择持有债券到期,获取公司还本付息;也可以选择在约定的时间内转换成股票,享受股利分配或资本增值。所以投资界一般戏称,可转债对投资者而言是保证本金的股票。对于发行时即约定了转股价修正条款的公司而言,因股价连续下跌触发转股价格修正条款而下修转股价格,是一项权利,而并非义务。也就是说,这类满足可转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件的公司可以选择向下修正转股价格,也可以不行使这项权利。这也是不少公司正股价格出现连续下跌,但并未向下修正转股价格的原因。扩展资料:投资风险:可转债的投资者要承担股价波动的风险。利息损失风险。当股价下跌到转换价格以下时,可转债投资者被迫转为债券投资者。因可转债利率一般低于同等级的普通债券利率,所以会给投资者带来利息损失。提前赎回的风险。许多可转债都规定了发行者可以在发行一段时间之后,以某一价格赎回债券,限定了投资者的最高收益率,最后强制转换了风险。转股溢价率虚高 债转股全无套利空间--财经-。
    齐文良2019-12-21 21:07:27
  • 债转股后对股票有影响:债转股对投资者来说既有债券性质又有股权性质,是投资者归避分险的一种选择,通常债票面利率较低,股价上升时,投资者获得双重收获,提前赎回是发行方为了抑制投资者收益的一种办法,国外债转股提前赎回一般溢价20%,我国一般30%。提前赎回投资者都选择债转股方式,不会有投资者要现金的,放弃30%的溢价收益的;公司触及债转股提前赎回一般来说,公司发展较理想,体现在股价上,另外债转股提前赎回不会动用公司资金的,只不过是股票数量增加,财务费用减少,比单纯的增发股票偏利好,对于公司来说没有付息的压力;筹集的的资金较容易,并且资金使用范围较宽松,为公司进行并购重组打下基础;不担心债转股部分会抛售压低股价,债转股对象一般都是战略投资者,小散没有资格的,公司的运作这些人应该有数,不会轻易的抛售他们认为有巨大增长空间的股票。总结:综上债转股后对股票是有影响的。
    黄登玲2019-12-21 20:58:00

相关问答

从定义上来看,可转债全称为可转换公司债券,与其它债券一样,可转债也有规定的利率和期限,但和一般债券作为区分的一点便是,可转债可以在特定的条件下转换为股票。不考虑转换,可转债单纯看作债券具有纯债价值或直接价值。如直接转换为股票,可转债的价值称为转换价值。可转债全称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可转债申购是一个低风险高收益的投资机会,可转债申购又是一个特别吸引投资者关注的投资机会。扩展资料:可转债债券转换:1、当债券持有人将转换成股票时,有两种会计处理方法可供选择:账面价值法和市价法。2、采用账面价值法,将被转换债券的账面价值作为换发股票价值,不确认转换损益。赞同这种做法的人认为,公司不能因为发行证券而产生损益,即使有也应作为资本公积或留存损益。再者,发行可转换债券旨在把债券换成股票,发行股票与转换债券两种为完整的一笔交易,而非两笔分别独立的交易,转换时不应确认损益。3、在市价法下,换得股票的价值基础是其市价或被转换债券的市价中较可靠者,并确认转换损益。采用市价法的理由是,债券转换成股票是公司重要股票活动,且市价相当可靠,根据相关性和可靠性这两个信息质量要求,应单独确认转换损益。再者,采用市价法,股东权益的确认也符合历史成本原则。可转换债券。
一、可转债全称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在目前国内市场,就是指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被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债券。可转债具有债权和期权的双重属性,其持有人可以选择持有债券到期,获取公司还本付息;也可以选择在约定的时间内转换成股票,享受股利分配或资本增值。当可转债失去转换意义,就作为一种低息债券,它依然有固定的利息收入。如果实现转换,投资者则会获得出售普通股的收入或获得股息收入。可转债具备了股票和债券两者的属性,结合了股票的长期增长潜力和债券所具有的安全和收益固定的优势。此外,可转债比股票还有优先偿还的要求权。二、可转债转股前后的交易可转债实行T+0交易,即当天买入的转债可当天卖出;当天买入的转债,当天就可在收市前转股就可卖出。可转债交易技巧:有的券商在你委托转股后,仍可继续卖出转债,当收市后若你的转债没有卖出或只是部分卖出,则剩余的仍可自动转股。扩展资料;投资者在投资可转债时,要充分注意以下风险:一、可转债的投资者要承担股价波动的风险。二、利息损失风险。当股价下跌到转换价格以下时,可转债投资者被迫转为债券投资者。因可转债利率一般低于同等级的普通债券利率,所以会给投资者带来利息损失。第三、提前赎回的风险。许多可转债都规定了发行者可以在发行一段时间之后,以某一价格赎回债券。提前赎回限定了投资者的最高收益率。最后,强制转换了风险。如某可转债所设有条件强制性转股条款为:“当本公司正股价连续30个交易日高于当时生效的转股价达到120%时,本公司将于10个交易日内公告三次,并于第12个交易日进行强制性转股,强制转股比例为所持可转债的35%,强制转股价为当时生效的转股价的102%。假设某日因该强制转股条件生效而进行强制转股时,某投资者拥有面值 为1000元的可转值,而当时生效的转股价为4.38元,则该投资者被强制转股所得股票数量为S,S=P''/R''的取整部分,P''为被进行强制转股的可转债数量=1000×35%四舍五入后所得的整数倍=400,R''为强制转股价=4.38×102%≈4.47,S=400/4.47的取整部分=89股,不够转成一股的零债部分以现金方式返还,返还数量C=P''-S×R''=400-89×4.46=3.06元。最终,这次有条件强制转股结束后,该投资者股东帐户上该种可转债和股票的增减数量为:减400元面值的可转债,增89股相应的股票;现金帐户上增加3.06元。转债股。
《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办法》第四条 发行人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符合《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第五条 担任主承销商的证券公司应重点核查发行人的以下事项,并在推荐函和核查意见中予以说明:1、在最近三年特别在最近一年是否以现金分红,现金分红占公司可分配利润的比例,以及公司董事会对红利分配情况的解释;2、发行人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是否足以支付可转换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3、是否有足够的现金偿还到期债务的计划安排;4、主营业务是否突出。是否在所处行业中具有竞争优势,表现出较强的成长性,并在可预见的将来有明确的业务发展目标;5、募集资金投向是否具有较好的预期投资回报。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是否与原募集计划一致。如果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的,其变更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投资于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金融类上市公司除外;6、发行人法人治理结构是否健全。近三年运作是否规范,公司章程及其修改是否符合《公司法》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近三年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及重大决策是否存在重大不规范行为,发行人管理层最近三年是否稳定;7、发行人是否独立运营。在业务、资产、人员、财务及机构等方面是否独立,是否具有面向市场的自主经营能力;属于生产经营类企业的,是否具有独立的生产、供应、销售系统;8、是否存在发行人资产被有实际控制权的个人、法人或其他关联方占用的情况,是否存在其他损害公司利益的重大关联交易;9、发行人最近一年内是否有重大资产重组、重大增减资本的行为,是否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10、发行人近三年信息披露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是否存在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而受到处罚的情形;11、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内容。第六条 发行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不予核准其发行申请:1、最近三年内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2、最近一次募集资金被擅自改变用途而未按规定加以纠正的;3、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4、公司运作不规范并产生严重后果的;5、成长性差,存在重大风险隐患的;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形。扩展资料《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办法》第七条 发行人申请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股东大会作出的决议至少应包括发行规模、转股价格的确定及调整原则、债券利率、转股期、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赎回条款及回售条款、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募集资金用途等事项。第八条 发行人及有关中介机构应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制作申请文件。第九条 主承销商负责向中国证监会推荐,出具推荐意见,并负责报送发行申请文件。第十条 为发行人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应认真履行义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主承销商还应对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申请文件进行核查。有关核查的程序和原则应参照股票发行内核工作的有关规定执行。主承销商应向中国证监会申报核查中的主要问题及其结论。第十一条 在报送申请文件前,主承销商及其他中介机构应参照股票发行的有关规定在尽职调查的基础上出具推荐函。推荐函的内容至少应包括:1、明确的推荐意见及其理由,对发行人发展前景的评价,有关发行人是否符合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上市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的说明,2、发行人主要问题和风险的提示,简介证券公司内部审核程序及内核意见同时提供有关申请文件的核对表,附参与本次发行的项目组成人员及相关经验等。第十二条 发行人律师在按照有关规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除满足规定的一般要求外,还应针对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的特点,对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发行方案及发行条款、担保和资信情况等情况进行核查验证,明确发表意见。第十三条 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均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发行人应在申请文件中提供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发行申请于下半年提出的,还应提供申请当年公司公告的中期财务会计报告。上市未满三年及重大重组后距本次发行不满一个会计年度的上市公司,应依据前款规定提供财务会计报告。第十四条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核准参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股票发行核准的规定执行。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办法。
、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一、国有金融企业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主体应当为境内外上市公司……”由此可知,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主体,在我国目前为上市公司及非上市公众公司,国有金融企业需为上市公司。可转换债券的发行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六千万元;2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四十;3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4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5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除应当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本法关于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根据《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除符合一般上市公司证券发行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百分之六。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低者作为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的计算依据;2本次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末净资产额的百分之四十;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根据《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及《创业板证券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委托具有资格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和跟踪评级。资信评级机构每年至少公告一次跟踪评级报告。根据《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提供担保,但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十五亿元的公司除外。提供担保的,应当为全额担保,担保范围包括债券的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以保证方式提供担保的,应当为连带责任担保,且保证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额应不低于其累计对外担保的金额。证券公司或上市公司不得作为发行可转债的担保人,但上市商业银行除外。设定抵押或质押的,抵押或质押财产的估值应不低于担保金额。估值应经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创业板证券办法》对于创业板上市的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未规定需要担保。由此可知,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人的净资产等方面应当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并且需要有资格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和跟踪评级及符合法律的担保方式。
以下三种时机可以将可转债转换成股票:时机一:股市行情运营不佳,交易下降,指数一路下跌的时候,不适合出售可转换债券或转债转换为股票,在这个时候最好保留转债,用来获取固定的利息。时机二:股市行情由弱转强,交易渐渐上涨,指数上升的时候,可以将债券按照对应价格转换为股票,可以获得公司业绩分红等其他利益。时机三:股市行情很好,交易很好,指数一路飙升的时候,可转换债券超出成本价格时候,可以直接卖出债券,直接获利。可转换债券既有股票增长潜力优势,又有债券的安全收入优势,对于可转换债券投资者,解决好何时即将可转债转换成股票的问题,才能将利润最大化限度。扩展内容当债券持有人将转换成股票时,有两种会计处理方法可供选择:账面价值法和市价法。采用账面价值法,将被转换债券的账面价值作为换发股票价值,不确认转换损益。赞同这种做法的人认为,公司不能因为发行证券而产生损益,即使有也应作为资本公积或留存损益。再者,发行可转换债券旨在把债券换成股票,发行股票与转换债券两种为完整的一笔交易,而非两笔分别独立的交易,转换时不应确认损益。在市价法下,换得股票的价值基础是其市价或被转换债券的市价中较可靠者,并确认转换损益。采用市价法的理由是,债券转换成股票是公司重要股票活动,且市价相当可靠,根据相关性和可靠性这两个信息质量要求,应单独确认转换损益。再者,采用市价法,股东权益的确认也符合历史成本原则。词条可转换债权。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全称为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是公司债的一种,指发行人依照法定程序发行,在一定期限内依照约定的条件可以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可转换公司债是指债券持有人有权依照约定的条件将所持有的公司债券转换为发行公司股份的公司债。广义的可转换公司债是指赋予了债券持有人转换为他种证券权利的公司债券,转换对象不限于发行公司的股份。可转换公司债有着普通公司债的绝大多数特点。同时,由于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享有将其所持有的债券转换为发行公司股票的选择权,即股票的买入期权,所以可转换公司债同时涉及了3种证券,即可转换公司债券自身、选择权以及它可以转换成的那种证券,兼具债券、股票和期权的特征,是一种混血证券。注:可转换公司债券一般要经过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决议通过才能发行,而且在发行时,应在发行条款中规定转换期限和转换价格。转换价格是固定的,而不是换为同等市值的股票。它对股价的影响:发行公司债券是公司融资的一种手段。一般情况公司发行债券与股票的联系不是很紧密,对股票价格影响不大。一定要说影响的话,从正反两方面:有利影响:如发的债息低于银行贷款,融资用途投向公司业务,并能够为公司带来新的利润或者扩大规模,就是利好,反之构成压力。一般来说,能取得发债的公司还是相对优质的公司,在牛市环境下,任何事情都被看成利好。企业债相对股票来说,需要支付的是一定的利息。债券相对股票也享有优先赔付权利。债券的好处就是公司的股权不受影响,而如果通过增发股票融资的话,会稀释原股东的股权。不利影响:债券到期赎回需要支付大量现金,可能导致公司现金流出。债券转换成股票,理论上可能对现行该股股价的一种冲击,因为债券换成股票,就意味着股本增加了,也就是卖方增加了,在市场需求不变甚至萎缩的时候,会成为空头的弹药。当然,如果公司成长性很高,业绩稳定增长,股东非常看好,都坚决持有不卖,就不会造成上面那种现象。
可转债全称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在目前国内市场,就是指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被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债券。可转债具有债权和期权的双重属性,其持有人可以选择持有债券到期,获取公司还本付息;也可以选择在约定的时间内转换成股票,享受股利分配或资本增值。所以投资界一般戏称,可转债对投资者而言是保证本金的股票。基本收益: 当可转债失去转换意义,就作为一种低息债券,它依然有固定的利息收入。如果实现转换,投资者则会获得出售普通股的收入或获得股息收入。 最大优点: 可转债具备了股票和债券两者的属性,结合了股票的长期增长潜力和债券所具有的安全和收益固定的优势。此外,可转债比股票还有优先偿还的要求权。 可转债转股公式:可转债转换股份数=转债手数*100/当次初始转股价格初始转股价格可因公司送股、增发新股、配股或降低转股价格时进行调整。若出现不足转换1股的可转债余额时,在T+1日交收时由公司通过登记结算公司以现金兑付。投资风险: 投资者在投资可转债时,要充分注意以下风险: 一、可转债的投资者要承担股价波动的风险。二、利息损失风险。当股价下跌到转换价格以下时,可转债投资者被迫转为债券投资者。因可转债利率一般低于同等级的普通债券利率,所以会给投资者带来利息损失。第三、提前赎回的风险。许多可转债都规定了发行者可以在发行一段时间之后,以某一价格赎回债券。提前赎回限定了投资者的最高收益率。最后,强制转换了风险。 投资防略: 当股市形势看好,可转债随二级市场的价格上升到超出其原有的成本价时,投资者可以卖出可转债,直接获取收益;当股市低迷,可转债和其发行公司的股票价格双双下跌,卖出可转债或将转债变换为股票都不划算时,投资者可选择作为债券获取到期的固定利息。当股市由弱转强,或发行可转债的公司业绩看好时,预计公司股票价格有较大升高时,投资者可选择将债券按照发行公司规定的转换价格转换为股票。